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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大射第七

Jack 在 週一, 08/25/2014 - 08:00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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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射第七

大射之儀。

君有命戒射。

將有祭祀之事,當射,宰告於君,君乃命之。言君有命,政教宜由尊者。

 「大射」至「戒射」。○注「將有」至「尊者」。○釋曰︰自此盡「西紘」,論射前預戒諸官,及張侯設樂懸之事。不言「禮」、言「儀」者,以射禮盛,威儀多,故以儀言之。是以《射義》云︰「孔子曰︰射者何以射?何以聽?循聲而發,發不失正鵠者,其唯賢者乎!若夫不肖之人,則彼將安能以中。」是其射容難,故稱儀也。云「將有祭祀之事,當射」者,按《射義》云︰「天子將祭,必先習射於澤。澤者,所以擇士也。已射於澤,而後射於射宮。射中者得與於祭,不中者不得與於祭。」是其將祭必射也。云「宰告於君,君乃命之」者,鄭意不云宰戒百官者,宰先告君,君之使戒,乃戒,即云戒百官是也。云「言君有命,政教宜由尊者」,其經云「戒射」,此戒亦政教之類,故以政教言之也。

宰戒百官有事於射者。

宰,於天子塚宰,治官卿也。作大事,則掌以君命,戒於百官。

 「宰戒」至「射者」。○注「宰於」至「百官」。○釋曰︰按《周禮.大宰職》云︰「掌百官之誓戒。」此言宰戒百官,其事同,故鄭以天子塚宰言之也。其實諸侯兼官,無塚宰,立地官司徒以兼之,故《聘禮》云「宰命司馬」,注云︰「宰,上卿貳,君事者也。諸侯謂司徒為宰。」是諸侯立司徒兼塚宰之事也。言「大事,則掌以君命,戒於百官」者,《周禮.大宰職》云︰「作大事則戒于百官,贊王命。」是鄭之所引,以証宰戒之事也。

射人戒諸公、卿、大夫射。司士戒士射與贊者。

射人掌以射法治射儀,司士掌國中之士,治凡其戒令,皆司馬之屬也。殊戒公卿大夫與士,辨貴賤也。贊,佐也,謂士佐執事不射者。

 「射人」至「贊者」。○注「射人」至「射者」。○釋曰︰上文宰官尊,總戒。此射人司士,色別重戒之。謂若《天官.塚宰》戒百官宗伯、大司寇之等,重戒也。云「射人掌以射法治射儀」者,《夏官.射人》文。云「司士掌國中之士,治凡其戒令」者,此《司士職》文。云「國中之士」,彼士總公卿大夫士而言,此射人巳戒公卿大夫,則司士戒士贊者,唯有士不兼,大夫已上不同者,斷章取義,故與本職不同也。云「皆司馬之屬也」者,射人、司士皆屬司馬,故云司馬屬也。此上下文所云戒者,皆謂祭前旬有一日,知者,《祭統》云︰「先期旬有一日,宮宰宿夫人,夫人亦散齋七日,致齋三日。」若然,卜及戒皆在旬有一日,是《大宰》云︰「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遂戒。」注云︰「前期,前所諏之日也。十日,容散齋七日,致齋三日。」其天子又有天地及山川、社稷、宗廟,諸侯直有境內山川、社稷、宗廟,卜日及戒皆同也。按《郊特牲》云︰「卜郊,受命于祖廟,作龜于禰宮。」卜之日,王立于澤親聽。《誓命》又云︰「獻命庫門之內,戒百官也。大廟之命,戒百姓也。」注云︰「王自澤宮而還,以誓命重相申敕也。」王自此還齋路寢之室。若然,卜日在澤宮,又至射宮,皆同在旬有一日,空十日,故後日乃齋也。

前射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馬。射人宿視滌。

宰夫,塚宰之屬,掌百官之徵令者。司馬,於天子政官之卿,凡大射則合其六耦。滌,謂溉器,埽除射宮。

 「前射」至「視滌」。○注「宰夫」至「射宮」。○釋曰︰此宰夫戒是再戒之宿,不云「宿」者,辟下宿視滌。何者?宰夫戒是申戒,下宿是夕宿,是以《宗伯》云︰「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示,帥執事而卜日宿,視滌濯。」注云︰「宿,申戒也。」此前有射人戒,是七日前期。此宰夫戒是申戒,又知宿是夕宿者,以戒宿同文。明不同日,以其上云前射三日戒,明此非三日,是前一日矣。云「宰夫,塚宰之屬」者,按《大宰》云︰「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屬塚宰,故云塚宰之屬。云「掌百官之徵令」者,《宰夫職》文。云「司馬,於天子政官之卿」者,《小宰職》云「四曰司馬,其屬六十,掌邦政」是也。云「凡大射則合其六耦」者,《大司馬職》云︰「若大射,合諸侯之六耦。」是將祭而射,故使諸侯為耦。若其餘射,則卿大夫以下為耦也。云「滌,謂溉器,埽除」者,以其諸侯射,先行燕禮,不視滌器,明滌器是射器,及埽除射宮也。

司馬命量人量侯道與所設乏以貍步︰大侯九十,參七十,干五十。設乏,各去其侯西十、北十。

量人,司馬之屬,掌量道巷塗數者。侯,謂所射布也。尊者射之以威,不寧侯,卑者射之以求為侯。量侯道,謂去堂遠近也。容謂之乏,所以為獲者之禦矢。貍之伺物,每舉足者,止視遠近,為發必中也。是以量侯道取象焉。《鄉射記》曰︰「侯道五十弓。」《考工記》曰「弓之下制六尺」,則此貍步六尺明矣。大侯,熊侯,謂之大者,與天子熊侯同。參讀為糝,糝,雜也,雜侯者,豹鵠而麋飾,下天子大夫也。干,讀為豻,豻侯者,豻鵠豻飾也。大夫將祭,於己射麋侯,士無臣,祭不射。

 「司馬」至「北十」。○注「量人」至「不射」。○釋曰︰云「量人,司馬之屬,掌量道巷涂數者」,《量人職》文。量人屬司馬,故云司馬之屬也。云「侯,謂所射布也」者,以其三侯皆以布,以皮為鵠,旁又飾以皮也。云「尊者射之以威,不寧侯」者,即《梓人》云「毋或若汝不寧侯,不屬于王所,故抗而射汝」是也。云「卑者射之以求為諸侯」者,《射義》云「故天子之大射,謂之射侯。射侯者,射為諸侯也。射中則得為諸侯,射不中則不得為諸侯」是也。「容謂之乏」所以為獲者之御矢者,此云「乏」,《周禮.射人》云「容」,所以為獲者之御矢,解容乏之義。以其容身,故得御矢。言乏,矢於此乏匱不去也。云「則此貍步六尺明矣」,鄭云此者,陰破先鄭,故先鄭注《射人》貍步謂一舉足為步,於今為半步,故鄭注彼亦引弓之下製六尺以非之也。云「大侯,熊侯,謂之大者,與天子熊侯同」者,《司裘職》云︰「王大射則共虎侯、熊侯、豹侯,設其鵠。諸侯則共熊侯、豹侯。」彼畿內諸侯二侯,以熊侯為首,此畿外諸侯三侯,與天子同。不得與天子同其大射時所用物,宜與畿內諸侯同用熊,又與天子熊侯同,故云大侯也。云「參讀為糝,糝,雜也,雜侯者,豹鵠而麋飾,下天子大夫也」者,《司裘》云︰「卿大夫則共麋侯。」此則以豹皮為鵠,以麋飾其側,不用純麋,是下天子大夫也。必知以豹為鵠,以麋為飾者,天子卿大夫用麋侯,諸侯卿大夫亦用麋侯,並據己家用之。若助祭,亦射君之第二侯,明君之第二侯用麋飾其側,侯以飾得名。又畿內諸侯第二侯用豹為鵠,故知畿外諸侯亦以豹皮為鵠可知。云「干,讀為豻,豻侯者,豻鵠豻飾也」者,亦取捷黠意。「大夫將祭,於己射麋侯」者,《司裘》云︰「卿大夫共麋侯。」是天子卿大夫。以《孝經》云︰「大夫有爭臣三人。」以有臣,故將祭得大射擇士。鄭言此者,以己射用麋侯,又見助君祭,亦射君之麋侯。云「士無臣,祭不射」者,《孝經》云「士有爭友」,不言臣,以仆隸為友。《司裘》卿大夫下不言士,故祭不言士大射。若然,士有賓射、燕射,不得大射,雖不得大射,得與君賓射,故《射人》注不言士者,此與諸侯之賓射,士不與也。若然,諸侯之士亦然也。

遂命量人、巾車張三侯,大侯之崇,見鵠於參,參見鵠於干,干不及地武。不繫左下綱。設乏,西十、北十。凡乏用革。

巾車,於天子、宗伯之屬,掌裝衣車者,亦使張侯。侯,巾類。崇,高也。高必見鵠。鵠,所射之主。《射義》曰︰「為人君者以為君鵠,為人臣者以為臣鵠,為人父者以為父鵠,為人子者以為子鵠。」言射中此乃能任己位也。鵠之言較,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志。或曰︰鵠,鳥名,射之難中,中之為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淮南子》曰︰「鳱鵠知來。」然則所云正者正也,亦鳥名。齊、魯之間,名題肩為正。正、鵠皆鳥之捷黠者。《考工記》曰︰「梓人為侯,廣與崇方,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則大侯之鵠方六尺,糝侯之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豻侯之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及,至也。武,迹也。中人之足,長尺二寸,以豻侯計之,糝侯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大侯去地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凡侯北面,西方謂之左。前射三日,張侯設乏,欲使有事者豫志焉。

 「遂命」至「用革」。○注「巾車」至「志焉」。○釋曰︰上文直命量人量侯道,及乏遠近之處,此經論張侯高下之法也。云「設乏西十北十」者,《鄉射》云︰「乏參侯道,居侯黨之一,西五步。」注云︰「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云西十北十,則西與北皆六丈,不得為三分居侯黨之一者,以其三侯入堂深故也。若然,此三侯之下總云西十北十,則三侯之乏皆西十北十矣。西亦六丈者,以三侯恐矢揚傷人,與一侯亦異也。云「巾車,於天子、宗伯之屬」者,《周禮》巾車屬宗伯,故云宗伯之屬也。云「掌裝衣車」者,天子五路︰木路無革鞔,革路有革無異飾,玉路、金路、象路有革鞔,又有玉金象為飾。孤乘夏篆,卿乘夏縵,皆以物為飾,故云裝衣車者也。云「侯,巾類」者,侯亦有飾,故《鄉射》記云「凡畫者丹質」,及正鵠之飾,故云巾類也。引《射義》者,欲証射以鵠為主也。云「鵠之言較,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志」,並下注云「然則所云正者正也」,此取《射義》解之,故《射義》云射者「內志正,外體直,然後持弓矢審固」,注云「內正外直,正鵠之名出自此」是也。云「或曰︰鵠,鳥名,射之難中,中之為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並下云「正,亦鳥名。齊、魯之間名題肩為正。正、鵠皆鳥之捷黠者」,鄭以正鵠之名有此二義,故兩解之也。云「《考工記》︰『梓人為侯,廣與崇方,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者,三等皆高廣等,引之者,鄭欲解經見鵠之義,故先知侯鵠廣狹尺寸也。云「則大侯之鵠方六尺」者,以侯道九十弓,弓取二寸,二九十八,侯中丈八尺,三分其侯而鵠居一,故知鵠方六尺也。云「糝侯之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者,以侯道七十弓,弓取二寸,則侯中丈四尺,三分其侯,鵠居其一,丈四取丈二,三分得四尺,又於二尺之內取尺八寸又得六寸,又二寸,一寸為三分,總六分,取二分,二分於三分為三分寸之二,三分寸之二即是大半寸,故云糝侯之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也。云「豻侯之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者,豻侯侯道五十弓,弓取二寸,則侯中方一丈,三分其侯,鵠居一焉,一丈且取九尺得三尺,一尺取九寸得三寸,一寸分為三分得一分,則是三分寸之一,三分寸之一則是少半寸,故云豻侯之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也。云「中人之足,長尺二寸」者,無正文,以目驗而知。云「以豻侯計之」者,以大侯、糝侯高下無文,豻侯云下綱不及地武,則豻侯下綱去地尺二寸,以是從豻侯計之也。豻侯侯中一丈,上下躬及上下舌各二尺,合八尺,是丈八尺矣。又下不及地尺二寸,則豻侯上綱去地丈九尺二寸也。糝侯侯中丈四尺,中上、中下各四尺,得八尺,並之二丈二尺也。鵠居侯中三分之一,則鵠下亦有四尺六寸大半寸,通躬身四尺為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矣。張法,糝鵠下畔與豻侯之上綱齊,所謂見鵠於豻。自餘糝侯鵠下畔八尺六寸大半寸,在掩豻侯亦如之。豻侯上豻本去地丈九尺二寸,直掩八尺,上有一丈一尺二寸在,復掩六寸,上有一丈六寸在,復掩三分寸二,唯有一丈五寸三分寸一在。少半寸者,即三分寸一也。言大半寸者,即三分寸二也。故知「糝侯下綱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也。大侯中丈八尺,中之上下各四尺,即八尺矣。中方丈八尺,更加八尺,二丈六尺也。「糝侯去地丈五寸少半寸」,本上綱下綱相去二丈二尺,其舉也上綱去地三丈二尺五寸少半寸也。大侯鵠下畔與糝侯上綱齊,所謂見鵠於糝也。侯中丈八尺,三分之則鵠下亦有六尺,下躬身四尺,一丈矣,則大侯自鵠以下掩糝侯一丈也。自一丈以下猶有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在,是大侯下綱去地亦然,故注於此數也。云「前射三日,張侯設乏」,知「三日」者,前文云前射三日,下云「樂人宿縣」,下云「厥明」,自前射三日以後,論事不著異日,故知張侯與設乏同是射前三日矣。

樂人宿縣于阼階東,笙磬西面,其南笙鍾,其南鑮,皆南陳。

笙猶生也。東為陽中,萬物以生。《春秋傳》曰︰「大蔟所以金奏,贊陽出滯,沽洗所以脩絜百物,考神納賓。」是以東方鍾磬謂之笙,皆編而縣之。《周禮》曰︰「凡縣鍾磬,半為堵,全為肆。」有鍾有磬為全。鑮如鍾而大,奏樂以鼓鑮為節。

 「樂人」至「南陳」。○注「笙猶」至「為節」。○釋曰︰云「東為陽中,萬物以生」者,陽氣起於子,盛於午,故東方為陽中也。萬物以生,以其正月三陽生,大蔟用事,故萬物生焉。云「《春秋傳》」者,是《外傳》伶州鳩對周景王辭。引之者,証鍾磬為笙之事。「大蔟」者,寅上候氣之管,度律均鍾,金即鍾也,故奏之所以贊陽出滯。云「姑洗所以脩絜百物,考神納賓」者,亦據度律均鍾,姑洗在辰,三月百物脩絜而出,考神納賓,謂祭祀而有助祭之賓客。但東方陽管唯有此二律,故據此二律言之,是以名東方鍾磬為笙也。云「皆編而縣之」者,言皆者,欲解磬非應律之物,與鍾同言之者,以其鑮與鼓雖同西面,與鍾同,不編之。而磬與鍾同十六枚而在一虡,與鍾同編又同宮,故兼言磬。是以《磬師職》云︰「掌教擊磬,擊編鍾。」注云︰「磬亦編於鍾。言之者,鍾有不編,不編者,鍾師擊之。」是其磬與鍾編之。此東方云笙而西方言頌者,以其夷則、無射主西方,成功收藏,故稱頌。頌者,美盛德之形容,故云頌也。但天有十二次,地有十二辰,按《書傳》云︰「天子出撞黃鍾之鍾,右五鍾皆應,入剛撞蕤賓之鍾,左五鍾皆應。」左右云五,則除黃鍾、蕤賓並為陽,而應鍾、林鍾已西為右五也,大呂、中呂已東為左五也。云「《周禮》曰︰『凡縣鍾磬,半為堵,全為肆』」者,《周禮.小胥職》文。鼓鑮亦縣,而直言鍾磬者,據編縣者為文。鼓鑮筍虡之上,各縣一而已,不編之。鄭彼注云「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天子之卿大夫判縣,東西各有鍾磬,是全之為肆。諸侯卿大夫雖同判縣,半天子卿大夫,取一相鍾磬分為兩相,西縣鍾,東縣磬。而天子之士特縣,直東有鍾磬,且是全之為肆。諸侯之士直特縣,半天子之士,縣磬而已,或於階間,或於東方。又天子宮縣,四面皆有,諸侯軒縣,闕南面,面皆有鍾磬鑮,及鼓具有也。卿大夫士皆無鑮者,若有鑮,則諸侯臣半天子臣,不得具,是以闕之。云「鑮如鍾而大」者,《特牲》注亦云︰「鑮如鍾而大。」並據《國語》而注之。以言鑮形如鍾而復大,以大,故特一縣,不編之也。云「奏樂以鼓鑮為節」者,按《周禮.鑮師》云︰「掌金奏之鼓。」注云︰「謂主擊晉鼓,以奏其鍾鑮也。」以此言之,則先擊鼓,後擊鍾鑮,皆是與樂為節,故鄭注以鼓鑮為節,不言鍾磬,已註解,故不言也。

建鼓在阼階西,南鼓。應鼙在其東,南鼓。

建猶樹也。以木貫而載之,樹之跗也。南鼓,謂所伐面也。應鼙,應朔鼙也。先擊朔鼙,應之。鼙,小鼓也。在東,便其先擊小,後擊大也。鼓不在東縣南,為君也。

 「建鼓」至「南鼓」。○注「建猶」至「君也」。○釋曰︰下西面、北面建鼓,皆言一。此建鼓不言一者,彼在本方,故須言一。見無他鼓,此鼓本東方以為君,故移來在北方,故異其文,不言一也。云「建猶樹也。以木貫而載之,樹之跗也」者,按《明堂位》云︰「殷楹鼓,周縣鼓。」注云︰「楹為之柱貫中上出也。縣,縣之於簨虡也。」此云以木貫而載之,則為之柱貫中上出,一也。周人縣鼓,今言建鼓,則殷法也,若醮用酒之類。主於射,略於樂,故用先代鼓。云「鼓不在東縣南,為君」者,決下「一建鼓在其南,東鼓」者,為賓復不在東縣北者,取順君面故也。

西階之西,頌磬東面,其南鍾,其南,皆南陳。一建鼓在其南,東鼓。朔鼙在其北。

言成功曰頌。西為陰中,萬物之所成。《春秋傳》曰︰「夷則所以詠歌九則,平民無忒。無射所以宣佈哲人之令德,示民軌義。」是以西方鍾磬謂之頌。朔,始也。奏樂先擊西鼙,樂為賓所由來也。鍾不言頌,鼙不言東鼓,義同,省文也。古文頌為庸。

 「西階」至「其北」。○注「言成」至「為庸」。○釋曰︰言《春秋傳》者,亦是《外傳》文。云「詠歌九則」者,謂六府三事,九功之德是也。以此九則平民,使無差慝。云「無射所以宣佈哲人之令德」者,哲人,謂后稷,后稷以稼穡之功成於季秋,先王之業,以農為本,故云示民軌義,謂軌法義理也。云「先擊西鼙,樂為賓所由來也」者,解先擊朔鼙之意,賓向外來,位在西,其樂主為樂賓,故先擊朔鼙、應鼙應之也。云「鍾不言頌,鼙不言東鼓,義同,省文也」者,決上東方言笙鍾,應鼙言南鼓,此當言頌鍾東鼓,義與上文同,亦合有,而不言者,省文也。云「古文頌為庸」者,此雖疊古文不從,亦通義,是《尚書》云︰「笙庸以間。」笙東方,鍾磬西方。是庸亦功也,亦有成功之義也。

一建鼓在西階之東,南面。

言面者,國君於其群臣,備三面爾。無鍾磬,有鼓而已。其為諸侯則軒縣。

 「一建」至「南面」。○注「言面」至「軒縣」。○釋曰︰云「言面者,國君於其群臣,備三面爾」者,言國君合有三面,為辟射位,又與群臣射,闕北面。無鍾磬鑮,直有一建鼓而已,故不言「南鼓」而言「南面」也。云「其為諸侯則軒縣」者,若與諸侯饗燕之類,則依諸侯軒縣,三面皆有鼓與鍾磬鑮。

在建鼓之間。

簜,竹也,謂笙簫之屬,倚於堂。

 ○注釋曰︰按《禹貢》云︰「篠簜既敷。」注云︰「簜,竹。」故知此簜亦竹也。其器則管也,是以下云︰「乃管《新宮》」,注云︰「管,謂吹簜。」故知竹管也。按《小師職》注云︰「管如笛而小,並兩而吹之,今大予樂官有焉。」《爾雅》云︰「大笙謂之巢,小者謂之和。」簫大者二十三管,長尺四寸,小者十六管,長尺二寸。大笙十九簧,小者十三簧。若然,笙、簫與管器異,以其皆用竹,故云笙簫之屬也。云「倚於堂」者,管擬吹之,不倚在兩建鼓間者,以不得倚於鼓,故知倚於堂也。

倚于頌磬西紘。

鼗如鼓而小,有柄。賓至,搖之以奏樂也。紘,編磬繩也,設鼗於磬西,倚于紘也。《王制》曰︰「天子賜諸侯樂,則以祝將之。賜伯、子、男樂,則以鼗將之。」

 ○注釋曰︰知「鼗如鼓而小」者,按《那》詩云︰「猗與那與,置我鼗鼓。」《傳》云︰「猗,嘆辭。那,多也。鄭讀置為植。植鼗鼓者,為楹貫而樹之,美湯受命伐桀定天下,而作護樂,故嘆之多。其改夏之制,乃始植我殷家之樂,鼗與鼓也。鼗雖不植,貫而搖之,亦植之類。」以其殷人植鼓,以木貫之,而下有拊,鼗亦以木為柄而貫之,但手執而不植為異,故云亦植之類。鼗與鼓同文,是鼗如鼓而小也。知「有柄。賓至,搖之以奏樂」者,按《眂瞭職》云︰「掌凡樂事播鼗,擊頌磬、笙磬。」磬言擊,鼗言播,播為搖之可知。鼗所以節樂,賓至乃樂作,故至賓至,搖之以奏樂也。云「紘,編磬繩也」者,紘若天子諸侯冕而朱紘用組之類。磬又編縣之,用紘,故知紘編磬繩也。知「設紘於磬西,倚於紘」者,以其鍾磬皆面向東,人居其前西面,故知鼗在磬西,倚之於紘也。引《王制》者,證鼗為節樂之器,柷狀如漆筒,中有椎,所以節樂,鼗亦節樂,柷大於鼗,故賜公侯樂則以柷將命,賜伯、子、男樂則鼗鼓將命,自餘樂器陳於外也。

厥明,司宮尊于東楹之西,兩方壺,膳尊兩甒在南,有豐。冪用錫若絺,綴諸箭。蓋冪,加勺,又反之。皆玄尊。酒在北。

膳尊,君尊也。後陳之,尊之也。豐以承尊也。說者以為若井鹿盧,其為字從豆,聲,近似豆,大而卑矣。冪,覆尊巾也。錫,細布也。絺,細葛也。箭,篠也。為冪,蓋卷辟,綴於篠,橫之也。又反之,為覆勺也。皆玄尊,二者皆有玄酒之尊,重本也。酒在北,尊統於君,南為上也。唯君面尊,言專惠也。今文錫或作緆,絺或作綌,古文箭作晉。

 「厥明」至「在北」。○注「膳尊」至「作晉」。○釋曰︰自此盡「羹定」,論豫設尊洗具饌之事。案《禮記.燕義》,諸侯射先行燕禮,此以下至東陳,皆陳設器物,與《燕禮》同,但文有詳略耳。云「說者以為若井鹿盧」者,鹿盧之形,即葬下棺,碑間重鹿盧之輩,今見井上豎柱夾之,以索繞而挽之是也。云其為字從豆聲者,此謂上聲下形之字,年和穀豆多有,故從豆為形也。「豐」者,承尊之器,象形也。是以豐年之字,下著豆,今諸經皆以承尊爵之,不用本字之,而用豐年之豐,故鄭還旅豐字解之,故云其為字從豆為形,以為聲也。云「近似豆,大而卑矣」者,既用豆為形,還近似籩豆之豆,舉漢法而知。但豆口徑尺,柄亦長尺,口徑小而又高。此承尊之物,口足徑各宜差寬,中央亦大,共高尺,比常豆而下,故云近似豆而卑。但斫一大木為之,取其安穩,此豐若在宗廟,或兩君燕亦謂之坫,致爵在於上,故《論語》云「邦君為兩君之好,有反坫」,鄭注云「反坫,反爵之坫」是也。必用豐年之豐為坫者,以其時和年豐,萬物成孰,粢盛豐備,以共郊廟,神歆其祀,祝嘏其福,至《鄉飲酒》、《鄉射》、《燕禮》、《大射》,或君與臣下及四方之賓燕,家富民足,人情優暇,旨酒嘉肴,盈尊滿俎,於以講道論政,既獻酬侑酢,至無算爵,行禮交樂,和上下相歡,勸飲為樂故也。云「錫,細布也」者,《喪服記》曰︰「錫者,十五升抽其半。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故知錫是細布也。謂之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云「唯君面尊」者,《玉藻》文,注云︰「面,向也。」彼謂人君燕臣子,專其恩惠,此《大射》亦謂人君燕臣下,與彼是同專惠之道,故皆尊鼻向君。云「言專惠」者,決《鄉飲酒》尊于房戶之間,賓主夾之,不得專惠故也。

尊士旅食于西之南,北面,兩圜壺。

旅,眾也。士眾食未得正祿,謂庶人在官者。圜壺,變於方也。賤無玄酒。

 「尊士」至「圜壺」。○注「旅眾」至「玄酒」。○釋曰︰前設縣時,鑮南更有一建鼓。今設尊不應在鼓北,而云鑮南者,其實在鼓南門西,北面,與《燕禮》同。而云鑮南者,遙繼鑮而言,必繼鑮者,樂以縣為主故也。

又尊于大侯之乏東北,兩壺獻酒。

為隸僕人、巾車、糝侯豻侯之獲者。獻讀為沙,沙酒濁,特泲之,必摩沙者也。兩壺皆沙酒。《郊特牲》曰︰「汁獻涗于醆酒。」服不之尊,俟時而陳於南,統於侯,皆東面。

 「又尊」至「獻酒」。○注「為隸」至「東面」。○釋曰︰知「為隸僕人、巾車、糝侯豻侯之獲」者,以其此人皆有功,又下文以此尊獻之,故知也。知「沙酒濁」者,以五齊從下向上差之,醍沈清於泛醴,鬯鬱又在五齊之上,故知沙酒濁也。云「特泲之,必摩沙者也」者,此解名沙酒之意。云「《郊特牲》曰︰汁獻涗于醆酒」者,此以五齊中取醆酒,盎齊泲鬱鬯之事。獻,沙也,泲鬱鬯之時,和盎齊以手摩沙,出其香汁,涗清也,泲之使清也。此為隸仆以下卑賤之人而獻郁鬯者,此所得獻,皆因祭侯,謂侯之神,故用郁鬯也。云「服不之尊,俟時而陳於南,統於侯,皆東面」,知此不為大侯服不設者,案下文云「服不之尊東面南上」,故鄭云︰「俟時而陳於南。」統於侯,皆東面也。

設洗于阼階東南,罍水在東,篚在洗西,南陳。設膳篚在其北,西面。

或言南陳,或言西面,異其文也。

 「設洗」至「西面」。○注「或言」至「文也」。○釋曰︰云「異其文也」者,洗篚言南陳,亦西面,膳篚言西面,亦南陳,其實所從言異,尊君故也。

又設洗于獲者之尊西北,水在洗北,篚在南,東陳。

亦統於侯也。無爵,因服不也。有篚,為奠虛爵也。服不之洗,亦俟時而陳於其南。

 「又設」至「東陳」。○注「亦統」至「其南」。○釋曰︰云「亦統於侯也」者,前設尊兩獻酒,亦云「服不之尊」,俟時而陳於南,統於侯。今此設篚在南,后設服不之洗在南,亦統於侯。

小臣設公席于阼階上,西鄉。司宮設賓席于戶西,南面,有加席。卿席賓東,東上。小卿賓西,東上。大夫繼而東上。若有東面者,則北上。席工于西階之東,東上。諸公阼階西,北面,東上。

唯賓及公席布之也,其餘樹之於位後耳。小卿,命於其君者也。席於賓西,射禮辨貴賤也。諸公,大國有孤卿一人,與君論道,亦不典職如公矣。

 「小臣」至「東上」。○注「唯賓」至「公矣」。○釋曰︰知「賓及公席布之,其餘樹之於位后」者,下文更有孤卿大夫席文,故知也。此實未布而言布之者,欲辨尊卑,故先言也。孤尊而后言之者,言「若」,是有無不定,故后言也。云「小卿,命於其君者也」者,按《王製》云︰「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國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若言小卿,據次國已下有之。云「射禮辨貴賤也」者,決《燕禮》大、小卿皆在尊東,西無小卿位,彼主於燕,不辨貴賤故也。云「與君論道,亦不典職如公矣」者,成王《周官》云︰「立太師、太傅、太保,茲惟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是三公論道無職,比大國立孤一人,論道與公同,亦無職,故云不典職如公也。縱鄭不見《周官》,於《周禮》三公亦無職,《考工記》云「或坐而論道」,亦通及三公矣。

官饌。

百官各饌其所當共之物。

 「官饌」。○釋曰︰《燕禮》宰饌,此不言宰而言官者,欲見非獨宰,故鄭云「百官各饌」。

羹定。

烹肉熟也。《射義》曰︰「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禮。」燕禮牲用狗。

射人告具于公。公升即位于席,西鄉。小臣師納諸公卿大夫,諸公卿大夫皆入門右,北面,東上。士西方,東面,北上。大夫在干侯之東北,北面,東上。士旅食者在士南,北面東上。小臣師、從者在東堂下,南面,西上。

大夫在干侯東北,士旅食者在士南,為有侯,入庭深也。小臣師,正之佐也。正相君,出入君之大命。

 「射人」至「西上」。○注「大史」至「大命」。○釋曰︰自此盡「少進」,論群臣立位之事。云「大史在干侯東北,士旅食者在士南,為有侯,入庭深也」者,決《燕禮》,士旅食者立于門西東上。此不繼門而在士南繼士者,為有侯,故入庭深也。云「小臣師,正之佐也」者,下有小臣正,正,長也,故以師為佐。云「正相君,出入君之大命」者,小臣正,小臣中尊如天子大仆,故引《大仆職》解之也。

公降,立于阼階之東南,南鄉。小臣師詔揖諸公卿大夫,諸公卿大夫西面,北上,揖大夫,大夫皆少進。

詔,告也。變爾言揖,亦以其入庭深也。上言大夫,誤衍耳。

 注「詔告」至「衍耳」。○釋曰︰《燕禮》言「爾」,以其近門去君遠而言爾。爾,近也,移也,揖之使移近。此入庭深,故不言爾而言揖,揖之而已,不須移近之也。云「上言大夫,誤衍」者,以其大夫與公卿面有異,故下別言大夫少進,明上有大夫,誤衍「大夫大夫」四字也。

大射正擯。

大射正,射人之長。

 「大射正擯」。○注「大射正射人之長」。○釋曰︰自此盡「門外北面」,論請立賓之事。大射正對射人為長,若小臣正對小臣師亦為長。

擯者請賓。公曰︰「命某為賓。」

某,大夫名。

擯者命賓,賓少進,禮辭。

命賓者,東面南顧。辭,辭以不敏。

反命,

以賓之辭告於君。

又命之。賓再拜稽首,受命。

又,復。

擯者反命。賓出,立于門外,北面。公揖卿大夫,升就席。小臣自阼階下北面,請執冪者與羞膳者。

請士可使執君兩甒之冪,及羞脯醢庶羞於君者。方圜壺獻無冪。

 「公揖」至「膳者」。○注「請士」至「無冪」。○釋曰︰自此盡「公卿者」,論卿大夫定位及請執冪之事。云「請士可使」者,鄭知請士者,據《燕禮》而知。云「方圜壺獻無冪」者,方圜壺,臣尊獻獲者,尊皆無冪。

乃命執冪者。執冪者升自西階,立于尊南,北面,東上。

命者於西階前以公命命之,東上,執玄尊之冪為上。羞膳者從而東,由堂東升自北階,立于房中,西面南上。不言命者,不升堂,略之。

 「乃命」至「東上」。○注「命者」至「略之」。○釋曰︰知「命之在西階前」者,以其小臣位在東堂下,於阼階請公命,乃就西階請執冪者,以其執冪者士位在西故也。云「羞膳者從而東」者,已於《燕禮》釋訖。云「不升堂」者,但不由南方升,略之。升自北堂,是亦升堂矣。

膳宰請羞于諸公卿者。

膳宰請者,異於君也。

 「膳宰」至「卿者」。○釋曰︰不言命者,對君言命於臣,略之。

擯者納賓,賓及庭,公降一等揖賓,賓辟。

及,至也。辟,逡遁,不敢當盛。

 「擯者」至「賓辟」。○注「及至」至「當盛」。○釋曰︰自此盡「賓答再拜」,論主人迎賓拜至及獻賓之事。云「公降一等揖賓」,不言請賓至位就席者,亦是以賓與主人為禮,禮不參,故不請也。此言「賓辟」,《燕禮》不言,文略也。

公升,即席。

以賓將與主人為禮,不參之。

奏《肆夏》。

《肆夏》,樂章名,今亡。呂叔玉云︰《肆夏》,《時邁》也。《時邁》者,太平巡守,祭山川之樂歌。其《詩》曰︰「明昭有周,式序在位。」又曰︰「我求懿德,肆于《時夏》。」奏此以延賓,其著宣王德,勸賢與?《周禮》曰︰「賓出入,奏《肆夏》。」

 「奏肆夏」。○注「肆夏」至「肆夏」。○釋曰︰云「《肆夏》樂章名,今亡」者,案《周禮.鍾師》云「以鍾鼓奏《九夏》」,杜子春引呂叔王以為「《肆夏》,《時邁》也;《繁遏》、《執競》也;《渠》,《思文》也」。後鄭云︰「以《文王》、《鹿鳴》言之,則《九夏》皆《詩》篇名,《頌》之族類也。此歌之大者,載在樂章,樂崩亦從而亡,是以《頌》不能具。」鄭彼注破呂叔玉。此注亦云「《肆夏》,樂章名,今亡」,與彼注亦同。今此又引「呂叔玉」於下者,以無正文,叔玉或為一義,故鄭於此兩解之也。云「祭山川之樂歌」者,以其《時邁》序云︰「巡守告祭柴望也。」謂巡守祭當方山用,則《王製》及《尚書》云「望秩於山川」是也。云「明昭有周」者,美武王有明,明於周。云「式序在位」者,式,用也,任賢用能,序之使在官位。云「我求懿德」者,懿,美也,我求取美德之人也。云「肆于《時夏》」,肆,遂也,夏,大也,能如此遂於王道之大。云「奏此以延賓,其著宣王德,勸賢與」者,今國君歌此詩,延賓入者,其欲著明諸侯,宣佈王之德,以勸賢人,使有德言與者?鄭以義解之,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云「《周禮》曰︰賓出入,奏《肆夏》」者,按《大司樂》云︰「王出入則令奏《王夏》,尸出入則令奏《肆夏》,牲出入則令奏《昭夏》。」下云︰「大饗不入牲,其他皆如祭祀。」鄭注云︰「大饗,饗賓客也。」彼賓客謂諸侯來朝者也。「不入牲,牲不入,亦不奏《昭夏》也。其他謂王出入,賓客出入,亦奏《王夏》、《肆夏》。」以此言之,王用《肆夏》以饗諸侯來朝。今引之者,証燕時納賓,亦奏之。按《燕禮》記云︰「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鄭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勞,則奏此樂焉。」此亦同彼注也。若臣無王事之勞,則如常燕,無以樂,納賓法也。又此納賓樂,故諸侯亦得用,若升歌則不可。若賓醉而出,奏《陔夏》,與此異也。

賓升自西階,主人從之。賓右北面至再拜,賓答再拜。

主人,宰夫也,又掌賓客之獻飲食。君於臣雖為賓,不親獻,以其莫敢亢禮。

主人降洗,洗南,西北面。

賓將從降,鄉之,不於洗北,辟正主。

 「主人」至「北面」。○注「賓將」至「正主」。○釋曰︰自此至「虛爵降」,論主人獻賓之事也。云「不於洗北,辟正主」者,按《鄉飲酒》、《鄉射》主人降洗,洗北南面是正主,此宰夫代君為主,故不於洗北南面也。

賓降階西,東面。主人辭降,賓對。

對,答。

主人北面盥,坐取觚,洗。賓少進,辭洗。主人坐奠觚于篚,興對。賓反位。

賓少進者,所辭異,宜違其位也。獻不用爵,辟正主。

主人卒洗。賓揖,乃升。

賓每先升,尊也。

主人升,賓拜洗。主人賓右奠觚答拜,降盥。賓降,主人辭降,賓對。卒盥。賓揖升。主人升,坐取觚。

取觚,將就瓦甒酌膳。

執冪者舉冪,主人酌膳,執冪者蓋冪。酌者加勺,又反之。

反之,覆勺。

筵前獻賓。賓西階上拜,受爵于筵前,反位。主人賓右拜送爵。

賓既拜,於筵前受爵,退復位。

 注「賓既」至「復位」。○釋曰︰云「賓既拜,於筵前受爵」者,鄭恐讀者以拜下讀為句。

宰胥薦脯醢。

宰胥,宰官之吏也,不使膳宰薦,不主於飲酒,變於燕。

 注「宰胥」至「於燕」。○釋曰︰云「不使膳宰薦者,不主飲酒,變於燕」者,決《燕禮》使膳宰薦,主於飲酒故也。

賓升筵。庶子設折俎。

庶子,司馬之屬,掌正六牲之體者也。《鄉射》記曰︰「賓俎,脊、脅、肩、肺。」不使膳宰設俎,為射變於燕。

賓坐,左執觚,右祭脯醢,奠爵于薦右,興取肺,坐絕祭,嚌之,興加于俎,坐挩手,執爵,遂祭酒,興,席末坐啐酒,降席,坐奠爵,拜,告旨,執爵興。主人答拜。

降席,席西也。旨,美也。

樂闋。

闋,止也。樂止者,尊賓之禮盛於上也。

 「樂闋」。○注「闋止」至「上也」。○釋曰︰此上經云「奠爵拜告旨」,下經云「賓卒爵」,則此經者是賓啐酒節即樂闋。《燕禮》記亦云︰「賓及庭,奏《肆夏》。賓拜酒,主人答拜而樂闋。」亦據啐酒時。按《郊特牲》「賓入大門而奏《肆夏》」,又曰「卒爵而樂闋」,與此啐酒樂闋不同者,彼注謂朝聘者,故卒爵而樂闋,此燕己臣子法,故啐酒而樂闋也。云「尊賓之禮盛於上也」者,賓及庭,奏《肆夏》,乃至升堂飲酒,乃樂止,是尊賓之禮盛於堂上者也。

賓西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拜,執爵興。主人答拜。

賓以虛爵降。

既卒爵,將酢也。

 「賓以虛爵降」。○釋曰︰自此盡「西序東面」,論賓酢主人之事。

主人降。賓洗南西北面坐奠觚,少進,辭降。主人西階西、東面,少進,對。賓坐取觚,奠于篚下,盥洗。

篚下,篚南。

主人辭洗。賓坐奠觚于篚,興對,卒洗,及階,揖升。主人升,拜洗如賓禮。賓降盥,主人降。賓辭降,卒盥,揖升。酌膳,執冪如初,以酢主人于西階上。主人北面拜受爵。賓主人之左拜送爵。

賓南面授爵,乃於左拜。凡授爵,鄉所受者。

 注「賓南」至「受者」。○釋曰︰知者,以經云「主人北面」,明凡授爵鄉所受者,《鄉飲酒》、《鄉射》獻酬酢皆然,故云「凡」,謂南面授與所受者也。

主人坐祭,不啐酒,

辟正主也。未薦者,臣也。

不拜酒。

主人之義。《燕禮》曰︰「不拜酒,不告旨。」

遂卒爵,興,坐奠爵,拜,執爵興。賓答拜。主人不崇酒,以虛爵降,奠于篚。

不崇酒,辟正主也。崇,充也,謂謝酒惡相充實。

賓降,立于西階西,東面。

既受獻矣,不敢安盛。

 「實降」至「東面」。○注「既受」至「安盛」。○釋曰︰以堂上為盛,故降下。下文於酬賓「降筵西,東南面立」,注云︰「不立於序內,位彌尊。」《燕禮》注云︰「位彌尊,禮彌卑。」是未酬已前禮盛者也。

擯者以命升賓。賓升,立于西序,東面。

命,公命也。東西牆謂之序。

 注「命公」至「之序」。○釋曰︰知「公命」者,命由尊者出,故也。云「東西牆謂之序」者,《爾雅.釋宮》文。

主人盥,洗象觚,升酌膳,東北面獻于公。

象觚,觚有象骨飾者也。取象觚東面,不言實之,變於《燕》。

 「主人」至「于公」。○注「象觚」至「于燕」。○釋曰︰自此盡「于篚」,論主人獻公之事。云「取象觚東面」者,鄉公為敬故也。云「不言實之,變於《燕》」者,《燕禮》云實之主於飲酒,此云酌,不云實之,主於射,略於飲酒故也。

公拜受爵,乃奏《肆夏》。

言乃者,其節異於賓。

 「公拜」至「肆夏」。○注「言乃」至「於賓」。○釋曰︰言「異」者,賓及庭奏,此君受爵乃奏,是其節異故也。云「乃」者,緩辭也。

主人降自西階,阼階下北面拜送爵。宰胥薦脯醢,由左房。庶子設折俎,升自西階。

自,由也。左房,東房也。人君左右房。《鄉射》記曰︰「主人俎,脊、脅、臂、肺也。」

 注「人君左右房」。○釋曰︰以人君左右房,故云「左房」,對大夫士東房而已,故云「東房」。不言左,以無右所對故也。

公祭,如賓禮,庶子贊授肺。不拜酒,立卒爵,坐奠爵,拜,執爵興。

凡異者,君尊,變於賓。

 注「凡異」至「於賓」。○釋曰︰言「異」者,使庶子授肺,不拜酒,立卒爵之等,皆異於賓也。

主人答拜。樂闋。升受爵,降奠于篚。

更爵洗,升酌散以降,酢于阼階下,北面坐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

更,易也。易爵,不敢襲至尊。古文更為受。

 「更爵」至「答拜」。○注「更易」至「為受」。○釋曰︰自此盡「于篚」,論主人受公酢之事。

主人坐祭,遂卒爵,興,坐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主人奠爵于篚。

主人盥洗,升媵觚于賓,酌散,西階上坐奠爵,拜。賓西階上北面答拜。

媵,送也。散,方壺之酒也。古文媵皆作騰。

 「主人」至「答拜」。○注「媵送」至「作騰」。○釋曰︰自此盡「南面立」,論主人受賓爵之事。

主人坐祭,遂飲。賓辭。卒爵興,坐奠爵,拜,執爵興。賓答拜。

辭者,辭其代君行酒不立飲也,比於正主酬也。

 注「辭者」至「酬也」。○釋曰︰上文公飲立卒爵,此則坐飲,故以公決之。云「比於正主酬也」者,謂於《鄉飲酒》、《鄉射》下正主酬賓之節也。

主人降洗,賓降。主人辭降,賓辭洗。卒洗。賓揖升,不拜洗。

不拜洗,酬而禮殺也。

主人酌膳。賓西階上拜,受爵于筵前,反位。主人拜送爵。賓升席,坐祭酒,遂奠于薦東。

遂者,因坐而奠之,不北面也。奠之者,酬不舉也。

 「主人」至「薦東」。○注「遂者」至「舉也」。○釋曰︰云「不北面也」者,此決《鄉飲酒》、《鄉射》「賓北面坐奠觶于薦東」,注皆云︰「酬酒不舉。」引《曲禮》︰「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主人降,復位。賓降筵西,東南面立。

賓不立於序內,位彌尊。

 注「賓不」至「彌尊」。○釋曰︰案《鄉飲酒》注云︰「位彌尊,禮彌卑。」引《雜記》「一張一弛」,此對酬時立于西序之時,不降于下,禮稍卑,位稍尊。此在席西,東面,位彌尊,禮彌卑也。

小臣自阼階下請媵爵者,公命長。

命之使選於長幼之中也。卿則尊,士則卑。

 「小臣」至「命長」。○注「命之」至「則卑」。○釋曰︰自此盡「反位」,論將為賓舉旅,使二大夫媵爵之事。云「命之使選於長幼之中」,知不取卿大夫之年長者,以其下作大夫不取年長,又知不取臣中位長者,以其不取卿,故鄭云「卿則尊,士則卑」,故不取之,而取下大夫尊卑處中者。

小臣作下大夫二人媵爵。

作,使。

媵爵者阼階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拜。

再拜稽首,拜君命。

媵爵者立于洗南,西面北上,序進,盥洗角觶,升自西階,序進,酌散,交于楹北,降,適阼階下,皆奠觶,再拜稽首,執觶興。公答拜。

序,次第也,猶代也。先者既酌,右還而反,與後酌者交於西楹北,相左,俟於西階上,乃降,往來以右為上。古文曰︰降造阼階下。

媵爵者皆坐祭,遂卒觶,興,坐奠觶,再拜稽首,執觶興。公答再拜。媵爵者執觶待于洗南。

待,待君命。

小臣請致者。

請君使一人與?二人與?不必君命。

若命皆致,則序進,奠觶于篚,阼階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拜。媵爵者洗象觶,升實之,序進,坐奠于薦南,北上,降,適阼階下,皆再拜稽首送觶公答拜。

既酌而代進,往來由尊北,交於東楹北,亦相左,奠於薦南,不敢必君舉。

 注「既酌」至「君舉」。○釋曰︰言「亦」者,亦前酬酌自飲時,相左於西楹之北時,后者南相東向,先者北相西向,向西階右旋,北面待后至降也。今此二人,先者於尊西東面酌訖,於東楹之北,東向,向公前奠之,右旋于東楹之北,北畔西過。后者亦於樽西東面酌訖,於東楹之北南過,東向,於公前奠之,是亦交於楹北,相左也。云「奠於薦南」,不敢必君舉者,凡舉者於右,不舉者於左,今奠於薦左,是不舉之處,故云「不敢必君舉」也。

媵爵者皆退反位。

反門右北面位。

 注「反門右北面位」。○釋曰︰但大夫初與卿在門右北面,得揖,少進,中庭北面,今當反庭中位而立。云「門右北面位」者,大夫雖得揖少進,仍是門右北面位,少進而已,故鄭還以「門右北面」言之。

公坐取大夫所媵觶,興以酬賓。賓降,西階下再拜稽首。小臣正辭,賓升成拜。

公起酬賓於西階,降尊以就卑也。正,長也。小臣長辭,變於《燕》。升成拜,復再拜稽首,先時君辭之,於禮若未成然。

 「公坐」至「成拜」。○注「公起」至「成然」。○釋曰︰自此盡「復位」,論為賓舉旅下及大夫之事。云「小臣長辭,變於《燕》」者,《燕禮》直使小臣辭,亦是《燕》主歡,此《射禮》辨尊卑,故使小臣長辭,異於飲酒禮,故云變於《燕》也。

公坐奠觶,答拜,執觶興。公卒觶,賓下拜,小臣正辭。賓升,再拜稽首。

不言成拜者,為拜故下,實未拜也。下不就拜,禮也。下亦降也。發端,言降拜,因上事,言下拜。

 「公坐」至「稽首」。○注「不言」至「下拜」。○釋曰︰自此已下皆云「公答拜」,不言「再拜」,《燕禮》皆言「公答再拜」,不同者,《燕》主歡,不用尊卑,故公拜皆再拜。此《射禮》主辨尊卑,故直云「答拜」,答一拜。此一拜者,正禮也,故《周禮.大祝》辨九拜︰一曰稽首,首至地,臣拜君法。二曰頓首,頓首平敵相拜法。三曰空首,君答臣下拜,復不為再拜,即七曰奇拜是也。云「下亦降也」者,此非訓下為降,故云「發端言降拜,因上事言下拜」,直因降有上文,即云下也。經云「公卒觶,賓下拜」者,公尊不拜,既爵,賓降拜,若為君拜既爵也。

公坐奠觶,答拜,執觶興。賓進,受虛觶,降,奠于篚,易觶,興洗。

賓進以臣道,就君受虛爵,君不親酌。凡爵不相襲者,於尊者言更,自敵以下言易。更,作新;易,有故之辭也。不言公酬賓於西階上及公反位者,尊君,空其文也。

公有命,則不易不洗。反升酌膳,下拜。小臣正辭。賓升,再拜稽首。公答拜。

不易,君義也。不洗,臣禮也。

賓告于擯者,請旅諸臣。擯者告于公,公許。

旅,序也。賓欲以次序勸諸臣酒。

賓以旅大夫于西階上。擯者作大夫長升受旅。

作,使也,使之以長幼之次,先孤卿,後大夫。

賓大夫之右坐奠觶,拜,執觶興。大夫答拜。

賓在右,相飲之位。

 注「賓在右相飲之位」。○釋曰︰賓位在左,而在大夫之右者,是相飲之位,非賓主之位也。

賓坐祭,立卒觶,不拜。

酬而禮殺。

若膳觶也,則降,更觶,洗,升實散。大夫拜受。賓拜送,遂就席。

言更觶,尊卿,尊卿則賓禮殺。

 注「言更」至「禮殺」。○釋曰︰上注云「不相襲」者,於尊言「更」,自敵以下言「易」。此賓於卿是自敵以下,當言易,今言更者,尊卿,尊則卑賓,禮殺也。

大夫辯受酬,如受賓酬之禮,不祭酒。卒受者以虛觶降,奠于篚,復位。

卒猶已也。今文辯作徧。

 「大夫」至「復位」。○釋曰︰言「復位」者,亦如上復門右北面位,即中庭北面位也。

主人洗觚,升實散,獻卿于西階上。

酬賓而後獻卿,飲酒禮成於酬。

 「主人」至「階上」。○注「酬賓」至「於酬」。○釋曰︰自此盡「無加席」,論獻公卿之事。

司宮兼卷重席,設于賓左,東上。

言兼卷,則每卿異席。重席,蒲筵緇布純。席卿言東上,統於君,席自房來。

 「司宮」至「東上」。○注「言兼」至「房來」。○釋曰︰上文設席之下,注謂「唯賓及公席布之也,其餘樹之於位后耳」者,以至獻卿乃布之。若然,此云「兼卷」者,不謂始卷之,直是鋪設之時,兼卷而設之也。

卿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卿辭重席,司宮徹之。

徹猶去也。重席雖非加,猶為其重累,辭之,辟君。

乃薦脯醢。卿升席,庶子設折俎。

卿折俎未聞,蓋用脊、脅、臑、折、肺。卿有俎者,射禮尊。

 「乃薦」至「折俎」。○注「卿折」至「禮尊」。○釋曰︰云「卿折俎未聞」者,以《燕禮》卿無俎,故云未聞。又云「蓋用脊、脅、臑、折、肺」者,案《鄉射》記云「賓俎,脊、脅、肩、肺,主人俎,脊、脅、臂、肺」,又「獲者之俎,折脊、脅、肺、臑」,彼注云︰「臑,若膊胳觳之折,以大夫之餘體。」以此言之,則此賓俎亦用脊、脅、肩、肺,君俎亦脊、脅、臂、肺,前體有肩、臂、臑,後體有膊、胳、觳,尊卑以次用之,故卿宜用臑。若有公,公用臑,卿宜用膊也。云「卿有俎者」,《射禮》尊者,對《燕禮》不辨尊卑,故公卿等皆無俎也。

卿坐,左執爵,右祭脯醢,奠爵于薦右,興取肺,坐絕祭,不嚌肺,興,加于俎,坐挩手,取爵,遂祭酒,執爵興,降席,西階上北面坐卒爵,興,坐奠爵,拜,執爵興。

陳酒肴,君之惠也。不嚌啐,事在射,臣之意。

 注「陳酒」至「之意」。○釋曰︰案《燕禮》不在射亦不啐者,彼為臣有功,君與之燕,恩及於卿,故卿不敢啐也。卿有無俎者,自然不嚌也。

主人答拜,受爵,卿降,復位。

復西面位,不酢,辟君。

辯獻卿。主人以虛爵降,奠于篚。擯者升卿,卿皆升,就席。若有諸公,則先卿獻之,如獻卿之禮,席于阼階西,北面,東上,無加席。

公,孤也。席之北面,為大尊,屈之也。亦因阼階上近君,近君則親寵苟敬私昵之坐。

小臣又請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請致者。若命長致,則媵爵者奠觶于篚。

命長致者,使長者一人致也。公或時未能舉,自優暇。

 「小臣」至「于篚」。○注「命長」至「優暇」。○釋曰︰自此盡「奠于篚」,論舉旅之事。

一人待于洗南。

不致者。

長致者阼階下再拜稽首,公答拜。

再拜稽首,拜君命。

洗象觶,升實之,坐奠于薦南,降,與立于洗南者二人皆再拜稽首送觶。公答拜。

奠於薦南,先媵者上觶之處也。二人皆拜如初,共勸君飲之。

公又行一爵,若賓若長,唯公所賜。

一爵,先媵者之下觶也。若賓若長,禮殺也。長,孤卿之尊者也。於是言賜,《射禮》明尊卑。

 注「於是言」至「尊卑」。○釋曰︰案《燕禮》為卿舉旅,言「若賓若長,唯公所酬」,《燕禮》主於飲酒,此言所賜,是以決之也。

以旅于西階上,如初。

賜賓則以酬長,賜長則以酬賓,大夫長升受旅以辯。

大夫卒受者以虛觶降,奠于篚。

主人洗觚,升,獻大夫于西階上。大夫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大夫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主人受爵。大夫降復位。

既,盡也。大夫卒爵不拜,賤不備禮。

 「主人」至「復位」。○釋曰︰自此盡「就席」,論獻大夫之事。○注「大夫」至「備禮」。○釋曰︰此注云「大夫卒爵不拜,賤不備禮」,《燕禮》注云︰「禮殺者,兩注相兼乃足。」對公卿拜既爵,此不拜,此獻卿后是禮殺,亦是賤不備禮也。

胥薦主人于洗北,西面。脯醢,無脀。

胥,宰官之吏。主人,下大夫也。先大夫薦之,尊之也。不薦于上,辟正主。脀,俎實。

辯獻大夫,遂薦之,繼賓以西,東上。若有東面者,則北上。卒,擯者升大夫,大夫皆升,就席。

辯獻乃薦,略賤也。亦獻後布席也。

 「辯獻」至「就席」。○注「辯獻」至「席也」。○釋曰︰既言「辯獻大夫,遂薦之」,後乃云「繼賓以西,東上」以下云云者,上總言獻大夫辯,乃一時薦之,下文更明布席位次,就席之儀,故云「辯獻乃薦,略賤」也。「略賤」則是獻訖,降階,獻辯,擯者乃總升之就席,就席訖,乃薦之。

乃席工于西階上,少東。小臣納工,工六人,四瑟。

工,謂瞽矇善歌諷誦《詩》者也。六人,大師、少師各一人,上工四人。四瑟者,禮大樂眾也。

 「乃席」至「四瑟」。○注「工謂」至「眾也」。○釋曰︰自此盡「西面北上坐」,論作樂及獻工之事。云「六人者,大師、少師各一人,上工四人」,皆據文而言也。云「禮大樂眾也」者,對《燕禮》工四人而言也。

僕人正徒相大師,僕人師相少師,僕人士相上工。

徒,空手也。僕人正,僕人之長。師,其佐也。士,其吏也。天子視瞭相工,諸侯兼官,是以僕人掌之。大師、少師,工之長也。凡國之瞽矇正焉。杜蒯曰︰「曠也,大師也。」於是分別工及相者。《射禮》明貴賤。

 「僕人正」至「上工」。○注「徒空」至「貴賤」。○釋曰︰云「僕人正,僕人之長。師,其佐也」者,以正為長,師為眾,故僕人正為長,僕人師為佐也。云「士,其吏也」者,以其在僕人之下,故知僕人之吏,吏則府史之類。云「天子視了相工」者,見於《眂瞭職》文。云「大師、少師,工之長也」者,《周禮.春官》︰「大師,下大夫二人,小師上士四人。」鄭注云︰「凡樂之歌,必使瞽矇為焉。命其賢知者,以為大師、小師。」是樂工之長也。云「杜蒯曰,曠也大師也」者,《禮記.檀弓》文。引之者,証大師為樂工之長也。云「於是分別工及相者,《射禮》明貴賤」者,對《燕禮》主歡,不明貴賤,故不分別工貴及相賤元空一字。

相者皆左何瑟,後首,內弦,挎越,右手相。

謂相上工者,後首,主於射,略於此樂也。內弦挎越,以右手相工,由便也。越,瑟下孔,所以發越其聲者也。古文後首為後手。

後者徒相入。

謂相大師、少師者也。上列官之尊卑,此言先後之位,亦所以明貴賤,凡相者以工出入。

 「后者徒相入」。○注「謂相」至「出入」。○釋曰︰「上列官之尊卑」,此陳先後之位,亦是以明貴賤者。「上列官之尊卑」,謂先言僕人正與大師,后言僕人士與上工,是列官尊卑也。此陳先後,則上工與瑟在前,大師、少師在后,是先後之位。既據入時行位,亦據升堂坐之先後,亦依此也。云「凡相者以工出入」者,欲見入時如此,出時亦然。

小樂正從之。

從大師也,後升者,變於《燕》也。小樂正於天子,樂師也。

 「小樂正從之」。○注「從大」至「師也」。○釋曰︰云「從大師也,後升者,變於《燕》也」者。《燕禮》樂正先升,又不使小樂正者,彼主於樂,此則略於樂故也。

升自西階,北面,東上。

工六人。

坐授瑟,乃降。

相者也,降立于西縣之北。

 」坐授瑟乃降「。○注」相者「至」之北「。○釋曰︰《鄉飲酒》注云︰「降立于西方,近其事。」以取近其事,故在西縣之北也。

小樂正立于西階東。

不統於工,明工雖眾,位猶在此。

 「小樂」至「階東」。○注「不統」至「在此」。○釋曰︰云「不統於工,明工雖眾,位猶在此」者,決《燕禮》工四人,樂正升立于工之西,在西階東,不統於工,此雖六人,眾於彼,猶統于階,而云西階東不變。若使小樂正通之於工,恐工位移近西,故猶統于階也。

乃歌《鹿鳴》三終。

《鹿鳴》,《小雅》篇也。人君與臣下及四方之賓燕,講道脩政之樂歌也。言已有旨酒,以召嘉賓,與之飲者,樂嘉賓之來,示我以善道,又樂嘉賓有孔昭之明德,可則效也。歌《鹿鳴》三終,而不歌《四牡》、《皇皇者華》,主於講道,略於勞苦與諮事。

 「乃歌鹿鳴三終」。○注「鹿鳴」至「諮事」。○釋曰︰云「主於講道,略於勞苦」者,據《四牡》勞使臣,此不用之。云「與諮事」者,謂《皇皇者華》有諮謀、諮度、諮詢之事,亦略之也。

主人洗,升實爵,獻工。工不興,左瑟。

工歌而獻之,以事報之也。洗爵獻工,辟正主也。獻不用觚,工賤,異之也。工不興,不能備禮,左瑟,便其右。大師無瑟,於是言左瑟者,節也。

 「主人」至「左瑟」。○注「工歌」至「節也」。○釋曰︰云「洗爵獻工,辟正主也」者,案《鄉飲酒》、《鄉射》云「大師則為之洗」,謂君賜之樂者,其餘工不為之洗,是正主法。今此工六人皆為之洗,故云「辟正主人」。必知同洗者,以其更無別獻之文,故知同洗也。云「獻不用觚,工賤,異之也」者,《燕禮》、《大射》獻賓、獻卿大夫皆用觚,而獻工用爵,故云異之。《鄉飲酒》、《鄉射》獻同用爵者,變於君故也。云「大師無瑟,於是言左瑟者,節也」者,上言「獻工」,下云「一人拜受爵」,則六人皆在工內,而云「工不興」,「左瑟」,於是明大師亦入左瑟中,故須云「大師無瑟」。於是言左瑟者,以其六人總當獻酒之節,故總入左瑟文,不謂有瑟也。

一人拜受爵。

謂大師也。言一人者,工賤,同之也。工拜於席。

 「一人拜受爵」。○注「謂大」至「於席」。○釋曰︰云「謂大師也。言一人者,工賤,同之也」者,《鄉飲酒》、《鄉射》云︰「大師則為之洗。」則知此一人謂大師,不言大師,對君,工賤,不異其文,故同之而云一人也。

主人西階上拜送爵。薦脯醢。

輒薦之,變於大夫。

 「主人」至「脯醢」。○注「輒薦之變於大夫」。○釋曰︰案上文云「辯獻大夫遂薦之」,此工得獻,不待辯輒薦之,故云「變於大夫」也。

使人相祭。

使人相者,相其祭薦,祭酒。

 「使人相祭」。○注「使人」至「祭酒」。○釋曰︰知「祭薦,祭酒」者,此文承一人受爵薦脯醢之下,明二者皆祭也,若下文眾工直祭酒,不祭脯醢也。

卒爵,不拜。主人受虛爵。眾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辯有脯醢,不祭。

相者,相其祭酒而已。

主人受爵,降奠于篚,復位。大師及少師、上工皆降,立于鼓北,群工陪于後。

鼓北,西縣之北也。言鼓北者,與鼓齊面,餘長在後也。群工陪于後,三人為列也。於是時,小樂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工立,僕人立於其側,坐則在後。《考工記》曰︰「鼓人為皋陶,長六尺有六寸。」

 「大師」至「于后」。○注「鼓北」至「六寸」。○釋曰︰知「鼓北是西縣之北」者,以其下文大師、少師始遷向東,明此降者降在西縣之北可知。云「言鼓北者,與鼓齊面,餘長在后也」者,案前列樂縣之時,鼓在鑮南,今不言在鍾磬之北,遙據鼓而言之者,欲取形大又面向東,工亦面向東,故遙取鼓面也。言「餘長在后」者,欲見鼓長六尺六寸,工面與鼓面齊,鼓有餘長在人后矣。言此者,工與鼓前面齊、后面不齊之意也。云「群工陪于后,三人為列也」者,大師、少師二人,上工四人,今若立時,三人為列,大師后有工二人,少師后亦有工二人,故云三人為列也。云「於是時,小樂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者,亦約遷樂於東方,工西面,樂正北面,言「亦」者,亦東方也。云「工立,僕人立于其側,坐則在後」者,亦約遷樂東方時面位得知也。云「《考工記》曰︰鼓人為皋陶,長六尺有六寸」者,彼云「韗人為皋陶」,先鄭云︰「,書或為。」玄謂者以皋陶,名官,即陶字,從革,今云鼓人者,誤。當作人,人掌鼓,後人誤言鼓,鼓人自在《地官》,掌教六鼓矣。云「為皋陶」者,鼓木之名,其穹隆二十板,謂鼓木長六尺六寸,賈侍中彼解為晉鼓,引之者,証鼓東西長,工齊前面,於后有餘之義也。

乃管《新宮》三終。

管,謂吹簜以播《新宮》之樂。其篇亡,其義未聞。笙從工而入,既管不獻,略下樂也。立于東縣之中。

 「乃管《新宮》三終」。○注「管謂」至「之中」。○釋曰︰云︰「管,謂吹簜」者,此云管,上云簜,故鄭合為一事解之。云「其篇亡,其義未聞」者,以其堂下詩,故與《由庚》之等同亡,但上《由庚》、《由儀》之等有序無詩,同云有其義而亡其辭,此則辭義皆亡,故云其義未聞。云「笙從工而入」者,案《燕禮》云︰「笙入,立于縣中。」有笙入之文,此上下不見笙入之文,故知笙從工而入也。上云簜,解為竹,謂笙簫之屬。竹即管也。今此經云管,已解簜為管,復云笙從工而入者,《燕禮》記云「下管《新宮》,笙入三成」。則吹管者亦吹笙,故兼言笙,欲見笙管相將也。云「立于東縣之中」者,《燕禮》笙入立于縣中,則於此縣而言,此辟射位,故知立于東縣之中也。

卒管。大師及少師、上工皆東坫之東南,西面,北上,坐。

不言縣北,統於堂也。於是時,大樂正還北面立于其南。

 「卒管」至「上坐」。○注「不言」至「其南」。○釋曰︰工人前不即遷于東者,為管笙所作,不以無事亂有事,故待卒管。大師乃東坫西面北上坐,不言去堂,遠近當如《鄉射》遷工阼階下之東南,堂前三笴,西面北上。云「不言縣北,統于堂也」者,上云鼓北,不統於堂者,彼權立,非正位故也。

擯者自阼階下請立司正。

三爵既備,上下樂作,君將留群臣而射,宜更立司正以監之,察儀法也。

 「擯者」至「司正」。○注「三爵」至「法也」。○釋曰︰自此盡「北面立」,論將射,立司正察儀安賓之事。

公許,擯者遂為司正。君許其請,因命用之,不易之者,俱相禮,其事同也。

司正適洗,洗角觶,南面坐奠于中庭。

奠觶者,著其位以顯其事,威儀多也。

 注「奠觶」至「多也」。○釋曰︰《燕禮》及此《射禮》,司正不以觶升而奠之於地,比《鄉飲酒》及《鄉射》為顯,其威儀多,自此已后,還與二鄉同也。

升,東楹之東受命于公,西階上北面命賓、諸公、卿大夫︰「公曰『以我安賓』。」諸公、卿大夫皆對曰︰「諾,敢不安

以我安者,君意殷勤,欲留之,以我故安也。

司正降自西階,南面坐取觶,升酌散,降,南面坐奠觶,

奠於中庭故也。

興,右還,北面少立,坐取觶興,坐,不祭,卒觶,奠之,興,再拜稽首,左還,南面坐取觶,洗,南面反奠于其所,北面立。

皆所以自昭明於眾也。將於觶南北面則右還,於觶北南面則左還,如是,得從觶西往來也。必從觶西往來者,為君在阼不背之也。

司射適次,袒、決、遂,執弓,挾乘矢於弓外,見鏃於,右巨指鉤弦。

司射,射人也。次,若今時更衣處,張幃席為之。耦次在洗東南。袒,左免衣也。決,猶闓也,以象骨為之,著右巨指,所以鉤弦而闔之。遂,射韝也,以朱韋為之,著左臂,所以遂弦也。方持弦矢曰挾。乘矢,四矢。弣,弓杷也。見鏃焉,順其射也。右巨指,右手大擘,以鉤弦,弦在旁,挾由便也。古文挾皆作接。

 「司射」至「鉤弦」。○注「司射」至「作接」。○釋曰︰自此至「于次」,論射事將至,誓射者及比三耦之事。云「司射,射人也」者,案《燕禮》「射人告具」,注云︰「射人主此禮,以其或射。」又云︰「射人納賓。」又云︰射人「請立司正,公許,射人遂為司正」。則射人、司正一人也。又云︰「乃薦司正與射人一人。」注︰「天子射人、司士皆下大夫二人,諸侯則上士,其人數亦如之。」又曰︰「若射,則大射正為司射。」注︰「大射正,射人之長。」此篇云「射人告具」,又曰「大射正擯」,自此以後皆止云「擯」。擯者自阼階下請立司正,公許,遂為司正,則此篇司正與大射正為一人也。下云︰「公就物,小射正奉決、拾以笥,大射正執弓。」注云︰「大射正舍司正,親其職。」「乃薦司正」,注云︰「司正,大射正是也。」云「耦次在洗東南」者,此無正文,案《鄉射》記云︰「設楅橫奉之,南面坐奠之,南北當洗。」此下云三耦出次,西行拾取矢,又當北行向楅,則次在洗東南矣。云「方持弦矢曰挾」者,以矢橫為方,《鄉射》記云「凡挾矢,於二指楅橫之」是也。

自阼階前曰︰「為政請射。」

為政,謂司馬也。司馬,政官,主射禮。

 「自阼」至「請射」。○注「為政」至「射禮」。○釋曰︰云「為政,謂司馬也」者,案《大宰》云︰「四曰夏官,其屬六十,掌邦政。」是為政謂司馬也。云「司馬,政官,主射禮」者,其屬有射人,主射事,故司馬政官主射禮也。

遂告曰︰「大夫與大夫,士御於大夫。」

因告選三耦於君。御猶侍也。大夫與大夫為耦,不足,則士侍於大夫,與為耦也。今文於為于。

 「遂告」至「大夫」。○注「因告」至「為于」。○釋曰︰云「不足,則士侍於大夫,與為耦也」者,是以《曲禮》云︰「君使士射。」注謂「以備耦」是也。

遂適西階前,東面右顧,命有司納射器。

納,內也。

 ○釋曰︰命,謂司射命之也,言有司,則前文「司士戒士射與贊者」,注云「謂士佐執事不射者」是也。《鄉射》西階前「西面命弟子納射器」,此言東面者,君在阼,宜向之,故「東面右顧」者。以其有司是士,士在西階南,東面,是以右顧向之。

射器皆入。君之弓矢適東堂,賓之弓矢與中、籌、豐,皆止于西堂下。眾弓矢不挾。總眾弓矢、楅,皆適次而俟。

中,閭中,算器也。籌,算也。豐,可奠射爵者。眾弓矢,三耦及卿大夫以下弓矢也。司射矢亦止西堂下。眾弓矢不挾,則納公與眾弓矢者挾之。楅,承矢器。今文俟作待。

 「射器」至「而俟」。○注「中閭」至「作待」。○釋曰︰云「中,閭中,算器也」者,《鄉射》記云︰「於郊則閭中。」據此《大射》,故知閭中。中所以盛算,故云算器也。云「司射矢亦止西堂下」者,下文云司射卒誘射,「遂適堂西,改取一个挾之」是也。若然,司射有矢無弓,在堂西有弓者,誤。或則據司射將獻釋獲者,適阼階西去扑,適堂西釋弓,脫決、拾,是時弓在西堂下也。

工人、士與梓人升自北階,兩楹之間,疏數容弓,若丹若墨,度尺而午,射正涖之。

工人士、梓人,皆司空之屬,能正方圜者。一從一橫曰午,謂畫物也。射正,司射之長。

 「工人」至「蒞之」。○注「工人」至「之長」。○釋曰︰知「工人士與梓人皆司空之屬,能正方圜」者,《冬官》雖亡,不知官屬之號,見今《考工記》有三十官,有梓人之官,此工人士又與梓人同事,故知《冬官》未亡時,屬司空也。云「能正方圜者」,以工巧之能知也。《繢人職》云「火以圜,土以黃,其象方」,《梓人職》「張五采之侯」之類,是知方圜也。云「一從一橫曰午,謂畫物也」者,則上文橫與距隨是也。但未知從者橫者,若為用丹,若為用墨,或科用其一。云「午」,十字,謂之先以左足履物,右足隨而並立也。云「度尺」者,即《鄉射記》「從如笴三尺,橫如武尺二寸」是也。

卒畫,自北階下。司宮埽所畫物,自北階下。

掃物,重射事也。工人士、梓人、司宮,位在北堂下。

 「卒畫」至「階下」。○注「掃物」至「堂下」。○釋曰︰知「工人、梓人、司宮,位在北堂下」,雖無正文,南方不見有位,其人升降自北階,明位在北堂下。

大史俟于所設中之西,東面以聽政。

中未設也,大史俟焉,將有事也。《鄉射禮》曰︰「設中,南當楅,西當西序,東面。」

 「大史」至「聽政」。○注「中未」至「東面」。○釋曰︰注引《鄉射》者,欲見大史位之所在,在此也。

司射西面誓之曰︰「公射大侯,大夫射參,士射干。射者非其侯,中之不獲。卑者與尊者為耦,不異侯。」大史許諾。

誓猶告也。古文異作辭。

 「司射」至「許諾」。○注「誓猶」至「作辭」。○釋曰︰卑者、尊者射不異侯,言此者,以其誓云︰「君射大侯,大夫射參侯,士射干侯。」恐與尊為耦,亦各射己侯,故覆言。此賓與君為耦,同射大侯;士與大夫為耦,同射參侯。以其既與尊者為耦,不可使之別侯。別侯者,則非耦類故也。

遂比三耦。

比,選次之也。不言面者,大夫在門右北面,士西方東面。

 「遂比三耦」。○注「比選」至「東面」。○釋曰︰云「不言面」者,以下云面,故決之。云「大夫在門右北面,士西方東面」者,仍依朝位,以其設朝之班位以來,其位未改,明知司射命誓及比次須還依舊位,司射面皆向之而比次也。若耦及侯數,天子大射、賓射六耦三侯,畿內諸侯則二侯四耦,畿外諸侯大射、賓射皆三侯三耦。但諸侯畿外、畿內各有一申一屈,故畿外三侯遠尊得申,與天子同三耦則屈。畿內二侯近尊則屈,四耦則申。若燕射,則天子、諸侯例同三耦,一侯而已,以其燕私,屈也。若卿大夫士例同一侯三耦,略言之數,備《禮記.射義》也。

三耦俟于次北,西面北上。

未知其耦。今文俟為立。

 「三耦」至「北上」。○注「未知」至「為立」。○釋曰︰云「未知其耦」者,下經始命之,故云未知其耦。若然,此經已言面位者,三耦雖未知與誰為耦,要知為三耦,故立於此。

司射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卒,遂命三耦取弓矢于次。

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隱蔽處。

 「司射」至「于次」。○注「取弓」至「蔽處」。○釋曰︰云「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隱蔽處」者,對《鄉射》堂西顯露之處拾取矢也。

司射入于次,搢三挾一个,出于次,西面揖,當階北面揖,及階揖,升堂揖,當物北面揖,及物揖,由下物少退,誘射。

搢,捷也。挾一个挾於弦也。个猶枚也。由下物而少退,謙也。誘猶教也,「夫子循循然,善誘人」。

 ○釋曰︰自此至「東面」,論司射誘射之事。此射人誘射與《鄉射》同,但《鄉射》往階西取弓矢,此則入次取弓矢為異。然此云「入次,搢三挾一个」,則已前皆挾乘矢不改,《鄉射》亦然。引《論語》者,彼夫子教弟子學問事。司射教人射事,雖不同,同是教法,故引為証也。

射三侯,將乘矢,始射干,又射參,大侯再發。

將,行也。行四矢,象有事於四方。《詩》云︰「四矢反兮,以御亂兮。」

卒射,北面揖。

揖於當物之處,不南面者,為不背卿。

 注「不南」至「背卿」。○釋曰︰案《鄉射》誘射,射卒南面揖者,彼尊東,或公或卿大夫位同不別,故司射不特尊之。此《大射》辨尊卑,尊東唯有天子命卿,其餘小卿及大夫皆賓西,故特尊之,不背之也。

及階揖,降,如升射之儀。遂適堂西,改取一个挾之。

改,更也。不射而挾矢,示有事也。

遂取扑搢之,以立于所設中之西南,東面。

扑,所以撻犯教者也。於是言立,著其位也。《鄉射記》曰︰「司射之弓矢與扑,倚于西階之西。」

 注「撲所」至「之西」。○釋曰︰云「於是言立,著其位」者,案《鄉射》司射先立所設中之西南,三耦從之,立於西南,司射卻就之,搢三挾一个,乃誘射。此則誘射卒,乃始來就位者,由此有次,就次取弓矢,射訖,無事乃於此立,故云於是言立,著其位也。引《鄉射》記者,此不言司射倚弓矢之處,引之,証此與彼記文同也。

司馬師命負侯者︰「執旌以負侯。」

司馬師,正之佐也。欲令射者見侯與旌,深志於侯中也。負侯,獲者也。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掌以旌居乏待獲。析羽為旌。

 「司馬」至「負侯」。○注「司馬」至「為旌」。○釋曰︰自此盡「而俟」,論司馬師命服不負侯之事也。引「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者,欲見諸侯亦三侯,亦使服不氏與徒為獲者也。云「析羽為旌」,《周禮.司常》文。

負侯者皆適侯,執旌負侯而俟。司射適次,作上耦射。

作,使也。

司射反位。

 「司射反位」。○釋曰︰此不言先反位者,為三耦始出次,未有次前位,無所先,故不言先也。

上耦出次,西面揖進。上射在左,竝行,當階北面揖,及階揖。上射先升三等,下射從之,中等。

上射在左,便射位也。中猶間也。

 ○注釋曰︰云「上射在左,便射位也」者,《鄉射》亦云上射在左,不云便射位者,彼東面位,上射在北,故在左不取便射位之義。此次北西面位,亦上射在北,居右,故上射須在左,以其發位並行,及升北面就物位皆言居左,履物南面,上射乃在右,故云上射在左便射位也。

上射升堂,少左。下射升,上射揖,竝行。

竝,併也,併東行。

皆當其物北面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還視侯中,合足而俟。

視侯中,各視其侯之中。大夫耦則視參中,參中十四尺。士耦則視干中,干中十尺。

 注「視侯」至「十尺」。○釋曰︰弓二寸,以為侯中。參侯七十弓,故侯中十四尺;干侯五十弓,故侯中十尺。

司馬政適次,袒、決、遂,執弓,右挾之,出,升自西階,適下物,立于物間,左執弣,右執簫,南揚弓,命去侯。

司馬正,政官之屬。簫,弓末。揚弓者,執下末。揚猶舉也。適下物,由上射後東過也。命去侯者,將射當獲也。《鄉射禮》曰︰「西南面,立于物間。」

 ○注釋曰︰云「司馬正政官之屬」者,非大司馬,大司馬之下屬大司馬,故云司馬屬。案天子有大司馬卿一人,小司馬中大夫二人。此雖諸侯禮,亦應有小司馬,號為司馬正也。知「適下物由上射後東過也」者,案《鄉射》司馬命去侯時,由上射后過至下射西,西南面揚弓,命去侯,故引《鄉射》証此亦在物間西南面也。

負侯皆許諾,以宮趨,直西,及乏南,又諾以商,至乏,聲止。

宮為君,商為臣,其聲和相生也。《鄉射禮》曰︰「獲者執旌許諾。」古文聲為磬。

 「負侯」至「聲止」。○注「宮為」至「為磬」。○釋曰︰云「宮為君,商為臣」,《樂記》文。云「聲和相生」者,宮生徵,徵生商,而云相生者,雖隔徵亦是相生之義也。云「聲和」者,宮數八十一,商數七十二,彈宮則商應,故云聲和也。引《鄉射》者,彼臣禮,下云「諾聲不絕」,不言宮商,引之,証與此不同之意。

授獲者,退立于西方。獲者興,共而俟。

大侯,服不氏負侯,徒一人居乏,相代而獲。參侯、干侯,徒負侯居乏,不相代。《鄉射禮》曰︰「獲者執旌許諾,聲不絕,以至於乏,坐東面偃旌,興而俟。」古文獲皆作護,非也。

 「授獲」至「而俟」。○注「大侯」至「非也」。○釋曰︰云「大侯,服不氏負侯,徒一人居乏,相代而獲」者,上注引《周禮》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是以鄭分之於三侯之上,大侯尊,故使服不氏與一徒居乏,自餘徒三人分之於二侯,徒以少一人,不得相代也。引《鄉射》者,此文不具,宜與彼同。

司馬正出于下射之南,還其後,降自西階,遂適次,釋弓,說決、拾,襲,反位。

拾,遂也。《鄉射禮》曰︰司馬「反位,立于司射之南」。

 「司馬」至「反位」。○注「拾遂」至「之南」。○釋曰︰引《鄉射》者,於此司馬不言位,宜與《鄉射》同,故引為証。

司射進,與司馬正交于階前,相左,由堂下,西階之東,北面視上射。命曰︰「毋射獲,毋獵獲。」上射揖。司射退,反位。

射獲,矢中乏也。從旁為獵。

乃射。上射既發,挾矢,而后下射射,拾發以將乘矢。

拾,更也。將,行也。

獲者坐而獲。

坐言獲也。

舉旌以宮,偃旌以商。

再言獲也。

獲而未釋獲。

但言獲,未釋算。古文釋為舍。

 「獲而未釋獲」。○注「但言」至「為舍」。○釋曰︰云「但言獲,未釋算」者,鄭注《鄉射》云︰「但大言獲。」此注不言大,省文也。

卒射,右挾之,北面揖,揖如升射。

右挾之,右手挾弦。

上射降三等,下射少右,從之,中等,竝行。上射於左,與升射者相左交于階前,相揖。適次,釋弓,說決、拾、襲,反位。三耦卒射,亦如之。

上射於左,由下射階上少右,乃降待之。言襲者,凡射皆袒。

 「上射」至「反位」。○注「上射」至「皆袒」。○釋曰︰云「上射降三等」者,諸侯階有七等,言三等者,欲明下射中等,是降一等之上下,下射過向西畔由右,故上射至地待之,乃得二人並行,上射於左也。云「與升射者相左交于階前」者,降射者仍南行,故得階前交往來也。云「上射於左,由下射階上少右,乃降待之」者,此鄭解在階下,而上射得在左之意,由下射階上少右,向西畔乃降,上射於地待之,故並行時得上射在左也。云「凡射皆袒」者,案《鄉射》「命三耦,各與其耦讓取弓矢,拾」,三耦取弓遂至卒射,云「脫決、拾,襲而俟于堂西,南面」。此則前遂命三耦取弓矢于次,不言袒,至此亦言襲,故須言凡射皆袒,決在此不見袒,亦袒可知也。

司射去扑,倚于階西,適阼階下,北面告于公,曰︰「三耦卒射。」反,搢扑,反位。

 「三耦」至「反位」。○釋曰︰云「司射去撲,倚于西階西,適阼階下,北面告于公」者,案《鄉射》︰「司射去撲,倚于西階之西,升堂,北面告于賓曰︰三耦卒射。」注云︰「去撲乃升,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側。」此不升堂而在阼階下而亦去撲者,尊公故也。

司馬正袒、決、遂,執弓,右挾之,出,與司射交于階前,相左。

出,出於次也。袒時亦適次。

 ○釋曰︰自此至「興反位」,論取矢設楅。云「出于次也,袒時亦適次」者,以此而言,則袒時入次,今更出次。知不在位上袒而入次取弓者,凡袒、襲皆隱處。《鄉射》無次,司馬適堂西袒,執弓矢,不在位。此《大射》有次,明入次袒,不在位可知。

升自西階,自右物之後,立于物間,西南面,揖弓,命取矢。

揖,推之。

負侯許諾,如初去侯,皆執旌以負其侯而俟。

俟小臣取矢,以旌指教之。

司馬正降自西階,北面命設楅。

此出于下射之南,還其後而降之。

 注「此出」至「降之」。○釋曰︰「此出于下射之南,還其后而降之」者,《鄉射》文。此亦然,故引為証也。

小臣師設楅。司馬正東面以弓為畢。

畢,所以教助執事者。《鄉射記》曰︰「乃設楅于中庭,南當洗,東肆。」

 「小臣」至「為畢」。○注「畢所」至「東肆」。○釋曰︰云「畢,所以教助執事」者,以畢是助載鼎實之物,故司馬執弓為畢以指授,若《周禮》執殳以為鞭度。然引《鄉射禮》文者,證經設楅,處亦當洗。

既設,司馬正適次,釋弓,說決、拾,襲,反位。小臣坐委矢于,北括,司馬師坐乘之,

乘,四四數之。

若矢不備,則司馬正又袒執弓,升,命取矢如初,曰︰「取矢不索。」乃復求矢,加于。卒,司馬正進坐,左右撫之,興,反位。

左右撫,分上下射,此坐皆北面。

司射適西階西,倚扑,升自西階,東面請射于公。

倚扑者,將即君前,不敢佩刑器也。升堂者,欲諸公卿大夫辯聞也。

 「○釋曰︰自此盡「未降」,請君行第二番射,並命謂之為。云「倚扑者,將即君,前不敢佩刑器也」者,上以去扑告君不注,至此乃注者,彼告在阼階下,遠君,故不注。至此升堂乃注,義與彼同也。上不升者,以告以三耦射,射卒事緩,故在下。此告欲諸公卿大夫遍聞也,故升,但升者是其正,故《鄉射》升堂,《大射》告公,故前在堂下,此升者,欲公卿聞之故也。

公許。遂適西階上,命賓御于公,諸公、卿則以耦告于上,大夫則降,即位而後告。

告諸公卿於堂上,尊之也。

司射自西階上北面告于大夫,曰︰「請降。」司射先降,搢扑,反位。大夫從之降,適次,立于三耦之南,西面,北上。

適次,由次前而北,西面立。

 ○釋曰︰云「告于大夫曰請降」者,以諸公卿在上,故請大夫降。《鄉射》降告「主人與賓為耦,遂告于大夫」,又曰︰「賓主人與大夫皆未降。」注云︰「言未降者,見其志在射。」大夫未降者,彼臣禮,主人與賓皆卑,故大夫未降,與此異也。云「適次,由次前而北,西面立」者,上云司射等適次,謂入次中,此適次者,大夫降自西階,東行適次,所過向堂東,西面立,因過次為適次,非入次也。

司射東面于大夫之西北耦。大夫與大夫,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卒,遂比眾耦。

眾耦,士也。

眾耦立于大夫之南,西面北上。若有士與大夫為耦,則以大夫之耦為上。

為上,居群士之上。

 「司射」至「為上」。○注「為上」至「之上」。○釋曰︰云「為上,居群士之上」者,若是士與大夫之尊者為耦,故居群士之上也。鄭云群士之上者,既為上射,恐在大夫之上,故云群士之上。是以下注云︰「士雖為上射,其辭猶尊大夫也。」若然,國皆有三卿五大夫,三耦六人而已,而云使士為耦者,卿大夫或有故,或出使,容其不足,使士備耦之法也。

命大夫之耦曰︰「子與某子射。」告於大夫曰︰「某御於子。」

士雖為上射,其辭猶尊大夫。

命眾耦,如命三耦之辭。諸公、卿皆未降。

言未降者,見其志在射。

 注「言未」至「在射」。○釋曰︰言「未」者,后當降,故云未也。若終六射不得言未,是以《鄉射》記云「眾賓不與射者不降」,注︰「不以無事亂有事。」是不射不得云未也。

遂命三耦各與其耦拾取矢,皆袒、決、遂,執弓,右挾之。

此命入次之事也。司射既命而反位,不言之者,上射出,當作取矢,事未訖。

 「遂命」至「挾之」。○注「此命」至「未訖」。○釋曰︰自此盡「襲反位」,論命拾取矢之事。鄭知此是「命入次之事」者,上來未有三耦入次袒、決、遂之事,又下文乃云「一耦出」,明此是命入次之事。若然,「司射命訖當反位,不言」者,以其三耦入次,出乃當作取矢,待作取矢,即是事未訖,故不言反位也。仍未知令入次之後,未出之間,且在西方位,且在階下位。三者雖無文,以事緩急言之,三耦入次,出則作之,宜在階下位,於義可也。又《鄉射》云「司射反位」者,司射反位,則有三耦位,得言反位。此曰射位在西方,去次遠,又曰射位若階下,去次亦遠,不得言反,故不言也。

一耦出,西面揖,當楅北面揖,及揖。

三耦同入次,其出也,一上射出,西面立,司射作之,乃揖行也。當楅,楅正南之東西。

上射東面,下射西面。上射揖進,坐橫弓,卻手自弓下取一个,兼諸弣,興,順羽,且左還,毋周,反面揖。

橫弓者,南踣弓也。卻手自弓下取矢者,以左手在弓表,右手從裡取之,便也。兼,并也。并矢於弣,當順羽,既又當執弦。順羽者,手放而下,備不整理也。左還,反其位。毋周,右還而反東面也。君在阼,還周則下射將背之。古文且為阻。

 「上射」至「面揖」。○注「橫弓」至「為阻」。○釋曰︰云「左還,反其位。毋周,右還而反東面也」者,毋周者,左還行至位,即位右還而反東面,是還不周也。云「君在阼,還周則下射將背之」者,上射左還,已還背君,而據下射而言者,上射去君遠,故據下射而言。以其下射若右還周,為背君,若左還,向東覆,即右還西面,是不背君,周即背故也。

下射進,坐橫弓,覆手自弓上取一个,兼諸弣,興,順羽,且左還,毋周,反面揖。

橫弓,亦南踣弓也。人東西鄉,以南北為橫。覆手自弓上取矢,以左手在弓裡,右手從表取之,便也。

 「下射」至「面揖」。○注「橫弓」至「便也」。○釋曰︰云「橫弓,亦南踣弓也」者,謂南踣弓以左手仰執弓裡,以覆右手,於弓表向下取矢,亦便也。上射、下射俱南踣弓者,取背君向南為順故也。

既拾取矢,梱之。

梱,齊等之也。古文梱作魁。

兼挾乘矢,皆內還,南面揖。

內還者,上射左,下射右,不皆右還,亦以君在阼,嫌下射,故左還而背之也。上以陽為內,下以陰為內,因其宜可也。

 「兼挾」至「面揖」。○注「內還」至「可也」。○釋曰︰云「不皆右還,亦以君在阼,嫌下射,故左還而背之」者,若上下俱向內,是相向為順。若上射左還,是不故背君。若下射右還背君,少亦左還,初時面向君,轉身南向背君多,似故背君,故不左還也。云「上以陽為內,下以陰為內,因其宜可也」者,上射東面左還時,以左手還,取東相陽方為內,下射西面右還時,以右手還,取西相陰方為內,隨其陰陽得左右相向,是因其宜也。

南,皆左還,北面揖,搢三挾一个。

楅南,鄉當楅之位也。

揖,以耦左還,上射於左。

以猶與也。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意相人耦也。上射轉居左,便其反位也。上射少北,乃東面。

 「揖以」至「於左」。○注「以猶」至「東面」。○釋曰︰云「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意相人耦也」者,揖不須言以,今云「以者」,必有義意,故鄭云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謂成於此拾取矢,以其取矢后,一番了更無事,故云成於此,人意相存耦也。云「上射轉居左,便其反位也」者,位在次北西面,是以上射居左,至次北右還西面,便也。云「上射少北,乃東面」,知不少南者,以其次在楅東南,北面揖時,已在次西面,故知上射少北,乃東面,得東當次也。

退者與進者相左,相揖。還退,釋弓矢于次,說決、拾、襲,反位。二耦拾取矢,亦如之。後者遂取誘射之矢,兼乘矢而取之,以授有司于次中。皆襲,反位。

有司納射器,因留,主授受之。

司射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馬命去侯,負侯許諾如初。司馬降,釋弓,反位。

司射猶挾一个,去扑,與司馬交于階前,士阼階下,北面請釋獲于公。

猶,守故之辭,於此言之者,司射既誘射,恆執弓挾矢以掌射事,備尚未知,當教之也。今三耦卒射,眾足以知之矣,猶挾之者,君子不必也。

公許。反,搢扑,遂命釋獲者設中,以弓為畢,北面。

北面立于所設中之南,當視之也。《鄉射禮》曰︰「設中,南當楅,西當西序。」

大史釋獲。小臣師執中,先首,坐設之,東面,退。大史實八算于中,橫委其餘于中西,興,共而俟。

先猶前也。命大史而小臣師設之,國君官多也。小臣師退,反東堂下位。《鄉射禮》曰︰「橫委其餘于中西,南末。」

 「大史」至「而俟」。○注「先猶」至「南末」。○釋曰︰此不見執算之人,案《鄉射》命釋獲者,「釋獲者執鹿中,一人執算以從之」。彼臣禮,官少,釋獲者自執中設之,尚使人執算,況國君官臣多,大史不自執中,豈得自執算,明亦使人執之。云「小臣師退,反東堂下位」者,其位已見篇首也。引《鄉射》者,證算以南末為順也。

司射西面命曰︰「中離維綱,揚觸,梱復,公則釋獲,眾則不與。」

離猶過也,獵也。侯有上下綱,其邪制躬舌之角者為維。或曰維當為縜。縜,綱耳。揚觸者,謂矢中他物,揚而觸侯也。梱復,謂矢至侯,不著而還。復,復反也。公則釋獲,優君也。正當中鵠而著。古文梱作魁。

 「司射」至「不與」。○注「離猶」至「作魁」。○釋曰︰中謂中侯,注不言可知。云「離猶過也,獵也」者,謂矢過獵,因著維與綱二者。云「侯有上下綱,其邪製躬舌之角者為維」者,案《梓人》云︰「上綱與下綱出舌尋,縜寸焉。」注︰「綱所以繫侯於植者也。上下皆出舌一尋者,亦人張手之節也。鄭司農云︰縜,籠綱者,維持侯者。」若然,則綱與維皆用繩為之,又以布為縜,籠綱,然後以上个、下个邊綴著縜,兩頭以綱系著,植維者於上個、下個,上下躬兩頭皆有角,又以小繩綴角系著植,故矢或離綱,或離維也。云「或曰維當為絹,絹,綱耳」者,鄭更為一解,絹則維也,云絹綱耳者,以絹為綱耳,離著絹也。云「眾當中鵠」者,大射鵠,則《梓人》云「張皮侯而棲鵠」是也。

唯公所中,中三侯皆獲。」

值中一侯則釋獲。

 「唯公」至「皆獲」。○注「值中」至「釋獲」。○釋曰︰云「中三侯皆釋獲」,則離維綱及揚觸梱復亦釋之,不言者,以中為主也。

釋獲者命小史,小史命獲者。

傳告服不,使知此司射所命。

 注「傳告」至「所命」。○釋曰︰據在大侯而言告服不,則參侯、干侯告可知,舉遠見近。

司射遂進,由堂下北面視上射,命曰︰「不貫不釋。」上射揖。司射退,反位。

貫猶中也。射不中鵠,不釋算。古文貫作關。

 「司射」至「反位」。○注「貫猶」至「作關」。○釋曰︰案上文離維綱,公則釋獲言之,則此云不中不釋算者,據除君而言也。

釋獲者坐取中之八算,改實八算,興,執而俟。

執所取算。

乃射。若中,則釋獲者每一个釋一算,上射於右,下射於左。若有餘算,則反委之。

委餘算,禮貴異。

又取中之八算,改實八算于中,興,執而俟。三耦卒射。

賓降,取弓矢于堂西。

不敢與君竝俟告。取之以升,俟君事畢。

 「三耦」至「堂西」。○注「不敢」至「事畢」。○釋曰︰自此盡「其而俟」,論第二番射三耦訖,次公卿大夫之事。但此賓先降,取弓矢即升堂者,以其「不敢與君並待告」,故下云司射告射于公,小射正取公之決、拾,並授弓拂弓,是君得告,乃取弓矢,是不敢與君並俟告也。云「取之以升,俟君事畢」者,案下文云「公將射,則賓降適堂西,袒、決、遂,執弓,搢三挾一个,升自西階」,是君事畢。君事畢,賓降,袒、決、遂,乃更升。若然,賓於此不即袒、決、遂者,去射時遠,故不可即袒也。

諸公、卿則適次,繼三耦以南。

言繼三耦,明在大夫北。

 「諸公」至「以南」。○注「言繼」至「夫北」。○釋曰︰言「適次」者,但射位在堂東,次在洗東南,今諸公卿東南適次前,北至三耦之南,以次西面立。云「繼三耦,明在大夫北」者,以其三耦在北,大夫在南,而言繼三耦,明在大夫之北也。

公將射,則司馬師命負侯,皆執其旌以負其侯而俟。

君尊,若始焉。

 「公將」至「而俟」。○注「君尊若始焉」。○釋曰︰云「君尊,若始焉」者,案上始時,司馬命負侯,三耦將射,司馬命去侯。今三耦卒射,君將射,司馬使更命負侯,是君尊若始焉。

司馬師反位。隸僕人埽侯道。

新之。

司射去扑,適阼階下,告射于公,公許。適西階東,告于賓。

告當射也。今文曰阼階下,無適。

遂搢扑,反位。小射正一人,取公之決、拾于東坫上。一小射正授弓、拂弓,皆以俟于東堂。

授弓,當授大射正。拂弓,去塵。

 「小射」至「東堂」。○注「授弓」至「去塵」。○釋曰︰據此經上下,或云「大射正」,或云「司射」,或云「小射正」,不同者,今行射禮,大射正一人,為上,司射次之,或云小射正。若然,大射正與司射各一人,據其行事,小射正不止一人而已。此云「小射正一人,取公之決、拾於東坫上」,下云「小射正奉決拾以笥」,與此一人。此又云「小射正授弓」,與取決、拾別,則小射正二人也。云「授弓,當授大射正」者,下云「大射正執弓」,以袂以授公,明此小射正授弓者,當授大射正也。

公將射,則賓降,適堂西,袒、決、遂,執弓,搢三挾一个,升自西階,先待于物北,一笴,東面立。

不敢與君並。笴,矢幹。東面立,鄉君也。

 「公將」至「面立」。○注「不敢」至「君也」。○釋曰︰云「公將射,則賓降」者,案前文賓降適堂西取弓矢,無賓升堂之文,但文不具,其實即升矣,是以此文云賓降。云「笴,矢幹」者,案《周禮.矢人》矢幹長三尺,則此賓立於物北三尺矣。

司馬升,命去侯如初,還右,乃降,釋弓,反位。

還右,還君之右也,猶出下射之南,還其後也。今文曰右還。

 注「還右」至「右還」。○釋曰︰云「還右,還君之右也」者,君為下射,賓為上射,司馬在君之西南,揚弓命去侯訖,還君之右東而南,西向,降自西階。「猶出下射之南,還其后也」者,由如上文初將射時,司馬立於物間,南揚弓,命去侯訖,出於下射之南,還其后,降自西階,前后是同,故取彼解此。云「今文曰右還」,不從右還者,若右還,則右還於上射,不得還君,故不從也。

公就物,小射正奉決、拾以笥,大射正執弓,皆以從於物。

笥,萑葦器。大射正舍司正,親其職。

 「公就」至「於物」。○注「笥萑」至「其職」。○釋曰︰前解大射正與司射別人,案此注大射正舍司正親其職,則大射正與司正為一人。又案上文司射請立司正,遂立司射為司正,則司射又與大射正為一人,與上解似相違者,以大射正與射人俱掌射事,相當,則大射正與司射別。若通而言之,射人不對大射正,射人亦名大射正,故此以射人為大射正也。

小射正坐奠笥于物南,遂拂以巾,取決,興,贊設決,朱極三。

極猶放也,所以韜指,利放弦也。以朱韋為之。三者,食指、將指、無名指。無極,放弦契於此指,多則痛。小指短,不用。

小臣正贊袒,公袒朱襦,卒袒。小臣正退俟于東堂,小射正又坐取拾,興。贊設拾,以笥退奠于坫上,復位。

既袒乃設拾。拾,當以韝襦上。

 注「既袒」至「襦上」。○釋曰︰案上文設決訖,乃云「公袒朱襦」,始云「小臣正贊設拾」,拾當拾斂膚體,宜在朱襦之上。故鄭云「既袒乃設拾,拾當以韝襦上」。《鄉射》云「袒決遂」,以其無襦,故遂與決得俱時設。若大夫對士射,袒韝襦,設遂亦當在袒后。

大射正執弓,以袂順左右隈,上再下壹,左執弣,右執簫,以授公。公親揉之。

順,放之也。隈,弓淵也。揉,宛之,觀其安危也。今文順為循,古文揉為紐。

 「大射」至「揉之」。○注「順放」至「為紐」。○釋曰︰云「順,放之也」者,以袂向下,於弓隈順放之。云「觀其安危也」者,案《考工記.弓人》云「其弓安,其弓危」者,以弓弱者為危,其弓強者為安,則此云觀安危者,謂試弓之強弱。

小臣師以巾內拂矢而授矢于公,稍屬。

內拂,恐塵及君也。稍屬,不搢矢。

大射正立于公後,以矢行告于公。

若不中,使君當知而改其度。

下曰留,上曰揚,左右曰方。

留,不至也。揚,過去也。方,出旁也。

公既發,大射正受弓而俟,拾發以將乘矢。

公,下射也,而先發,不留尊也。

 「公既」至「乘矢」。○注「公下」至「尊也」。○釋曰︰案上三耦射者,上射射訖,乃次下射。此公為下射,當后射,今君射前於賓,故鄭云「先發不留尊也」。

公卒射,小臣師以巾退,反位。大射正受弓。

受弓以授有司於東堂。

小射正以笥受決、拾,退奠于坫上,復位。大射正退,反司正之位。小臣正贊襲。公還而后賓降,釋弓于堂西,反位于階西,東面。

階西東面,賓降位。

 注「階西」至「降位」。○釋曰︰案上文賓受獻訖,降立於階西東面,此云「反位於階西,東面」,故云反位也。

公即席,司正以命升賓。賓升復筵,而后卿大夫繼射。諸公卿取弓矢于次中,袒、決、遂,執弓,搢三挾一个,出,西面揖,揖如三耦,升射。卒射,降如三耦。適次,釋弓,說決、拾,襲,反位。眾皆繼射,釋獲皆如初。

諸公卿言取弓矢,眾言釋獲,互言也。

 ○釋曰︰此公與賓復升即位者,公卿以下當繼射,公與賓當觀之,故升就位也。

卒射,釋獲者遂以所執餘獲適阼階下,北面告于公,曰︰「左右卒射。」

司射不告者,釋獲者於是有事,宜終之也。餘獲,餘算也。無餘算則無所執。古文曰餘算。

反位,坐委餘獲于中西,興,共而俟。

司馬袒執弓,升,命取矢如初。負侯許諾,以旌負侯如初。司馬降,釋弓如初。小臣委矢于楅,如初。

司馬,司馬正,於是司馬師亦坐乘矢。

 「司馬」至「如初」。○釋曰︰自此盡「就席」,論射訖,取矢委於楅之事。○注「司馬」至「乘矢」。○釋曰︰知「司馬,是司馬正,司馬師亦坐乘矢」者,此經皆言「如初」,案上番射,司馬正與司馬師乘矢,故知也。

賓、諸公、卿、大夫之矢皆異束之以茅。卒,正坐,左右撫之,進束,反位。

異束大夫矢,尊殊之也。正,司馬正也。進,前也。又言束,整結之,示親也。

 注「異束」至「殊之也」。○釋曰︰公卿皆異束,但言大夫者,公卿自相對,其矢俱束之,及其脫之,亦拾取。但三耦之內,大夫以士耦之,士矢不束,大夫束之,故曰尊殊之。下注云︰「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於東堂下可知。」知者,以其小臣取矢,明取之以授矢人。

賓之矢,則以授矢人于西堂下。

是言矢人,則納射器之有司,各以其器名官職。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于東堂下可知。

司馬釋弓,反位,而后卿、大夫升就席。

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楅。

 ○注釋曰︰云「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楅」者,案上文司馬降,釋弓如初,在小臣委矢之上,其司馬降釋弓之時,卿大夫即升就席。委矢當依司馬命取矢之下,不失其次,故不即見卿大夫升事,是以於此特言「司馬降釋弓」,與卿大夫升為節耳,故鄭亦言其次第也。

司射適階西,釋弓,去扑,襲,進由中東,立于中南,北面眂算。

釋弓去扑,射事已也。

 「司射」至「去撲」。○釋曰︰自此盡「共而俟」,論數算之事。直言「去撲」,不言去矢,矢亦去之,是以下文司射執弓,挾一个,搢扑。明此時去矢,後更挾之。

釋獲者東面于中西坐,先數右獲。

固東面矣,復言之者,少南就右獲。

二算為純。

純猶全也,耦陰陽也。

一純以取,實于左手。十純則縮而委之。

縮,從也。於數者東西為從。古文縮皆作蹙。

每委異之。

易校數。

有餘純,則橫諸下。

又異之也,自近為下。

一算為奇,奇則又縮諸純下。

又從之。

興,自前適左,

從中前北也,更端,故起。

東面坐。

少北於故。

坐,兼斂算,實于左手,一純以委,十則異之。

變於右也。

其餘如右獲。

謂所縮所橫者。

司射復位,釋獲者遂進取賢獲執之,由阼階下北面告于公。

賢獲,勝黨之算也。執之者,齊而取其餘。

若右勝,則曰︰「右賢於左。」若左勝,則曰︰「左賢於右。」以純數告。若有奇者,亦曰奇。

告曰︰某賢於某若干純、若干奇。

若左右鈞,則左右各執一算以告,曰︰「左右鈞。」還復位,坐,兼斂算,實八算于中,委其餘于中西,興,共而俟。

司射命設豐。

當飲不勝者射爵。

 「司射命設豐」。○釋曰︰自此盡「徹豐與觶」,論二番射訖,行射爵之事。

司宮士奉豐,由西階升,北面坐設于西楹西,降復位。勝者之弟子洗觶,升酌散,南面坐奠于豐上,降反位。

弟子,其少者也。不授者,射爵猶罰爵,略之。

 注「弟子」至「略之」。○釋曰︰自此以上,其疏見於《鄉射》,於此不復言。云「不授者,射爵猶罰爵,略之」者,案《詩》云︰「兕觥其觩,旨酒思柔。」注云︰觩,陳設貌。觥,罰爵,不手授。此飲射爵亦不手授,故云猶罰爵也。案獻酬之爵皆手授之,此不手授,故云略之也。若然,士以下飲罰爵者,取於豐,大夫已上皆手授,尊之,故下注云︰「授爵而不奠豐,尊大夫也。」其三耦之內,雖大夫亦取於豐者,以其作三耦與眾耦同事,故不復殊之。

司射袒執弓,挾一个,搢扑,東面于三耦之西,命三耦及眾射者︰「勝者皆袒、決、遂,執張弓。

執張弓,言能用之也。右手挾弦。

不勝者皆襲,說決、拾,卻左手,右加弛弓于其上,遂以執弣。」

固襲說決、拾矣,復言之者,起勝者也。不勝者執弛弓,言不能用之也。兩手執弣,無所挾也。

 注「固襲」至「挾也」。○釋曰︰云「固襲說決、拾矣,復言之者,起勝者也」者,起勝者,射畢之時,降堂,皆就次襲說決拾矣,故云固襲。今復言之者,以其勝者更袒決遂,故復言。不勝,襲,說決拾,欲與勝者相起復發,故復言之也。

司射先反位。

居前,俟所命入次而來飲。

三耦及眾射者皆升,飲射爵于西階上。

不勝之黨無不飲。

 注「不勝之黨無不飲」。○釋曰︰以其經云「三耦及眾射者皆升飲射爵」者,言升之,明知不勝之黨無不飲。但大射者,所以擇士以助祭,今若罰爵,在於不勝之黨,雖數中亦受罰。及其助祭,雖飲射爵亦得助祭。但在勝黨,雖不飲爵,若不數中,亦不得助祭。以其飲罰據一黨而言,取其助祭取一身之藝,義故不同也。

小射正作升飲射爵者,如作射。一耦出,揖如升射。及階,勝者先升升堂,少右。

先升,尊賢也。少右,辟飲者,亦因相飲之禮然。

 注「先升」至「禮然」。○釋曰︰云「亦因相飲之禮然」者,案《鄉飲酒》、《鄉射》獻酬之禮,獻者在右,酬者在左,故云「亦」也。

不勝者進,北面坐取豐上之觶,興,少退,立卒觶,進,坐奠于豐下,興,揖。

立卒觶,不祭,不拜,受罰不備禮也。右手執觶,左手執弓。

 注「立卒」至「執弓」。○釋曰︰案《鄉飲酒》皆祭坐卒爵、拜既爵,故此決之,受罰不備禮也。云「右手執觶,左手執弓」者,以其執弛弓不釋於地,明知未飲時兩手執弓。今受罰爵,右手執爵,為便左手執弓可知。

不勝者先降,

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降而少右,復並行。

 「不勝者先降」。○注「后升」至「並行」。○釋曰︰云「后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者,案上文「勝者先升」,此文「不勝者先降」,故云略之不由次。云「降而少右,復並行」者,見下文「與升飲者相左」,明降至堂下,此二人少右,復並行,以其辟升者在左故也。

與升飲者相左,交于階前,相揖,適次,釋弓,襲,反位。僕人師繼酌射爵,取觶實之,反奠于豐上,退俟于序端。

僕人師酌者,君使之代弟子也。自此以下,辯為之酌。

升飲者如初,三耦卒飲。若賓、諸公、卿、大夫不勝,則不降,不執弓,耦不升。

此耦謂士也。諸公卿或闕,士為之耦者,不升。其諸公卿大夫相為耦者不降席,重恥尊也。

 「若賓」至「不升」。○注「此耦」至「尊也」。○釋曰︰知「此耦謂士」者,以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經云「耦不升」,故云此耦謂士也。是以鄭解其意云︰諸公卿或闕,士為之耦者不升,其諸公卿大夫相為耦者不降席,以其大夫在堂上,故云「不降席」。云「重恥尊也」者,解士不升,大夫已上不降席,意以其卑者對飲尊者是可恥之事,不對飲是重恥尊者也。

僕人師洗,升實觶以授,賓、諸公、卿、大夫受觶于席,以降,適西階上,北面立飲,卒觶,授執爵者,反就席。

雖尊亦西階上立飲,不可以己尊枉正罰也。授爵而不奠豐,尊大夫也。

 注「雖尊」至「夫也」。○釋曰︰云「不可以已尊枉正罰也」者,正罰,謂上文飲者在左,勝者在右,於西階之上北面,跪取豐上之觶飲之是也。今雖不取於豐,亦於西階北面,是不可以已尊枉正罰也。

若飲公,則侍射者降,洗角觶,升酌散,降拜。

侍射,賓也,飲君則不敢以為罰,從致爵之禮也。

 「若飲」至「降拜」。○注「侍射」至「禮也」。○釋曰︰云「侍射,賓也」者,以其賓與君對射,耦自相飲,故知侍射者賓也。云「飲君則不敢以為罰,從致爵之禮也」者,罰爵,如上文罰者飲之而已,今則從《燕》,臣致爵於君之禮,下文所謂夾爵者是也。但此經云「角觶」,與上文觶皆是「三升曰觶」。觶與角連,故謂之角觶,或單言角,或單言觶。是以《禮記.少儀》云︰「侍射則約矢,侍投則擁矢,勝則洗爵而請不角。」注云︰「角謂觥,罰爵也。於尊長與客,如獻酬之爵。」又《詩》云︰「我姑酌彼兕觥。」毛傳云︰「兕觥,角爵。」箋云︰「兕觥,罰爵。」是其角觶、兕觥皆罰爵。此角觶以兕角為之,非謂「四升曰角」者也。若然,此角觶對下文飲君云象觶,故云角觶,謂賓酌如兕,自飲君,即下文賓降洗象觶,亦從獻酬之爵,不敢用罰爵也。

公降一等,小臣正辭,賓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賓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賓降,洗象觶,升酌膳以致,下拜,小臣正辭,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公卒觶,賓進受觶,降洗散觶,升實散,下拜,小臣正辭,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

賓復酌自飲者,夾爵也。但如致爵,則無以異於《燕》也。夾爵,亦所以恥公也。所謂若飲君,燕則夾爵。

 注「賓復」至「夾爵」。○釋曰︰云「所謂若飲君,燕則夾爵」者,言所謂《鄉射》文。彼云「燕」者,則此經夾爵也。

賓坐,不祭,卒觶,降奠于篚,階西東面立。

不祭,象射爵。

 注「不祭象射爵」。○釋曰︰案上文受罰者取爵於豐,飲之,不祭。此云君爵不祭,是以賓飲夾爵亦不祭,皆與射同,故云「象」。

擯者以命升賓,賓升就席。

擯者,司正也。今文席為筵。

若諸公、卿、大夫之耦不勝,則亦執弛弓,特升飲。

此耦亦謂士也。特猶獨也。以尊與卑為耦,而又不勝,使之獨飲,若無倫匹,孤賤也。

眾皆繼飲射爵,如三耦。射爵辯,乃徹豐與觶。

徹,除也。

司宮尊侯于服不之東北,兩獻酒,東面,南上,皆加勺,設洗于尊西北,篚在南,東肆,實一散于篚。

為大侯獲者設尊也。言尊侯者,獲者之功由侯也。不於初設之者,不敢必君射也。君不射,則不獻大侯之獲者。散,爵名,容五升。

 「司宮」至「于篚」。○注「為大」至「五升」。○釋曰︰自此盡「侯而俟」,論設尊獻服不之事。云「不於初設之者,不敢必君射也,君不射,則不獻大侯之獲者」。若然,此設大侯之獲者,君不射則不設之,不豫設者,不敢必君射。案上張侯先設大侯,君射大侯,張之,必君射者。但聖人設法,一與一奪,以大射者為祭,擇士所以助祭,人君不可不親,故奪其尊,使之必射,故豫張大侯。至此設大侯之尊,君射訖乃設之者,許其自優暇,容有不射之理,是以不射則不設,射乃設之。云「散,爵名,容五升」者,案《韓詩傳》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是其散容五升也。

司馬正洗散,遂實爵,獻服不。

言服不者,著其官,尊大侯也。服不,司馬之屬,掌養猛獸而教擾之者。洗酌皆西面。

 「司馬」至「服不」。○注「言服」至「西面」。○釋曰︰云「服不者,著其官,尊大侯也」者,自此已前皆以事名之,於此而言服不,著其官,言尊大侯故也。云「服不,司馬之屬」者,以其服不在大司馬下六十官之屬者。云「掌養猛獸而教擾之」者,猛獸,熊、羆之屬,教之使擾馴人,意象王者服不服諸擾,使歸服王者。云「洗酌皆西面」者,以其設尊、設洗皆東面,故知洗爵酌酒皆西面向之也。若然,獻旅食尊,后酌者為背君,此西面不嫌背君,以其南統於侯故也。

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

近其所為獻。

 「服不」至「受爵」。○注「近其所為獻」。○釋曰︰云「近其所為獻」者,以其服不得獻,由侯所為,故不近乏而近侯獻之,故云近其所為獻也。

司馬正西面拜送爵,反位。

不俟卒爵,略賤也。此終言之,獻服不之徒乃反位。

 「司馬」至「反位」。○注「不俟」至「反位」。○釋曰︰云「不俟卒爵,略賤也」者,案上文獻服不訖,又案下文「卒祭,左个之西北三步,東面,設薦俎,立卒爵」。若然,卒爵禮祭侯訖,今司馬反位在未祭侯之前,故略賤也。云「此終言之。獻服不之徒乃反位」者,但大侯尊,服不與其徒二人共在獲所獻,服不亦兼獻徒。此經唯見獻服不,不見獻其徒,即云司馬反位,明獻徒后始反位,是以知反位者終言之,其實獻徒后乃反位,故下注云「司馬正皆獻之」是也。

宰夫有司薦,庶子設折俎。

宰夫有司,宰夫之吏也。《鄉射記》曰︰「獲者之俎,折脊、脅、肺。」

 「宰夫」至「折俎」。○注「宰夫」至「脅肺」。○釋曰︰云「宰夫有司,宰夫之吏也」者,諸侯宰夫是士,而宰夫有司明是宰夫之吏,府史也。引《鄉射》記者,此俎實無文,故引之為証。

卒錯,獲者適右个,薦俎從之。

不言服不,言獲者,國君大侯,服不負侯。其徒居乏待獲,變其文,容二人也。司馬正皆獻之。薦俎已錯,乃適右个,明此獻己,已歸功於侯也。適右个由侯內。《鄉射》記曰︰「東方謂之右个。」

 「卒錯」至「從之」。○注「不言」至「右个」。○釋曰︰云「國君大侯,服不負侯。其徒居乏待獲,變其文,容二人也」者,案上注云︰「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掌以旌,居乏待獲。」鄭言容二人者,欲見服不與徒二人皆得獻,故鄭云「司馬正皆獻之」。云「適右个由侯內」者,以其既祭左个,次祭右个,乃祭於中,故云適右个由侯內。

獲者右執爵,右祭薦俎,二手祭酒。

祭俎不奠爵,不備禮也。二手祭酒者,獲者南面於俎北,當為侯祭於豆間,爵反注,為一手不能正也。此薦俎之設,如於北面人焉。天子祝侯曰︰「唯若寧侯,無或若女不寧侯,不屬於王所,故抗而射女。強飲強食,貽女曾孫,諸侯百福。」諸侯以下,祝辭未聞。

 「獲者」至「祭酒」。○注「祭俎」至「未聞」。○釋曰︰云「祭俎不奠爵,不備禮也」者,言祭俎者,謂祭俎上肺。但肺有二種,此云祭是祭肺也,非是離肺。知者,案《鄉射記》云︰「獲者之俎,折脊、脅、肺、臑。」又曰︰「釋獲者之俎,折脊、脅、肺。皆有祭。」則此俎祭肺亦離肺。若然,凡祭,祭肺皆不奠爵,是其常。云此不奠爵,不備禮者,但祭肺、離肺兩有,祭肺不奠爵。若空有祭肺,亦不奠爵。今祭俎不奠,故云不備禮。云「天子祝侯曰」以下,《周禮.梓人》文。云「諸侯以下,祝辭未聞」,知諸侯不與天子祝辭,同而云未聞者,以本所射侯,天子中之則能服諸侯,諸侯中之則得為諸侯,若天子云「抗而射女」,諸侯則不得云「抗而射女」,是以知祝辭有異,但未聞耳。

適左个,祭如右个,中亦如之。

先祭个,後中者,以外即之至中,若神在中。《鄉射禮》曰︰獻獲者,「俎與薦皆三祭」。

 注「鄉射」至「三祭」。○釋曰︰以其左、右及中,故三者皆三祭,非謂一處有三祭。

卒祭,左个之西北三步,東面。

此鄉受獻之位也。不北面者,嫌為侯卒爵。

 「卒祭」至「東面」。○注「此鄉」至「卒爵」。○釋曰︰云「不北面者,嫌為侯卒爵」者,前服不受獻之時,侯西北面者,欲歸功於侯故也。今卒爵雖同舊處而東面者,以其前受獻為己,今卒爵還為己卒爵,故東面,是以云不北面者嫌為侯卒爵也。

設薦俎,立卒爵。

不言不拜既爵,司馬正己反位,不拜可知也。《鄉射禮》曰︰「獲者薦右東面立飲。」

 「設薦」至「卒爵」。○注「不言」至「立飲」。○釋曰︰云「不言不拜既爵,司馬正已反位,不拜可知也」者,決《鄉射》「獲者薦右東面立飲,不拜既爵」。此則不言之,以其司馬在,對司馬不拜既爵,司馬已反位,不拜既爵可知,故不言。引《鄉射禮》者,此不言立位之處,當同《鄉射》薦者東面立。

司馬師受虛爵,洗,獻隸僕人與巾車、獲者,皆如大侯之禮。

隸僕人掃侯道,巾車,張大侯及參侯、干侯之獲者,其受獻之禮,如服不也。隸僕人巾車,於服不之位受之,功成於大侯也。不言量人者,此自後以及先可知。

 「司馬」至「之禮」。○注「隸仆」至「可知」。○釋曰︰云「隸僕人掃侯道」者,謂君射時,初掃之時,亦是隸僕人也。云「巾車,張大侯」者,舉尊者而言。其參侯、干侯亦張之,是以上文司馬「遂命量人、巾車張三侯」。此直云大侯,舉尊而言也。云「及參侯、干侯之獲者」,以其上文以獻大侯服不獲者,明此經獲者是糝侯、豻侯可知。云「隸僕人巾車,於服不之位受之」,知者,以其隸僕人、巾車素無其位,而經云「如大侯之禮」,明就大侯之位受獻,是以鄭云「功成於大侯也」。云「不言量人者,此自后以及先可知」者,案上張侯之時,先言量人,后言巾車,君射之時乃有隸僕人掃侯道。受獻先言隸僕人,后言巾車,是自后以及先,隸仆尚得獻,明量人在巾車之先得獻可知。

卒,司馬師受虛爵,奠于篚。

獲者之篚。

獲者皆執其薦,庶子執俎從之,設于乏少南。

少南,為復射妨旌也。隸僕人、巾車、量人,自服不而南。

 注「隸仆」至「而南」。○釋曰︰知「自服不而南」者,雖無正文,以其受獻於服不之位,明繼服不而南可知。

服不復負侯而俟。

司射適階西,去扑,適堂西,釋弓,說決、拾,襲,適洗,洗觚,升實之,降,獻釋獲者于其位,少南。

獻釋獲者與獲者異,文武不同也。去扑者,扑不升堂也。少南,辟中。

 「司射」至「少南」。○釋曰︰自此盡「反位」,論獻釋獲者之事。○注「文武不同」。○釋曰︰言「文武不同」者,以其獻獲者於侯西北面受獻,歸功於侯,是其武獻;釋獲者升堂酌酒,東面獻之,就釋算之所,是其文,故云文武不同。

薦脯醢、折俎,皆有祭。

俎與服不同,唯祭一為異。

 注「俎與」至「為異」。○釋曰︰云「俎與服不同」者,以其俱用一俎。云「唯祭一為異」者,上祭侯之俎,引《鄉射》獲者「俎與薦皆三祭」,鄭《鄉射》注云︰「祭侯三處。」至此獻釋獲者,不主祭侯,正唯一祭俎耳,故云唯祭一為異。

釋獲者薦右東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釋獲者就其薦坐,左執爵,右祭脯醢,興,取肺,坐祭,遂祭酒。

祭俎不奠爵,亦賤不備禮。

 注「祭俎」至「備禮」。○釋曰︰上祭侯之時,祭俎不奠爵,不備禮,至此祭俎亦祭肺不奠爵,賤,亦不備禮。

興,司射之西,北面立卒爵,不拜既爵。司射受虛爵,奠于篚。釋獲者少西辟薦,反位。

辟薦少西之者,為復射妨司射視算,亦辟俎也。

 注「亦辟俎也」。○釋曰︰以其薦俎相將,薦既辟,俎亦辟可知。

司射適堂西,袒、決、遂,取弓,挾一个,適階西,搢扑以反位。

為將復射。

 「司射」至「反位」。○注「為將復射」。○釋曰︰自此盡「于公如初」,論司射請公為三番射事。

司射倚扑于階西,適阼階下,北面請射于公,如初。

不升堂,賓諸公卿大夫既射矣,聞之可知。

 注云「不升堂,賓諸公卿大夫既射矣,聞之可知」者,決前司射升堂,請射于公升,今不升者,諸公卿大夫前已射,聞之矣。

反搢扑,適次,命三耦皆袒、決、遂,執弓,序出取矢。

曏言拾,是言序,互言耳。

 ○釋曰︰自此盡「襲反位」,論三耦與卿大夫取矢之事。云「曏言拾」者,謂第一射時,三耦云拾取矢。云「是言序」者,謂序出次時,一耦先后互者,皆次序出次,至庭拾取矢。

司射先反位。

言先,先三耦也。司射既命三耦以入次之事,即反位。三耦入次,袒、決、遂,執弓挾矢,乃出反次外西面位。曏不言司射先反位,三耦未有次,外位無所先也。

 「司射先反位」。○注「言先」至「先也」。○釋曰︰云「曏不言司射先反位,三耦未有次外位,無所先也」者,凡言反位者,謂前已有位,今乃反之,是今禮反於舊位。舊位第一番之時,三耦次外舊無位,司射雖先有位,不得言先反位,是以決之。

三耦拾取矢如初,小射正作取矢如初。

小射正,司射之佐,作取矢,禮殺,代之。

 「三耦」至「如初」。○注「小射」至「代之」。○釋曰︰云「禮殺,代之」者,決第一番不言小射正作取矢。

三耦既拾取矢,諸公、卿、大夫皆降,如初位,與耦入於次,皆袒、決、遂,執弓,皆進當楅,進坐,說矢束。上射東面,下射西面,拾取矢,如三耦。

皆進當楅,進三耦揖之位也。凡繼射,命耦而已,不作射,不作取矢,從初。

 「三耦」至「三耦」。○注「皆進」至「從初」。○釋曰︰云「凡繼射,命耦而已,不作射,不作取矢,從初」者,言凡繼射命耦者,前三耦卒射后,大夫降至「三耦之南,西面北上,司射東面于大夫西,比耦,大夫與大夫,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與某子射。卒,遂比眾耦」云云。至公即席后,賓升階復位還筵,而后卿大夫繼射,后「眾皆繼射,釋獲皆如初」,注云︰「諸公卿言取弓矢,眾言釋獲,互言也。」既《司射》注︰「司射所作,唯上耦。」是此文小射正但作三耦拾取矢,公以下亦無作拾文,故曰「不作取矢從初」,從三耦法也。

若士與大夫為耦,士東面,大夫西面。大夫進坐,說矢束,退反位。

說矢束,自同於三耦,謙也。

 注「說矢」至「謙也」。○釋曰︰云「自同於三耦,謙也」者,以其三耦是士之束,既是大夫,若束則異於三耦,故云說矢束自同於三耦謙也。《鄉射》「坐說矢束」,注云︰「說矢束者,下耦以將拾取。」彼不言同三耦者,彼三耦非大夫故也。

耦揖進,坐兼取乘矢,興,順羽,且左還,毋周,反面揖。

兼取乘矢,不敢與大夫拾。

大夫進坐,亦兼取乘矢,如其耦。北面搢三挾一个,揖進。大夫與其耦皆適次,釋弓,說決、拾、襲,反位。諸公、卿升就席。

大夫反位,諸公卿乃升就席,大夫與己上下位。

 注「大夫」至「下位」。○釋曰︰諸公卿大夫自為耦者,拾取矢在前,大夫與士耦者說矢束,拾取矢在后,今待大夫反位,公卿乃升就席者,以其上大夫與下大夫同是大夫爵,但上下有異耳。故上大夫待下大夫反位,乃后升就席。

眾射者繼拾取矢,皆如三耦,遂入于次,釋弓矢,說決、拾、襲,反位。

司射猶挾一个以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馬升,命去侯,負侯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

司射與司馬交于階前,倚扑于階西,適阼階下,北面請以樂于公,公許。

請奏樂以為節也。始射,獲而未釋獲,復釋獲,復用樂行之。君子之於事也,始取苟能,中課有功,終用成法,教化之漸也。射用應樂為難。孔子曰︰「射者何以聽,循聲而發,發而不失正鵠者,其唯賢者乎?」

 注「請奏」至「者乎」。○釋曰︰云「請奏樂以為節也」者,謂若天子《騶虞》九節,諸侯《貍首》七節,大夫《采蘋》,士《采蘩》皆五節。云「始射,獲而未釋獲」者,謂第一番三耦射中時,雖唱獲未釋算。云「復釋獲」者,謂第二番眾耦皆射,釋算未作樂。云「復用樂行之」者,謂第三番射,非直釋算,復用樂焉。云「射用應樂為難」者,但禮射,其容體比於禮,其節奏比於樂,又須中於侯,名為應樂節。云「孔子曰」者,《禮記.射義》文。引之者,証射用應樂而為難之意。

司射反,搢扑,東面命樂正曰︰「命用樂。」

言君有命用樂射也。樂正在工南,北面。

 注「言君」至「北面」。○釋曰︰云「樂正在工南,北面」者,此時工在洗東西面,樂正在工南北面,司射在西階下東面。經云「命樂正」者,東面遙命之。

樂正曰︰「諾。」司射遂適堂下,北面眂上射,命曰︰「不鼓不釋。」

不與鼓節相應,不釋算也。鼓亦樂之節。《學記》曰︰「鼓無當於五聲,五聲不得不和。」凡射之鼓節,《投壺》其存者也。《周禮》射節︰天子九,諸侯七,卿大夫以下五。

 注「不與」至「下五」。○釋曰︰引《學記》者,証鼓得與樂為節之事。云「凡射之鼓節,《投壺》其存者也」者,射之鼓節多少無文,案今《禮記.投壺》篇圖出魯鼓、薛鼓,云「取半以下為投壺節,盡用之為射節」,是其投壺存者。云「《周禮》射節︰天子九」以下者,是《射人》、《樂師》皆有此支,引之者,証射節多少。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樂正命大師,曰︰「奏《貍首》,間若一。」

樂正西面受命,左還東面,命大師以《大射》之樂章,使奏之也。《貍首》,逸詩《曾孫》也。貍之言不來也。其詩有「射諸侯首不朝者」之言,因以名篇,後世失之,謂之《曾孫》。曾孫者,其章頭也。《射義》所載《詩》曰「曾孫侯氏」是也。以為諸侯射節者,采其既有弧矢之威,又言「小大莫處,御於君所,以燕以射,則燕則譽」,有樂以時會君事之志也。間若一者,調其聲之疏數重節。

 「上射」至「若一」。○注「樂正」至「重節」。○釋曰︰云「《貍首》,逸詩《曾孫》也」者,以其《貍首》是篇名,《曾孫》是章頭。知者,以其《射義》上文云︰其節,天子以《騶虞》,諸侯以《貍首》,卿大夫以《采蘋》,士以《采蘩》。以類言之,《騶虞》、《采蘋》是篇名,《貍首》篇名可知。《射義》下文「諸侯君臣盡志於射」,又云「故《詩》曰︰曾孫侯氏,四正具舉。小大莫處,御於君所」,注云︰「此《曾孫》之詩,諸侯之射節也。四正,正爵四行也。四行者,獻賓、獻公、獻卿、獻大夫,乃后樂作而射也。」上云《貍首》,下云《曾孫》。《曾孫》,章頭也,是以鄭云「《曾孫》其章頭,《射義》所載曾孫侯氏」是也。云「后世失之,謂之《曾孫》」者,以《曾孫》為篇名是失之,云曾孫其章頭也,是正世人也。云「小大莫處」已下,「則燕則譽」以上,皆《射義》文。彼注以燕,以射先行燕禮乃射是也。云「間若一者,調其聲之疏數重節」者,謂九節、七節、五節,中間相去,或希疏或密數,中間使如一。必疏數如一者,重此樂故也。

大師不興,許諾。樂正反位,奏《首》以射。三耦卒射。賓待于物如初。公樂作而后就物,稍屬,不以樂志。其他如初儀。

不以樂志,君之射儀,遲速從心,其發不必應樂,辟不敏也。志,意所擬度也。《春秋傳》曰︰「吾志其目。」

 「大師」至「初儀」。○注「不以」至「其目」。○釋曰︰此經云「如初」者,皆如上第二番射法,唯作樂為異耳。云「辟不敏也」者,若以樂志,不與樂節相應,則見君不敏。今不以樂志,遲速從心,其發不必應樂,是辟不敏也。引《春秋傳》者,定八年《左氏傳》文︰正月,公侵齊,門于陽州,其時魯人顏息射人中眉,退曰︰「我無勇,吾志其目也。」服氏注云︰志中其目,是非其誠,詐以自矜。引之者,証志是意所擬度也。

卒射如初。賓就席,諸公、卿、大夫、眾射者皆繼射,釋獲如初。卒射,降反位。釋獲者執餘獲進告。左右卒射,如初。

司馬升,命取矢,負侯許諾。司馬降,釋弓反位。小臣委矢,司馬師乘之,皆如初。司射釋弓、視算,如初。釋獲者以賢獲與鈞告,如初。復位。

司射命設豐、實觶,如初。遂命勝者執張弓,不勝者執弛弓,升、飲,如初,卒、退豐與觶,如初。

司射猶袒、決、遂,左執弓,右執一个,兼諸弦,面鏃,適次,命拾取矢,如初。

側持弦矢曰執。面猶尚也。兼矢於弦,尚鏃,將止,變於射也。

 注「側持」至「射也」。○釋曰︰上文皆云「挾一个」,此經云「執一个」,故上注云︰「方持弦矢曰挾。」以其將射故也。此注云︰「側持弦矢曰執。」謂鏃向上,故云「兼矢於弦,尚鏃,將止,變於射」也。案《鄉射禮》云︰「矢不挾,兼諸弦弣。」不言面鏃,此言面鏃,不言兼弦弣,各舉一邊,省文之義。言兼弦弣者,一矢兼弦,三矢兼弣也。

司射反位。三耦及諸公、卿、大夫、眾射者皆袒、決、遂,以拾取矢,如初。矢不挾,兼諸弦,面鏃,退適次,皆授有司弓矢,襲,反位。

不挾,亦謂執之如司射。

卿、大夫升就席。司射適次,釋弓,說決、拾,去扑,襲,反位。司馬正命退、解綱。小臣師退,巾車、量人解左下綱。司馬師命獲者以旌與薦俎退。

解猶釋也。今文司馬師,無司馬。

司射命釋獲者退中與算而俟。

諸所退射器皆俟,備君復射,釋獲者亦退其薦俎。

 注「諸所」至「薦俎」。○釋曰︰云「皆俟,備君復射」者,但射已三番,於后或射或否,但臣不敢必君射,故備擬於君也。云「釋獲者亦退其薦俎」者,前辟薦俎,今既退中與算,薦俎不可虛留,明亦退之可知。

公又舉奠觶,唯公所賜。若賓若長,以旅于西階上,如初。大夫卒受者以虛觶降,奠于篚,反位。

 「公又」至「反位」。○釋曰︰此一節論射訖,為大夫舉旅之事。

司馬正升自西階,東楹之東,北面告于公︰「請徹俎。」公許。

射事既畢,禮殺人倦,宜徹俎燕坐。

 「司馬」至「公許」。○釋曰︰自此盡「反位坐」,論徹俎升坐安燕之事。

遂適西階上,北面告于賓。賓北面取俎以出。諸公、卿取俎如賓禮,遂出,授從者于門外。

自其從者。

大夫降復位。

門東北面位。

 「大夫降復位」。○注「門東北面位」。○釋曰︰云「大夫降」者,大夫雖無俎,以賓及公卿皆送俎,不可獨立於堂,故降復位。云「門東北面位」者,謂初小臣納卿大夫門東北面揖位,案下文「賓諸公卿皆入門,東面,北上」,謂在西階下。知大夫不復在西階下位者,以其言復位者,復前位,其西階下舊無位,故知非西階下。若然,公卿入西階下,鄭云諸公卿不入門而右,以將燕,亦因從賓者也。大夫以公卿未入,不可猶居西階,故在門東北面位也。

庶子正徹公俎,降自阼階以東。

降自阼階,若親徹也。以東,去藏。

賓、諸公、卿皆入門,東面,北上。

諸公卿不入門而右,以將燕,亦因從賓。

司正升賓。賓、諸公、卿、大夫皆說屨,升就席。公以賓及卿、大夫皆坐,乃安。

曏命以我安,臣於君尚猶踧踖,至此乃敢安。

羞庶羞。

羞,進也。庶,眾也。所進眾羞,謂肝膋、狗胾醢也。或有炮鱉、膾鯉、雉、兔、鶉、鴽。

 ○釋曰︰知有「肝膋」者,此《大射》先行燕禮,燕法,其牲唯有狗。又案《內則》云︰「肝膋,取狗肝一,幪之以其膋,濡炙之,舉燋其膋,不蓼。」注云︰「膋,腸間脂。」故知此羞中有肝膋也。又知有「狗胾醢」者,以其公食大夫有牛胾炙、羊胾炙、豕胾炙,此燕無三牲,故知胾醢亦用狗。知「有炮鱉、膾鯉」者,案《六月》詩云︰「吉甫燕喜,既多受祉。」又云︰「飲御諸友,炰鱉膾鯉。」故知有此也。《公食大夫》有王事之勞,乃有之。故《六月》詩鄭注︰「以吉甫遠從鎬地來,又日月長久,今飲之酒,使其諸友恩舊者侍之。又加其珍美之饌,所以極勸之也。」是有王事之勞乃有之,無王事之勞則無,故《公食大夫》不見也。又知有雉兔鶉鷲者,《公食大夫》二十豆有此四者,此仍引《內則》上大夫二十豆者,不引二十豆,盡以其二十豆有三牲之物,此狗,故唯引此四者。

大夫祭薦。

燕乃祭薦,不敢於盛成禮。

 「大夫祭薦」。○注「燕乃」至「成禮」。○釋曰︰云「燕乃祭薦,不敢於盛成禮」者,此大夫卑,不敢與公卿同時於盛成禮也。

司正升受命,皆命。公曰︰「眾無不醉。」賓及諸公、卿、大夫皆興,對曰︰「諾,敢不醉!」皆反位坐。

皆命者,命賓、命諸公、命卿大夫,皆鄉其位也。興對必降席,敬也。司正退立西序端。

 「司正」至「位坐」。○注「皆命」至「序端」。○釋曰︰云「興對必降席」者,經直云「興」,不言降席,鄭知降席者,以為反坐,故知降席也。言「敬也」者,決上文司正命賓與大夫以我安,雖未坐,不云降而對,故以此為敬。若然,上不降席者,彼直云「安」,未盡殷勤,故不降。此命使醉,是盡殷勤,故興降,加敬也。知司正退立西序端者,案司正監酒,此將獻士,事未訖,亦如《鄉飲酒》監旅時,立于西序端也。

主人洗、酌,獻士于西階上。士長升,拜受觶,主人拜送。

獻士用觶,士賤也。今文觶作觚。

 「主人」至「拜送」。○注「獻士」至「作觚」。○釋曰︰自此盡「奠于篚」,論獻士及祝史等之事。云「獻士用觶,士賤也」者,言獻士用觶,對上獻大夫已上觚。觚二升,觶三升,用大者賤,用小者尊,故云士賤也。

士坐祭,立飲,不拜既爵。其他不拜,坐祭,立飲。

其他,謂眾士也。升不拜受爵。

 注「其他」至「受爵」。○釋曰︰云「其他,謂眾士也」者,長謂士中之長,次云士,謂長已下,下云其他,謂眾士者,亦謂二十七士,以其下經旅食,謂庶人在官,故知此非府史以下。

乃薦司正與射人于觶南,北面,東上,司正為上。

司正,射人士也。以齒受獻,既乃薦之也。司正,大射正也。射人,小射正,略其佐。

 注「司正」至「其佐」。○釋曰︰案《燕禮》薦司正與射人一人,司士一人,執冪二人,此不言其數,又不言司士與執冪者,以射人是小射正,非一人互見執事,執事者皆同獻,不言其數,不言執冪者二人,文不具。

辯獻士。士既獻者立于東方,西面,北上。乃薦士。

士既獻易位者,以卿大夫在堂,臣位尊東也。畢獻薦之,略賤。

 注「士既」至「略賤」。○釋曰︰云「畢獻薦之,略賤」者,案上獻士,立飲,是畢獻訖,乃云「乃薦司正與射人于觶南」,是獻士又獻司正已下。若然,薦士當在乃薦司正上,至此言之者,其實薦士在乃薦司正上,今此更言士得獻訖,立在東方,立畢乃薦,不畢獻,待司正薦,乃薦士也。是以薦司正言乃者,緩辭,明司正已下薦在士后也。

祝史、小臣師亦就其位而薦之。

亦者,亦士也。辯獻乃薦也,祝史門東北面,東上。

主人就士旅食之尊而獻之。旅食不拜,受爵,坐祭,立飲。

主人既酌,西面,士旅食北面受之,不洗者,於賤略之。

 注「主人」至「略之」。○釋曰︰知「主人既酌,西面,士旅食北面受之」者,以其不可背君南面授,故知位之如此。若然,大史等亦北面,則亦西面授酒也。其小臣師等,案上文位在阼階東面,自然北面授。

主人執虛爵,奠于篚,復位。

賓降洗,升,媵觶于公,酌散,下拜。公降一等,小臣正辭。賓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

賓受公賜多矣。禮將終,宜勸公,序厚意也。今文觶為觚。公答拜,無再拜。

 「賓降」至「再拜」。○釋曰︰自此盡「旅酌」,論賓舉爵為士舉旅行酬之事。○注「賓受」至「再拜」。○釋曰︰云「賓受公賜多矣。禮將終,宜勸公,序濃意也」者,上文為賓、為卿、為大夫舉旅,皆臣自致爵。今此其賓為士舉旅行酬,因得為賓,致爵於君,故鄭云序賓濃意也。

賓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賓降,洗象觚,升酌膳,坐奠于薦南,降拜。小臣正辭。賓升成拜,公答拜。賓反位。

反位,反席也。此觚當為觶。

 注「反位」至「為觶」。○釋曰︰自此已前,賓位在西階下東面,無席,戶牖之間位則有席。此賓升成拜,不言降反位,明反位者,反於戶牖之間席位。云「此觚當為觶」者,凡旅酬皆用觶,獻士尚用觶,故知觚當為觶,下經觚亦當為觶。

公坐取賓所媵觚,興。唯公所賜。受者如初受酬之禮,降,更爵,洗,升酌膳,下,再拜稽首。小臣正辭,升成拜。公答拜。乃就席,坐行之。

坐行之,若今坐相勸酒。

有執爵者。

士有盥升,主酌授之。

 「有執爵者」。○注「士有」至「授之」。○釋曰︰知「士有盥升」者,以其為公卿大夫使行旅,不可不潔。知是士者,案下文云士「有執膳爵者,有執散爵者」,故知士有盥升,主酌授之。

唯受于公者拜。

公所賜者拜,其餘則否。

司正命︰「執爵者爵辯,卒受者興以酬士。」

欲令惠均。

 注「欲令惠均」。○釋曰︰以堂上公卿大夫旅遍並堂下之士,故云「欲令惠均」也。

大夫卒受者以爵興,西階上酬士。士升,大夫奠爵拜,士答拜。

興酬士者,士立堂下,與上坐者異。

 注「興酬」至「異也」。○釋曰︰云「興酬士者」,決向來堂上相旅,皆坐相酬,執爵者行之,大夫未能受酬者,輒興西階上,故鄭云「士立堂下,與上坐者異也」。

大夫立卒爵,不拜,實之。士拜受,大夫拜送。士旅于西階上,辯。

祝史,小臣師,旅食皆及焉。

 注「祝史」至「及焉」。○釋曰︰鄭知「祝史」以下皆得旅酬者,前得獻祝史與旅皆得獻,明此旅酬得之可知。

士旅酌。

旅,序也。士以次自酌相酬,無執爵者。

 「士旅酌」。○注「旅序」至「爵者」。○釋曰︰云「無執爵」者,對上文卿大夫等有執爵者,以其坐故也。士無執爵者,以其賤不坐,故以次自酌,以相酬無執爵者也。

若命曰「復射」,則不獻庶子。

獻庶子則正禮畢,後無事。

 注「獻庶」至「無事」。○釋曰︰獻酬之禮,庶子以下最後得獻。若獻庶子之后,正禮畢,不得更有射事,故命復射在獻庶子之前。

司射命射,唯欲。

司射命賓及諸公卿大夫射,欲者則射,不欲者則止。可否之事,從人心也。

 注「司射」至「心也」。○釋曰︰此乃三番射后,爵行無算,非直解怠,復有醉者,是以不可恣心所欲。

卿、大夫皆降,再拜稽首。公答拜。

拜君樂與臣下執事無已。不言賓,賓從群臣禮在上。

 注「拜君」至「在上」。○釋曰︰云「不言賓,賓從群臣禮在上」者,謂初酬賓,直言賓,再舉旅言若長,不專於賓,已是禮殺。第三舉旅,云「唯公所賜,若賓若長」,至此賓士舉旅,直云「唯公所賜」,復不言若賓若長,賓從群臣禮在上。

壹發,中三侯皆獲。

其功一也,而和者益多,尚歡樂也。矢揚觸,或有參中者。

 注「其功」至「中者」。○釋曰︰上文第二番、第三番,唯公得中三侯,皆釋獲。至此燕后復射,禮殺,臣與君同,是以鄭云「和者益多,尚歡樂也」。云「其功一也」者,謂三侯所中,皆是功,故云一也。云「矢揚觸,或有參中」者,卿大夫主射參侯,士主射豻侯,其中或揚觸,容中別侯,皆與釋。

主人洗,升自西階,獻庶子于阼階上,如獻士之禮。辯獻。降洗,遂獻左右正與內小臣,皆於阼階上,如獻庶子之禮。

庶子既掌正六牲之體,又正舞位,授舞器,與膳宰、樂正聯事。又掌國子戒令,教治世子之官也。左右正,謂樂正、僕人正也。位在中庭之左右。小樂正在頌磬之北,右也。工在西,即北面。工遷於東,則東面。大樂正在笙磬之北,左也。工在西,則西面。工遷於東,則北面。僕人正相大師,工升堂,與其師士降立於小樂正之北,北上。工遷於東,則陪其工後。國君無故不釋縣。二正,君之近官也。內小臣,奄人,掌君陰事陰令,后夫人之官也。獻三官於阼階,別內外臣也。同獻更洗,以時事不聯也。獻正下及內小臣,則磬人、鍾人、鎛人、鼓人、僕人師、僕人士,盡獻可知也。庶子、內小臣,位在小臣師之東,少退,西上。

 「主人」至「之禮」。○注「庶子」至「西上」。○釋曰︰云「小樂正在頌磬之北,右也。工在西,即北面」者,工在西,謂遷樂於下時,大師、少師、上工立於鼓北也。云「工遷於東,則東面」者,案上遷樂於東之時,直云大師、少師、上工皆東坫之東,不見小樂正從之,明留在西縣之北,東面向工矣。云「大樂正在笙磬之北,左也。工在西,則西面」者,案上文司射「東面命樂正」,單言樂正者,謂大樂正既東面命之,則大樂正元立於東矣,以其工在西階下,故知西面向之矣。云「工遷於東,則北面」者,案上文樂正及位,大師既西面,明樂正北面可知。是以《鄉射》工遷於東,西面北上,樂正北面立于其南,此亦與彼同北面也。云「國君無故不釋縣。二正,君之近官也」,言此者,人君路寢之廷樂縣不釋,樂正與僕人正同掌樂事,是君之近官也。云「同獻更洗,以時事不聯也」者,以其雖同獻於阼階上,獻有前后,故更爵洗之,是以云時事不聯也。云「庶子、內小臣,位在小臣師之東」者,案《公食》堂上夾北有宰夫,內宰在東北,此《射禮》堂上夾北無宰位,又案執事者堂上,又非樂人,不得在樂正位,以其與小臣師同名小臣,故知小臣師之東也。又云「少退,西上」者,見《公食》在宰東北少退,故知此亦少退。知西上者,以此位皆西上故也。

無算爵。

算,數也。爵行無次數,唯意所勸,醉而止。

 「無算爵」。○釋曰︰自此盡「無算樂」,論爵與樂恣意無數之事。

士也,有執膳爵者,有執散爵者。執膳爵者酌以進公,公不拜,受。執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賜。所賜者興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

席下,席西。

受賜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後飲。

酬之禮,爵代舉。今爵並行,嫌不代也。並行猶代者,明勸惠從尊者來。

 注「酬之」至「者來」。○釋曰︰凡行酬之法,轉爵遞飲,今膳、散兩有,宜得即飲,猶待公卒爵乃飲,猶代飲然。明惠從公來,嫌得即飲不代,故著嫌不卒爵然後飲,故曰嫌不代。

執膳爵者受公爵,酌,反奠之。

燕之歡在飲酒,成其意也。

 注「燕之」至「意也」。○釋曰︰云「燕之歡在飲酒」者,謂安燕之歡,正在於飲酒,故受公爵者更酌,反奠於公所,擬公更賜爵,是其歡燕成之意也。

受賜者興,授執散爵者。執散爵者乃酌行之。

與其所歡者。

唯受于公者拜。卒爵者興,以酬士于西階上。士升。大夫不拜乃飲,實爵。

乃猶而也。

 注「乃猶而也」。○釋曰︰鄭轉乃為而者,乃是緩辭,於禮不切,故為之也。

士不拜,受爵。大夫就席。士旅酌,亦如之。公有命徹冪,則賓及諸公卿大夫皆降,西階下北面,東上,再拜稽首。

命徹冪者,公意殷勤,欲盡酒。

公命小臣正辭,公答拜。大夫皆辟。升,反位。

升不成拜,於將醉正臣禮。

 注「升不」至「臣禮」。○釋曰︰於例,臣於堂下再拜稽首,得小臣以君命辭,其拜不成,當升成拜。今直升不成拜者,以其拜於下,是臣之正禮,故鄭云「於將醉正臣禮」。

士終旅於上,如初。

卿大夫降而爵止,於其反席卒之。

 注「卿大」至「卒之」。○釋曰︰上文卿大夫酬辯,始酬士,公命徹冪,公卿以下降而爵止,是以卿大夫升反席,士以下相酬而卒之。

無算樂。

升歌間合無次數,唯意所樂。

宵則庶子執燭於阼階上,司宮執燭於西階上,甸人執大燭於庭,閽人為燭於門外。

宵,夜也。燭,燋也。甸人,掌共薪蒸者。庭大燭,為其位廣也。為,作也,作燭俟賓出。

 「宵則庶子執燭」。○釋曰︰自此盡篇終,論禮畢容公卿出入之事。

賓醉,北面坐取其薦脯以降。

取脯,重得君之賜。

奏《陔》。

《陔夏》,樂章也,其歌《頌》類也。以鍾鼓奏之,其篇今亡。

賓所執脯,以賜鍾人于門內,遂出。

必賜鍾人,鍾人以鍾鼓奏《陔夏》,賜之脯,明雖醉,志禮不忘樂。

 「賓所」至「遂出」。○釋曰︰案《鄉飲酒》、《鄉射》賓出無取脯賜鍾人之事者,彼是臣禮,此為君法,故詳略不同。

卿大夫皆出。

從賓出。

公不送。

臣也,與之安燕交歡,嫌亢禮也。

 「公不送」。○注「臣也」至「禮也」。○釋曰︰案《燕義》云︰「使宰夫為獻主,臣莫敢與君亢禮。」曏來安燕交歡,君若送之,是臣與君亢禮,故君不送賓也,故《燕禮》注云「賓禮訖臣禮」是也。

公入,《驁》。

《驁夏》,亦樂章也。以鍾鼓奏之,其詩今亡。此公出而言入者,射宮在郊,以將還為入。燕不《驁》者,於路寢,無出入也。

 「公入驁」。○注「驁夏」至「入也」。○釋曰︰云「《驁夏》,亦樂章也」者,案《周禮.鍾師》有《九夏》,皆樂章,其中有《驁夏》,如《陔夏》,故云亦樂章也。云「以鍾鼓奏之」者,案《鍾師》「以鍾鼓奏《九夏》」,鄭云︰「先擊鍾,次擊鼓。」故云以鍾鼓奏之。云「其詩今亡」者,鄭注《鍾師》云︰「《九夏》皆詩篇名,《頌》之族類也。此歌之大者,載在樂章,樂崩亦從而亡,是以《頌》不能具。」是其今亡。云「此公出而言入者,射宮在郊,以將還為入」者,天子射在虞庠,周之國小在西郊,案《鄉射》記「於郊則閭中」,鄭注云諸侯「大學在郊」。是諸侯大射所,故言入者,射宮在郊,以將還為入也。鄭知燕在路寢者,《燕禮》記云「燕朝服於寢」,與群臣賓客燕不合在燕寢,故知從路寢也。此篇所解多不具者,以其諸侯大夫射先行燕禮,大射三番多依《鄉射》,是以與禮同者,於此不復重釋之也。

□《儀禮注疏》□注 漢.鄭 玄□疏 唐.賈公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