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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Jack 在 週五, 10/05/2012 - 21:2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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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閽人寺人

閽人寺人屬于冢宰,則內廷無亂政之人,九嬪世婦屬于冢宰,則後宮無盛色之事。大宰之于王不惟位之治國,而亦誨之齊家者也。自漢以來惟諸葛孔明為知此義。故其上表後主,謂宮中府中俱為一體,而宮中之事,事無大小,悉以咨攸之、禕、允三人。于是後主欲釆擇以充後宮,而終執不聽宦人黃皓。終允之世,位不過黃門丞,蜀志董允傳。可以為行周禮之效矣。後之人君,以為此吾家事,而為之大臣者亦以為天子之家事,人臣不敢執而問也。其家之不正而何國之能理乎?魏楊阜為少府,上疏欲省宮人,乃召御府吏問後宮人數。吏曰禁密不得宣露。阜怒杖吏一百,數之曰:國家不與九卿為密,反與小吏為密乎?然後知閽寺嬪御之繫于天官。周公所以為後世慮至深遠也!

漢承秦制,有少府之官,中書謁者、黃門、鉤盾、尚方、御府、永巷、內者、宦者,八官。令丞、諸僕射、署長、中黃門皆屬焉。然則奄寺之官猶隸于外廷也。

2. 正月之吉

大司徒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國都鄙。註云,周正月朔日。大宰註同。正歲令于教官,註云,夏正月朔日。凌人註同。 州長,既以正月之言讀法,又以正歲讀法如初。註云,因此四時之正重申之。即此是古人三正並用之驗。逸周書周月解曰:亦越我周改正,以垂三統。至于敬授民時,巡狩烝享,猶自夏焉。正謂此也。如左氏桓公五年傳云,凡祀,啟蟄而郊,龍見而雩,始殺而嘗,閉蟄而烝之類是也。豳詩七月一篇之中凡言月者皆夏正,凡言日者皆周正,一之日觱發,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傳曰:一之日周正,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

北史李業興傳,天平四年,使梁。梁武帝問,尚書正月上日受終文祖,此時何正?業興對曰:此夏正月。梁武帝問,何以得知?業興曰:案尚書中候運衡篇云,日月營始,故知夏正。又問堯時以前何月為正?業興對曰:自堯以上書典不載,實所不知。梁武又云,寅賓出日,即是正月,日中星鳥,以殷仲春,即是二月。此出堯典,何得云堯時不知用何正?業興對曰:雖三正不同,言時節者皆據夏時正月,周禮,仲春二月會男女之無夫家者。雖是周書,亦夏時堯之日月。亦當如此。

3. 木鐸

金鐸所以令軍中,木鐸所以令國中。此先王仁義之用也。一器之微而剛柔別焉,其可以識治民之道也與?

鼓吹軍中之樂也,非統軍之官不用,陳蔡徵為吏部尚書,啟後主借鼓吹,後主謂所司曰:鼓吹軍樂,有功乃授。今則文官用之,王世貞觚不觚錄,言先朝之制,惟總兵官列營始舉炮奏鼓吹。嘉靖後巡撫乃倣而行之。士庶人用之,僧道用之,金革之器徧于國中,而兵繇此起矣。晉書,司馬恬為御史中丞,值海西廢。簡文帝登阼,未解嚴。大司馬桓溫屯中堂,吹警角,恬奏劾溫大不敬,請科罪。今制雖授鉞遣將,亦不舉炮鼓吹。而士庶吉凶之禮及迎神賽會,反有鼓吹者。 景泰六年,華陽王友揮遣千戶齎奏赴京,並買喇吧號笛銅鑼等物,奉劾切責,以為此行師之具,于王何用?當時遵守祖訓如此,以後法禁行弛,庶民皆得用矣。

後魏孝武永熙中,諸州鎮各給鼓吹。尋而高歡舉兵,魏分為二。唐自安史之亂,邊戍皆得用之,故杜甫詩云,萬方聲一概,吾道竟何之?粗厲之音形為亂象,先王之制所以軍容不入國也。

詩有瞽,箋云,蕭編小竹管,如今賣餳俗作糖。者所吹也。周禮小師註同。漢時賣餳止是吹竹,今則鳴金。

4. 稽其功緒

已成者謂之功,未竟者謂之緒。說文,緒絲端也。記曰:武王纘大王王季文王之緒。

5. 六牲

古之為禮以祭祖燕享,故六牲之掌特重,執豕于牢,稱公劉也。爾牲則具,美宣王也。至于鄰國相通,則葛伯不祀。湯使遺之牛羊。而衛戴公之廬于曹,齊桓歸之牛羊豕雞狗皆三百。其平日國君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而用大牲則卜之,以求其吉。故左氏載齊國之制,公膳止于雙雞。而詩人言賓客之設不過兔首炰鱉之類。古人之重六牲也如此。自齊靈公伐萊,萊人使正輿子賂之,索馬牛皆百匹。而吳人徵魯百牢,始于貪求,終于暴殄。于是范蠡用其霸越之餘謀以畜五牸,而澤中千足彘。得比封君。孳畜之權不在國而在民矣。

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禴祭。秦德公用三百牢于鄜畤,而王莽末年自天地六宗以下至諸小鬼神,凡千七百,所用三牲鳥獸三千餘種。後不能備,迺以雞當鶩雁,犬當麋鹿。

6. 邦饗耆老孤子

春饗孤子以象物之方生,秋饗耆老以象物之既成。然而國中之老者孤者多矣,不可以徧饗也。故國老庶老則饗之,而其他則養于國養于鄉而已。王制死事之孤則饗之,而其他則養幼少存諸孤而已。月令一以教孝,一以勸忠。先王一舉事而天道人倫備焉。此禮之所以為大也與。

7. 醫師

古之時庸醫殺人,今之時庸醫不殺人,亦不活人,使其人在不死不活之間,其病日深而卒至于死。夫藥有君臣,人有強弱;有君臣則用有多少,有強弱則劑有半倍。多則專,專則其效速。倍則厚,厚則其力深。今之用藥者大抵雜泛而均停,既見之不明,而又治之不勇,病所以不能愈也。而世但以不殺人為賢,豈知古之上醫不能無失。周禮,醫師歲終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是十失三四古人猶用之。而淳于意之對孝文尚謂時時失之,臣意不能全也。易曰:裕父之蠱,往見吝。奈何獨取夫裕蠱者?以為其人雖死,而不出于我之為。嗚呼!此張禹之所以亡漢,李林甫之所以亡唐也。朱文公與劉子澄書所論四君子湯,其意亦略似此。

唐書許胤宗言,古之上醫惟是別脈,脈既精別,然後識病。夫病之與藥有正相當者,惟須單用一味,直攻彼病。藥力既純,病即立愈。今人不能別脈,莫識病源,以情臆度,多安藥味。譬之于獵,未知兔所,多發人馬,空地遮圍,冀有一人獲之。術亦疏矣。假令一藥偶然當病,他味相制,氣勢不行,所以難差,諒由于此。後漢書,華陀精于方藥,處齊不過數種。夫師之六五,任九二則吉,參以三四則凶。是故官多則亂,將多則敗。天下之事亦猶此矣。

8. 造言之刑

舜之命龍也曰:朕聖讒說殄行,震驚朕師,故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造言之刑,次于不孝不弟,而禁暴氏掌誅庶民之作言語而不信者。至于訛言莫懲而宗周滅矣。

9. 國子

世子齒于學,自后夔之教胄子而已然矣。師氏以三德教國子,保氏掌養國子以道,而教之六藝。而王世子不別置官,是世子之與國子齒也。是故諸子掌國子之倅,國有大事,則帥國子而致于太子。惟所用之非平日相習之深,焉能得其用乎?後世乃設東宮之官,而分其職秩。于是有內外宮朝之隔,而先王之意失矣。

10. 死政之老

死國事者之父,如史記平原君傳,李同戰死,封其父為李侯。後漢書獨行傳,小吏所輔扞賊代縣令死,除父奉為郎中。蜀志龐統傳,統為流矢所中卒,拜其父議郎,遷諫議大夫是也。若父子並為王臣,而特加恩遇。如光武之于伏隆,本朝之于張五典天啟初,張銓以御史死邊,加其父五典至兵部尚書。又不可以常格論矣。

11. 凶禮

大宗伯以凶禮哀邦國之憂,其別有五,曰死亡、凶札、禍烖、圍敗、寇亂。是古之所謂凶禮者,不但于死亡,而五服之外有非喪之喪者,緣是而起也。記曰:年不順成,天子素服,乘素車,食無樂。又曰:年不順成,君衣布搢本。周書曰:大荒,王麻衣以朝,朝中無采衣。此凶札之服也。司服大札大荒大烖素服。註曰:大烖,水火為害,君臣素服縞冠,若晉伯宗哭梁山之崩。春秋新宮災。三日哭,此禍災之服也。記曰:國亡大縣邑,公卿大夫士厭冠哭于太廟。又曰:軍有憂則素服哭于庫門之外。大司馬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春秋傳,秦穆公敗于殽,素服郊次鄉師而哭。此圍敗之服也。呂氏春秋,公孫龍對趙惠王曰:今藺離石入秦,而王縞素出總。是戰國時猶行此禮。若夫曲禮,言士大夫去國,素衣素裳素冠(編者按,素冠二字據曲禮補。刻本不缺)。徹緣鞮屨,素篾乘髦馬。孟子言三月無君則吊,而季孫之會荀躒,練冠麻衣。此君臣之不幸而哀之者矣。秦姬之逆晉侯,免服衰絰。衛侯之念子鮮,稅服終身。此兄弟之不幸而哀之者矣。楚滅江而秦伯降服出次。越圍吳而趙孟降于喪食。此與國之不幸而哀之者矣。漢書高帝紀,秦王子嬰素車白馬。應邵曰:喪人之服。先王制服之方固非一端而已。記有之曰:無服之喪,以蓄萬邦。杜氏通典,以賑撫諸州水旱蟲災,勞問諸王疾苦,編于凶禮之首。

12. 不入兆域

冢人,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註,戰敗無勇,投諸塋外以罰之。左氏趙簡子所謂桐棺三寸,不設屬辟。素車白馬無入于兆。而檀弓死而不弔者三,其一曰畏,亦此類也。莊子,戰而死者,其人之葬也,不以翣資。崔本作翣杴。杴音坎,謂先人墳墓也。若敝無存死,而齊侯三襚之,與之犀軒與直蓋,而親推之三。童汪踦死,而仲尼曰能執干戈以衛社稷,可無殤也。豈得以此一概?隋文帝仁壽元年詔曰:投生殉節,自古稱難。殞身王事,禮加二等。而世俗之徒不達大義,致命戎旅,不入兆域,虧孝子之意,傷人臣之心。興言念此,每深愍歎。且入廟祭祀,並不廢闕,何至墳塋獨在其外。自今以後,戰亡之徒宜入墓域。可謂達古人之意。又考晉趙文子與叔譽觀乎九原,而有陽處父之葬。則得罪而見殺者亦未嘗不入兆域也。左傳襄公二十九年,齊人葬莊公于北郭。註引兵死不入兆域。

13. 樂章

詩三百篇皆可以被之音而為之樂。自漢以下乃以其所賦五言之屬為徒詩,而其協于音者則為樂府。宋以下則其所謂樂府者亦但擬其辭而與徒詩無別。于是乎詩之與樂判然為二。不特樂亡而詩亦亡。

古人以樂從詩,今人以詩從樂。古人必先有詩而後以樂和之。舜命夔教胄子,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是以登歌在上而堂上堂下之器應之。是之謂以樂從詩。宋國子丞王晉言,古者既作詩從而歌之,然後以聲律協和而成曲。自歷代至于本朝,雅樂皆先製樂章而後成譜。崇寧以後,乃先製譜後命辭。于是辭律不相諧協,且與俗樂無異。 朱子曰:詩之作本言志而已。方其詩也,未有歌也。及其歌也,未有樂也。以聲依永,以律和聲。則樂乃為詩而作,非詩為樂而作也。詩出乎志者也。樂出乎詩者也。詩者其本,而樂者其末也。古之詩大抵出于中原諸國,其人有先王之風,諷誦之教。其心和,其辭不侈,而音節之間往往合于自然之律。楚辭以下即已不必盡諧。文心雕龍言楚辭韻訛實繁。降及魏晉,羌戎雜擾,方音遞變,南北各殊。故文人之作,多不可以協之音。而名為樂府,無以異于徒詩者矣。元稹言樂府等題,除鐃吹橫吹郊祀清商等詞。在樂志者,其餘木蘭仲卿四愁七哀之類,亦未必盡播于管絃也。人有不純,而五音十二律之傳于古者,至今不變。于是不得不以五音正人聲,而謂之以詩從樂。以詩從樂非古也,後世之失,不得已而為之也。

漢書武帝舉司馬相如等數十人,造為詩賦,略論律呂,以合八音之調,作十九章之歌。夫曰略論律呂以合八音之調,是以詩從樂也。後代樂章皆然。

安世房中歌十七章,郊祀歌十九章,皆郊廟之正樂,如三百篇之頌。其他諸詩所謂趙代秦楚之謳,如列國之風。

十九章司馬相如等所作,略論律呂,以合八音者也。趙代秦楚之謳,則有協有否。以李延年為協律都尉,釆其可協者以被之音也。

樂府中如清商清角之類,以聲名其詩也。如小垂手大垂手之類,以舞名其詩也。以聲名者必合于聲,以舞名者必合于舞。至唐而舞亡矣。至宋而聲亡矣。于是乎文章之傳盛而聲音之用微。然後徒詩興而樂廢矣。

歌者為詩,擊者拊者吹者為器,合而言之謂之樂。對詩而言,則所謂樂者八音,興于詩,立于禮,成于樂是也。分詩與樂言之也。專舉樂則詩在其中。吾自衛反魯然後樂正,雅頌各得其所是也,合詩與樂言之也。

鄉飲酒禮,工四人二瑟。註,二瑟二人鼓瑟。則二人歌也。古人琴瑟之用皆與歌並奏,故有一人歌一人鼓瑟者。若漢文帝使慎夫人鼓瑟,上自倚瑟而歌是也。師古曰:倚瑟即今之以歌合曲也。亦有自鼓而自歌。孔子之取瑟而歌是也。若乃衛靈公聽新聲于濮水之上,而使師延寫之,則但有曲而無歌。此後世徒琴之所由興也。

言詩者大率以聲音為末藝,不知古人之學自六藝始。孔子以游藝為學之成。後人之學好高,以此為瞽師樂工之事,遂使三代之音不存于兩京,兩京之音不存于六代,而聲音之學遂為當今之絕藝。

七月流火,天文也,相其陰陽地理也。四矢反兮,射也。兩驂如舞,御也。止戈為武,皿蟲為蠱,書也。干乘三去,亥有二首六身,數也。古之時人人知之,而今日遂為絕學。且曰藝而已矣,不知之無害也。此近代之儒所以自文其空疏也。

14. 斗與辰合

周禮大司樂註,此據十二辰之斗建與日辰相配合,皆以陽律為之主,陰呂來合之。是以大師云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黃鍾,子之氣也,十一月建焉而辰在星紀。大呂,丑之氣也,十二月建焉,而辰在玄枵。故奏黃鍾歌大呂以祀天神。今五行家言子與丑合。大蔟,寅之氣也,正月建焉,而辰在娵訾。應鍾,亥之氣也,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故奏大蔟,歌應鍾,以祀地祗。寅與亥合。 南齊書禮志,太常丞何禋之議禮,孟春之月,擇元辰躬耕帝藉。鄭注云,元辰蓋郊後吉亥也。五行說十二辰為六合。寅與亥合,建寅月東耕,取月建與日辰合也。姑洗,辰之氣也,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梁。南呂,酉之氣也,八月建焉,而辰在壽星。故奏姑洗,歌南呂以祀四望。辰與酉合蕤賓,午之氣也,五月建焉,而辰在鶉首。林鍾,未之氣也,六月建焉,而辰在鶉火。故奏蕤賓歌函鍾林鍾也以祭山川。午與未合仲呂,己之氣也,四月建焉,而辰在實沈。夷則,申之氣也,七月建焉,而辰在鶉尾。故奏夷則歌小呂仲呂也以享先妣。巳與申合夾鍾,卯之氣也,二月建焉,而辰在降婁。無射,戌之氣也,九月建焉,而辰在大火。故奏無射歌夾鍾,以享先祖。卯與戌合太玄經所謂斗振天而進,日違天而退,先王作樂以象天地,其必有以合之矣。

15. 凶聲

凡建國禁其淫聲過聲凶聲慢聲。凶聲如殷紂好為北鄙之聲,所謂亢厲而微末,以象殺伐之氣者也。註謂亡國之聲,若桑間濮上。此則一淫聲已該之矣。

16. 八音

先王之制樂也,具五行之氣。夫水火不可得而用也。故寓火于金,寓水于石。鳧氏為鍾,火之至也。泗濱浮磬,水之精也。石生于土,而得夫水火之氣。火石多水石少,泗濱磬石得水之精者也,故浮。用天地之情以制器,是以五行備而八音諧矣。

土鼓樂之始也,陶匏祭之大也。二者之音非以悅耳,存其質也。國語伶州鳩曰:匏竹利制。又曰匏以宣之,瓦以贊之。今之大樂久無匏土二音。舊唐書音樂志,笙女媧氏造,列管于匏上,內簧其中。今之笙竽並以木代匏而漆之,無匏音矣。 宋葉少蘊避暑錄話,大樂舊無匏土二音。笙以木刻其本,而不用匏。塤亦木為之。元史,匏以斑竹為之。而八音但有其六矣。熊氏謂匏音而亡清廉忠敬者之不多見。吾有感于其言。元熊朋來五經說曰:八首之有笙,宜以竹稱,而乃以匏稱,是所重在匏也。古者造笙必以曲沃之匏,汶陽之竹。漢太學槐市各持方物,列磬懸匏。 八音之匏于卦為艮,于風為融,于氣為立春。匏音啾以立清,闕之則清廉者鮮矣。匏音正則人思敬.不正則忠敬者鮮矣。為禮樂之官者,尚申請而改正之。

17. 用火

有明火有國火,明火以陽燧取之于日,司烜氏近于天也。故卜于祭用之。董氏大祝大司寇。國火取之五行之木,司爟近于人也,故烹飪用之。

古人用火必取之于木,而復有四時五行之變。素問黃帝言壯火散氣,少火生氣,季春出火,貴其新者少火之義也。今人一切取之于石,其性猛烈而不宜人;疾疢之多,年壽之減,有自來矣!詳見第三十卷介子推條。

邵氏學史曰:古有火正之官。語曰:鑽燧改火,此政之大者也。所謂光融天下者于是乎在。史記楚世家,重黎為帝嚳火正,能光融天下,命曰祝融。周禮司烜氏所掌,及春秋宋衛陳鄭所紀者,政皆在焉。今治水之官猶夫古也,而火獨缺焉。飲知擇水而烹不擇火,以祭以養謂之備物,可乎?或曰庭燎則有司矣。雖然此火之末也。

18. 涖戮于社

大司寇大軍旅涖戮于社。註,社謂社主在軍者也。書甘誓,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孔安國云,天子親征必載遷廟之祖主及社主行。有功則賞祖主前,示不專也。不用命奔北者,則戮之于社主前。社主陰,陰主殺,親祖嚴社之義也。記曰:社所以神地之道,意古人以社為陰主,若其司刑殺之柄者。故祭勝國之社則士師為之尸。而王莽之將亡,赦城中囚徒授兵,殺豨飲其血。曰有不為新室者,社鬼記之。宋襄公季平子皆用人于社。而亡曹之夢亦曰立于社宮。宰我戰慄之對,有自來矣。

19. 邦朋

士師掌士之八成,七曰為邦朋。太公對武王,民有十大,而曰民有百里之譽,千里之交,六大也。又曰一家害一里,一里害諸侯,諸侯害天下。嗟乎!此太公之所以誅華士也。世衰道微,王綱弛于上,而私黨植于下,故箕子之陳洪範,必皇建其有極,而後庶民人無淫朋比德。

易泰之九二曰朋亡。渙之六四曰渙其群,元吉。莊子,文王寓政于臧丈人,而列士壞植散群。

荀悅論曰:言論者計薄厚而吐辭,選舉者度親疏而舉筆。苞苴盈于門庭。聘問交于道路,書記繁于公文,私務眾于官事,世之弊也。古今同之,可為太息者此矣!

20. 王公六職之一

坐而論道,謂之王公,王亦為六職之一也。未有無事而為人君者。故曰天子一位。

21. 奠摯見于君

士冠,上之嫡子繼父者也。故得奠摯見于君。庶子不得見君,左傳昭公四年,仲與公御萊書觀于公,叔孫怒而逐之,是也。

22. 主人

主人爵弁纁裳緇袘。註,主人壻也。壻為婦主。主人筵于戶西。註,主人女父也,親迎之禮自夫家而行,故壻稱主人。至于婦家則女父又當為主人,故不嫌同辭也。女父為主人則壻當為賓,故曰賓東面答拜。註,賓壻也。對女父之辭也。至于賓出而婦從,則變其文而直稱曰壻。壻者對婦之辭也。曰主人,曰賓,曰壻,一人而三異其稱,可以見禮時為大,而義之由內矣。

23. 辭無不腆無辱

歸妹,人之終始也。先王于此有省文尚質之意焉。故辭無不腆無辱。賓不稱幣不善,主人不謝來辱。告之以直信,曰先人之禮而已。所以立生民之本而為嗣續之基,故以內心為主而不尚乎文辭也。非徒以教婦德而已。

24. 某子受酬

鄉飲酒禮,某子受酬。註,某者眾賓姓也。鄉射禮某酬某子。註,某子者氏也。古人男子無稱姓者,從鄉射禮註為得。如左傳叔孫穆子言叔仲子子服子之類。士婚禮,皇舅某子。此或謚或字之稱,與聘禮皇考某子同。疏以為若張子李子,婦人內夫家,豈有稱其舅為張子李子者哉?

25. 辯

鄉飲酒禮,鄉射禮,其于旅酬皆言辨,註云,辯眾賓之在下者。此辯非辨察之辨,古字辯與徧通。經文言辯者非一。燕禮註,今辯文皆作徧是也。曲禮,主人延客食胾,然後辯殽。內則,子師辯告諸婦諸母名。宰辯告諸男名。玉藻,先飯辯嘗羞飲而俟。樂記,其治辯者其禮具。註,辯,徧也。左傳定公八年,子言辯舍爵于季氏之廟而出。註,辯猶周徧也。史記禮書,瑞應辯至。

26. 須臾

寡君有不腆之酒,請吾子之與寡君須臾焉,使某也以請。古者樂不踰辰,燕不移漏,故稱須臾。言不敢久也。記曰:飲酒之節,朝不廢朝,莫不廢夕。而書酒誥之篇曰:在昔殷先哲王迺畏天顯小民,經德秉哲。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是豈待初筵之規,三爵之制,而後不得醉哉?

27. 飱不致

聘禮管人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蕵不致,賓不拜,沐浴而食之。即孟子所謂廩人繼粟,庖人繼肉,不以君命將之,恐勞賓也。

28. 三年之喪

今人三年之喪有過于古人者三事。禮記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荀子同。檀弓曰: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王肅云,是祥之月而禫,禫之明月可以樂矣。又曰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爾責于人終無已。夫三年之喪亦巳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踰月則其善也。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春秋閔公二年公羊傳曰:三年之喪實以二十五月。白虎通,三年之喪,再期二十五月。後漢書陳忠疏言,先聖緣人情而著其節制。服二十五月。淮南子飭喪紀高誘註,紀數也,二十五月之數也。孔安國曰:傳太甲篇云,湯以元年十一月崩,至此二十六月。三年服闋。鄭玄謂二十四月再期,其月餘日不數,為二十五月。中月而禫,則空月為二十六月。出月禫祭,為二十七月。與王肅異。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大祥。太常孔美,博士趙恬等以為禫在二十七月。其年四月祫祭。散騎常侍王肅、博士樂祥等以為禫在祥月,其年二月祫祭。晉武帝時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駮鄭禫二十七月之失,為六徽三驗。博士許猛扶鄭義,作釋六徵解三驗,以二十七月為得。並見魏書禮志。按三年問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今從鄭氏之說,三年之喪必二十七月。宋武帝永初元年十月辛卯,改晉所用王肅祥禫二十六月儀,依鄭玄二十七月而後除。其過于古人一也。儀禮喪服篇曰: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履。期者父在為母。傳曰:何以為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禮記雜記下篇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註云,此謂父在為母也。喪大記曰: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又曰期居廬終喪,不御于內者,父在為母為妻。喪服四制曰:資于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服問曰: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服其功衰。徐師曾集註曰:三年之喪謂父喪也,期之喪母喪也。賈公彥喪服疏所云,父卒三年之內而母卒,仍服期。必父服既除而遭母喪,乃得伸三年也。喪服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稱矣。今從武后之制,亦服三年之服。自唐以前禮制,父在為母一周除靈,三年心喪。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天后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從之。玄宗開元五年,右補闕盧履冰上言,孝莫大于嚴父,故父在為母服齊衰周,心喪三年。情已申而禮殺也。則天皇后改服齊衰三年,請復其舊。上下其議。左散騎常侍褚無量以履冰議為是。諸人爭論,連年不決。七年八月辛卯,敕自今五服並依喪服傳文。然士大夫議論猶不息。行之各從其意。無量嘆曰:聖人豈不知母恩之厚乎。厭降之禮,所以明尊卑異戎狄也。俗情膚淺,不知聖人之心。一紊其制誰能正之?二十年,中書令蕭嵩改修五禮,復請依上元敕父在為母齊衰三年。從之。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起自開元禮。然其時盧懷慎以母憂起服為兵部侍郎。張九齡以母憂起復中書侍郎同平章事。邠王守禮,以母憂起復左金吾衛將軍。嗣鄂王邕以母憂起復衛尉卿。而得終禮制者,惟張說韓休二人。則明皇固己崇其文而廢其實矣。今制父在為母斬衰三年。按太祖實錄,洪武七年九月庚寅,貴妃孫氏薨,命吳王橚服慈母服斬衰三年,以主喪事。敕皇太子諸王皆服期,乃命翰林學士宋濂等修孝慈錄,立為定制。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其庶母皆斬衰杖期。十一月壬成朔書成。此則當時別有所為,而未可為萬世常行之道也。其過于古人二也。喪服篇又曰:不杖麻履者婦為舅姑。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檀弓上篇曰: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夫子誨之髽,曰:爾毋從從爾,爾毋扈扈爾。蓋榛以為筓,長尺而總八寸。正義謂以其為期之喪而殺于斬衰之服。喪服小記曰: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其餘則否。今從後唐之制,婦為舅姑亦服三年。宋史乾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言,按律及儀禮喪服傳,開元禮,五禮精義,三禮圖等書所載,婦為舅姑服期。近代時俗多為重服,望加裁定。右僕射魏仁浦等奏曰:按禮內則,內婦事舅姑如事父母,則舅姑如父母一也。而古禮有期年之說。至于後唐,始定三年之喪。竊以三年之內,几筵尚存,豈可夫居苫塊之中,婦被綺紈之飾?夫婦齊禮,哀樂不同。求之人情,實傷理本。況婦為夫有三年之服,于舅姑止服期年,是尊夫而卑舅姑也。孝明皇后為昭憲太后服喪三年,足以為萬世法。望自今婦為舅姑服並如後唐之制,三年斬衰,一從其夫。詔從之。 何孟春餘冬序錄引唐李涪論曰:喪服傳,婦為舅姑齊衰五升布,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禫後門庭尚素,婦服青縑衣,以俟夫之終喪。習俗以婦之服青縑謂其尚在喪制,故因循亦同夫之喪紀,再周而後吉。貞元十一年,河中府倉曹參軍蕭據狀稱,堂兄姪女,適李氏,壻見居喪。今時俗婦為舅姑服三年,恐為非禮。請禮院詳定。下詳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岩議曰:開元禮五服制度,婦為舅姑及女子適人為其父母,皆齊衰不杖期。蓋以為婦之道專一不得自達,必繫于人。故女子適人服夫以斬,而降其父母。喪服篇曰: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傳曰: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二斬者何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先聖格言歷代不敢易。以此論之,父母之喪尚上周歲,舅姑之服無容三年。今之學者不本其義,輕重紊亂,寖以開元禮玄宗所修布在有司,頒行天下,伏請正牒以明典章。李岩之論可謂正矣。宋朝貽謀錄,乾德三年,詔舅姑之喪,婦從其夫齊斬三年,遂為定制。宋人蓋未講服青縑之制故也。其過于古人三也。皆後儒所不敢議。非但因循國制,亦畏宰我短喪之譏。若乃日月雖多,而哀戚之情不至焉,則不如古人遠矣。

古人以祥為喪之終。中月而禫,則在除服之後。故喪服四制,言祥之日鼓素琴,示民有終也。檀弓言,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有子蓋既祥而絲屨組纓。又曰: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自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孔子言踰月則其善。而孟獻子禫,縣而不樂。孔子曰:獻子加于人一等矣。于是自禫而後而謂之終喪。

王肅據三年問,二十五月而畢。檀弓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之文,謂為二十五月。鄭玄據服問,中月而禫之文,謂為二十七月。註云,中月,間一月也。正議引喪服小記云,妾祔于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祔。又學記云,中年考校。皆以中為間。二說各有所據。古人祭當卜日,小祥卜于十三月之日,大祥卜于二十五月之日,而禫則或于大祥之月,是月或移大祥之後間一月。中月自禮記之時而行之,已不同矣。

孝經援神契曰:喪不過三年,以期增倍。五五二十五月以義斷仁,示民有終。故漢人喪服之制謂之五五。堂邑令費鳳碑曰:菲五五,縗杖其未除。洪氏曰:菲五五者,居喪菲食二十五月也。此取論語菲飲食字。隋書姚察傳所謂蔬菲。巴郡太守樊敏碑曰:遭離母憂,五五斷仁是也。

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三年。此從子制之也。父在為母齊衰杖期,此從夫制之也。家無二尊,而子不得自專,所謂夫為妻綱,父為子綱。審此可以破學者之疑,而息紛紜之說矣。

父在為母雖降為期,而心喪之實未嘗不三年也。如後魏彭城王勰毀瘠,三年弗參吉慶,乃謂之心喪。傳曰:父必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正義曰:左氏昭公十五年傳,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據太子與穆后,天子為后亦期,而言三年喪者,據達子之志而言,故並謂之三年也。 唐太宗貞觀元年詔有云,妻喪達制之後者,即用此傳文。假令娶于三年之內,將使為之子者何服以見?何情以處乎?理有所不可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申其父之不娶于三年,聖人所以損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

檀弓上篇,伯魚之母死,期而猶哭。夫子聞之曰:誰與哭者?門人曰鯉也。夫子曰嘻其甚也。伯魚聞之,遂除之。此自父在為母之制當然。疏以為出母者非。

喪服小記曰: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山陰陸氏曰:在父之室,為未娶者也。并禫祭不舉厭也。

唐時武韋二后皆以婦乘夫,欲除三綱變五服,以申尊母之義。故高宗上元元年十二月壬寅,天后上表請父在為母服齊衰三年。中宗神龍元年五月丙申,皇后表請天下士庶為出母三年服。其意一也。彼且欲匹二聖于天皇,陪南郊以亞獻,而況區區之服制乎?盧履冰表言,原夫上元肇年,則天已潛秉政,將圖僣篡,預自崇加,請升慈愛之喪以抗尊嚴之禮。雖齊斬之儀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數年之間尚未通用。天皇晏駕,中宗蒙塵,垂拱之末果行聖母之偽符,載初之元遂啟易代之深釁。孝和雖仍反正,韋氏復效晨鳴。孝和非意暴崩,韋氏旋即稱制。易曰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斯之謂矣。臣謹尋禮意,防杜實深。若不早圖刊正,何以垂戒于后?玄宗開元七年八月癸丑,敕周公制禮,歷代不刊,子夏為傳,孔門所受。格條之內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指天后所定。此有為而為,非尊獻之義。與其改作,不如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舊文,可謂簡而當矣。奈何信道不篤,朝令夕更?至二十四年又從韋韜之言,加舅母堂姨舅之服。天寶六載又令出母終三年之服。詳舊書禮儀志。而太和開元之世遂使駙馬為公主服斬衰三年。文宗紀,杜悰傳。禮教之淪有繇來矣!

自古以來,姦人欲蔑先王之禮法而自為者,必有其漸。天后父在為母齊衰三年之請,其意在乎臨朝也。故中宗景龍二年二月庚寅,大赦天下,內外五品已上母妻各加邑號一等。無妻者聽授其女。而安樂公主求立為皇太女,送進鴆于中宗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為改嫁母服喪三年。洪武七年,雖定為母斬衰三年之制。而孝慈皇后之喪,次年正旦,皇太子親王駙馬俱淺色常服,則尊厭之禮未嘗不用也。惟夫二十七月之內不聽樂。不昏嫁,不赴舉,不服官。此所謂心喪,固百世不可改矣。

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后為祖母後者三年。鄭氏曰: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此祖母之喪厭于祖父者也。

婦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不貳斬也。然而心喪則未嘗不三年矣。故曰與更三年喪不去。

吳幼清服制考詳序曰:凡喪禮制為斬齊功緦之服者,其文也。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者,其實也。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文,是為情文之稱。徒服其服而無其實,則與不服等爾。雖不服其服而有其實者,謂之心喪。心喪之實有隆而無殺,服制之文有殺而有隆,古之道也。愚嘗謂服制當一以周公之禮為正。後世有所增改者,皆溺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為母齊衰三年,而父在為母杖期,豈薄于其母哉?蓋以夫為妻之服既除,則子為母之服亦除,家無二尊也。子服雖除而三年居喪之實如故,則所殺者三年之文而已,實固未嘗殺也。女子子在室為父斬,既嫁則為夫斬,而為父母期。蓋曰子之所天者父,妻之所天者夫,嫁而移所天于夫,則降其父。婦人不二斬者,不貳天也。降己之父母而期,為夫之父母亦期,期之後夫未除服婦已除服,而居喪之實如其夫。是舅姑之服期而實三年也。豈必從夫服斬而後為三年哉?喪服有以恩服者,有以義服者,有以名服者。恩者子為父母之類是也,義者婦為舅姑之類是也,名者為從父從子之妻之類是也。從父之妻名以母之黨而服,從子之妻名以婦之黨而服,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黨,其無服者推而遠之也。然兄弟有妻之服,己之妻有娣姒婦之服,一家老幼俱有服,己雖無服必不華靡于其躬,宴樂于其室,如無服之人也。同爨有服緦,同爨服緦,為從母之夫、舅之妻,與己同爨者爾。此所引似汎言之矣。朋友尚加麻,鄰喪里殯猶無相杵巷歌之聲,奚獨于兄嫂弟婦之喪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古人制禮之意必有在,而未易以淺識窺也。夫實之無所不隆者仁之至,文之有所或殺者義之精,古人制禮意蓋如此。後世父在為母三年,婦為舅姑從齊並三年,為嫂有服,為弟婦亦有服,意欲加厚于古,而不知古者子之為母婦之為舅姑、叔之于嫂未嘗薄也。愚故曰此皆溺于其文昧乎其實,而不究古人制禮之意者也。古人所勉者喪之實也,自盡于己者也。後世所加者喪之文也,表暴于人者也。誠偽之相去何如哉。

29. 繼母如母

繼母如母,以配父也。慈母如母,以貴父之命也。然於其黨則不同矣。服問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鄭氏註曰:雖外親,亦無二統。夫禮者所以別嫌明微,非聖人莫能制之,此類是矣。喪服小記,為慈母之父母無服。

30. 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此因為人後而推言之。所後者有七等之親,皆當如禮而為之服也。所後之祖我之曾祖也,父母我之祖父母也,妻我之母也,妻之父母我之外祖父母也,因妻而及,故連言之,取便文也。昆弟我之世叔父也。昆弟之子我之從父昆弟也。若及也,若子我之從父昆弟之子也。正義謂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者,非。鄭以若子為如親子,但篇末又有兄弟之子若予之文當同一解。

31. 女子子在室為父

鄭氏註言在室者關已許嫁。關該也,謂許嫁而未行,遭父之喪,亦當為之布總箭筓髽三年也。內則曰: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曾子問孔子曰:女在塗而女之父母死則女反是也。

32. 慈母如母

慈母者何也?子幼而母死,養于父妾,父卒為之三年,所以報其鞠育之恩也。然而必待父命者,此又先王嚴父而不敢自專其報之義也。父命妾曰女以為子,謂憐其無母,親之如子長之育之,非立之以為妾後也。喪服小記以為為慈母後,則未可信也。

禮記曾子問篇子游問曰:喪慈母如母,禮與?孔子曰非禮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內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此與喪服所言慈母不同。何服之有?昔者魯昭公少喪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喪之。有司以聞。曰:古之禮慈母無服,今也君為之服,是逆古之禮而亂國法也。若終行之,則有司將書之以遺後世,無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練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練冠以喪慈母。喪慈母自魯昭公始也。然但練冠以居,則異于如母者矣,而孔子以為非禮。

南史司馬筠傳,梁天監七年,安成國太妃陳氏薨,詔禮官議皇子慈母之服。筠引鄭玄說服止卿大夫,不宜施之皇子。武帝以為不然,曰:禮言慈母有三條,一則妾子無母,使妾之無子者養之,命為子母服以三年喪服齊衰,章所言慈母如母是也。二則嫡妻子無母,使妾養之,雖均乎慈愛,但嫡妻之子妾無為母之義,而恩深事重,故服以小功。喪服小功章所以不直言慈母而云庶母慈己者,文曰庶母,則知其為嫡妻之子矣。明異于三年之慈母也。其三則子非無母,擇賤者視之,義同師保而不無慈愛,故亦有慈母之名。師保無服,則此慈母亦無服矣。內則云,擇于諸母與可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此其明文,言擇諸母是擇人而為。此三母非謂擇取兄弟之母也。子游所問,自是師保之慈,非三年小功之慈也。故夫子得有此答。豈非師保之慈母無服之證乎?鄭玄不辨三慈,溷為訓釋,引彼無服以註慈己。後人致謬,實此之由。于是筠等請依制改定嫡妻之子母沒為父妾所養,服之五月,貴賤並同,以為永制。

喪服小記曰:為慈母之父母無服,註曰恩所不及故也。又曰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然則雖云如母,有不得盡同于母者矣。

33. 出妻之子為母

出妻之子為母,此經文也。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此子夏傳也。傳曰絕族無移服親者屬,此傳中引傳,援古人之言以證其無服也。當自為一條。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此又經文也。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此子夏傳也,當自為一條。今本乃誤連之。

34. 父卒繼母嫁

父卒繼母嫁,從。從字句,謂年幼不能自立,從母而嫁也。母之義已絕于父,下章云妻不敢與焉,是也。故不得三年,而其恩猶在于子,不可以不為之服也。繼母本非屬毛離裏之親,以其配父而服之如母爾。故王肅曰:從乎繼而寄宥則為服,不從則不服。報者母報之也,兩相為服也。

35. 有適子者無適孫

冢子身之副也,家無二主亦無二副,故有適子無適孫。唐高宗有太子而復立太孫,非矣。

36.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此臨文之不得不然。隋書劉子翊云,其者因彼之辭是也。後儒謂以所後為父母而所生為伯叔父母于經未有所考,亦自尊無二上之義推之也已。宋歐陽氏據此文以為聖人未嘗沒其父母之名。辨之至數千言,不若趙瞻之言辭窮直書為簡而當也。宋史趙瞻傳,中書請濮安懿王稱親,瞻爭曰:仁宗既下明詔,子陛下,議者顧惑禮律所生所養之名,妄相訾難,彼明知禮無兩父貳斬之義,敢裂一字之辭以亂厥真?且文有去婦出母者去已非婦出不為母,辭窮直書,豈足援以斷大義哉?臣請與之廷辨。以定邪正。 石林燕語,濮議廷臣既皆欲止稱皇伯,歐陽文忠力詆以為不然,因引儀禮及五服敕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則是雖出繼,而于本生猶稱父母也。時未有能難之者。司馬君實在諫院獨疏言,為人後而言父母,此因服立文,舍父母則無以為稱,非謂其得稱父母也。按經文言其父母其昆弟者,大抵皆私親之稱。

黃氏日抄曰:歐公被陰私之謗皆激于當日主濮議之力。公集濮議四卷,又設為或問以發明之。滔滔數萬言,皆以禮經為其父母一語謂未嘗因降服而不稱父母耳。然既明言所後者三年而于所生者降服,則尊無二上明矣。謂所生父母者,蓋本其初而名之,非有兩父母也。未為人後之時以生我者為父母,已為人後則以命我者為父母。立言者于既命之後而追本生之稱,自宜因其舊以父母稱,未必其人一時並稱兩父母也。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況帝王正統相傳,有自非可常人比邪?

觀本朝有嘉靖之事,至于入廟稱宗,而後知聖人制禮,別嫌明微之至也。永叔博聞之儒,而未見及此,學者所以貴乎格物。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謂所生之父母報之亦為之服期也。重其繼大宗也,故不以出降。

37. 繼父同居者

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雖三王之世不能使天下無孤寡之人,亦不能使天下無再適人之婦。且有前後家東西家而為喪主者矣。假令婦年尚少,夫死而有三五歲之子,則其本宗大功之親自當為之收恤。又無大功之親而不許之從其嫁母,則轉于溝壑而已。于是其母所嫁之夫視之如子,而撫之以至于成人,此子之于若人也名之為何?不得不稱為繼父矣。長而同居,則為之服齊衰期,先同居而後別居,則齊衰三月,以其撫育之恩次于生我也。為此制者所以寓恤孤之仁,而勸天下之人不獨子其子也。若曰以其貨財為之築宮廟,此後儒不得說而為之辭。

38. 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

正義謂母年未七十尚與祭,非也。祭統曰:夫祭也者,必夫婦親之。是以舅沒則姑老,內則明其不與祭矣。夫人亞祼,母不可以亞子,故老而傳事。雖老固嘗為主祭之人,而禮無二敬,故為宗子之母服則不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一條云,孔瑚問虞喜曰:假使玄孫為後,玄孫之婦從服期,曾孫之婦尚存,纔緦麻,近輕遠重,情實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無嫡孫,又若為宗子母服則不服宗子婦。以此推之,若玄孫為後而其母尚存,玄孫之婦猶為庶不得傳重,傳重之服理當在姑矣。宋庾蔚之唐志,庾蔚之注,喪服要記五卷。謂舅沒則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婦,至于祖服自以姑為嫡,與此條之意互相發明。

39. 君之母妻

與民同者為其君,齊衰三月也。不與民同者君之母妻,民不服。而嘗仕者獨為之服也。古之卿大夫有見小君之禮。如成公九年,季文子如宋,致女復命,公享之。穆姜出于房再拜是也。而妻之爵服則又君夫人命之,是以不容無服。

40. 齊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

宋沈括夢溪筆談曰:喪服但有曾祖、曾孫而無高祖、玄孫。或曰:經之所不言,則不服。是不然。曾,重也。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自孫而下者皆曾孫也,雖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則必為服喪三月。故雖成王之于后稷亦稱曾孫,而祭禮祝文無遠近皆曰曾孫。

禮記祭法言,適子、適孫、適曾孫、適玄孫、適來孫。左傳,王子虎盟諸侯,亦曰:及而玄孫,無有老幼。僖公二十八年。玄孫之文見于記傳者如此。史記孟嘗君傳,孫之孫為何?曰為玄孫。然宗廟之中並無此稱。詩維天之命,駿惠我文王,曾孫篤之。鄭氏箋曰:曾猶重也,自孫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稱曾孫。禮記郊特牲稱曾孫某註,謂諸侯事五廟也,于曾祖已上稱曾孫而已。信南山正義,自曾祖以至無窮,皆得稱曾孫。左傳哀公二年,衛太子禱文王,稱曾孫蒯聵。晉書鍾雅傳,元帝詔曰:禮事宗廟,自曾孫已下。皆稱曾孫,義取于重孫,可歷世共其名,無所改也。

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後人謂之高祖。非經文之脫漏也,蓋以是而推之矣。凡人祖孫相見,其得至于五世者,鮮矣。壽至八九十而後可以見曾孫之子,百有餘年而曾孫之子之子亦可見矣。人之壽以百年為限,故服至五世而窮。苟六世而相見焉,其服不異于曾祖也。經于曾祖已上不言者,以是而推之也。晉徐農人問殷仲堪,謂假如玄孫持高祖重,來孫都無服,及賀循傳謂高祖已上五世、六世無服之祖者,並非。觀于祭之稱曾孫,不論世數,而知曾祖之名統上世而言之矣。

41. 兄弟之妻無服

謂弟之妻父者其嫂亦可謂之母乎?記大傳文同。蓋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為比。以名言之既有所閡而不通,以分言之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遠。記曰嫂叔之無服也。蓋推而遠之也。夫外親之同爨猶緦,而獨兄弟之妻不為制服者,以其分親而年相亞,故聖人嫌之,嫌之故遠之,而大為之坊。曲禮,嫂叔不通問。不猶以其名也。此又傳之所未及也。存其恩于娣姒,而斷其義于兄弟,夫聖人之所以處此者精矣。大傳疏曰:有從有服而無服,嫂叔是也。有從無服而有服,娣姒是也。

嫂叔雖不制服,然而曰無服而為位者惟嫂叔,奔喪子思之哭嫂也為位,檀弓何也?曰是制之所抑而情之所不可闕也。然而鄭氏曰:正言嫂叔,尊嫂也。若兄公與弟之妻則不能也。正義曰:兄公于弟妻不為位者卑遠之,弟妻于兄公不為位者,尊絕之。此又足以補禮記不及。檀弓言嫂叔之無服,雜記言嫂不撫叔,叔不撫嫂,是兼兄公與弟妻。

42. 先君餘尊之所厭

尊尊親親,周道也。諸侯有一國之尊,為宗廟社稷之主,既沒而餘尊猶在。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諸侯,既沒則無餘尊,故其庶子于父卒為其私親,並依本服,如邦人也。親不敵尊故厭,尊不敵親故不厭。此諸侯大夫之辯也。後魏廣陵侯衍為徐州刺史,所生母雷氏卒,表請解州。詔曰:先君餘尊之所厭,禮之明文,季末陵遲,斯典或廢,侯既親王之子,宜從餘尊之義,便可大功。饒陽男遙官左衛將軍遭所生母憂,表請解任。詔以餘尊所厭,不許。

晉哀帝為王太妃服三年,僕射江虨啟于禮應服緦麻。又欲降服期,虨曰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乃服緦麻。胡三省曰:以帝入後大宗,則太妃乃琅玡國母,當以服諸侯者服之也。

43. 貴臣貴妾

此謂大夫之服貴臣室老士也,貴妾姪娣也,皆有相助之義,故為之服緦。穀梁傳曰:姪娣者不孤子之意也。古者大夫亦有姪娣。左傳臧宣叔娶于鑄,生賈及為而死。繼室以其姪生紇是也。備六禮之制,合二姓之好,從其女君而歸,故謂之貴妾。雷次宗曰:姪娣貴而大夫尊輕故服。至于餘妾出自凡庶,故不服。士無姪娣,故喪服小記曰: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然則大夫之妾雖有子猶不得緦也。惟夫有死于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近之矣。

唐李晟夫人王氏無子,妾杜氏生子愿,詔以為嫡子。及杜之卒也,贈鄭國夫人,而晟為之服緦。議者以為准禮。士妾有子而為之緦。開元新禮無是服矣。而晟擅舉復之,頗為當時所誚。冊府元龜。今之士大夫緣飾禮文而行此服者,比比也。

44. 外親之服皆緦

外親之服皆緦,外祖父母以尊加故小功,從母以名加故小功。大傳服術有六三曰名。 此謂母之兄弟異德異名,母之姊妹同德同名。 庾蔚之云,男云異長,母之在室與其姊妹有同居共席之禮,故許其因母名以加服之也。唐玄宗開元二十三年制,令禮官議加服制。太常卿韋縚請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月,舅服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舅母服至袒免。太子賓客崔沔議曰:禮教之設本于正家,家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二。總一定議,理歸本宗,所以父以尊崇,母以厭降,內有齊斬,外服皆緦,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其來久矣。昔辛有適伊川,見被髮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矣!貞觀修禮,特改舊章漸廣渭陽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後,唐元之間,韋氏弒中宗立溫王重茂,改元唐龍。今避玄宗御名上字故稱唐元。國命再移于外族矣。禮亡徵兆儻見于斯。開元初補闕盧履冰嘗進狀,論喪服輕重,敕令僉議,于時群議紛挐,各安積習。太常禮部奏依舊定。陛下運稽古之思,發獨斷之明,特降別敕,一依古禮,事符典故,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圖異議,竊所未詳。願守八年明旨,以為萬代成法。職方郎中韋述議曰:天生萬物惟人最靈,所以尊尊親親別生分類,存則盡其愛敬,沒則盡其哀戚。緣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聖討論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孫以及身,謂之九族。由近而及遠,稱情而立文,差其輕重,遂為五服。雖則或以義降或以名加,教有所重,理不踰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若以匹敵言,外祖則祖也,舅則伯叔父之列也,父母之恩不殊,而獨殺于外氏者,所以尊祖禰而異于禽獸也。且家無二尊,喪無二斬,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為人後者減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殺其本家之喪,蓋所存者遠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紀之內,則中外之制相去幾何?廢理殉情,所務者末。且五服有上殺之義,必循原本方及條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今伯叔父母服是加服。從祖父昆弟亦大功九月,並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過于祖也。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過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緦麻三月,以出于高祖,服不得過于高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為之制服,則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則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緦麻。若舉此而合彼,事則不均。棄親而錄疏,理則不順。推而廣之,則與本族無異矣。且服皆有報,則堂外甥外曾孫姪女之子皆須制服矣。聖人豈薄其骨內背其恩愛?蓋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累其細,義有所斷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減也。往聖可得而非,則禮經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謂之彝倫,奉以周旋猶恐失墜,一紊其敘,庸可止乎?禮部員外郎楊仲昌議曰:按儀禮為舅緦等。文貞公魏徵議同從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詳見下條。雖文貞賢也,而周孔聖也,以賢改聖,後學何從?今之所請,正同徵論。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豈不加報于外孫乎?外孫為報服大功,則本宗庶孫又用何等服邪?竊恐內外乖序,親疏奪倫,情之所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喪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禮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除之。此則聖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記不云乎毋輕議禮。時玄宗手敕再三,竟加舅服為小功,舅母緦麻,堂姨堂舅袒免。宣宗舅鄭光卒,詔罷朝三日。御史大夫李景讓上言,人情于外族則深,于宗廟則薄,所以先王制禮,割愛厚親。士庶猶然,況于萬乘親王公主宗屬也?舅氏外族也,今鄭光輟朝日數與親王公主同,非所以別親疏防僣越也。優詔報之,乃罷兩日。夫繇韋述楊仲昌之言,可以探本而尊經。繇崔沔李景讓言,可以察微而防亂。豈非能言之士深識先王之禮,而亦目見武韋之禍思永監于將來者哉?

宗廟之制始變于漢明帝。服紀之制始變于唐太宗。皆率一時之情,而更三代之禮。後世不學之主踵而行之。

45. 唐人增改服制

唐人所議服制似欲過于聖人。嫂叔無服,太宗令服小功。曾祖父母舊服三月增為五月,嫡子婦大功增為期。眾子婦小功增為大功。舅服緦增為小功。新唐書,初太宗嘗以同爨緦而嫂叔乃無服。舅與從母,親等而異服。詔侍中魏徵禮部侍郎令狐德棻等議。舅為母族,姨乃外戚他姓,舅服一等姨乃五月,古人未達者也。于是服曾祖父母齊衰三月者,增以齊衰五月,適子婦大功增以期,眾子婦小功增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功五月,報弟妻及夫兄同舅服緦增以小功。然律疏舅報甥服猶緦。顯慶中長孫無忌以為甥為舅服同從母,則舅宜進同從母報。又古庶母緦,今無服。且庶母之子昆弟也,為之杖齊,是同氣而吉凶異,自是亦改服緦。父在為母服期,高宗增為三年,婦為夫之姨舅無服,玄宗令從夫服。又增舅母緦麻,堂姨舅袒免,而弘文館直學士王元感遂欲增三年之喪為三十六月,舊唐書張柬之傳。 何休註公羊傳,言魯文公亂聖人制,欲服喪三十六月。皆務飾其文欲厚于聖王之制,而人心彌澆,風化彌薄。不探其本而妄為之增益,亦未見其名之有過于三王也。是故知廟有二主之非,則叔孫通之以益廣宗廟為大孝者絀矣。知親親之殺禮所繇生。則太宗魏徵所加嫂叔諸親之服者絀矣。唐書禮樂志,言禮之失也,在于學者好為曲說,而人君一切臨時申其私意,以增多為盡禮,而不知煩數之為黷也。子曰道之不明也,賢者過之。夫賢者率情之偏,猶為悖禮,而況欲以私意求過乎三王者哉?記曰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恩之殺也。聖人因殺以制節,此喪之所以三年。賢者不得過,不肖者不得不及,此喪之中庸也。

宋熙寧五年,中書門下議,不祧僖祖,秘閣校理王介上議曰:夫物有無窮而禮有有限,以有限制無窮,此理之所以起,而天子所以七廟也。今夫自考而上何也?必曰祖。自祖而上何也?必曰曾祖。自曾祖而上何也?必曰高祖。自高祖而上又何也?必曰曾祖及見則聞而知之者也。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祖之上又有祖,則固有無窮之祖矣。聖人制為之限,此天子所以七廟,自考廟而上至顯祖之外而必祧也。自顯祖之外而祧,亦猶九族至高祖而止也。皆以禮為之界也。五世而斬故也。喪之三年也,報罔極之恩也。以罔極之恩為不足報則固有無窮之報乎?何以異于是,故喪之罔極而三年也,族之久遠而九也,廟之無窮而七也,皆先王之制弗敢過焉者也。記曰品節斯,斯之謂禮。易于節之象曰:君子以制度數議德行,唐宋之君豈非昧于節文之意者哉?

貞觀之喪服,開元之廟謚,與始皇之狹小先王之宮廷而作為阿房者同一意也。

46. 報于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

所後者為所後之親,上斬章言所後者是也。鄭注衍一為字。謂所後為出而為後之人。

為人後者于兄弟降一等,自期降于大功也。兄弟之子報之亦降一等,亦自期為大功也。若子者兄弟之孫報之亦降一等,自小功降而為緦也。

47. 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

與尊者為一體,不敢以外親之服而廢祖考之祭,故絀其服也。言母黨則妻之父母可知。

48. 考降

考父也。既言父又言考者,猶易言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也。降者骨肉歸復于土也。記曰體魄則降,人死則魂升于天,魄降于地。書曰:禮陟配天,陟言升也。又曰放勳乃徂落。落言降也。然曰文王陟降,何也?神無方也,可以兩在而兼言之。

49. 噫歆

士虞禮聲三註,聲者噫歆也。將啟戶警覺神也。曾子問祝聲三註,聲噫歆警神也。蓋歎息而言神其歆我乎。猶詩顧予烝嘗之意也。喪之皋某復祭之噫歆,皆古人命鬼之辭。正義曰:直云祝聲,不知作何聲?論語云,顏淵死,子曰噫,天喪予!檀弓云,公肩假曰:噫,是古人發聲多云噫,故知此聲亦謂噫也。凡祭祀神之所享謂之歆,今作聲欲令人歆享故云歆,警神也。

既夕禮聲三註,舊說以為噫興也。噫興者,歎息而欲神之興也。噫歆者,歎息而欲神之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