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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八:夏官司馬第四

Jack 在 周日, 06/29/2014 - 21:41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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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八

夏官司馬第四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乃立夏官司馬,使帥其屬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國。

政,正也,政所以正不正者也。《孝經說》曰:「政者,正也,正德名以行道。」

【疏】「政正」至「行道」○釋曰:為正者,取平正之義。大司馬主六軍,所以正諸侯違王命不正者,故鄭云「所以正不正」,是以康子問政,孔子云:「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孝經說》」者,是《孝經緯》文。云「政者,正也,正德名以行道」者,亦是正者先自正已之德名以行道,則天下自然正。引之,以證正不正之事。

政官之屬:大司馬,卿一人;小司馬,中大夫二人;軍司馬,下大夫四人;輿司馬,上士八人;行司馬,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有二人,徒三百有二十人。

輿,眾也。行,謂軍行列。晉作六軍而有三行,取名於此。○輿,音餘。行,戶剛反,注同。行,行列反。

【疏】「政官」至「十人」○釋曰:此序官從大司馬至府六人,其數與諸官同。自史以下則異,諸官皆云:「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百二十人。」獨此官「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二人,徒三百二十人」,與諸官異者,以大司馬大災六軍,軍事尚嚴,特須監察,故胥徒獨多。是以襄公三年六月,晉悼公會諸侯,盟於雞澤。秋,晉侯之弟揚於亂行於曲梁,魏絳戮其僕。晉侯怒,對曰:「使臣斯司馬,臣聞師眾以順為武。」是其尚嚴也。○注「輿眾」至「於此」○釋曰:「輿,眾」者,按《左氏傳》僖二十八年「晉侯聽輿人之誦」,是輿為眾之義也。云「行謂軍行列」者,《詩》云「寘彼周行」,是行得為行列。云「晉作六軍而有三行,取名於此」者,《左氏》僖二十八年云:「晉侯作三行以御狄。」注云:「晉置上中下三軍,令復增置三行,避天子六軍之名,以所加三軍者謂之三行。」彼名軍為行,取於此行司馬之名也。

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為師,師帥皆中大夫;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百人為卒,卒長皆上士;二十五人為兩,兩司馬皆中士;五人為伍,伍皆有長。

軍、師、旅、卒、兩、伍,皆眾名也。伍一比,兩一閭,卒一旅,旅一黨,師一州,軍一鄉,家所出一人。將、帥、長、司馬者,其師吏也。言軍將皆命卿,則凡軍帥不特置,選於六官、六鄉之吏。自鄉以下,德任者使兼官焉。鄭司農云:「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故《春秋傳》有大國、次國、小國,又曰:『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為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詩.大雅.常武》曰:『赫赫明明,王命卿士,南仲大祖,大師皇父,整我六師,以修我戎,既儆既戒,惠此南國。』《大雅.文王》曰:『周王於邁,六師及之。』此周為六軍之見於經也。《春秋傳》曰:『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此小國一軍之見於傳也。百人為卒,二十五人為兩,故《春秋傳》曰:『廣有一卒,卒偏之兩。』」○軍將,子匠反,凡軍將將帥之類放此。帥,所類反。下「將帥」之字皆同。卒,子忽反,後皆同。卒長,丁丈反,卷內不出者放此。比,毗誌反。大祖,音泰,下「大師」及下文「大僕」同。皇父,音甫。儆,本亦作敬,京領反。見,賢遍反,下同。廣,光浪反。

【疏】「凡制」至「有長」○釋曰:云此大國、次國、小國者,皆以命數,同者軍數則同,則上公為大國,侯伯為次國,子男為小國也。魯是侯爵,而《魯頌》云「公徒三萬」,注云:「萬二千五百人為軍,大國三軍,合三萬七千五百人。言三萬者,舉成數也。」然當公之時,其實二軍,故襄公十一年「作三軍」,則前無三軍矣。若僖公時有三軍,則中間應有舍文。注《詩》為三軍者,作詩之人舉魯盛時而言。若然,魯公伯禽之時則三軍矣。《魯語》季武子為三軍,叔孫昭子曰「不可」,又云「今我小侯也」,明大侯之時有三軍矣。鄭答林碩為二軍之大數者,以實言之也。此言「軍將皆命卿」,及「師帥皆中大夫」,「旅帥皆下大夫」,「卒長皆上士」,「兩司馬皆中士」,「伍皆有長」者,皆據在鄉為鄉大夫、州長、黨正、族師、閭胥、比長時尊卑命數而言。伍皆有長是比長下士,不言皆下士者,以眾多官卑,故略而不言也。○注「軍師」至「之兩」○釋曰:鄭以經伍兩卒旅師軍皆據在鄉內民數而言者,以其凡出軍皆據六鄉為數,是以《小司徒》云「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是以鄭據在鄉之數而以家出一人結之也。鄭云「言凡軍將皆命卿,則凡軍帥不特置,選於六官六鄉之吏」者,鄭云選於六官者,謂王朝六卿,此六軍之將,還選六卿中有武者為君將也。又別言六鄉之吏者,整六卿大夫及州長、黨正、六師、閭胥、比長中有武者,今出軍之爵,還選在鄉所管之長為軍吏也。鄭必知還遣本長為軍吏者,見《管子》云「因內政寄軍令」,且經並據在卿時尊卑而言,故知因遣其鄉之官而領之也。是以《州長職》注云:「掌其戒令賞罰。」自黨已下,注皆云「因為旅帥」,「因為卒長」。閭胥以下,雖不言「因為」,義可知。又云「自卿已下,德任者使兼官焉」者,按《大司馬》云「師都載旃,鄉遂載物」,鄭云:「鄉遂大夫或載旃,或載物,眾屬軍吏無所將。」則自卿已下至伍長,有武德堪任為軍之吏者乃兼官。兼官者,在鄉為鄉官,在軍為軍吏。若無武德不堪任為軍吏者,則眾屬他軍吏,身不得為軍吏,是無所將也。是以《詩》云「韎韐有奭,以作六師」,鄭云:「諸侯世子除三年之喪,不遇爵命,服士服而來,時有征伐之事,天子以其吏任為軍將。」是代為軍將之事。則王朝之官有武德者,皆君使為軍吏也。先鄭云「王六軍」已下復引諸文者,以當時有不信《周禮》者,故引為證。言《春秋》有大國、有次國、有小國者,此亦《春秋》正文。成三年:「冬十一月,晉侯使荀庚來聘,衛侯使孫良夫來聘,公問諸臧宣叔曰:『中行伯之於晉,其位在三。孫子之於衛也,位為上卿,將誰先?』對曰:『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上下如是,古之制也。衛在晉,不得為次國。晉為盟主,其將先之。』丙午,盟晉。丁未,盟衛。」蓋指此為大國、次國、小國也。云「又曰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為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者,襄十四:「年晉侯舍新軍,禮也。成國禮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為六軍,諸侯之大者三軍可也。」晉雖為侯爵,以世為霸主,得置三軍,故為禮也。云 「此周為六軍之見於經也」者,此引《春秋》及《大雅.常武》與《文王》,皆是正經,故云之見於經也。此經言「軍」,而《詩》云「師」者,此皆軍也。故鄭答林碩云:「軍者,兵之大名,軍禮重言軍,為其大悉,故《春秋》之兵,雖有累萬之眾,皆聽師。《詩》云『六師』,即六軍也。」然軍旅卒兩皆眾名,獨舉師者,故《易.師.彖》云:「師貞,丈人吉,無咎。」軍二千五百人為師,丈之言長也,以法度為人之長,故吉無咎。謂天子諸侯而主軍,軍將皆命卿,天子六軍,兵眾之名移矣。正言師者,出兵而多,以軍為名,次以師名,少旅為名,言眾,舉中言之也。由此言之,故以師為大名,不言軍,為其大悉。不言旅,為其中。故以師表名,見其得中以兼上下。言軍以軍為名,謂征伐。次以師為名,謂君行師從。少以旅為名,謂卿行旅從之時也。云「《春秋傳》曰:『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軍為晉侯。』此小國一軍之見於傳」者,莊十六年傳文。以其新並晉國,雖為侯爵,以小國軍法命之,故一軍也。云「故《春秋傳》曰『廣有一卒,卒偏之兩』」者,宣十二年,欒武子說楚之軍法云「其君之戎,分為二廣」,服氏云:「左右廣各十五乘」。「廣有一卒」,服氏云:「百人為卒,言廣有卒為承也。」「卒偏之兩」,服氏云:「五十人曰偏,二十五人曰兩。廣既有一卒為承,承有偏,偏有兩,故曰卒偏之兩。」引之,以證卒是百人、兩為二十五人意也。

一軍則二府,六史,胥十人,徒百人。

【疏】「一軍」至「百人」○釋曰:此非掌也,有軍則置之,無則已。府史不言府二人、史六人,而逆言其數者,欲見所置非常,故倒言以見義也。

司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故書「勳」作「勳」。鄭司農云:「勳讀為勳。勳,功也。此官主功賞,故曰掌六鄉賞地之法以等其功。」○勳,香云反,劉音訓。

【疏】「司勳」至「十人」○釋曰:此已下六十官,以大司馬主軍法,所有軍事及武勇、官爵、賞賚、整齊之等皆屬焉。序官前後,亦不據尊卑,直取事急者居前,事緩者居後。是以司勳及馬質已下,皆士官而居前,射人、諸子、司士之等,大夫官而居後也。但司馬主征伐,軍無賞,士不往,凡軍以賞為先。故僖二十八年秋,七月,晉文公獻俘、授馘、飲至、大賞。武王入殷,封功臣謀士,師尚父為首,故司勳列位在前。上士二人為官,下士四人為之佐。府二人主藏文書,史四人作文書草。胥二人為十長,徒二十人給徭役。○注「故書」至「其功」○釋曰:先鄭不從古書「勳」而從「勳」者,勳是古字,從今之勳也。云「掌六鄉賞地之法以等其功」者,《司勳職》文。

馬質,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賈四人,徒八人。

質,平也。主買馬,平其大小之賈直。○賈,音嫁,注及下同。

【疏】「質平」至「賈直」○釋曰:司馬者,主以供軍之用,馬質主平馬賈買之,故亦列職居前也。然不使與校人相近而在此者,平馬大小賈直,故使與量人相近故也。以其主司馬,故屬夏官。

量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四人,徒八人。

量猶度也,謂以丈尺度地。○量,音亮,或音良,下同。度,待洛反,下同。

【疏】「量猶」至「度地」○釋曰:在此者,以其掌營軍之壘舍,量其市朝州塗軍社之所理,其中雖有餘事,要以軍事為重,故亦列職於此也。

小子,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

小子主祭祀之小事。

【疏】「小子」至「小事」○釋曰:在此者,以其職有掌小祭祀羞羊肆,釁軍器,師田掌斬牲徇陳之事,故屬此也。

羊人,下士二人,史一人,賈二人,徒八人。

【疏】「羊人」○釋曰:羊人在此者,以其職有掌羊牲又祭祀割牲等之事,羊屬南方火,司馬火官,故在此。按《說卦》云「《兌》為羊」,注云:「其畜好剛鹵。」又《易說》云:「大山失金雞,西嶽亡玉羊。」玉羊者,西嶽之精,而羊不在西方者,羊有二義。按《五行傳》云:「視之不明,則有羊禍。」注云:「羊,畜之遠視者,屬視。」故列在夏官,兌為羊,又屬西方也。

司爟,下士二人,徒六人。

故書「爟」為「燋」。杜子春云:「燋當為爟,書亦或為爟,爟為私火。」玄謂爟讀如予若觀火之觀。今燕俗名湯熱為觀,則爟火謂熱火與?○司爟,古喚反。燋,哉約反,李又音灼。觀,古喚反,下同。與,音餘。

【疏】「故書」至「火與」○釋曰:在此者,按其職有行火之政令,火屬南方,故在此也。子春不從古書「燋」,還從「爟」。「爟為私火」者,民間理爨之火為私火,亦如後鄭為熱火也。後鄭「讀如予若觀火」者,盤庚告其群臣,不欲徙而匿情者,予若觀熱也。我有刑罰如熱火可畏。故引燕俗以湯熱為觀,亦取熱火之義。後鄭云「謂熱火與」者,對《秋官.司烜氏》「以夫燧取火於日」,中為明者,為冷火,破字為疑,故云「與」也。孔安國以觀為視,我觀汝情如視火,與鄭義異也。若然,司烜氏不在此者,彼取金義,故在秋官也。

掌固,上士二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固,國所依阻者也。國曰固,野曰險。《易》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

【疏】「固國」至「其國」○釋曰:鄭云「固,國所依阻者也」者,欲見固據在國而言。云「國曰固,野曰險」者,對下文司險是在野之義也。以其《掌固職》云「掌脩城郭、溝池、樹渠之固」,並據國而言,《司險職》云「周知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皆據在野而言,故知在野曰險。又引《易》者,《易.坎卦.彖》云:「天險,不可升。地險,山川丘陵,王公設險以守其國。」引之證固是在國,王公設之以守國。若然,《易》云「王公設險」,險即此固,以其言王公設之,非是在野自然之險者也。是對文則險固異,散則險固通名也。掌固、司險在此者,取整齊之義故也。

司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掌疆,中士八人,史四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疆,界也。○疆,居良反,注及後同。

【疏】「掌疆」至「十人」○釋曰:在此者,按其職闕,雖未知其事,蓋掌守疆界,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候人,上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史六人,徒百有二十人。

候,候迎賓客之來者。

【疏】「候候」至「來者」○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各掌其方之道治,與其禁令,以設候人。」是迎賓客之事。故《詩》云「彼候人兮,荷戈與祋」,亦是武事,故在此也。

環人,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環猶卻也,以勇力卻敵。○環,戶關反,劉戶串反。卻,起略反,下同。

【疏】「環猶」至「卻敵」○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致師,察軍慝」,皆是軍師之事也,故在此也。

挈壺氏,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挈」讀如「絜發」之絜。壺,盛水器也。世主挈壺水以為漏。○挈,劉苦結反,一音結,又戶結反。盛,音成。

【疏】「挈讀」至「為漏」○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挈壺以令軍井,挈轡以令舍,挈畚以令糧。」又云:「凡軍事懸壺,以序聚柝。」皆為軍事,按在此也。鄭讀「挈」如絜發之「絜」者,《詩》云「總角之宴」,《毛傳》云:「總角,結發。」此鄭依毛傳,絜即結之義也。鄭云「世主挈壺水以為漏」者,以其稱「氏」,此則官有世功,則以官為氏,故以世主解之也。

射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射人」○釋曰:在此者,以其主射事。射即武事,故在此也。

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服不,服不服之獸者。

【疏】「服不」至「獸者」○釋曰:在此者,以其服不服之獸,象王者伐叛柔服之義,故在此也。

射鳥氏,下士一人,徒四人。

○射,食亦反。

【疏】「射鳥氏」○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射鳥。」亦是武事,在此宜也。

羅氏,下士一人,徒八人。

能以羅罔捕鳥者。《郊特牲》曰:「大羅氏天子之掌鳥獸者。」○搏鳥,音博,一音付,本又作捕,音步。

【疏】「能以」至「獸者」○釋曰:在此者,按其識云:「掌羅烏鳥。」亦是武事,故在此也。引《郊特牲》云「大羅氏天子之掌鳥獸」者,按彼云:「大羅氏,天子之掌鳥獸者,諸侯貢屬焉。」彼大羅氏則此羅氏,為一。彼稱大,對諸侯。此直曰羅氏,此無所對,故不稱大。此職唯羅鳥,不主獸,彼兼言獸者,諸侯所貢鳥獸屬焉,則兼掌所貢之獸也。

掌畜,下士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畜謂斂而養之。○畜,許六反,注同,劉許又反。

【疏】「畜謂斂而養之」○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養鳥而阜藩教擾之。」是專養鳥,其職注謂「鵝鶩之屬」,是斂而養之。鳥是羽蟲,屬南方,故在此也。

司士,下大夫二人,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士」○釋曰:在此者,以其職云「掌以德詔爵,以功詔祿」,與《大司馬》云「進賢興功」同,故列職於此也。

諸子,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諸子,主公卿大夫士之子者,或曰庶子。

【疏】「諸子」至「庶子」○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若有甲兵之事,則授之車甲。」故亦在此也。鄭云:「諸子,主公卿大夫士之子者。」按其職云:「掌國子之倅。」倅,副代父者,是公卿大夫士之適子皆是倅,故鄭曆言之。」云「或曰庶子」者,按《禮記.燕義》稱此諸子為庶子,故言或曰,以其《燕禮》有庶子執燭之事,彼稱諸子謂之庶子,故《燕義》兼說天子諸子之事,諸庶為一,皆掌公卿大夫士之適,故通謂之庶子也。

司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右謂有勇力之士,充王車右。

【疏】「右謂」至「車右」○釋曰:在此者,王車之右,執幹戈以衛王,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鄭知勇力者,其職云:「國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屬焉。」鄭云:「選右當於中。」是用勇力充之者也。

虎賁氏,下大夫二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

不言徒,曰虎士,則虎士徒之選有勇力者。○賁,音奔,下同。

【疏】「不言」至「力者」○釋曰:在此者,亦衛守王,在此宜也。鄭云「不言徒曰虎士,則虎士徒之還勇力者」,以其在胥下,例皆是徒,今不言徒而曰虎士,明先是徒之選有勇力者,乃為之以當徒處。

旅賁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史二人,徒八人。

【疏】「旅賁氏」○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執戈盾,夾王車而趨,左八人,右八人,車止則持輪。」言旅,見其眾,言賁,見其勇。亦是衛守王事,故在此也。

節服氏,下士八人,徒四人。

世為王節所衣服。○為,於偽反。

【疏】「世為」至「衣服」○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郊祀,二人執戈,送逆尸,從車。」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鄭云「世為王節所衣服」,以其著服與王為節而稱「氏」,故知官有世功,則曰官旅。然凡稱氏者,鄭雖不釋為世功,但注有詳略,從可知也。

方相氏,狂夫四人。

方相猶言放想,可畏怖之貌。○放想,方丈反,本或作[A105],音同。

【疏】「方相」至「之貌」○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蒙熊皮,黃金四目,玄衣朱裳,執戈揚盾。」可畏怖,亦是武事,故在此也。鄭云「方相猶言放想」者,漢時有此語,是可畏布之貌,故云方相也。

大僕,下大夫二人;小臣,上士四人;祭僕,中士六人;御僕,下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僕,侍御於尊者之名,大僕其長也。

【疏】「僕侍」至「長也」○釋曰:在此者,凡言僕御者,是武衛之事。又《大僕職》「凡軍旅田役贊王鼓」,是幾僕御皆連類在此也。大僕已下四官因仍同府史之等者,六僕已下至御僕,乃是別職同官,故同府史也。《小臣》其職云:「掌王之小命,詔相王之小法儀。」《祭僕》其職云:「掌受命於王以視祭祀。」 《御僕》其職云:「掌群吏之逆及庶氏之復。大僕為長,故連類在此。若然,府、史、胥、徒在御僕下者,是四官別職同官,故共府史胥徒也。

隸僕,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此吏而曰隸,以其事褻。○褻,息列反。

【疏】「此吏」至「事褻」○釋曰:在此者,以僕皆在此,故亦在此。但所掌事褻,故別官職,不屬大僕。鄭云「此吏而曰隸,以其事褻」者,此經言下士二人,即是吏。按《秋官》有「罪隸」已下,是奴稱隸,以其掌褻,故與賤同稱隸也。

弁師,下士二人,工四人,史二人,徒四人。

弁者,古冠之大稱。委貌、緇布曰冠。○弁,皮彥反。稱,尺證反。

【疏】「弁師」至「四人」○釋曰:在此者,以夏物長大而盛壯,人年長大乃冠,以象夏,故不同司服在《春官》,而在此也。○注「弁者」至「曰冠」○釋曰:按《禮記.郊特牲》及《士冠記》,皆云夏收、殷哻、周弁,三代皆祭冠,則弁亦冕也。即是六冕皆得稱弁。若然,皮弁、爵弁自然是弁,故鄭云「弁者,古冠之大稱」也。云「委貌、緇布曰冠」者,此二者對皮弁、爵弁、六冕,惟曰冠。若散文亦得言弁,故《司服》云:「凡田冠弁服,凶事服弁服。」皆得言弁也。

司甲,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甲,今之鎧也。司甲,兵戈盾官之長。○鎧,苦愛反。盾,常九反,又音九。

【疏】「甲今」至「之長」○釋曰:在此者,其職雖闕,但甲者軍師所用,在此宜也。言「甲今之鎧」者,今古用物不同,其名亦異。古用皮謂之甲,今用金謂之鎧,從金為字也。云「司甲兵戈盾官之長」者,以其此官下大夫,又在上,已下皆士官,故云長也。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兵」○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五兵、五盾及授兵,從司馬之法。」此亦為軍事,在此宜也。

司戈盾,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戈,今時句孑戟。○句孑,古侯反,下音結。

【疏】「司戈」至「四人」○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祭祀,授旅賁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皆武事,故在此也。○注「戈今時句孑戟」○釋曰:按《冬官.冶氏》「為戈戟」,戈則兩刃,長六尺六寸。戟則三刃,長丈六尺。形既不同,鄭云「戈句孑戟」而為一物解之者,鄭舉漢法以況之,漢時見戈有旁出者為句孑,亦名胡孑,故號戈為句孑戟也。

司弓矢,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司弓矢,弓弩矢箙官之長。○箙,音服。

【疏】「司弓」至「之長」○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六弓、四弩、八矢。」給武之所用,在此宜也。云「司弓矢,弓弩矢箙官之長」者,司弓矢下大夫,已下繕人、槁人皆士官,故得與人為長也。鄭云:「司弓弩,即繕人也。」

繕人,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繕之言勁也,善也。

【疏】「繕之」至「善也」○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王之用弓、弩、矢、箙。」亦是武事,故在此也。云「繕之言勁也,善也」者,以其所掌弓弩有堅勁而善堪為王用者,乃入繕人以共王,故鄭為此解之也。

槁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鄭司農云:「槁讀為芻槁之槁,箭幹謂之槁。此官主弓弩箭矢,故謂之槁人。」○槁,古老反。幹,如字,沈古旱反。

【疏】「鄭司」至「槁人」○釋曰:在此者,職云:「掌六弓、八矢、四弩。」是軍事所用,故在此也。先鄭云「箭幹謂之槁」,按《冬官.矢人》云「以其笴厚,為之羽深」,後鄭云「笴讀為槁,謂矢幹,古文假借字。」則此槁人非直掌矢槁,兼主弓弩矢箙等,而云槁人者,以槁為主耳。故云「此官主弓弩箭矢,故謂之槁人」。

戎右,中大夫二人,上士二人。

右者,參乘。此充戎路之右,田獵亦為之右焉。○乘,繩證反。

【疏】「右者」至「右焉」○釋曰:此戎右並下僕馭在此者,皆是防衛之官,故皆在此。云「古者參乘」者,若在軍為元帥,則將居鼓下,將在中,御者在左。若凡平兵車,則射者左,御者居中。若在國,則尊者在左,御者亦中央。其右是勇力之士,執幹戈常在左右。故云古者參乘也。云「此充戎路之右,田獵亦為之右」者,按《巾車》玉路有五,按下文僕亦有五,惟此戎右已下有三,不見玉路、祀之路之右,又不見木路、田路之右,故以田戎相類,齊祀相因,故以類相兼,故戎右兼田右,齊右兼祀右。若然,僕有五,不兼者,僕難於右,是以六藝之中有五御,而不言右也。按《巾車》,玉路居前,戎路在後。此右在前,又戎右大夫,齊右下大夫,道右上士,戎右官又尊者,夏官主事尚威武,故戎右居前,使官尊也。

齊右,下大夫二人。

充玉路、金路之右。○齊,側皆反,下「齊僕」並注同。

【疏】「充玉路之右」○釋曰:充玉路為主,故云齊。按《曲禮》云「立如齊」,注「齊謂祭祀時」。則齊雖施於祭前,當祭時亦名齊,故得兼金玉二路。而鄭不言,亦以其齊同故也。

道右,上士二人。

充象路之右。

【疏】「充象路之右」○釋曰:在朝所以行道,是以名車為道車。以中車五路差之,上已有玉、金、革、木之等,此道右當充象路之右可知。不兼而官卑者,以其上四事簡,故使兼。此道右每日視朝,行事繁,故不兼。以其事卑於齊戎之等,故官職卑也。

大馭,中大夫二人。

馭之最尊。○馭,音御。

【疏】「馭之最尊」○釋曰:在此者,亦是衛守之事,在此宜也。云「馭之最尊」者,以其御玉路以祀,故云最尊。以是特尊,不與下同名僕,而謂之大馭也。若然,戎右在前,尚威武,此戎僕在前者,以其僕雖駕馭為難,仍非武事,故退戎僕於後,進大馭於前也。仍尊戎僕在齊僕之上,而使中大夫為之,與戎右尊卑同也。

戎僕,中大夫二人。

馭言僕者,此亦侍御於車。

【疏】「馭言」至「於車」○釋曰:上大僕已下言「僕」,並是侍御之官稱僕。今此馭車之人亦言僕者,在車亦是侍御之類,故云「亦侍御於車」也。

齊僕,下大夫二人。

古者王將朝覲會同,必齊,所以敬宗廟及神明。○朝,直遙反,後「朝覲」皆同。

【疏】「古者」至「神明」○釋曰:齊而敬神明者,按《曲禮》下注云:「春夏受贄於朝,受享於廟,秋冬一受之於廟。」是朝覲敬宗廟。按《覲禮》及《司儀》,會同之時,設方明於壇上,設六玉以禮方明之神,是會同敬神明。《巾車》云:「金路,建大旂以賓。」則金路主為賓路。賓路則諸侯與王行朝覲會同之禮,故鄭以朝覲會同以釋齊也。

道僕,上士十有二人。

王朝朝莫夕,主御王以與諸臣行先王之道。○朝,朝上如字,下直遙反。莫,音暮。

【疏】「王朝」至「之道」○釋曰:按上齊右見下至齊僕皆三人,唯戎右與道僕人數多者,則戎右有所斬殺,故《左氏傳》晉縛秦囚,萊駒為右,使萊駒斬之,故人多也。道僕所以特多者,以朝夕在朝,來往駕脫,難而且煩,故人最多也。鄭云「王朝朝莫夕主御」者,此釋人多之意。云「王以與諸臣行先王之道」者,此釋稱道之言也。

田僕,上士十有二人。

【疏】「田僕」○釋曰:人亦多者,王有四時之田,兼有園囿遊獵及取鮮獸之等,亦是事繁而難,故亦特多也。

馭夫,中士二十人,下士四十人。

【疏】「馭夫」○釋曰:按其職云「掌馭貳車、從車、使車」之等,馭僕之類,故亦在此。馭夫總六十人,按《校人》:「三乘為皁,皁一趣馬。三皁為係,係一馭夫。」則馬三十六匹一馭夫,計良二千一百六十匹,則六十馭夫。又駑六麗一師,六師一趣馬,六趣馬一馭夫,則一馭夫主四百三十二匹。駑千二百九十六匹,則馭夫三人,並前六十三人,與此不合者,蓋此《序官》脫三人也。

校人,中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校之為言校也,主馬者必仍校視之。校人,馬官之長。○校,戶教反,字從木,若從手旁作,是比校之字耳,今人多亂之,注「校之」、「校人」同。

【疏】「校人」至「十人」○釋曰:在此者,以馬共軍所用,故其職云:「凡軍事,物馬而頒之。」故在此。官特尊而多者,以王馬多故也。○注「校之」至 「之長」○釋曰:云「校之為言校也」者,讀從《曲禮》與《少儀》效馬、效羊,取效見義,以其養官畜者必效見之。故鄭云:「主馬者必仍校視之。」仍者,相仍有時數數程見之也。云「校人馬官之長」者,與下趣馬至圉人為長,有事皆取長官法度。

趣馬,下士,一人,徒四人。

趣馬,趣養馬者也。鄭司農說以《詩》曰「蹶維趣馬」。○趣,七口反,劉清須反,注同。皁,才早反。趣養,清須反,又七口反,一音七句反。蹶,居衛反。

【疏】「趣馬」至「趣馬」○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正良馬而齊其飲食」,是以鄭云「趣馬趣養馬者」,故在此也。先鄭說以《詩》云「蹶惟趣馬」者,彼《詩》是剌幽王之詩,其詩臣名蹶,惟作趣馬之官,權寵之例,引以證趣馬是官名也。

巫馬,下士二人,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賈二人,徒二十人。

巫馬,知馬祖、先牧、馬社、馬步之神者。馬疾若有犯焉則知之,是以使與醫同職。

【疏】「巫馬」至「十人」○釋曰:巫知馬崇,醫知馬病,故連類在此也。有賈者,治馬死生,須知馬價,故有賈人也。○注「巫馬」至「同職」○釋曰:「馬祖」之等,並在下文。有人犯者與為崇,巫則知之,為之謝過。必與醫同職者,巫言無崇,則是時氣,及損傷付醫治之,故二官同職也。

牧師,下士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主牧放馬而養之。○牧,舊音目,劉音茂,沈音木。

【疏】「主牧放馬而養之」○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牧地」,是放馬,故與校人連類在此也。

廋人,下士,閑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廋之言數。○廋,所求反。數,色主反,數之同。

【疏】「廋之言數」○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十有二閑之政阜馬佚特」之等,故與馬官連類在此也。

圉師,乘一人,徒二人。圉人,良馬匹一人,駑馬麗一人。

養馬曰圉。四馬為乘。良,善也。麗,耦也。○圉,魚呂反。乘,繩證反,注同。麗,如字。

【疏】「圉師」至「一人」○釋曰:在此者,以其掌養馬也。○注「養馬」至「耦也」○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養馬芻牧之事,以役圉師。亦是為馬,故亦連類在此也。

職方氏,中大夫四人,下大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職,主也,主四方之職貢者。職方氏,主四方官之長。

【疏】「職主」至「之長」○釋曰:在此者,司馬主九畿,職方制其貢,事相成,故在此。官尊而人多,以其主天下人民貢賦之事,事繁故也。云「主四方官之長」者,與下諸言方者為長也。

土方氏,上士五人,下士十人,府二人,史五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土方氏主四方邦國之土地。

【疏】「土方」至「土地」○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國都鄙。」與職方連類在此也,故主四方邦國之土地。

懷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懷,來也,主來四方之民及其物。

【疏】「懷來」至「其物」○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來遠方之民,致方貢,致遠物。」故與職方連類在此也。

合方氏,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合方氏主合同四方之事。

【疏】「合方」至「之事」○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達天下之道路,通其財利,同其數器。」故注云「主合同四方之事」,故亦連數在此也。

訓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訓,道也,主教道四方之民。○道,音導,下同。

【疏】「訓道」至「之民」○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道四方之政事與其上下之誌,誦四方之傳道。」故注云「教導四方之民」,故連類在此也。

形方氏,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形方氏主制四方邦國之形體。

【疏】「形方」至「形體」○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制邦國之地域,而正其封疆。」故注云「主制四方邦國之形體」,故連類在此。

山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山師」○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山林之名,辨其物與其利害,而頒之於邦國,使致其珍異之物。」按《王制》云:「名山大澤不以封。」故天子立山師,以遙掌之使貢,故與職方亦連類在此也。

川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川師」○釋曰:在此者,按其職與山師同,故亦連類在此。

邍師,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邍,地之廣平者。○邍,音原。

【疏】「邍地之廣平者」○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四方之地名,辨其丘陵、墳衍、原隰之名。」故連類在此也。注云「邍,地之廣平者」,《爾雅》文也。

匡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

匡,正也,主正諸侯以法則。

【疏】「匡人」至「八人」○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達法則、匡邦國而觀其慝,使無敢反側,以聽王命。」注云「主正諸侯以法則」,故連類在此也。

撢人,中士四人,史四人,徒八人。

撢人,主撢序王意,以語天下。○撢,他南反,與探同。語,魚據反。

【疏】「撢人」至「天下」○釋曰:在此者,按其職云:「掌誦王誌,道國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國而語之。」故注云「主撢序王意,以語天下」,故連類在此也。

都司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也。司馬主其軍賦。

【疏】「都司」至「十人」○釋曰:言「每都上士二人」已下者,此王自以臣為司馬,遙掌都內。故其職云「掌都之士庶子及其眾庶、車馬、兵甲之戒令」,聽於國司馬,既是軍,故在此也。○注「都王」至「軍賦」○釋曰:鄭據何知都惟有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不通卿大夫者,按《司裘》云:「諸侯則共熊侯、豹侯,卿大夫則共麋侯。」卿不入諸侯之中,故知義然。云「司馬主其軍賦」者,即《司馬法》云「成出士十人,徒二十人」之等,並是都司馬所主也。

家司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馬。

家,卿大夫采地。正猶聽也。公司馬,國司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馬,各自使其家臣為司馬,主其地之軍賦,往聽政於王之司馬。王之司馬其以王命來有事,則曰國司馬。

【疏】「家卿」至「司馬」○釋曰:云「家卿大夫采地」者,按《載師職》「家邑任稍地」謂大夫采地,「小都任縣地」謂卿之采地,「大都任疆地」謂三公采地,則卿入小都中。今此經直言「家」,而小都入家中,不在上都中者,司馬主軍事,嚴凝為主,須辨尊卑,故依《司裘》卿與大夫不得稱諸侯者為家,又不使王臣為之也。若然,都宗人、家宗人及都士、家士皆使王臣為之者,都家宗人有祖王之廟,九皇六十四民,王所當祭,故使王臣為之。都家之士,以獄訟刑罪,王政之重,非王臣不決,故亦使王臣為之,但非嚴凝,故卿入都耳。云「王之司馬其以王命來有事,則曰國司馬」者,其職云「以聽於國司馬」,對此從下向上則曰公司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