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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二

Jack 在 周日, 06/29/2014 - 21:52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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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二

匠人為溝洫,

主通利田間之水道。○洫,況域反。

【疏】「主通」至「水道」○釋曰:古者人耕,皆畎上種穀,畎遂溝洫之間通水,故知「通利田間水道」。此文與下為目,下別為之耳。

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田ㄍ>。田首倍之,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

古者耜一金,兩人並發之。其壟中曰<田ㄍ><田ㄍ>上曰伐。伐之言發也。<田ㄍ>,畎也。今之耜,岐頭兩金,象古之耦也。田,一夫之所佃百畝,方百步地。遂者,夫間小溝,遂上亦有徑。○<田ㄍ>,古犬反。隧,音遂,本又作遂。並,步頂反。畎,古犬反,與<田ㄍ>同,古今字也,劉古善反。佃,音田,又音電。

【疏】「耜廣」至「之遂」○釋曰:云「耜」,為耒頭金,金廣五寸。耒面謂之庛,庛亦當廣五寸。云「二耜為耦」者,二人各執一耜,若長沮、桀溺耦而耕。此兩人耕為耦,共一尺,一尺深者,謂之畎。畎上高土謂之伐,伐,發也,以發土於上,故名伐也。此二人雖共發一尺之地,未必並發。知者,孔子使子路問津於長沮,長沮不對,又問桀溺,若並頭共發,不應別問桀溺,明前後不並可知。雖有前後,其畎自得一尺,不假要並也。○注「古者」至「有徑」○釋曰:鄭云「古者耜一金」者,對後伐耜岐頭二金者。云「兩人並發之」者,謂共為一畎,謂二人並頭也。云「今之耜岐頭者」,至後漢,用牛耕種,故有岐頭兩腳,今之猶然也。但以牛種用二耜,則畎下布種與古異也。云「田,一夫之所佃百畝,方百步地」者,《遂人》云:「夫一廛,田百畝。」彼雖為溝洫法,一夫則與此同也。云「遂者,夫間小溝,遂上亦有徑」者,按《遂人》云:「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彼溝洫法,此井田法,雖不同,遂在夫間,遂上有徑則同。故云亦有徑也。按彼鄭云:「以南畝圖之,遂縱溝橫,洫縱澮橫,九澮而川周其外。」以彼遂在夫間,故以南畝,遂則縱矣。此井田,云田首倍之為遂,以南畝圖之,遂即橫也。

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百里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

此畿內采地之制。九夫為井,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及公邑。三夫為屋,屋,具也。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具,以出賦稅。共治溝也。方十里為成,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出田稅,緣邊一里治洫。方八里為同,同中容四都、六十四成,方八十里出田稅,緣邊十里治澮。采地者,在三百里、四百里、五百里之中。《載師職》曰:「園廛二十而一,近郊什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謂田稅也,皆就夫稅之輕近重遠耳。滕文公問為國於孟子,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莇,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徹者,徹也。莇者,藉也。龍子曰:『治地莫善於莇,莫不善於貢。』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文又問井田,孟子曰:「請野九一而莇,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死徙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莇,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又曰:「《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莇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莇也。」魯哀公問於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與?」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春秋》宣十五年秋,初稅畝。傳曰:「非禮也。穀出不過藉,以豐財也。」此數者,世人謂之錯而疑焉。以《載師職》及《司馬法》論之,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以《詩》、《春秋》、《論語》、《孟子》論之,周制,邦國用殷之莇法,制公田,不稅夫。貢者,自治其所受田,貢其稅穀。莇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斂焉。畿內用貢法者,鄉遂及公邑之吏,旦夕從民事,為其促之以公,使不得恤其私。邦國用莇法者,諸侯專一國之政,為其貪暴,稅民無藝。周之畿內,稅有輕重。諸侯謂之徹者,通其率以什一為正。孟子云:「野九夫而稅一,國中什一。」是邦國亦異外內之法耳。圭之言珪絜也。周謂之士田。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有田一成」,又曰「列國一同」。○仞,音刃。澮,古外反。廛,直連反。莇,音助。校,音教。數,色主反,下「此數者」,同。別,彼列反。雨,於付反。徹與,音餘。為其,於偽反,下「為其」、「為此」同。蓺,音藝。率,音律,又音類,下同。

【疏】「九夫」至「之澮」○釋曰:井田之法,畎縱遂橫,溝縱洫橫,澮縱自然川橫。其夫間縱者,分夫間之界耳。無遂,其遂注溝,溝注入洫,洫注入澮,澮注自然入川,此圖略舉一成於一角,以三隅反之,一同可見矣。《遂人》云「夫間有遂」,以南畝圖之,則遂縱而溝橫。此不云夫間有遂,云田首倍之謂之遂,遂則橫而溝縱也。自餘洫、澮、川,依此遂溝縱橫參之可知。但彼云「九澮而川周其外」,川則人造之,此百里有澮,澮水注入川,相去遠,故宜為自然川也。自畎遂溝洫,皆廣深等,其澮廣二尋,深二刃,若以孔安國八尺曰刃,則澮亦廣深等。但度廣以尋,度深以刃,故別言之。若王肅依《爾雅》四尺曰刃,深二刃,八尺,與廣二尋不類。鄭以刃七尺淺於廣二尋二尺者,以涂為大,故宜淺校二尺,與溝洫不得相類也。○注「此畿」至 「一同」○釋曰:云「此畿內采地之制」者,對畿外諸侯亦制井田,與此同。云「九夫為井,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者,《小司徒》注:「似井字也。」 云「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及公邑」者,按《遂人》云「夫間有遂,十夫有溝,百夫有洫,千夫有澮,萬大有川」,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一同,以南畝圖之,遂縱溝橫,洫縱澮橫,九澮而川周其外。若以九而方一同,則百里之內,九九八十一澮。此井田,則一同惟一澮,既溝、澮稀稠不同,又彼溝洫法以為貢子,就夫稅之,十一而貢。此則九夫為井,井稅一夫,美惡取於此,不稅民之所自治,是溝洫、井田異也。《小司徒》注不云異於公邑者,據《遂人》成文。此兼云公邑者,據事實而說。云「三夫為屋,屋,具也。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具,以出賦稅。共治溝也」者,一井有九夫,據南畝言之,則三夫並一屋,而三夫相具以出賦稅。並相具共治溝,以言三屋共一井,井間有溝,故共治溝也。云「方十里為成,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出田稅,緣邊一里治洫」者,《司馬法》有二法:有甸方八里,出長轂一乘。又有成方十里,出長轂一乘。言甸者,據實出稅者而言。云成者,據通治溝洫而說。為有二種,故鄭細分計之。八里為甸,出田稅。緣邊一里,並之則二里,治洫,以成間有洫,故使共治洫也。云「方百里為同,同中容四都、六十四成」者,此據《小司徒》而言。彼經「四縣為都」,注云:「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為一同。」今言六十四成者,據出田稅者言之,故云「方八十里出田稅,緣邊十里治澮」也。云「采地者,在三百里、四百里、五百里之中」者,據《載師職》而言。按彼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地」,是三百里外至畿五百里內。言此者,欲見三者采地之中,有此井田助法。又引《載師職》「園廛」之下者,欲見鄉遂及公邑之等為溝洫貢子法,與采地井田異。云「輕近重遠耳」者,彼注云:「近者多役。」故輕稅也。滕文公問孟子「為國」已下至「以為常」,皆孟子對文公之辭。自「文公又問井田」已下至「雖周亦助」,按彼是文公使畢戰問,今以為文公問者,畢戰,文公臣,君統臣功,亦得為文公問也。云「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徹者,徹也。助者,藉也」者,並孟子對文公之辭。按彼趙岐注:「夏禹之世號後氏,後,君也,禹受禪於君,故夏稱後。殷、周順人心而征伐,故言人也。民耕五十畝,貢上五畝。耕七十畝,以七畝助公家。耕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雖異名而多少同,故曰皆什一也。徹猶人徹取物。藉者,借也,猶人相借助之者。」或有解者云:「三代受地多少應同,今云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周人百畝者,據地有不易、一易、再易。並六遂上地不易,加五十畝。有四等,據授地之法。夏言五十而貢者,據一易之地,家得二百畝,常佃百畝,荒百畝,其佃百畝常稅之,據二百畝為稅百畝,為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者,據六遂上地百畝,有萊五十畝而言,百五十畝稅一百畝,猶五畝稅七十五畝,舉全數言之,故云七十畝而助也。周人百畝而徹者,據上地不易者而言,百畝全稅之,故云百畝而徹也。夏據一易之地,亦有上地不易,上地加五十畝者。殷據上地如萊,則亦有一易及上地無萊者也。周言百畝而徹,則亦有上地有萊及一易者也。三代皆不言再易三百畝者,明皆有可知。以其云貢,貢子無助法。殷人云助,稅並無貢法。周人云徹,貢助兼有也。云「龍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貢。』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者,按彼趙岐注:「龍子,古賢人也。言治地之賦,無善於助者也。貢者,校數歲以為常,類而上之,民供奉之,有易有不易,故謂貢為莫不善之也。」《孟子》本為「莫不善於貢」,今注有無「不」字者,蓋轉寫脫耳。文公又問,按彼文公使畢戰問孟子,孟子對此辭。上文公總問為國之法,故對助、貢兼有。此問並田之法,孟子云「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者,彼注云:「九一者,井田以九頃為數,而供什一,郊野之賦也。助者,殷家稅名,周亦用之,龍子所謂善於助者也。時諸侯不行助法,國中什一者,《周禮》『園廛二十而稅一』,時行重賦,責之什一也。而,如也。自,從也。孟子欲請使野人如助法,什一而稅之,國中從其本賦,二十而稅一,以寬之。」又云:「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注云:「古者卿以下至於士,皆受圭田五十畝,所以供祭祀。圭,絜也。土田故謂之圭田,所謂惟士無田,則亦不祭。言絀士無絜田也。井田之民,養公田者受百畝,圭田半之,故五十畝。餘夫者,一家一夫受田。其餘老小有餘力者受二十五畝,半於圭田,謂之餘夫也。受田者,田業多少,有上中下。《周禮》曰『餘夫亦如之』,亦如上中下之制也。《王制》曰『夫圭田無征』,謂餘夫圭田,皆不出征賦。時無圭田餘夫,孟子欲令復古,所以重祭祀利民之道也。」云「死徙無出鄉」,注云:「死,謂葬也。徙,謂變土易居,平肥磽也。不出其鄉,易為功。」云「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注云:「同鄉之田,共井之家,各相勞也。出入相友,相友偶也。《周禮.大宰》:『八曰友,以任得民。』守望相助,助察奸也。疾病相扶持,扶持其羸弱也。救其困急,皆所以教民相親睦之道。睦,和也。」但鄉遂為溝洫法,而云「鄉田同井」者,此謂殷之助法,雖鄉亦為井田,故云鄉田同井,以其孟子雜說三代故也。云「方里而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注云:「方一里者,九百畝之地也,為一井。八家各私得百畝,同共養其公田之苗。公田八十畝,其餘二十畝以為廬宅園囿,家二畝半也。先公後私,遂及我私之義也。則是野人之事,所以別於上伍者也。鄭所引《孟子》,證井田之法,則卿已下必有圭田及餘夫。其文既間在井田之中,則二宅亦為井田之法,故引之也。云「又曰《詩》曰」至「亦助也」,按彼是上文孟子對滕文公為國之法,今退在此者,《詩》是周井田之法,故引之在下也。云「雖周亦助」者,是周兼夏、殷莇貢也。云魯哀公,《論語》文。按彼注,「二」,謂十二而稅,但哀公已行十二而稅,有若亦知哀公十二,故抑之使從十一之正。而云「盍徹」,盍,何不也。徹,通也。謂十一之通稅。哀公憂國,有若憂民故也。《春秋》譏宣公欲厚斂,棄中央一夫之公田,就八家之私田以取之,故譏厚斂也。云「穀出不過藉」者,藉即借也,借民力所治公田是也。云「此數者,世人謂之錯」者,《論語》、《孟子》、《春秋》與《詩》,文義不同,故世人謂之錯而疑焉。云「以《載師職》及《司馬法》論之,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者,以世人疑之為錯,故鄭以諸文辨之。按《載師職》云,從「國中園廛二十而一」及「甸、稍、縣、都無過十二」,皆據鄉遂及四等公邑,皆用夏之貢法。云《司馬法》者,辨左氏,杜,服所引《司馬法》云:「甸方八里,出長轂一乘。」鄭注《論語》引《司馬法》云:「成方十里,出長轂一乘。」鄭注《小司徒》引《司馬法》「成方十里,士十人,徒二十人」。並據郊遂之外及采地法,未見鄭所引證周之畿內之事,而云以《司馬法》論,必論周之畿內用夏之貢法者,但彼《司馬法》必論周之畿內用夏之貢法,非鄭虛言,但餘儕所不見耳。云「以《詩》、《春秋》、《論語》、《孟子》論之,周制,邦國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稅夫」者,《詩》云「雨我公田」,公田是助法。《春秋》「初稅畝」,亦是助法。《論語》云「盍徹乎」,徹是天下之通法,亦助法也。孟子答畢戰井田,引《詩》為證,亦周之助法。故總云助法不稅夫也。云「貢者,自治其所受田,貢其稅穀。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者,鄭重釋夏貢殷助之事,皆取《孟子》為義也。云 「畿內用貢法」者至「恤其私」者,鄉遂公邑之內,皆鄰里比閭等治民之官,旦夕從民事,因此促之,使先治公田,故不得恤其私。故為貢法,不得有公田也。云「邦國用助法,諸侯專一國之政,為其貪暴,稅民無藝」者,藝,謂準法。宣公初稅畝,就井田上取民之所自治況為貢法,有何準法,故為井田不為貢也。「周之畿內,稅有輕重」者,鄭云近者多役,故輕其稅。云「諸侯謂之徹者,通其率以什一為正」者,謂郊外用助,郊內用貢,故引《孟子》云「野九夫而稅一,國中什一」。此云野九夫而稅一,即彼云請野九一而助。此云國中什一,即彼云國中什一使自賦。云九一而助者,一井九夫之地,四面八家各自治一夫,中央一夫,八家各治十畝,八家治八十畝入公,餘二十畝,八家各得二畝半,以為廬宅、井灶、蔥韭,是十外稅一也。國內,據民住在城中,其地即在郊內。郊外鄉遂之民為溝洫,為貢法,言十一,亦十外稅一者也。《漢書.食貨誌》既有井田饒民二畝半之事,是以宋均注《樂緯》、何休注《公羊》、趙岐注《孟子》,皆同饒民之說。《詩》云「倬彼甫田,歲取十千」,鄭云:「井稅一夫,其田百畝。通稅十夫,其田千畝。成稅百夫,其田萬畝。」不言饒民者,以經云「歲取十千」,校一成之內,舉全數而言,鄭亦順經從整數而說,其實與諸家不殊也。云「邦國亦異外內」者,上云畿內畿外,據天子總天下大判而言。此既引《孟子》野與國中不同,是細而分之,邦國亦仿天子異外內也。云「圭之言珪絜也」者,謂有珪絜之德也。云「周謂之士田」者,即《載師》「士田」是也。先鄭引《春秋》者,田一成,事在哀元年,彼夏后相為澆所滅,其子少康奔虞思為庖正,有田一成,有眾一旅。據一成之地有九百夫,宮室涂巷,三分去一,餘六百夫。上地家百畝,中地家二百畝,下地家三百畝,通率三家受六夫之地,則一成六百夫,定受地有三百家。而云「有眾一旅,五百家」者,據上地多,家亦多也。又曰「列國一同」者,事在襄二十五年。彼鄭子產適晉獻捷,晉人責之「何故侵小」,子產對曰: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自是以衰,今大國多數圻矣。若無侵小,何以至焉」是也。引之者,證經成與同之事也。貢稅之法,古來皆什一,故《孟子》說三代,而云其實皆什一,是以《公羊傳》云:「古者什一而藉,多乎什一,大桀小桀」,注云:「奢泰多取於民,比於桀也。」「寡乎什一,大貉小貉」,注云:「蠻貉無社稷、宗廟、百官、制度之費,稅薄。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而行,頌聲作矣。」注云: 「聖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婦,受田百畝,以養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公田十畝,即所謂什一而稅也。廬舍二畝半。凡為田頃十畝半,八家而九頃,共為一井,故曰井田。」《孟子》又云:「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曰: 『子之道,貉道也。欲輕之於堯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欲重之於堯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章指言先王按典禮,萬世可遵,什一供貢,下富上尊。若然,自古以來,貢與助皆不得過什一者也。

專達於川,各載其名。

達猶至也。謂澮直至於川,復無所注入。載其名者,識水所從出。

【疏】「達猶」至「從出」○釋曰:上澮水所入,更無注入,故云「專至於川」。云「識水所從出」者,據澮水出注入川處。諸澮既多,當各記水所出之處,著其名,使人言有所稱謂者也。

凡天下之地埶,兩山之間必有川焉,大川之上必有涂焉。

通其壅塞。○壅,於勇反。

【疏】「通其壅塞」○釋曰:此言同間有澮,澮水入川,其川是自然而有,又非平地而出,必因山間有之。又大川不可輒越,巡川必當有涂,地勢然也。言「通其壅塞」者,川與涂皆是通其壅塞也。

凡溝逆地阞,謂之不行。水屬不理孫,謂之不行。

溝謂造溝。阞謂脈理。屬讀為注。孫,順也。不行謂決溢也。禹鑿龍門,播九河,為此逆阞與不理孫也。○阞,音勒。屬,讀為注,之樹反。理孫,音遜,注同。

【疏】「溝謂」至「孫也」○釋曰:經言「凡溝」,注云「謂造溝」,則此溝非謂廣深四尺其田間者。下云「梢溝三十里而廣倍」,當是人所造溝瀆引水者。故此鄭引鑿龍門播九河為證,既不得逆地阞,不理遜,水不行,當依地阞理順行,水乃可為之川也。禹鑿龍門播九河,事見《尚書.禹貢》。

梢溝三十里而廣倍。

謂不墾地之溝也。鄭司農云:「梢讀為桑螵蛸之蛸。」蛸謂水漱齧之溝。故三十里而廣倍。」○梢,劉音蕭,注蛸,一音色交反。螵,婢遙反。

【疏】「謂不」至「廣倍」○釋曰:此溝雖是不墾地之溝,與上異,亦是非田間者也。必使三十里得廣倍者,亦謂地勢而為之,使水梢溝,故得三十里而廣倍也。先鄭云「梢讀為桑螵蛸之蛸,蛸謂水漱齧之溝」,上云「梢其藪」,亦讀從螵蛸之蛸,同是梢齧之義,故同讀從之也。

凡行奠水,磬折以參伍。

《坎》為弓輪,水行欲紆曲也。鄭司農云:「奠讀為亭,謂行停水,溝形當如磬,直行三,折行五,以引水者疾焉。」○奠,音亭。折,之設反,後放此。

【疏】「坎為」至「疾焉」○釋曰:言凡行停水者,水去遲,似停住止,由川直故也。是以曲為,因其曲勢,則水去疾,是以為磬折以參伍也。云「坎為弓輪」者,《說卦》文,謂《坎》所以行水,如弓輪,輪則水疾,故云「行水欲紆曲」也。

欲為淵,則句於矩。

大曲則流轉,流轉則其下成淵。

【疏】「大曲」至「成淵」○釋曰:凡川溝,欲得使教淵之深,當句曲於矩,使水勢到向上句曲尺,則為回?,自然深為淵,驗今皆然也。

凡溝必因水埶,防必因地埶。善溝者水漱之,善防者水淫之。

漱,猶齧也。鄭司農云:「淫讀為廞,謂水淤泥土,留著助之為厚。」玄謂淫讀為淫液之淫。○漱,色救反,前注同。廞,許金反。淤,於據反。著,直略反。液,音亦。

【疏】「漱謂」至「之淫」○釋曰:先鄭讀「淫」為「廞」者,《周禮》之內云廞者,先鄭皆為淫,淫為陳,故此讀淫為廞。先鄭餘處淫、廞既為陳,於此不得為淤泥解之,故後鄭不從也。是以後鄭以淫液之淫為義,謂以淤泥淫液使厚也。

凡為防,廣與崇方,其閷參分去一。

崇,高也。方猶等也。閷者,薄其上。○閷,色界反,劉又色例反,注下同。去,起呂反。

【疏】「崇高」至「其上」○釋曰:凡為堤防言廣與高等者,假令堤高丈二尺,下基亦廣丈二尺。云「其閷參分去一」者,三四十二,上宜廣八尺者也。

大防外閷。

又薄其上,厚其下。

【疏】「又薄」至「其下」○釋曰:此文承上參分去一而云外閷,故云「又薄其上,厚其下」。雖不知尺數,但知三分去一之外更去也。

凡溝防,必一日先深之以為式。

程人功也。溝防,為溝為防也。

【疏】「程人」至「防也」○釋曰:「程人功」者,將欲造溝防,先以人數一日之中所作尺數,是程人功法式,後則以此功程,賦其丈尺步數。言「深」者,謂深淺尺數,故下云「已為式,然後可以傅眾力」。傅,謂付之。

里為式,然後可以傅眾力。

「里」讀為「已」,聲之誤也。○里,音以。傅,音附。

【疏】「里讀」至「誤也」○釋曰:必破「里」為「已」者,里則於義無取,為已則於義合,故從已也。

凡任,索約大汲其版,謂之無任。

故書「汲」作「沒」,杜子春云:「當為汲。」玄謂約,縮也。汲,引也。築防若牆者,以繩縮其版。大引之,言版橈也。版橈,築之則鼓,土不堅矣。《詩》云:「其繩則直,縮版以載。」又曰:「約之格格,椓之橐橐。」○格,音各。椓,丁角反。橐,音托。

【疏】「故書」至「橐橐」○釋曰:引《詩》云「其繩則直,縮版以載」者,此《大雅.綿》之篇文也。又曰「約之格格,椓之橐橐」者,謂《斯幹》美宣王之詩。言築室百堵之時,有此約椓之事。彼注云:「格格,猶曆曆也。橐橐,用力也。」引之者,證索約,約亦繩縮之事也。

葺屋參分,瓦屋四分。

各分其脩,以其一為峻。○葺,七入反,劉音集,又子入反。

【疏】「各分」至「為峻」○釋曰:葺屋,謂草屋,草屋宜峻於瓦屋,云「各分其脩,以其一為峻」者,按上當脩二七言之,則此注脩亦謂東西為屋。則三分南北之間尺數,取一以為峻。假令南北丈二尺,草屋三分取四尺為峻,瓦屋四分取三尺為峻也。

囷、窌、倉、城,逆墻六分。

逆猶卻也。築此四者,六分其高,卻一分以為閷。囷,圜倉。穿地曰窌。○囷,丘貧反。窌,劉古孝反,依字當為窖,作窌假借也。

【疏】「逆猶」至「曰窌」○釋曰:地上為之,方曰倉,圜曰囷,穿地曰窌。卻牆六分者,六分其高,去一以為閷。假令高丈二尺,下厚四尺,則於上去二尺為閷,上惟二尺。其囷倉城,地上為之,須為此殺。其窌入地亦為此閷者,雖入地,口宜寬,則牢固也。

堂涂十有二分。

謂階前,若今令甓?也。分其督旁之脩,以一分為峻也。《爾雅》曰:「當涂謂之陳。」○令,音零。甓,薄曆反,《爾雅》云:「瓴甋謂之甓」,郭璞云:「今<鹿瓦><車瓦>。」祴,音階。

【疏】「謂階」至「今陳」○釋曰:鄭云「若今令甓祴也」者,漢時名堂涂為令甓祴。令辟則今之磚也。祴則磚道者也。云「分其督旁之脩」者,名中央為督。督者,所以督率兩旁。脩謂兩旁上下之尺數。假令兩旁上下尺二寸,則取一寸於中央為峻。峻者,取水兩向流去故也。引《爾雅》者,《釋宮》文。即《詩》云 「彼何人斯,胡逝我陳」,言涉堂涂。引之,證陳與此堂涂為一也。

竇其崇三尺。

宮中水道。○竇,音豆。

【疏】「宮中水道」○釋曰:言為竇通水,高不得過此。按《禮記.儒行》云「蓽門圭竇」,則此竇一也。

牆厚三尺,崇三之。

高厚以是為率,足以相勝。○勝,音升。

【疏】「高厚」至「相勝」○釋曰:云「高厚以是為率」者,高恒兩倍於厚,不要厚三尺高九尺。假令厚六尺,高丈八尺,皆依此法,故云以是為率,足以相勝也。

車人之事,半矩謂之宣,

荊旝法也。所法者,人也。人長八尺而大節三:頭也,腹也,脛也。以三通率之,則矩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頭發皓落曰宣。半矩,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人頭之長也。柯欘之木頭取名焉。《易.巽》為宣發。○之宣,如字,本或作寡,亦作宣。脛,戶定反。皓,胡老反,本或作顥,音同,劉作皓,音灰。柯,古阿反。

【疏】「矩法」至「宣發」○釋曰:言「車人之事」,謂車人為造車之事,此與下為總目也。云「半矩謂之宣」者,以下文取此宣為尺度,故先定宣之長短,如上「十分寸之一謂之枚」之類也。知「所法者,人也」者,以《易》云「《巽》為宣發」,則人頭名宣。又見下云「一柯有半謂之磬折」,與人帶已下四尺半為磬折同,故知法人也。「人長八尺」已下,鄭欲推出宣之長短之數,以人長八尺,三分之,六尺各得二尺。其二尺又取尺八三分之,各得六寸。又以二寸,寸為三分,為六分,三分之,各三分寸之二,故云頭也,腹也,脛也。以三通率之,則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也。云「頭發皓落曰宣」者,以得謂宣去之義,人發皓白則落墮,故云此者,解頭名宣意也。云「半矩,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人頭之長也」者,矩既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故藏半為人頭之長,有此數也。云「柯欘之木頭取名焉」者,下云「一宣有半謂之欘,一欘有半謂之柯」,柯欘皆從宣上取數,故云頭取名焉。猶言取名於頭也。云「《易》曰《巽》為宣發」者,按《說卦》云:「其於人為宣發。」注:「宣發,取四月靡草死,發在人體,猶靡草在地。」今《易》文不作「宣」作「寡」者,蓋宣、寡義得兩通,故鄭為宣不作寡也。引之者,證宣為頭意也。

一宣有半謂之欘,

欘,斫斤,柄長二尺。《爾雅》曰:「句欘謂之定。」○欘,張玉反,郭云斫也。句,音劬,又音俱。定,丁寧反,或如字。

【疏】「欘斫」至「之定」○釋曰:一宣有半得長二尺者,以一宣尺三寸三分寸之一,取半添之,一尺得五寸,三寸每寸三分得九分,並前一分為十分,取半得五分,三分為一寸餘二分,總為六寸二分寸之二,添前尺三寸三分寸之一為二尺也。「斫斤」即《爾雅》「句」,一也。彼云「句欘謂之定」,故知此欘,斫斤柄也。

一欘有半之柯,

伐木之柯,柄長三尺。《詩》云:「伐柯伐柯,其則不遠。」鄭司農云:「《蒼頡篇》有柯欘。」

【疏】「伐木」至「柯欘」○釋曰:知「長三尺」者,以其欘長二尺,云「一欘有半」,故知三尺。引《詩》者,《伐柯》詩之文也。先鄭引《蒼頡》者,蒼頡造文字,有篇名《蒼頡》。云「柯欘」,並是柄也。

一柯有半謂之磬折。

人帶以下四尺五寸。磬折立,則上俛。《玉藻》曰:「三分帶下,紳居二焉。」紳長三尺。○俛,音免。

【疏】「人帶」至「三尺」○釋曰:此據人之所立磬折之儀。以上有宣及欘柯之長短,故因解人立磬折淺深也。又下文造耒,亦以磬折之,故云之也。云「一柯有半謂之磬折」,據紳帶以下而言也。引《玉藻》者,按彼子遊曰:「參分帶下,紳居二焉。」鄭注云:「三分帶下而三尺,則帶高於中也。」以其人長八尺,中則四尺,今云三分帶下,紳居二分,明帶上有一分,上三尺半,是帶下有四尺半可知也。

車人為耒,庛長尺有一寸,中直者三尺有三寸,上句者二尺有二寸。

鄭司農云:「耒謂耕耒。庛讀為其顙有疵之疵,謂耒下岐。」玄謂庛讀為棘刺之刺。刺,耒下前曲接耜。○耒,力對反,劉音誄,或良水反。庛,音刺,七賜反,李又似斯反。顙疵,似斯反。

【疏】「車人」至「二寸」○釋曰:此車人既為車,因使為耒之田器也。庛者,耒之面。但耒狀若今之曲杴柄也。面長尺有一寸。云「中直」者,謂手執處為句,故謂庛上句下為中直者三尺有三寸也。「句」者,謂人手執之處,二尺有二寸也。○注「鄭司」至「接耜」○釋曰:先鄭云「庛讀為其顙有疵之疵」者,俗人謂顙額之上有疵病,故從之也。云「謂耒下岐」者,古法,耒下惟一金,不岐頭。先鄭云「耒下岐」,據漢法而言。其實古者耜不岐頭,是以後鄭上注亦云「今之耜岐頭」,明古者耜無岐頭也。「玄謂疵讀為棘刺之刺」者,以其入地,故讀從刺也。云「刺,耒下前曲接耜」者,耜,謂耒頭金,故云下前曲接耜者也。

自其庛,緣其外,以至於首,以弦其內,六尺有六寸與步相中也。

緣外六尺有六寸,內弦六尺,應一步之尺數。耕者以田器為度宜。耜異材,不在數中。○緣,如字,沈悅戰反。中,如字,又丁仲反。應,應對之應。

【疏】「自其」至「中也」○釋曰:云「自其庛,緣其外,以至於首」者,據庛下至手執句者,逐曲量之。云「以弦其內」者,據庛面至句,下望直量之,故云「以弦其內」,內,謂上下兩曲之內。云「六尺有六寸與步相中也」者,言逐曲之外,有六尺六寸,今弦其內,與步相中。中,應也,謂正與步相應。應一步之尺數。云「耕者以田器為度宜」者,在野度以步,以人步或大或小,恐其不平,故以六尺之耒以代步,以量地也。云「耜異材不在數中」者,未知耜金廣狹,要耒自長六尺,不通耜,若量地時,脫去耜而用之也。

堅地欲直庛,柔地欲句庛。直庛則利推,句庛則利發。倨句磬折,謂之中地。

中地之耒,其庛與直者如磬折,則調矣。調則弦六尺。○推,如字,李湯雷反。

【疏】「堅地」至「中地」○釋曰:此「直庛」及「句庛」皆不六尺之度,惟中地之耒合磬折者,乃六尺之度。故鄭云「中地之耒,其庛與直者如磬折,則調矣」。調者,謂弦六尺,則餘句直者不合六尺可知也。

車人為車,柯長三尺,博三寸,厚一寸有半,五分其長,以其一為之首。

首六寸,謂今剛關頭斧,柯其柄也。鄭司農云:「柯長三尺,謂斧柯,因以為度。」

【疏】「車人」至「之首」○釋曰:此車人謂造車之事。凡造作皆用斧,因以量物,故先論斧柄長短及刃之大小也。○注「首六」至「為度」○釋曰:云「謂今剛關頭斧」者,漢時斧近刃,皆以剛鐵為之,又以柄關孔,即今亦然,故舉漢法為說也。

轂長半柯,其圍一柯有半。

大車轂徑尺五寸。

【疏】「大車」至「五寸」○釋曰:鄭知此是大車者,此論載輻牙,下柏車別論轂輻牙,又柏車轂長以行山,此車轂短以行澤,故知此是大車,平地載任者也。鄭知徑尺五寸者,以其圍一柯有半,四尺半圍三徑一,故知徑一尺五寸也。

輻長一柯有半,其博三寸,厚三之一。

輻厚一寸也。故書「博」或為「摶」,杜子春云:「當為博。」○摶,徒九反。

渠三柯者三。

渠二丈七尺,謂罔也,其徑九尺。鄭司農云:「渠謂車柔,所謂牙。」○牙,五嫁反,李五家反,下同,本或作迓。

【疏】「渠二」至「謂牙」○釋曰:云「渠二丈七尺」者,按上輻長一柯有半,兩兩相對,則九尺尚有轂空壺中,於二丈七尺不合者,云輻長一柯有半,兩相九尺者,通計轂而言,其實輻無一柯有半也。云「所謂牙」者,謂下文云「牙圍」也。

行澤者欲短轂,行山者欲長轂,短轂則利,長轂則安。

澤泥苦其大安,山險苦其大動。○大,音泰,又菟餓反,下同。

【疏】「行澤」至「則安」○釋曰:此總言大車、柏車所利之事。以大車在平地並行澤,柏車山行,各有所宜也。○注「釋泥」至「大動」○釋曰:此釋長轂安,短轂危之事。

行澤者反輮,行山者仄,反輮則易,仄輮則完。

故書「仄」為「側」。鄭司農云:「反輮,謂輪輮反其木裏,需者在外。釋地多泥,柔也。側當為仄。山地剛,多沙石。」玄謂反輮,為泥之粘,欲得心在外滑。仄輮,為沙石破碎之,欲得表里相依堅刃。○輮,人九反,劉音柔。仄,音側。易,以豉反。需者,人兗反。為泥,於偽反,下同。

【疏】「行澤」至「則完」○釋曰:此經言車牙所宜外內堅濡之事。○注「故書」至「堅刃」○釋曰:此注後鄭增成先鄭之義。言「仄輮」者,堅者在外,輮者在內,以其取堅刃相成故也。

六分其輪崇,以其一為之牙圍。

輪高,輪轂也。牙圍尺五寸。

【疏】「輪高」至「五寸」○釋曰:輪崇九尺,六尺得一尺,三尺得五寸,故尺五寸也。

柏車轂長一柯,其圍二柯,其輻一柯,其渠二柯者三,五分其輪崇,以其一為之牙圍。

柏車,山車。輪高六尺,牙圍尺二寸。

【疏】「柏車」至「牙圍」○釋曰:此柏車山行,故轂長輪崇又下,皆欲取安故也。「其輻一柯,其渠二柯者三」者,兩輻相對六尺。渠圍二柯者三,圍丈八尺,亦謂通轂空壺中並數而言也。○注「柏車」至「二寸」○釋曰:柏車、山車,對大車為平地之車也。牙圍尺二寸者,以其輪崇六尺,五分取一,五尺取一尺,一尺取二寸,故尺二寸也。

大車崇三柯,綆寸,牝服二柯有參分柯之二,

大車,平地載任之車,轂長半柯者也。綆,輪箄。牝服長八尺,謂較也。鄭司農云:「牝服,謂連箱。服讀為負。」○綆,方穎反。牝,步忍反,又扶死反,李扶細反。服,音負。《詩》音如字。箄,薄曆反。較,音角。

【疏】「大車」至「為負」○釋曰:云「大車,平地載任之車,轂長半柯者也」者,以其上文云轂長半柯,不言車名,故云轂長半柯者也。云「綆,輪箄」者,謂輪之四面外一寸則安。言「牝服」者,謂車轂,即今人謂之平鬲,皆有孔,內令子於其中,而又向下服,故謂之牝服也。是以先鄭云牝服謂車箱。服讀為負。以眾令所依負然也。

羊車二柯有參分柯之一,

鄭司農云:「羊車,謂車羊門也。」玄謂羊,善也。善車,若今定張車。較長七尺。

【疏】「鄭司」至「七尺」○釋曰:先鄭云「羊車,謂車羊門也」者,其言無所當,故後鄭易之也。後鄭云「羊,善也。善車,若今定張車」,雖舉當時漢法以曉人,漢世去今久遠,亦未知定張車將何所用,但知在宮內所用,故差小為之,謂之羊車也。按此羊車較長七尺,下柏車較長六尺,則羊車大矣,而《論語》謂大車為柏車、小車為羊車者,以柏車皆說轂輻牙,惟羊車不言,惟言較而已,是知柏車較雖短,轂輻牙則長,羊車較雖長,轂輻牙則小,故得小車之名也。

柏車二柯。

較六尺也。柏車輪崇六尺,其綆大半寸。

【疏】「較六」至「半寸」○釋曰:鄭云「柏車輪崇六尺,其綆大半寸」。知者,以大車輪崇九尺,綆一寸。此柏車輪崇六尺,三分減一。明柏車輸崇六尺。三分減一,其綆亦宜三分減一,三分寸之二,即大半寸也。

凡為轅,三其輪崇,參分其長,二在前,一在後,以鑿其鉤,徹廣六尺,鬲長六尺。

鄭司農云:「鉤,鉤心。鬲,謂轅端,厭牛領者。」○鬲,沈於革反,劉音隔。厭,於甲反。

【疏】「凡為」至「六尺」○釋曰:云「凡為轅」者,言「凡」,語廣,則柏車、大車、羊車皆在其中。輪崇雖不同,其轅當各自三其輪崇。假令柏車輪崇六尺,三之,為轅丈八尺。大車輪崇九尺,三之,為轅二丈七尺。但羊車雖不言輪崇,亦三之以為轅也。「徹廣六尺」者,不與四馬車八尺者同徹。「鬲長六尺」者,以其兩轅,一牛在轅內,故狹。四馬車鬲六尺六寸者,以其一轅,兩服馬在轅外,故鬲長也。

弓人為弓,取六材必以其時。

取幹以冬,取角以秋,絲漆以夏。筋膠未聞。

【疏】「取幹」至「未聞」○釋曰:鄭知「取幹以冬」者,見《山虞》云:「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二時俱得斬,但冬時尢善,故《月令.仲冬》云「日短至伐木,取竹箭」注云:「堅成之極時。」是知冬善於夏,故指冬而言也。云「取角以秋」者,下云「秋殺者厚」,故知用秋也。絲漆以夏者,夏時絲孰,夏漆尢良,故知也。筋膠未聞。必知六材據此六者,皆依下文而說也。

六材既聚,巧者和之。

聚猶具也。○聚,似主反。

【疏】「六材」至「和之」○釋曰:為弓須此六材,故云「聚」。「巧」者,即此弓人之工者也。「和之」,謂春液角夏治筋之類也。

幹也者,以為遠也。角也者,以為疾也。筋也者,以為深也。膠也者,以為和也。絲也者,以為固也。漆也者,以為受霜露也。

六材之力,相得而足。

【疏】「六材」至「而足」○釋曰:此一經主論六材在弓,各有所用,六材相得,乃可為足也。

凡取幹之道七,柘為上,檍次之,檿桑次之,橘次之,木瓜次之,荊次之,竹為下。

鄭司農云:「檍讀為億萬之億。《爾雅》曰:『杻,檍』。又曰:『檿桑,山桑。』國語曰:『檿弧箕箙。』」○檍,於力反,一音意,劉又烏克反。檿,烏簟反。扭,女丑反。箙,音服。

【疏】「凡取」至「為下」○釋曰:此經說弓幹善惡者也。○注「鄭司」至「箕箙」○釋曰:引《國語》者,彼為幽王寵褒姒以至亡國,故彼云「檿弧箕箙,實亡周國」也。

凡相幹,欲赤黑而陽聲。赤黑則鄉心,陽聲則遠根。

陽猶清也。木之類,近根者奴。○相,息亮反,下同。鄉,許亮反。遠,於萬反,下「遠於」同。近,附近之近。

【疏】「陽猶」至「者奴」○釋曰:此經說相幹善惡之法。

凡析幹,射遠者用埶,射深者用直。

鄭司農云:「勢謂形勢。假令本性自曲,則當反其曲以為弓,故曰審曲面勢。」玄謂曲埶則宜薄,薄則力少。直則可厚,厚則力多。○射,食亦反,下同。

【疏】「鄭司」至「力多」○釋曰:此說弓力多少之事。「凡析幹,射遠者用勢」者,弓弱則宜射遠,謂若夾庾之類。云「射深者用直」者,弓直則宜射深,謂若王弧之類也。此注後鄭增成先鄭之義,先鄭惟見隨木形勢而用之,後鄭則論厚薄力多少之法也。二鄭相兼乃具。

居幹之道,菑栗不迆,則弓不發。

鄭司農云:「菑讀為『不菑而畬』之菑。栗讀為『榛栗』之栗。謂以鋸副析幹。迆讀為『倚移從風』之移。謂邪行絕理者,弓發之所從起。」玄謂栗讀為「裂繻」之裂。○菑,側冀反,又側其反,沈子冀反,劉音側。栗,音烈,李又如字。迆,羊氏反。不菑,側其反。畬,音餘。鋸,音據。副,普逼反。析,星曆反。倚,於綺反。移,羊氏反。下同。邪,似嗟反。繻,音需。

【疏】「鄭司」至「之裂」○釋曰:「居」,謂居處,解析弓幹之法。但菑栗皆謂以鋸剖析弓幹之時,不邪迆失理,則弓後不發傷也。先鄭云「菑讀為不菑而畬之菑」,《禮記.坊記》云「不菑畬」,此菑即耕,故《爾雅》云:「田一歲曰菑,二歲曰新田,三歲曰畬。」菑取彼義也。云「栗讀為榛栗之栗」者,《詩》云 「樹之榛栗」,栗者,亦取破之義。「迆」讀為「倚移從風」之移,讀從司馬相如《上林浮煩云「倚移從風」。玄謂「栗」讀為「裂繻」之裂者,讀從隱元年《左氏傳》「紀裂繻來逆女」。彼裂繻字子帛,則為裂破衣義。義亦與先鄭大同,皆取破義。但從裂繻之裂,勝從栗,以其栗是栗栗堅硬之意,於破義為疏,故從裂也。

凡相角,秋閷者厚,春閷者薄。穉牛之角直而澤,老牛之角紾而昔。

鄭司農云:「紾讀為『抮縛』之抮,昔讀為『交錯』之錯,謂牛角角理錯也。」玄謂昔讀「履錯然」之錯。○閷,色界反,劉色例反,下同。紾,劉徒展反,許慎尚展反,又徒展反,與注「抮縛之抮」同。角,絞縛之意。昔,七各反,下同。抮縛,並與紾同,縳,又徒轉反。角,才苦反,又七奴反。錯,七各反,李云鄭且若反。

【疏】「鄭司」至「之錯」○釋曰:上文已言幹訖,至此更宜「相角」。但以秋對春,以稚對老而言之。「秋閷者厚」,謂角厚肉少。「春閷者薄」,謂角薄肉多。「稚生之角直而澤」,謂角直而潤澤。「老牛之角紾而錯」者,紾,謂理粗,錯然不潤澤也。先鄭云「紾讀為抮縛之抮」者,未知讀從何文,蓋從俗讀。云「昔讀為交錯之錯」者,讀從《詩》「獻酬交錯」。「玄謂昔讀履錯然之錯」者,讀從《復卦》爻辭。

疢疾險中,

牛有久病則角里傷。

【疏】「牛有」至「里傷」○釋曰:以「疢疾」為久病,故云「牛有久病」。險,傷也。中即里。謂角里傷也。

瘠牛之角無澤。

少潤氣。○瘠,在亦反。

【疏】「瘠牛之角無澤」○釋曰:上云疢疾謂久病,即此云「瘠」者,惟瘦瘠,非病,角則無潤澤也。

角欲青白而豐末。

豐,大也。

【疏】「豐大也」○釋曰:凡牛角善者,按下注云「本白,中青,末豐」。

夫角之末,蹙於而休於氣,是故柔。柔故欲其埶也。白也者,埶之徵也。

蹙,近也。休讀為煦。鄭司農云:「欲其形之自曲,反以為弓。」玄謂色白則埶。○夫,音扶,下皆同。戚於,子六反,注同,李又音促,又且六反,,乃老反,李又作腦。休,音煦,下同。煦,況付反,劉音休,下同。

【疏】「蹙近」至「則勢」○釋曰:此說角之勢也。言角之本近於,得和煦之氣於,是故柔。柔故欲其形之自曲,反是為勢也。然可以為弓,夫角色白者,則勢之徵驗也。

夫角之中,恒當弓之畏。畏也者必橈,橈故欲其堅也。青也者,堅之徵也。

故書「畏」作「威」,杜子春云:「當為威。威謂弓淵。角之中央與淵相當。」玄謂畏讀如「秦師入隈」之隈。○畏,烏回反,下同。

【疏】「故書」至「之隈」○釋曰:此說角之堅也。子春從故書「威」,後鄭不從,而為「隈」者,威謂威儀,不得為曲中,故從隈為曲隈之義。按僖二十五年秋,秦晉伐鄀,秦人過析隈,鄭以為入隈。

夫角之末,遠於而不休於氣,是故脃。故欲其柔也。豐末也者,柔之徵也。

末之大者,氣及煦之。○脃,七歲反。

【疏】「末之」至「煦之」○釋曰:此說角欲豐末之意。云「角之末,遠於於不休於氣,是故脃。脃故欲其柔也。豐末也者,柔之徵也」,則末不豐者脃,末豐則柔,柔則不脃可知,故鄭云「末之大者,氣及煦之」。

角長二尺有五寸,三色不失理,謂之牛戴牛。

三色:本白,中青,末豐。鄭司農云:「牛戴牛,角直一牛。」

凡相膠,欲朱色而昔。昔也者,深瑕而澤,紾而摶廉。

摶,圜也。廉,瑕嚴利也。○摶,徒丸反。

【疏】「角長」至「摶廉」○釋曰:上已相幹角,次及相膠。此云「欲朱色」,按下「鹿膠青白」已下,惟牛膠火赤,自餘非純赤,則牛膠為善矣。「紾而摶廉」者,謂有紾理而摶圜,又廉瑕嚴利。○注「摶圜」至「利也」○釋曰:膠之性,皆摶圜也。廉瑕二者,俱是嚴利之狀。

鹿膠青白,馬膠赤白,牛膠火赤,鼠膠黑,魚膠餌,犀膠黃。

皆謂煮用其皮,或用角。餌,色如餌。

【疏】「皆謂」至「如餌」○釋曰:云「煮用其皮,或用角」者,經惟鹿用皮亦用角,今人鹿猶用角,自餘皆用皮。云「餌,色如餌」者,時有餌之色,故從之也。

凡昵之類不能方。

鄭司農云:「謂膠善戾。」故書「昵」或作「樴」。杜子春云:「樴讀為不義不昵之昵,或為䵑。䵑,黏也。」玄謂:樴脂膏䐈敗之䐈,䐈亦黏也。○昵,女乙反,又音職。樴,音職。䵑,女乙反,《爾雅》云:「膠也」,劉沈並音刃。月直,音職,呂、沈云:「膏,敗也。」

【疏】「鄭司」至「黏也」○釋曰:子春云「不義不昵」者,按隱元年,鄭大叔段為不義,莊公曰:「不義不昵,厚將崩。」彼不昵為不親兄,則昵為親近不相舍離。後鄭以為還從古書「枳」音,故轉為脂膏敗䐈之䐈。若今人頭發有脂膏者則謂之䐈,䐈亦黏也。

凡相筋,欲小簡而長,大結而澤。小簡而長,大結而澤,則其為獸必剽,以為弓,則豈異於其獸。

剽,疾也。鄭司農云:「簡讀為『?間然登陴』之?間」。玄謂讀如「簡札」之簡,謂筋條也。○剽,芳妙反。戚,芳昭反,或扶召反,後同。?間,下板反,或胡簡反。陴,婢支反,劉蒲佳反,又房卑反。

【疏】「凡相」至「其獸」○釋曰:上已相角膠,次及相筋。言此筋之獸剽疾,為弓亦剽疾,故云「豈異於其獸」也。○注「剽疾」至「條也」○釋曰:先鄭云「簡讀為?間然登陴之?間」者,讀從《左氏傳》也。義無所取。「玄謂讀如簡札之簡,謂筋條也」,竹簡一片為一札,此筋條亦有簡別,故讀從之也。

筋欲敝之敝,

鄭司農云:「嚼之當孰。」○敝,婢世反,徐扶哲反。嚼,才略反。

【疏】「鄭司」至「當孰」○釋曰:筋之椎打嚼齧,欲得勞敝,故云「嚼之當孰」也。

漆欲測,

鄭司農云:「測讀為惻隱之惻。」玄謂惻讀如測度之測,測猶清也。○隱,本或作?隱,同。度,徒洛反。

【疏】「漆欲測」○釋曰:先鄭云「測讀為惻隱之惻」,此惻隱為痛切義,非漆之善狀,故後鄭以為測度之測。測,清也,從水義,取漆為良也。

絲欲沈。

如在水中時色。

【疏】「如在水中時色」○釋曰:言「絲欲沈」,則據乾燥時色,還如在水湅之色,故云「如在水中時色」。

得此六材之全,然後可以為良。

全,無瑕病。良,善也。

【疏】「全無」至「善也」○釋曰:「全,無瑕病」者,幹、角、膠、筋、漆、絲六材,皆令善而無瑕病,然後為善也。

凡為弓,冬析幹而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

三材,膠、絲、漆。鄭司農云:「液讀為醳。」○液,音亦,下同。醳,音亦,劉、沈音釋,下同。

【疏】「三材」至「為」○釋曰:凡治弓材,各於其時。言秋合三材膠、漆、絲,則幹、角、筋須三材乃合,則秋是作弓之時,故至冬寒而定體也。鄭知三材是膠、漆、絲者,以經既言幹、角及筋,六材之中惟少膠、漆、絲,故知三材謂此也。先鄭「液」讀為「醳」者,醳是醳酒之醳,亦是漬液之義,故讀從之也。

寒奠體,

奠讀為定。至冬膠堅,內之檠中,定往來體。○奠,讀為定,下同。檠,音景。

【疏】「奠讀」至「來體」○釋曰:檠,謂弓匣。至寒膠堅而牢,故「內之檠中,定往來體」,則六弓往體來體多少者是也。

冰析灂。

大寒中,下於檠中,復內之。○灂,子召反。復,扶又反。

【疏】「大寒」至「內之」○釋曰:十二月小寒節,大寒中,是冰盛之時,故以大寒解冰也。云「下於檠中,復內之」者,謂復加上寒奠體內之於檠中相似。但上內為定體而內,此為析灂而內之,所為有異,故別言也。

冬析幹則易,

理滑致。○易,以豉反。致,直致反,下「言致」同。

【疏】「冬析幹則易」○釋曰:自此已下,重釋上文各以其時之意。

春液角則合,

合讀為洽。

夏治筋則不煩,

煩,亂。

秋合三材則合,

合,堅密也。

寒奠體則張不流,

流猶移也。

【疏】「流猶移也」○釋曰:體既定,則後用時雖張不流移,謂不失往來之體也。

冰析灂則審環,

審猶定也。

【疏】「審猶定也」○釋曰:納之檠中,析其漆灂,其漆之灂環則定,後不鼓動,故冰析之也。

春被弦則一年之事。

期歲乃可用。○被,皮寄反。

【疏】「期歲乃可用」○釋曰:通春被弦,則二年之事,而云一年者,據冰析灂已前為一年,春被弦是用時,不數也。

析幹必倫,

順其理也。析角無邪,

亦正之。○邪,似嗟反。

斵目必荼。

鄭司農云:「荼讀為舒,舒,徐也。目,幹節目。」○荼,音舒,下同。

【疏】「鄭司」至「節目」○釋曰:按《禮記.學記》云:「善問者如攻堅木,先其易者,後其節目。」是斫目必徐之義也。

斵目不荼,則及其大脩也,筋代之受病。

脩猶久也。

【疏】「總目」至「受病」○釋曰:「筋代之受病」者,以筋在弓,皆以幹為力,必須筋幹相得。今弓幹有節目,用力不得其所,則幹不用力,故筋代幹受病,以其偏用力故也。

夫目也者必強,強者在內而摩其筋,夫筋之所由幨,恒由此作。

摩猶隱也。故書「筋」或作「薊」。鄭司農云:「當為筋。幨讀為『車幨』之幨。」玄謂幨,絕起也。○幨,昌廉反,注同。

【疏】「摩猶」至「起也」○釋曰:此還重釋筋幹不得所之意。先鄭讀「幨為車幨之幨」者,《衛詩》云「漸車惟裳」,《昏禮》亦云「婦事亦如之有裧」,故讀從之。後鄭云「幨,絕起也」者,由絕起則廉幨然也。

故角三液而幹再液。

重醳治之,使相稱。○重,直龍反。稱,尺證反,下「各稱」同。

【疏】「重醳治之相稱」○釋曰:或三液、再液不等者,角須三液,幹須再液,乃得相稱。

厚其帤則木堅,薄其帤則需,

需謂不充滿。鄭司農云:「帤讀為『襦有衣絮』之絮。帤謂弓中裨。」○帤,女居反。需,人兗反,下注「罷需」同。襦,劉音須,沈音襦,本亦作?專。絮,本亦作帤,《周易》作袽,皆女居反。裨,符支反,又音卑。

【疏】「需謂」至「中裨」○釋曰:「需謂不充滿」者,需襦不進,故為不充滿。謂「弓中裨」者,造弓之法,弓幹雖用整木,仍於幹上裨之,乃得調適也。

是故厚其液而節其帤。

厚猶多也。節猶適也。

【疏】「厚猶」至「適也」○釋曰:多其液者,謂角幹其裨須節適厚薄得所也。

約之不皆約,疏數必侔。

不皆約,纏之繳不相次也。皆約則弓帤。侔猶均也。○數,音朔。侔,莫侯反,或亡又反。繳,不音灼。

【疏】「不皆」至「均也」○釋曰:「約」,謂以絲膠橫纏之,今之弓猶然。云不皆約,謂不次比為之。疏數必侔,約之多少,須稀疏必均也。

斵摯必中,膠之必均。

摯之言致也。中猶均也。

【疏】「斵摯」至「必均」○釋曰:斵幹厚薄,必調均為之。施膠亦均,不得偏厚也。自此以下,說弓之隈里施膠之事。云摩其角,謂幹不均而有高下,則摩其角。

斵摯不中,膠之不均,則及其大脩也,角代之受病。夫懷膠於內而摩其角,夫角之所由挫,恒由此作。

幹不均則角蹴折也。○挫,子臥反。蹴,子六反。

【疏】「幹不」至「折也」○釋曰:此總釋經「角代之受病」及「角之所由挫」二事者也。

凡居角,長者以次需。

當弓之隈也,長短各稱其幹,短者居簫。○隈,烏回反。

【疏】「當弓」至「居簫」○釋曰:云「長短各稱其幹」,復云「短者居簫」,簫謂兩頭,則長者自然在隈內可知。

恒角而短,是謂逆橈,引之則縱,釋之則不校。

鄭司農云:「恒,讀為裻?之?。」玄謂恒讀為?,?,竟也。竟其角,而短於淵幹,引之,角縱不用力,若欲反橈然。校,疾也。既不用力,放之又不疾。○恒,古鄧反,又如字,下同。校,古卯反,注及下同。裻,音督。?,古鄧反,或古登反,沈又居肯反。?,古鄧反。

【疏】「鄭司」至「不疾」○釋曰:竟角而短,謂施角竟滿兩畔,而上下短於隈者也。云「是謂逆橈」者,被弦引之時,以角寬而短引之角縱,不用力,若欲反橈然,故云「引之則縱」也。「釋之則不校」者,角所以放矢,今角不用力,故釋放之不校疾也。

恒角而達,譬如終紲,非弓之利也。

達謂長於淵幹,若達於簫頭。紲,弓<韋必>。角過淵接,則送矢太疾,若見紲於<韋必>矣。弓有<韋必>者,為發弦時備頻傷。《詩》云「竹<韋必>緄縢」。○辟如,音譬,下注「變辟」同,或房赤反。紲,息列反,弓<韋必>也。<韋必>,音秘,又補結反。為,於偽反。緄,古本反,劉古魂反。滕,本又作縢,徒登反。

【疏】「達謂」至「緄縢」○釋曰:先鄭上讀為裻縆之縆者,從俗也。此弓非直兩畔角滿,讀之為縆角,而角又上下長於淵幹,如達於簫頭。若然,則「譬如終紲」,紲,謂弓<韋必>,謂弓在<韋必>中然,非弓之利。引《詩》云「竹< 韋必>緄縢」者,緄,繩。縢,係約之也。以竹為<韋必>,發弦時,裨於弓之背上,又繩橫係之,使相著。<韋必>與弓為力,備頓傷也。

今夫茭解中有變焉,故挍。

鄭司農云:「茭讀為『激發』之激。茭,謂弓檠也。校讀為『絞而婉』之絞。」玄謂茭讀如「齊人名手足掔為骹」之骹。茭解,謂接中也。變,謂簫臂用力異。校,疾也。○茭,司農古曆反,鄭戶卯反。解,戶賣反,注同。茭讀,音交,下「茭」亦同。激,古曆反。掔,烏喚反。骹,戶卯反。臂,如字,下文同,本或作辟,一音房赤反。

【疏】「今夫」至「故校」○釋曰:記人別起義端,故言「今夫」。言「茭解中」,謂弓隈與弓簫角接之處。云「有變」者,即異也,謂弓簫與臂用力異。異者,引之則臂中用力,放矢則簫用力。既用力異,故絞,絞,謂矢去疾也。○注「鄭司」至「疾也」○釋曰:先鄭讀「茭」為「激發」之「激」者,當時有激發之語,故從俗讀之。云「茭謂弓檠也」者,此據用時,輒言弓檠,於義不合,後鄭不從之。云「絞」讀為「絞而婉」之「絞」者,按昭元年《左氏傳》,虢之會,楚公子圍設服離衛,叔孫穆子曰:「楚公子美矣,君哉。」退會,子羽謂子皮曰:「叔孫絞而婉。」故讀從之。此後鄭增成其義。玄謂「茭」讀如「齊人名手足掔為骹」之「骹」者,時齊人有名手足節掔間為茭,取弓隈與簫角相接,名茭也。

於挺臂中有柎焉,故剽。

挺,直也。柎,側骨。剽亦疾也。鄭司農云:「剽讀為『湖漂絮』之漂。」○挺,敕頂反,注同,或徒冷反。柎,方輔反,下同。湖,音胡。漂,匹妙反。絮,相預反。

【疏】「挺直」至「之漂」○釋曰:直臂中,正謂弓把處。「有柎焉」者,謂角弓於把處兩畔有側骨。骨堅強,所以與弓為力,故剽疾也。先鄭云「剽」讀為「湖漂絮」之「漂」者,時有此語,從俗讀之。

恒角而達,引如終紲,非弓之利。

重明達角之不利。變譬言引,字之誤。○引,音譬。重,直用反。

撟幹欲孰於火而無贏,撟角欲孰於火而無燂,引筋欲盡而無傷其力,鬻膠欲孰而水火相得,然則居旱亦不動,居濕亦不動。

贏,過孰也。燂,炙爛也。不動者,謂弓也。故書「燂」或作「朕」,鄭司農云:「字從燂。」○撟,居兆反,劉枯老反,沈古了反。燂,音潛,又音尋,或大含反。鬻,章呂反。

【疏】「撟幹」至「不動」○釋曰:此一經,明料理幹、角、筋、膠四者,得所不得所之事。不言漆絲者,用力少,故不言也。

苟有賤工,必因角幹之濕以為之柔。善者在外,動者在內,雖善於外,必動於內,雖善,亦弗可以為良矣。

苟,愉也。濕猶生也。○愉,吐侯反,或吐豆反。

【疏】「苟有」至「良矣」○釋曰:此經說弓幹須外內皆善,不得外善內惡者也。

凡為弓,方其峻而高其柎,長其畏而薄其敝,宛之無已,應。

宛,謂引之也。引之不休止,常應弦,言不罷需也。峻,謂簫也。鄭司農云:「敝讀為『蔽塞』之蔽,謂弓人所握持者。」○畏,烏回反。敝,讀為蔽,必世反,劉又博婿反。宛,於阮反。應,應對之應,注下皆同。罷,音皮。

【疏】「凡為」至「已應」○釋曰:「方其峻」,峻,謂簫,簫宜方為之。「而高其柎」,柎,把中,高對方,則此高者謂為柎骨,宜高為之。「長其隈」,謂柎之上下,宜長為之。「而薄其敝」,敝,謂人所握持,手蔽之處,宜薄為之。有此四善,故引之無休止而應弦,故云「宛之無已」,應謂常用而不就弦也。

下柎之弓,末應將興。

末,猶簫也。興,猶動也,發也。弓柎卑,簫應弦則柎將動。○卑,劉音婢。

【疏】「末猶」至「將動」○釋曰:言「下柎」者,猶把骨大下,為之,由弓隈下短,故簫應弦,則將動發也。

為柎而發,必動於閷。

閷接中。○閷,色界反,劉色例反,注下同。

【疏】「閷接中」○釋曰:此重釋上文「末應將興」。若如上為柎而發動,則接中亦動也。

弓而羽閷,末應將發。

羽讀為扈,扈,緩也。接中動則緩,緩簫應弦,則角幹將發。○羽,音戶。

【疏】「羽讀」至「將發」○釋曰:破「羽」為「扈」者,羽於弓義無所取,故破從扈也。必知此有緩義者,以其上文云「必動於閷」,故知此云羽閷者,當從緩閷。

弓有六材焉,維幹強之,張如流水。

無難易也。○易,以豉反,下同。

【疏】「無難易也」○釋曰:弓有六材,惟以幹為強者,以其幹外五材,當依幹而有,以幹為本,故指幹為強。「張如流水」者,以幹得所,以制五材,故張如流水無難易,無難易,則強弱得所也。

維體防之,引之中參。

體,謂內之於檠中,定其體。防,深淺所止。謂體定張之,弦居一尺,引之又二尺。

【疏】「體謂」至「二尺」○釋曰:云「體謂內之於檠中,定其體」者,此亦謂內之檠中則往來體定,體定然後防之。防之者,鄭云「深淺所止」,若王弧之弓,往體寡,來體多,弛之乃有五寸,張之一尺五寸。夾、庾之弓,往體多,來體寡者,弛之一尺五寸,張之得五寸。唐弓、大弓,往來體若一者,弛之一尺,張之亦一尺。是防之深淺所止。云「謂體定張之,弦居一尺,引之又二尺」者,此據唐、大中者而言,餘四者,弛之張之雖多少不同,及其引之皆三尺,以其矢長三尺,須滿故也。

維角之,欲宛而無負弦。引之如環,釋之無失體,如環。

負弦,辟戾也。負弦則不如環。如環亦謂無難易。鄭司農云:「䟫讀如牚距之牚,車泲之牚。」○䟫,直庚反,或之亮反,又詩尚反,注同,沈云或音堂,非。辟,劉必亦反,眾家皆四亦反。

【疏】「負弦」至「之牚」○釋曰:云「維角䟫之」,䟫,正也,謂置角於隈中既正。云「欲宛而無負弦」者,引之弓體不辟戾故也。云「引之如環」者,亦由無負弦故也。云「釋之無失體,如環」者,謂放矢後無失體,得如環然。先鄭云「䟫」讀如「牚距」之「牚」,牚距,取其正也。「車牚之牚」,謂車奇之木,亦取正也。

材美,工巧,為之時,謂之參均。角不勝幹,幹不勝筋,謂之參均。量其力有三均。均者三,謂之九和。

有三讀為「又參」。量其力又參均者,謂若幹勝一石,加角而勝二石,被筋而勝三石,引之中三尺。假令弓力勝三石,引之中三尺,弛其弦,以繩緩擐之,每加物一石,則張一尺。故書「勝」或作「稱」,鄭司農云:「當言『稱』,『謂之不參均』。」玄謂不勝,無負也。○勝,音升,下注同。被,皮寄反。擐,戶串反,劉郭大反。

【疏】「有三」至「負也」○釋曰:云「有三讀為又參」者,以經上文已云參均,此云三均,故宜被三為參也。上已二文參均,此文加一參均,當云又參均,故破「有」為「又」也。云「量其力,又參均者,謂若幹勝一石,加角而勝二石,被筋而勝三石,引之中三尺」者,此言謂弓未成時,幹未有角,稱之勝一石。後又按角,勝二石,後更被筋,稱之即勝三石。引之中三尺者,此據幹、角、筋三者具,總稱物三石,得三尺。若據初空幹時,稱物一石,亦三尺。更加角,稱物二石,亦三尺。又被筋,稱物三石,亦三尺。鄭又云「假令弓力勝三石,引之中三尺」者,此即三石力弓也。必知弓力三石者,當「弛其弦,以繩緩擐之」者,謂不張之,別以一條繩係兩簫,乃加物一石,張一尺,二石,張二石,三石,張三尺,則與前三幹角筋力各一石也。先鄭從古書為「稱」者,欲以不稱為不參均。後鄭不從者,此勝即彼負,此不勝即彼不負,故為不勝解之。

九和之弓,角與幹權,筋三侔,膠三鋝,絲三邸,漆三斞。上工以有餘,下工以不足。

權,平也。侔,猶等也。角幹既平,筋三而又與角幹等也。鋝,?爰也。邸斞輕重未聞。○侔,本又作牟,亦作?,同,莫侯反,侔等也。鋝,色劣反,又音劣。邸,丁禮反,或丁計反。斞,羊主反。?爰,音環,又於卷反。

【疏】「權平」至「未聞」○釋曰:此說上九和之弓,輕重相參,不可妄為加減之事。云「鋝,?爰也」者,《尚書》云「其罰百?爰」之等,言?爰,此與《冶氏》言鋝,鋝與?爰為一物,皆是六兩大半兩也。「邸斞之輕重未聞」,經既無文,故云未聞也。

為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規。為諸侯之弓,合七而成規。大夫之弓,合五而成規。士之弓,合三而成規。

材長則句少也。○合,如字,一音閤,下同。

【疏】「材長則句少也」○釋曰:此據角弓形不張而言。按下文及《司弓矢》,六弓為三等,王弓弧弓,往體寡來體多,當此天子弓合九成規。唐弓大弓,往來體若一,當此諸侯弓合七成規。夾弓庾弓,往體多來體寡,當此大夫之弓合五成規。於彼六弓已盡,此別云士合三成規,則六弓之外弊惡之弓。按《大射》與《鄉射》,大夫士同射五十步侯,又同用夾庾,無士用合三成規之弓。於此言之者,六弓通弊弓有四等,故弊弓暫記士而言,其實士不用合三成規之弓也。材良則句少,據王、弧及唐、大已上而言也。

弓長六尺有六寸,謂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長六尺有三寸,謂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長六尺,謂之下制,下士服之。

人各以其形貌大小服此弓。

【疏】「弓長」至「服之」○釋曰:此以弓有長短三等,人亦有長短三等,而言取其弓與人相稱之事。此上士、中士、下士,以長者為上士,次者為中士,短者為下士,皆非命士者,故鄭云「人各以其形貌大小服此弓」也。

凡為弓,各因其君之躬誌慮血氣。

又隨其人之情性。

【疏】「又隨」至「情性」○釋曰:上文據人形為弓,此據人性,故鄭云「又隨其人之情性」也。此亦與下文為目,下別以弓與誌相配而言也。躬即身也,誌慮據在心,血氣據言與舉動也。

豐肉而短,寬緩以荼,若是者為之危弓,危弓為之安矢。骨直以立,忿埶以奔,若是者為之安弓,安弓為之危矢。

言損嬴濟不足。危、奔,猶疾也。骨直謂強毅。荼,古文舒假借字。鄭司農云「荼讀為舒」。○肉,如字,劉而樹反。埶,音勢。

【疏】「言損」至「為舒」○釋曰:此經以下,說君之躬與誌慮弓之所宜者也。「危弓」,則夾、庾,弱者為言。「安弓」,謂王、孤之類,強者而言。若然,危矢據桓矢,安矢據殺矢者也。言「損贏濟不足」者,言豐肉寬緩是不足,則危弓濟之。危弓為贏,則以安矢損之。骨直忿埶是贏,則安弓損之。安弓是不足,則以危矢濟之。

其人安,其弓安,其矢安,則莫能以速中,且不深。

故書「速」或作「數」,鄭司農云:「字從速。速,疾也。三舒不能疾而中,言矢行短也,中又不能深。」○中,丁仲反,注及下同。數,音朔,同。

【疏】「故書」至「能深」○釋曰:上文以安危損益,即於射事為可。此三安而無損益,故不可。

其人危,其弓危,其矢危,則莫能以愿中。

願,愨也。三疾不能愨而中,言矢行長也。長謂過去。○願,音原,一音元。愨,苦角反。

【疏】「願愨」至「過去」○釋曰:此三危亦無損濟,故亦不可也。云「三疾不能愨而中,言矢行長也。長謂去」者,危弓危矢,謂夾、庾、恒矢之等,皆射遠,兼人且危躁,故矢行長過去也。

往體多,來體寡,謂之夾、臾之屬,利射侯與弋。

射遠者用勢。夾、庾之弓,合五而成規。侯非必遠,顧執弓者材必薄,薄則弱,弱則矢不深中侯,不落。大夫士射侯,矢落不獲。弋,繳射也。故書「與」作「其」,杜子春云:「當為與。」○ 夾,古洽反,劉古協反。臾,音庾。射,食亦反,注下除「繳射」、「大射」、「小射」、「用射」外皆同。獲,相檗反。繳射,諸若反。

【疏】「射遠」至「為與」○釋曰:六弓兩兩相將,下文王弓不言弧弓,唐弓不言大弓,故言「之屬」。今此夾、庾並言,亦云「之屬」者,夾、庾雖並言,以夾、庾其類非一,故亦云之屬也。云「射遠者用埶」者,謂審曲曲勢,夾庾反張多,隨曲埶向外,弱則射遠,不能深,則近亦不深,故射近侯用之。故鄭云「侯非必遠,故執弓者材必薄,薄則弱,弱則矢不深中侯,不落」者,謂弓射遠,以其材弱,縱射近,亦不深,故近侯矢但不落也。云「大夫士射侯,矢落不獲」者,按《大射》云:「中離維綱,揚觸捆復,君則釋獲,眾則否。」大夫上矢落侯不獲,故不得用,是唐、大之等也。云「弋,繳射也」者,按《司弓矢職》云:「夾弓、庾弓,以授射犴侯、鳥獸者。」犴侯、鳥獸,則射侯與弋也。按彼注:「近射用弱弓,則射大侯者用王、弧,射參侯者用唐、大矣。」如是,君用王、弧射大侯,大夫用唐、大射參侯,士用夾、庾射豹侯。若然,此大夫與士同用夾、庾射近侯者,據天子之臣多,則三公、王子為諸侯者射熊侯,卿大夫士同射豹侯也。若然,射七十步侯用唐、大,其遠中侯亦不落也。

往體寡,來體多,謂之王弓之屬,利射革與質。

射深者用直,此又直焉,於射堅宜也。王弓合九而成規,弧弓亦然。革謂幹盾。質,木椹。天子射侯亦用此弓。《大射》曰:「中離,維綱,揚觸,梱復,君則釋獲,其餘則否。」○椹,張林反。梱,苦本反。

【疏】「射深」至「則否」○釋曰:言「王弓之屬」,則之屬中,弧弓及王弧之輩類也。云「利射革與質」,此即《司弓矢職》云:「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質者」,亦一也。云「天子射侯亦用此弓」,不言者,舉射革與質,有上文「弱弓射近」可參,故不言可知也。「《大射》曰:中離,維綱,揚觸,梱復」,中謂中侯,離猶過也,麗也。維謂侯射與左右舌一幅,兩相反角,亦以綱維持之,而係於柱。綱謂左右舌上畔下畔,以一大綱繩,各係於其柱上,以持侯。其綱皆出布幅一尋,謂之為綱。「揚觸,梱復」者,矢高揚而過侯。彼注云「揚觸」者,謂中他物,揚而觸侯也。梱復,謂矢至侯,不著而還復。復,反也。如此五者,君則釋獲,其餘則否。則臣不得獲,惟中乃可又獲。

往體來體若一,謂之唐弓之屬,利射深。

射深用直。唐弓合七而成規,大弓亦然。《春秋傳》曰:「盜竊寶玉大弓。」

【疏】「射深」至「大弓」○釋曰:唐弓之外仍有大弓,故云「之屬」也。按《司弓矢職》云:「唐弓、大弓,以授學射者、使者、勞者。」此不言者,亦各舉一邊而言,兼有彼事可知。言「射深用直。唐弓合七而成規」者,則王、弧之弓亦射深用直。唐、大合七成規,則王、弧之弓射深可知。引《春秋》者,定八年《公羊傳》文。彼以陽虎為盜竊寶玉大弓。彼《公羊》云:「寶者何?璋判,白弓繡質。」引之者,證大弓同也。

大和無灂,其次筋角皆有灂而深,其次有灂而疏,其次角無灂。

大和,尤良者也。深,謂灂在中央,兩邊無也。角無灂,謂隈里。

【疏】「大和」至「無灂」○釋曰:大和,謂九和之弓,以其六材俱善尤良,故無漆灂也。「其次筋角皆有灂而深」者,筋在背,角在隈,皆有灂。但深在其中央,兩邊無也。「其次有灂而疏」者,以上參之,此謂兩邊亦有,但疏之,不皆有也。「其次角無灂」,謂隈里無灂,蕭與及背有之。

合灂若背手文。

弓表里灂合處,若人合手背,文相應。鄭司農云:「如人手背文理。」○背,補內反,注同。

【疏】「弓表」至「文理」○釋曰:言「合灂」者,謂弓表里灂漆相合之處,若人合手背上文理相應。

角環灂,牛筋蕡灂,麋筋斥蠖灂。

蕡,枲實也。斥蠖,屈蟲也。○環,如字,又戶串反。蕡,扶文反,注同。斥,音尺,蠖,枉縛反,又於郭反。枲,絲子反。

【疏】「蕡枲」至「蟲也」○釋曰:此說弓表及弓里灂故也。「角環灂」,謂隈里灂文如環然。「牛筋蕡灂」者,此說弓背用牛筋之漆,如麻子文。若用麋,其灂文如斥蠖文。云「蕡,枲實」者,枲乃牡麻無實,而云蕡,枲實,舉其類爾,若簞笥然也。「斥蠖,屈蟲」者,《易》云「斥蠖之屈,以求信」是也。

和弓毄摩。

和猶調也。毄,拂也。將用弓,必先調之,拂之,摩之。《大射禮》曰:「小射正授弓,大射正以袂順左右隈,上再下一。」○上,時掌反。

【疏】「和猶」至「下一」○釋曰:引《大射》云「大射正以袂順左右隈」者,以左手橫執之時,上隈向右,下隈向左,而上再下一,拂去塵,乃授與君。《大射》雖不言調,亦調可知也。

覆之而角至,謂之句弓。

句於三體,材敝惡,不用之弓也。覆,猶察也,謂用射而察之。至,猶善也。但角善,則矢雖疾而不能遠。○覆,孚服反,下皆同。句,劉力具反,沈音鉤。善,本或作?,音善,下同。

【疏】「句於」至「能遠」○釋曰:此以下論弓有六材,角、幹、筋用力多,特言之。若三者全善,則為尤良,若一善者為敝,二善者為次。今此先察一善者至,謂若餘幹、筋不善,直角善,可以為句弓。云「句於三體,材敝惡,不用之弓也」者,謂不入上三文所用之內。言「矢雖疾不能遠」者,上云射遠用埶,埶是弱弓而射遠。但此句弓為弱於彼,雖疾不能射遠也。

覆之而幹至,謂之侯弓。

射侯之弓也。幹又善,則矢疾而遠。

【疏】「射侯」至「而遠」○釋曰:此察次弓,此非直角至,兼幹善,謂之射侯之弓。則上夾、庾利近射與弋,言矢疾而遠,對上句弓疾而不遠,不及侯者也。

覆之而筋至,謂之深弓。

射深之弓也。筋又善,則矢既疾而遠,又深。

【疏】「射深」至「又深」○釋曰:此弓三善者也。按上文唐、大射深,則王、弧三善亦射深可知,舉中以見上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