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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英第四

Jack 在 週一, 02/25/2013 - 11:3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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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於錦 校對提供


董子春秋繁露卷第三

玉英第四

謂一元者,大始也。知元年志者, (錢疑志字衍) 大人之所重,小人之所輕。 (錢云重政篇首句云唯勝人能屬萬物於一面而繫之元也恰似與此處文勢相接疑錯閒在彼至大其貫承意之理矣止當歸此篇) 333是故治國之端在正名。名之正,興五世,五傳之外,美惡乃形,可謂得其真矣,非子路之所能見。 (錢云是故治國之端至此句疑非此篇之文此處宜說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之義即公羊家所謂五始也案二端篇云是故《春秋》之道,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以諸侯之即位正竟內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大行。凡十句移在此與此處下文適相承接)

非其位而即之,雖受之先君,《春秋》危之,宋繆公是也。 (隱三年) 非其位,不受之先君,而自即之, (不受二字他本多重) 《春秋》危之,吳王僚是也。 (見襄二十九年傳) 雖然,苟能行善得眾。《春秋》弗危,衛侯晉以立書葬是也。 (隱四年衛人立晉傳曰立者何不宜立也其稱人何眾立之辭也桓十二年卒十三年書葬衛宣公) 俱不宜立,而宋繆受之先君而危。衛宣弗受先君而不危,以此見得眾心之為大安也。故齊桓非直弗受之先君也。乃率弗宜為君者而立,罪亦重矣。 (莊九年齊小白入於齊傳曰其言入何篡也) 然而知恐懼,敬舉賢人,而以自覆蓋,知不背要盟以自湔浣也,遂為賢君,而霸諸侯。使齊桓被惡而無此美,得免殺戮乃幸已,何霸之有!魯桓忘其憂而禍逮其身。齊桓憂其憂而立功名。推而散之。凡人有憂而不知憂者凶,有憂而深憂之者吉。《易》曰:「復自道,何其咎。」此之謂也。匹夫之反道以除咎尚難,人主之反道以除咎甚易。《詩》云:「德輶如毛。」言其易也。公觀魚於棠, (隱五年) 何?惡也。凡人之性,莫不善義,然而不能義者,利敗之也。故君子終日言不及利,欲以勿言愧之而已,愧之以塞其源也。夫處位動風化者,徒言利之名爾,猶惡之,況求利乎?故天王使人求賻求金,皆為大惡而書。 (求賻在隱三年求金在文九年) 今非直使人也,親自求之,是為甚惡。譏何故言觀魚?猶言觀社也, (莊二十三年) 皆諱大惡之辭也。

《春秋》有經禮,有變禮。為如安性平心者,經禮也。 (為疑作謂) 至有於性,雖不安於心,雖不平於道,無以易之,此變禮也。是故昏禮不稱主人,經禮也。辭窮無稱,稱主人,變禮也。 (隱二年紀履緰來逆女傳曰何以不稱使婚禮不稱主人成八年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辭窮者何無毋也)

天子三年然後稱王,經禮也。有故則未三年而稱王,變禮也 (昭二十二年景王崩二十三年經書天王居於狄泉傳曰此未三年其稱天王何著有天子也舊本作有物故物字衍) 。婦人無出境之事,經禮也。母為子娶婦,奔喪父母,變禮也。 (僖二十五年宋蕩伯姬來逆婦又三十一年杞伯姬來求婦文九年夫人姜氏如齊又書夫人姜氏至自齊奔喪得禮故致) 明乎經變之事,然後知輕重之分,可與適權矣。難者曰:《春秋》事同者辭同。此四者俱為變禮,而或達於經,或不達於經,何也?曰:《春秋》理百物,辨品類,別嫌微。修本未者也。是故星墜謂之隕,螽墬謂之雨,其所發之處不同,或降於天,或發於地,其辭不可同也。今四者俱為變禮也同,而其所發亦不同。或發於男,或發於女,其辭不可同也。是或達於常,或達於變也。

桓之志無王,故不書王。 (桓三年春正月無王以後唯十年十八年有王十則數之終十八年則桓公之終也) 其志欲立,故書即位。書即位者,言其弒君兄也。不書王者,以言其背天子。是故隱不言立,桓不言王者,從其志以見其事也。從賢之志以達其義,從不肖之志以著其惡。由此觀之,《春秋》之所善,善也,所不善,亦不善也,不可不兩省也。

經曰:「宋督弒其君與夷。」《傳》言:「莊公馮殺之。」不可及於經,何也? (桓二年) 曰:非不可及於經,其及之端眇,不足以類鉤之,故難知也。《傳》曰:「臧孫許與晉卻克同時而聘乎齊。」 (見成二年傳) 按經無有,豈不微哉。不書其往而有避也。今此《傳》言莊公馮,而於經不書,亦以有避也。 (以有舊本倒錢據大典改) 是故不書聘乎齊,避所羞也。不書莊公馮殺,避所善也。是故讓者《春秋》之所善。宣公不與其子而與其弟,其弟亦不與子而反之兄子,雖不中法,皆有讓高,不可棄也。故君子為之諱不居正之謂避, (句) 其後也亂。移之宋督以存善志。此亦春秋之義,善無遺也,若直書其篡,則宣繆之高滅,而善之無所見矣。難者曰:為賢者諱,皆言之,為宣繆諱,獨弗言,何也?曰:不成於賢也。其為善不法,不可取,亦不可棄。棄之則棄善志也,取之則害王法。故不棄亦不載,以意見之而已。苟志於仁無惡,此之謂也。

器從名、地從主人之謂制。權之端焉,不可不察也。 (器從名地從主人見桓二年傳) 夫權雖反經,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可以然之域,故雖死亡,終弗為也,公子目夷是也。故諸侯父子兄弟不宜立而立者,《春秋》視其國與宜立之君無以異也。此皆在可以然之域也。至鄫於取乎莒,以之為同居,目曰「莒人滅鄫, (見襄六年同居疑當作國君) 此在不可以然之域也。 (在不大典本作不在) 故諸侯在不可以然之域者,謂之大德,大德無踰閑者,謂正經。諸侯在可以然之域者,謂之小德,小德出入可也。權譎也,尚歸之以奉鉅經耳。故《春秋》之道,博而要,詳而反一也。公子目夷復其君,終不與國,祭仲已與,後改之,晉荀息死而不聽,衛曼姑拒而弗內,此四臣事異而同心,其義一也。 (目夷復君見僖二十一年楚人使宜申來獻捷傳祭仲見桓十一年傳荀息寧死不聽里克之言見僖十年傳舊本作不德誤也曼姑拒蒯聵見哀三年傳) 目夷之弗與,重宗廟。祭仲與之,亦重宗廟。荀息死之,貴先君之命。曼姑拒之,亦貴先君之命也。事雖相反,所為同,俱為重宗廟、貴先帝之命耳。難者曰:公子目夷、祭仲之所為者, (本或為下有之字) 皆存之事君,善之可矣。荀息、曼姑非有此事也,而所欲恃者皆不宜立者,何以得載乎義?曰:《春秋》之法,君立不宜立,不書,大夫立則書。書之者,弗予大夫之得立不宜立者也。不書,予君之得立之也。君之立不宜立者,非也。既立之,大夫奉之是也,荀息曼姑之所得為義也。 (此節以器從名地從主人發端疑與下事不相比附或有脫簡未知也不然將毋謂君之立不宜立者君以為後臣下孰敢不奉以為君此即從名從主人之比乎)

難紀季曰:《春秋》之法,大夫不得用地。又曰:公子無去國之義。又曰:君子不避外難。紀季犯此三者,何以為賢?賢臣故盜地以下敵,棄君以避患乎? (莊三年紀季以酅入於齊傳曰何以不明賢也服罪也故本亦作固古通用) 曰:賢者不為是。是故托賢於紀季,以見季之弗為也。紀季弗為而紀侯使之可知矣。《春秋》之書事時,詭其實以有避也。其書人時,易其名以有諱也。故詭晉文得志之實,以代諱避致王也。 (此亦謂僖二十八年天王狩於阿湯事) 詭莒子號謂之人,避隱公也。 (八年經書公及莒人盟于浮來) 易慶父之名謂之仲孫, (閔元年齊仲孫來傳曰公子慶父也曷為繫之齊外之也) 變盛謂之成, (莊八年) 諱大惡也。然則說《春秋》者,入則詭辭,隨其委曲而後得之。今紀季受命乎君而經書專,無善一名而文見賢,此皆詭辭,不可不察。《春秋》之於所賢也,固順其志而一其辭,章其義而褒其美。 (褒舊誤作裒從計臺本改正) 今紀侯《春秋》之所貴也,是以聽其入齊之志,而詭其服罪之辭也,移之紀季。故告糴於齊者,實莊公為之,而《春秋》詭其辭,以予臧孫辰。 (莊二十八年臧孫辰告糴于齊傳曰何以不稱使君子為國必有三年之委一年不熟告糴譏也) 以酅入於齊者,實紀侯為之,而《春秋》詭其辭,以予紀季。所以詭之不同,其實一也。難者曰:有國家者,人欲立之,固盡不聽, (盡疑當作辭) 國滅君死之,正也,何賢乎紀侯?曰:齊將複讎,紀侯自知力不加而志距之,故謂其弟曰:「我宗廟之主,不可以不死也。汝以酅往,服罪於齊,請以立五廟,使我先君歲時有所依歸。」率一國之眾,以衛九世之主。襄公逐之不去,求之弗予,上下同心而俱死之。故謂之大去。 (莊四年) 《春秋》賢死義,且得眾心也,故為諱滅。以為之諱,見其賢之也。以其賢之也,見其中仁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