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於錦 校對提供
董子春秋繁露卷第七
考功名第二十一
考績之法。考其所積也。天道積聚眾精以為光,聖人積聚眾善以為功。故日月之明,非一精之光也;聖人致太平,非一善之功也。明所從生,不可為源,善所從出,不可為端,量勢立權,因事制義。故聖人之為天下興利也,其猶春氣之生草也,各因其生小大而量其多少,其為天下除害也,若川瀆之寫於海也, (寫舊本作瀉今據黃氏日鈔改) 各順其勢,傾側而制於南北。故異孔而同歸,殊施而鈞德,其趣於興利除害一也。是以興利之要在於致之,不在於多少;除害之要在於去之,不在於南北。考績絀陡,計事除廢,有益者謂之公,無益者謂之煩,擥名責實,不得虛言,有功者賞,有罪者罰,功盛者賞顯,罪多者罰重。不能致功,雖有賢名不予之賞;官職不廢,雖有愚名,不加之罰。賞罰用於實,不用於名,賢愚在於質,不在於文。故是非不能混,喜怒不能傾,姦軌不能弄,萬物各得其冥, (本一作真) 則百官勸職,爭進其功。
考試之法,大者緩,小者急,貴者舒而賤者促。諸侯月試其國,州伯時試其部,四試而一考。天子歲試天下,三試而一考,前後三考而絀陟,命之曰計。
考試之法,合其爵祿,並其秩,積其日,陳其實,計功量罪,以多除少,以名定實,先內弟之。 (弟古第字下同) 其先比二三分以為上中下,以考進退,然後外集。通名曰進退,增減多少,有率為弟。九分三三列之,亦有上中下,以一為最,五為中,九為殿。有餘歸之於中,中而上者有得,中而下者有負。得少者以一益之,至於四,負多者以四減之,至於一,皆逆行。三四十二而成於計,得滿計者絀陟之。次次每計,各逐其弟,以通來數。初次再計,次次四計,各不失故弟,而亦滿計絀陟之。
初次再計,謂上弟二也。次次四計,謂上弟三也。九年為一弟,二得九,并去其六,為置三弟,六六得等,為置二,并中者得三盡去之,并三三計得六,并得一計得六,此為四計也。絀者亦然。 (未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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