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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

Jack 在 周日, 06/29/2014 - 21:43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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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

小司馬之職掌,

此下字脫滅,札爛文闕,漢興,求之不得,遂無識其數者。

【疏】「此下」至「數者」○釋曰:鄭知「脫滅,札爛又闕」者,見《天官.小宰》、《地官.小司徒》、《春官.小宗伯》之等職掌下其文多矣。凡小祭祀之言,皆是於下總結,以此知此下脫滅札爛又闕也。言脫滅者,直據職掌下一經脫滅。札爛又闕者,以其下經簡札,為韋編折爛闕落,知「漢興求之不得」者,此闕與《冬官》所亡同日,皆為遭暴秦燔滅典籍,興購求遺書不得也。云「遂無識其數」者,以其無文,遂無記識職掌以下之數耳。

凡小祭祀、會同、饗射、師田、喪紀,掌其事,如大司馬之法。

【疏】「凡小」至「祭祀」○釋曰:云「小祭祀」已下至「喪紀」,皆蒙此「小」字,對大司馬「大祭祀」之等。大司馬之小會同,謂諸侯使卿大夫來聘,王使卿大夫與之會同。言「饗射、師田」,皆是諸侯卿大夫來聘,王還使卿大夫與饗燕及射、師田之等也。小喪紀者,三夫人已下。云「掌事,如大司馬之法」,亦如大司馬羞魚牲授,其祭之等也。

軍司馬。

闕。

輿司馬。

闕。

行司馬。

闕。

【疏】「軍司馬輿司馬行司馬」○釋曰:軍司馬當宰夫、肆師之等,皆下大夫,四人。輿司馬當上士,八人。行司馬當中士,十六人。餘官皆無異稱,此獨有之者,以軍事是重,故特生別名。此等皆與上同闕落之。

司勳掌六鄉賞地之灋,以等其功。

賞地,賞田也。在遠郊之內,屬六卿焉。等猶差也,以功大小為差。

【疏】「賞地」至「為差」○釋曰:知賞地是賞田在遠郊之內者,以《載師職》云「牛田賞田,任遠郊之地」,故知也。知「屬六鄉」者,以其遠郊內置六鄉故也。云「以功大小為差」者,以下文云「輕重視功」,則賞地大小不定,故知以功大小為差。

王功曰勳,

輔成王業,若周公。

【疏】「輔成王業若周公」○釋曰:知據王業者,以其言王,繼王身而言,明據王之位業而說耳。以周公攝政,相幼君,致大平,還政成王,是輔成王業之事,故以周公托之。但經之所云不得專為周公、伊尹之等,故皆云若此擬之耳。

國功曰功,

保全國家,若伊尹。

【疏】「保全國家若伊尹」○釋曰:鄭知「保全國家」者,以其言國,繼國而言,故知是保全國家者也。以伊尹比之者,以湯時天下太平,湯崩,孫太甲即位,不明政事,伊尹為數篇書以諫之,諫既不入,乃放之桐宮。三年思庸,復歸於亳,國家得全,故以伊尹擬之耳。

民功曰庸,

法施於民,若后稷。

【疏】「施於民若后稷」○釋曰:知「法施於民」者,以其言民,繼民言之。先王之業,以農為本,以后稷比之者,周之先祖棄,為堯之稷官,農人植嘉穀,天下為烈,豈一手一足哉。庸,亦功也,以法施於民有功,故以后稷擬之。

事功曰勞,

以勞定國,若禹。

【疏】「以勞定國若禹」○釋曰:知「以勞定國」者,以其言勞,據勤勞施國而言。堯遭洪水,下民昏墊,國家不定,命禹治之,手足胼胝,三過門不入,弼成五服,國乃獲安,故以禹擬之也。

治功曰力,

制法成治,若咎繇。○治,直吏反,注同。咎,音羔。繇,音遙。

【疏】「制法成治若咎繇」○釋曰:以其言「治」,言「力」,故知制法成治,出其謀力。按《虞書》,帝謂咎繇云:「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是咎繇制其刑法,國家治理,故以咎繇擬之。

戰功曰多。

克敵出奇,若韓信、陳平。《司馬法》曰:「上多前虜。」

【疏】「克敵」至「前虜」○釋曰:知多是「克敵出奇」者,以其言多,是於眾之中比校多少之事,故知是克敵出奇,比彼為多者也。漢之二將,是克敵出奇之人,故以擬之耳。云「《司馬法》曰『上多前虜』」者,彼亦是戰以功多為上,居於陳前,虜獲俘囚,故引以證多為戰功者也。此上六者,皆對文為義,若散文則通。是以《春秋左氏》云「舍爵策勳」,彼戰還而飲至,不云「舍爵策多」,是通也。《明堂位》云:「周公為有勳勞於天下。」是周公德大有勳兼勞者也。

凡有功者,銘書於王之大常,祭於大烝,司勳詔之。

銘之言名也。生則書於王旌,以識其人與其功也。死則於烝先王祭之。詔,謂告其神以辭也。盤庚告其卿大夫曰「茲予大享於先王,爾祖其從與享之」是也。今漢祭功臣於廟庭。○識,音誌。盤,步幹反。與,音預。

【疏】「凡有」至「詔之」○釋曰:云「凡有功」,謂上六者,故云凡以該之。使司勳詔之者,以其司勳知功之有無大小故也。詔之,謂詔司常書之,又以辭使春官告神。○注「銘之」至「廟庭」○釋曰:言「生則書於王旌,以識其人與其功也」者,以王建大常,故云王旌。必於王旌識功與人者,王旌,車上建之,就旌上書之,欲取表顯示人故也。引「盤庚告其卿大夫」者,盤庚,殷王,欲遷往亳,殷臣民有不肯者,故告之,云:「我不掩爾善,所以者何?茲予大享於先王之時,爾祖其從先王,與在享祭之中,況爾見在,不掩可知,何不從我遷乎?」引漢法,欲見古者祭功臣在廟庭也。必祭功臣在冬之蒸祭者,蒸者,眾也,冬時物成者眾,故祭功臣。按彼《書注》以大享為蒸嘗者,此舉冬祭物成者眾而言,其嘗時亦祭之也。或可周時直於蒸時祭功臣,殷時蒸嘗俱祭,禮異故也。

大功,司勳藏其貳。

貳猶副也。功書藏於天府,又副於此者,以其主賞。

【疏】「貳猶」至「主賞」○釋曰:鄭知功書藏於天府者,《天府職》文也。

掌賞地之政令,

政令,謂役賦。

【疏】「政令謂役賦」○釋曰:鄭以「政」為「征」,征,稅也。賞地在六鄉之內,亦從溝洫貢天子法,其民亦從鄉之徭役之法。

凡賞無常,輕重眡功,

無常者,功之大小不可豫。

【疏】「無常」至「可豫」○釋曰:賞地在遠郊之內,有疆界,未給者空之,待有功乃隨功大小給之,故云「不可豫」也。

凡頒賞地,參之一食,

鄭司農云:「不以美田為采邑。」玄謂賞地之稅,參分計稅,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

【疏】「鄭司」至「於臣」○釋曰:先鄭意以參之一食者,謂以下地可食三之一,似下地再易,家得三頃,歲種一頃食之,故云「不以美田為采邑」。又以賞田與采邑為一物。後鄭不從者,不以美田為采邑,亦無文以言之。又按《載師職》,家邑任稍地,小都任縣地,大都任疆地,自三百里已外為之,其賞田任在遠郊之內,何得為一物,故鄭不從也。後鄭云「賞地之稅,參分計稅,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者,采地之稅四之一,與小國入天子同。今賞田三之一,一分入天子,與次國三之一入天子同。

惟加田無國正。

加田,既賞之,又加賜以田,所以厚恩也。鄭司農云:「正謂稅也。祿田亦有給公家之賦貢,若今時侯國有司農少府錢穀矣。獨加賞之田無正耳。」○正,音征,注同,本亦作征。少,詩照反。

【疏】「惟加田無國正」○釋曰:言「無國正」,無稅入天子法,其民出稅入主則有之。但加田未知所在,或可與賞田同處,以其仕田在近郊,加田任遠郊可知也。○注「加田」至「正耳」○釋曰:知「加田,既賞之,又加賜以田」者,以其文承賞田之下,即云加田,故知賞田之外,所加賜之田可知。先鄭云「祿田亦有給公家之賦貢」,舉漢法,「侯國有司農少府錢穀」者,漢法,穀入司農,錢入少府,故舉以為況。祿田,即采地之稅及賞田之等是也。加田是加恩厚,又不稅入天子。凡大夫士賜地有四種。大夫已上有采,家邑任稍地之等是也,又有賞田及加田,《載師》又有仕田,及《王制》圭田,圭田即仕田,是有四種。《禮記.王制》云:「大夫士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少宰》、《特牲》是大夫有田者,是知士亦有田之法也。

馬質掌質馬。馬量三物,一曰戎馬,二曰田馬,三曰駑馬,皆有物賈。

此三馬,買以給官府之使,無種也。鄭司農曰:「皆有物賈,皆有物色及賈直。」○賈,音嫁,注及下同。種,章勇反,下同。

【疏】「馬質」至「物賈」○釋曰:云「馬質」者,質,平也,主平馬力及毛色與賈直之等。○注「此三」至「賈直」○釋曰:云「此三馬,買以給官府之使,無種」者,馬有六種,此三者無種。買以給官府,餘三者仍有種馬、齊馬、道馬。其齊馬、道馬,亦無種,不買之者,其種馬上善似母者,其齊馬、道馬,雖非上善似母者,亦容國家所蕃育,不買之也。

綱惡馬。

鄭司農云:「綱讀為『以亢其讎』之亢,書亦或為亢。亢,御也,禁也,禁去惡馬不畜也。」玄謂綱,以縻索維綱狎習之。○亢,苦浪反,又音剛,下同。御,魚呂反,本亦作御,下同。去,起呂反,《小子》注「去之」同。縻,亡皮反。

【疏】「鄭司」至「習之」○釋曰:先鄭讀為「以亢其讎」之亢者,按僖二十八年,晉子犯曰「背惠食言,以亢其讎」是也,謂禁去惡馬不畜。後鄭不從者,此馬質所掌,皆買之無種,何有惡馬禁去之類,故不從也。

凡受馬於有司者,書其齒毛與其賈,馬死,則旬之內更,旬之外入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

鄭司農云:「更謂償也。」玄謂旬之內死者,償以齒毛與賈,受之日淺,養之惡也。旬之外死,入馬耳,償以毛色,不以齒賈,任之過其任也。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而死,不任用,非用者罪。○內更,音庚,下及注同。任用,音壬,又而鴆反。

【疏】「鄭司」至「者罪」○釋曰:後鄭云「旬內死者,償以齒毛與賈,受之日淺,養之惡也」者,所受之馬,謂給公家之使,旬之內,雖任之過其任,若養之善,未能致死,以其日少故也。若養之惡,雖不重任,亦能致死。云「旬之外死,入馬耳,償以毛色,不以齒賈,任之過其任也」者,以其筋力既竭,雖善養之,任載過多,可以致死,故云過其任也。云「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死,不任用,非用者罪」者,以其行使二十日以外,馬力既竭,雖齊其任養之善,容得致死,故不償。鄭見有三等之法,下復云「以任齊其行」,以意量之,以為此解。

馬及行,則以任齊其行。

識其所載輕重及道里,齊其勞逸,乃復用之。○復,扶又反。

【疏】「識其」至「用之」○釋曰:鄭知「識其所載輕重及道里」者,以其經云馬及行,明授行者所載輕重及道里,須齊勞逸,乃復用之,不得並其勞逸也。

若有馬訟,則聽之。

訟,謂賣買之言相負。

【疏】「訟謂」至「相負」○釋曰:知「賣買之言」者,以馬質主買馬,故知之也。

禁原蠶者。

原,再也。天文,辰為馬。《蠶書》,蠶為龍精。月直大火,則浴其種,是蠶與馬同氣。物莫能兩大,禁再蠶者,為傷馬與?○直,音值。為傷,於偽反。

【疏】「原再」至「馬與」○釋曰:云「天文,辰為馬」者,辰則大火,房為天駟,故云辰為馬。云「《蠶書》,蠶為龍精。月值大火,則浴其種」者,月值大火,謂二月則浴其種,則《內宰》云「仲春,詔後帥外內命婦始蠶於北郊」是也。若然,《祭義》云「大昕之朝,奉種浴於川」,注云「大昕,季春朔日之朝」,是建辰之月又浴之者,蓋蠶將生重浴之,故彼下文即云「桑於公桑之事」是也。云「是蠶與馬同氣」者,以其俱取大火,是同氣也。云「物莫能兩大」者,此莊二十二年《左傳》文。按彼陳敬仲奔齊,齊侯使敬仲為卿。敬仲,其少也,周史有以《周易》見陳侯者,陳侯使筮之,遇《觀》之《否》,曰:「是謂觀國之光,利用賓於王,此其代陳有國乎?不在此,其在異國乎?」下云:「若在異國,必薑姓也。薑,大嶽之後也。山嶽則配天,物莫能兩大,陳衰,此其昌乎?」引此者,是無並大之義也。云「禁再蠶者,為傷馬與」者,二者既同氣,不可兩大,而禁再蠶,明恐傷馬,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

量人掌建國之灋,以分國為九州,營國城郭,營后宮,量市朝道巷門渠。造都邑亦如之。

建,立也。立國有舊法式,若《匠人職》云。分國,定天下之國分也。后,君也。言君,容王與諸侯。○朝,直遙反,下及注同。國分也,扶問反。

【疏】「量人」至「如之」○釋曰:云「掌建國之法」者,以其建國,當先知遠近廣長之數故也。云「以分國為九州」者,分國謂分諸侯之國為九州,假令土廣萬里,中國七千,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其一為畿內,其餘四十八,八州各得方千里者六,是為九州也。至於中平,通夷狄七千,中國五千,衰世通夷狄五千,中國三千,計皆可知,故分國為九州。州各有疆界,故《詩》云「帝命式於九圍」,是州各有圍限也。云「營國城郭」者,即《匠人》云「營國方九里」之類也。云「營后宮」者,謂若《典命》注「公之宮方九百步,天子千二百步」之類也。云「量市朝道巷」者,謂若《匠人》云「市朝一夫」,「經涂九軌」。巷及門渠亦有尺數,謂若門容二轍三個之等。云「造都邑亦如之」者,謂造三等采地,亦有城郭、宮室、市朝之等,故云如之。但與之制度大小,未必身往耳。○注「建立」至「諸侯」○釋曰:云「立國有舊法式,若《匠人職》云」者,按《匠人》有營國言九里,夏后民世室及左祖右社,面朝後市,市朝一夫之等。云「分國,定天下之國分也」者,以經云分國,謂為諸侯國,諸侯國有五百里、四百里已下,言為州,謂九州有分界也。云「后,君也」,知非王后之宮者,以其不得先言后,故以后為君也。云「言君,容王與諸侯」者,以其言分國是諸侯。若云王,即不容諸侯,故變王云后,欲容王與諸侯兩含故也。

營軍之壘舍,量其市朝州涂、軍社之所里。

軍壁曰壘。鄭司農云:「量其市朝州涂,還市朝而為道也。」玄謂州,一州之眾,二千五百人為師,每師一處,市也,朝也,州也,皆有道以相之。軍社,社主在軍者。里,居也。○涂,本又作{涂土}。還市,如字,劉戶串反。

【疏】「營軍」至「所里」○釋曰:此為出軍之時所營量度之事。○注「軍壁」至「居也」○釋曰:云「軍壁曰壘」者,軍行之所擬停之處皆為壘壁,恐有非常,故云軍壁曰壘也。先鄭云「量其市朝州涂,還市朝而為道也」者,先鄭意還市朝而為道,不釋州義,故後鄭不從,以一州則一師,每一師各自一處,各立市朝。州即師也,師皆有道以相湊之。若然,未必環繞為路也。云「軍社,社主在軍者。里,居也」者,在軍,不用命,戮於社,故將社之石主而行,所居皆有步數,故職在量人。

邦國之地與天下之涂數,皆書而藏之。

書地,謂方圜山川之廣狹。書涂,謂支湊之遠近。○湊,七豆反。

【疏】「書地」至「遠近」○釋曰:鄭以地中有平廣兼山川之等,故云「書地謂方圜山川之廣狹」也。云「書涂,謂支湊之遠近」者,支,謂支分;湊,謂臻湊。道涂有支分,及相臻湊遠近者也。

凡祭祀饗賓,制其從獻脯燔之數量。

鄭司農云:「從獻者,肉殽從酒也。」玄謂燔,從於獻酒之肉炙也。數,多少也。量,長短也。○炙,章夜反。

【疏】「凡祭」至「數量」○釋曰:云「凡」者,以其天地宗廟饗食事廣,故云凡以該之。饗賓,謂若《大行人》上公三饗九獻之等。饗賓,獻有脯從,若《燕行》獻賓薦脯醢是也。祭禮獻以燔從,故總之言也。○注「鄭司」至「短也」○釋曰:先鄭云「從獻者,肉殽從酒也」,後鄭不從者,以肉殽從酒,禮所不言。按《特牲》、《少牢》云:「主人獻尸以肝從,主婦獻尸以燔從。」故後鄭據此以為從獻以燔。《詩》云「載燔載烈」,毛云:「傅火曰燔。貫之加於火曰烈。」燔雖不貫,亦是炙肉,故鄭云炙肉也。云「數,多少也。量,長短也」者,按《儀禮》「脯十脡,各長尺二寸」,是多少長短。膰之數量未聞。

掌喪祭奠竁之俎實。

竁亦有俎實,謂所包遣奠。《士喪禮下篇》曰「藏苞筲於旁」。○竁,昌絹反。筲,所交反。

【疏】「掌喪」至「俎實」○釋曰:諸於喪祭,多據虞祭而言。此「喪祭」文連「奠竁」,竁是壙內,故鄭以喪祭為大遣奠解之。是以《大司馬》「喪祭」亦為遣奠也。○注「竁亦」至「於旁」○釋曰:按《冢人》云「請度甫竁」,竁,穿壙之名。此言奠竁,則奠入於壙,是以云「所包遣奠」也。引「《士喪禮》下篇」 者,即《既夕禮》是也。云「藏包筲於旁」者,苞,謂包牲取下體,葦包一者也。藏筲者,即《既夕禮》云「筲三,黍稷麥」,並藏之於棺旁。引之者,正喪祭奠入壙之事也。

凡宰祭,與鬱人受斝歷而皆飲之。

言宰祭者,冢宰佐王祭,亦容攝祭。鄭司農云:「斝讀如嫁娶之嫁。斝,器名。《明堂位》曰:『爵,夏后氏以戔,殷以斝,周以爵。』」玄謂斝讀如嘏尸之嘏。宰,冢宰。○斝,右雅反,劉依司農音嫁。戔,側產反,劉本作湔,音同。嘏,古雅反。

【疏】「凡宰」至「飲之」○釋曰:云「凡宰祭」者,冢宰攝祭非一,故云凡也。○注「言宰」至「冢宰」○釋曰:鄭云「冢宰,佐王祭,亦容攝祭」者,義得兩含。按《大宗伯》云:「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注云:「王有故,代行其祭事。」重掌者,此據宗伯亦有故,則冢宰攝之。先鄭云「斝讀如嫁娶之嫁」,直取音同。引《明堂位》者,證斝是器名,周獻用玉爵,無用斝,故後鄭云「斝讀如嘏尸之嘏」,讀從《少牢》「尸嘏主人」。《郊特牲》云:「嘏者,長也,大也。」謂使主人受長大之福,疏已具於《鬱人職》,但此有曆字者,謂鬱人與量人曆皆飲之也。

小子掌祭祀,羞羊肆、羊殽、肉豆。

鄭司農云:「羞,進也。羊肆,體薦、全烝也。羊殽,體解節折也。肉豆者,切肉也。」玄謂肆讀為鬄。羊鬄者,所謂豚解也。○肆,依注音。鬄,他曆反,又音餘四反。折,之舌反。

【疏】「鄭司」至「解也」○釋曰:先鄭云「羊肆,體薦、全烝也」者,既不為豚解,則先鄭讀為肆陳之肆,又為賜音也。先鄭為體薦全烝,後鄭不從者,以此經祭用羊,是用大牢,為宗廟之祭,非祭天。按《外傳》云:「禘郊之事,則有全烝。王公立飫,則有房俎。」是以知宗廟之祭不得全烝也。是故《禮運》云「腥其俎,孰其殽」,注云:「腥其俎,豚解而腥之。孰其殽,體解而爓之。」又云:「退而合亨,體其犬豕牛羊。」是祭宗廟不得有全烝也。是以後鄭讀肆從鬄,「羊鬄者,所謂豚解也」。所謂者,所謂《士虞禮記》云:「主人不視,豚解。」豚解之法,則《士喪禮》「特豚四鬄去蹄」,謂四段解之,殊肩<骨甲>,如解豚,故名豚解。若然,大夫士祭自饋孰始,正祭即體解,為二十一體。喪事略,則有豚解。其天子諸侯之祭,有腥,有爓,有孰,故初朝踐有豚解而腥之,饋獻則有體解而爓之,酳尸乃有孰,與大夫士不同也。

而掌珥於社稷,祈於五祀。

故書「祀」作「禩」。鄭司農云:「禩讀為祀,書亦或為祀。珥社稷,以牲頭祭也。」玄謂珥讀為衈。祈或為刏。刏衈者,釁禮之事也。用毛牲曰刏,羽牲曰衈。衈刏社稷五祀,謂始成其宮兆時也。《春官.肆師職》「祈」或作「畿」。《秋官.士師職》曰「凡氣刂耳則奉犬牲」,此刏衈正字與?○珥,依注音衈,而誌反,後同,一音仍。祈,音畿。禩,音祀。刏,音機,字書云劃也,一曰斷也,或古愛反,又公內反。與,音餘。

【疏】「故書」至「字與」○釋曰:先鄭云珥以牲頭祭,漢時祈禱,有牲頭祭,後鄭不從者,按《禮記.雜記》釁廟之禮云:「門、夾室用雞,其衈皆於屋下。」衈既為釁禮,此刏與衈連文,則氣刂亦是釁禮,非祭祀之法,何得為牲頭祭乎?是以後鄭為釁法解之。玄謂「珥讀為衈。祈或為刏」者,以釁法無取於玉珥及祈禱之義,故依《士師》刏衈為正也。鄭知刏衈為釁禮之事,約《雜記》而知也。云「用毛牲曰刏,羽牲曰衈」者,此相對而言,《雜記》廟用羊,門用雞,皆云衈,散文通也。知「刏衈是社稷五祀,始成其宮兆時也」者,凡物須釁者,皆謂始成時,是以《雜記》云「廟成則釁之」是也。云「《春官.肆師職》祈或作畿」者,鄭欲見字有參差,非一之義。云「《秋官.士師職》曰『凡氣刂衈則奉犬牲』,此刏衈正字與」者,刏從刀,衈從血,於義合,故以此為正字也。

凡沈辜侯禳,飾其牲。

鄭司農云:「沈謂祭川。《爾雅》曰:『祭川曰浮沈。』辜,謂磔牲以祭也。《月令》曰:『九門磔禳以畢春氣。』侯禳者,候四時惡氣,禳去之也。」○侯禳,如羊反。磔,陟格反。

【疏】「鄭司」至「之也」○釋曰:先鄭云「沈謂祭川」,是以引《爾雅》為證。按《爾雅》曰:「祭山曰庪懸,祭川曰浮沈。」此浮沈之祭,當祭天之煙,祭社之血,亦謂歆神節。先鄭引《月令.季春令》者,證辜是辜磔牲體之義。鄭彼注九門者,王之五門外有國門、近郊門、遠郊門、關門,為九。云「侯禳」者,謂候四時惡氣,禳除去之也。

釁邦器及軍器。

邦器,謂禮樂之器及祭器之屬。《雜記》曰:「凡宗廟之器,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豭,音家。

【疏】「邦器」至「豭豚」○釋曰:鄭以軍器別言,即云邦器者是禮樂之器也。鄭云禮器者,即射器之等,樂器即鍾鼓之等,祭器即籩、豆、俎、簋、尊、彝器皆是。引《雜記》宗廟器成,釁之以豭豚者,證此等所釁亦用豭豚也。

凡師田,斬牲以左右徇陳。

示犯誓必殺之。○徇,辭俊反。

【疏】「凡師」至「徇陳」○釋曰:此即上文誓眾之時,斬牲以左右徇陳,是此職也。祭祀,贊羞,受徹焉。

【疏】「祭祀」至「徹焉」○釋曰:「贊羞」,謂若上文《大司馬職》云「祭祀羞魚牲」之等,此官即贊之。云「受徹焉」者,謂祭畢,諸宰君婦廢徹之時,則此官受之。

羊人掌羊牲。凡祭祀,飾羔。

羔,小羊也。《詩》曰:「四之日其蚤,獻羔祭韭。」

【疏】「羊人」至「飾羔」○釋曰:凡正祭皆用成牲,今言「祭祀飾羔」,則非正祭用羔,是以鄭引《詩》為證。云「四之日」者,謂用建子為正,至建卯四月,夏之二月之日,公始用冰,欲開冰之時,先獻羔祭韭而啟冰室,乃出冰也。

祭祀,割羊牲,登其首。

登,升也。升首,報陽也。升首於室。

【疏】「登升」至「於室」○釋曰:知「升首於室」者,見《郊特牲》云:「用牲於庭,升首於室。」注云:「制祭之後,升牲首於北墉下。」云「報陽」者,首為陽,對足為陰。祭祀之時,三牲之首俱升,此特言羊者,以其羊人所升,不升餘牲,故言羊也。

凡祈珥,共其羊牲。

共猶給也。

【疏】「凡祈」至「羊牲」○釋曰:犬人共犬,此云共羊,或羊或犬,俱得為釁,故兩職各共之也。

賓客,共其灋羊。

法羊,飧饔積膳之羊。○食饗,音嗣,本又作「飧饔」。

【疏】「法羊」至「之羊」○釋曰:鄭知法羊是為此等者,以其言法,即是依法度多少,送於賓館及道路,是以掌客致於賓館有上公飧五牢、饔餼九牢及殷膳大牢。致於道路,有五積之等。其饗食及燕速賓自饌陳者,不言之也。

凡沈辜、侯禳、釁、積,共其羊牲。

積,故書為眥。鄭司農云:「眥讀為漬,謂釁國寶、漬軍器也。」玄謂積,積柴,禋祀、楢燎、實柴。○眥,徐賜反,與漬同。楢,羊久反。燎,良召反,下同。

【疏】「積故」至「實柴」○釋曰:先鄭不從故書「眥」,故讀從「水漬」。後鄭不從漬軍器者,以此羊人所共,共《小子職》,彼云「釁邦器及軍器」,以此知不得為漬軍器也。後鄭云「積,積柴,禋祀、楢燎、實柴」,曆言此三者,以互而相通,皆須積柴、實牲幣,煙氣上聞故也。但祭天用犢,其日月已下有用羊者,故《我將》詩云「惟牛惟羊,惟天其祐之」,彼亦據日月以下及配食者也。

若牧人無牲,則受布於司馬,使其賈買牲而共之。

布,泉。○賈,音古。

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

行猶用也。變猶易也。鄭司農說以《鄹子》曰:「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棗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楢之火,冬取槐檀之火。」○楢,羊久反,又音由。

【疏】「司爟」至「時疾」○釋曰:云「掌行火之政令」者,即四時變國火,及季春出火等皆是也。云「四時變國火,以救時疾」者,火雖是一,四時以木為變,所以禳去時氣之疾也。○注「行猶」至「之火」○釋曰:先鄭引《鄹子書》,《論語》注引《周書》,不同者,《鄹子書》出於《周書》,其義是一,故各引其一。言「春取榆柳」之等,舊師皆以為取五方之色同,故用之。今按:棗杏雖赤,榆柳不青,槐檀不黑,其義未聞。

季春出火,民咸從之。季秋內火,民亦如之。

火所以用陶冶,民隨國而為之。鄭人鑄刑書,火星未出而出火,後有災。鄭司農云:「以三月本時昏,心星見於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黃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內火。故《春秋傳》曰『以出內火』。」○見,賢遍反。

【疏】「火所」至「內火」○釋曰:鄭知出火內火據陶冶火者,以其上經四時變國火據食火,明此春秋據陶冶,故引《春秋傳》為證也。云「民隨國而為之」 者,釋民咸從之義。云「鄭人」已下,按《左氏》昭六年:「三月,鄭人鑄刑書。士文伯曰:『火見,鄭其災乎!火未出而作火。』六月丙戍,鄭災。」是其後有災。昭十七年,梓慎曰:「火出,於夏為三月,於商為四月,於周為五月。夏數得天正。」先鄭云「三月本時昏,心星見於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內火」者,心星,則大火辰星是也。三月諸星復在本位,心星本位在卯,三月本之昏,心星始時未必出見卯南,九月本始之黃昏,心星亦未必伏在戍上,皆據月半後而言。云「《春秋傳》曰『以出內火』者,《左氏傳》襄公九年文。

時則施火令。

焚萊之時。

【疏】「焚萊之時」○釋曰:上言行火政,此又言施火令,則不掌火禁,故鄭云「焚萊之時」。其火禁者,則《宮正》云「春秋以木鐸脩火禁」,注云:「火星以春出,以秋入,因天時而以戒。」司烜亦云:「仲春,以木鐸脩火禁於國中。」彼二官直掌火禁,不掌火令。

凡祭祀,則祭爟。

報其為明之功,禮如祭爨。

【疏】「報其」至「祭爨」○釋曰:鄭云「禮如祭爨」者,祭爨,祭老婦也,則此祭爟謂祭先出火之人。

凡國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焉。

野焚萊,民擅放火。

【疏】「野焚」至「放火」○釋曰:「國失火」,謂在國中民,失火有罰,若今民失火有杖罰。「野焚萊有罰」者,《大司馬》仲春田獵云「火弊」,鄭云:「春田主用火,因除陳生新。」則二月後擅放火則有罰也。

掌固掌脩城郭、溝池、樹渠之固,頒其士庶子及其眾庶之守。

樹謂枳棘之屬有刺者也。眾庶,民遞守固者也。鄭司農說樹以《國語》曰:「城守之木,於是乎用之。」○枳,居氏反。刺,七賜反。遞,劉待禮反,又待計反。

【疏】「掌固」至「之守」○釋曰:云「掌脩城郭溝池」者,謂環城及郭皆有溝池。云「樹渠」者,非直溝池有樹,兼其餘渠上亦有樹也。云「之固」者,總城郭已下數事,皆是牢固之事也。云「頒其庶子」者,即《宮伯》所云,士謂卿大夫士之適子。庶子,其支庶。彼據宿衛王宮,此掌固所頒,亦據宿衛王宮而言。以其庶子不合城郭之處用之,以掌固是固守之官,故兼掌宿衛之事也。○注「樹謂」至「用之」○釋曰:云「眾庶民遞守固者也」者,謂使守城郭之所及要塞之處也。先鄭引《國語》者,按《楚語》云「靈王為章華之台,伍舉諫為台榭。云瘠磽之地,於是乎為之,城守之木,於是乎用之」。是其事。引之者,證城有守法。

設其飾器,

兵甲之屬。今城郭門之器亦然。

【疏】「兵甲」至「亦然」○釋曰:鄭知經飾器是兵甲之屬者,以其掌器是防御之器,故知是兵甲之屬也。云「今城郭門之器亦然」者,漢時城郭門守器所飾,亦若今城郭門傍所執予戟,皆有幡飾之等是也。

分其財用,均其稍食,

財用,國以財所給守吏之用也。稍食,祿稟。

【疏】「財用」至「祿稟」○釋曰:云「財用」者,謂所用之財物分與之,明是以財所給守吏,為守事之用者也。云「稍食祿稟」者,所守之處,官及民合受官食;月祿稟者,所守之處,守月給米稟與之,故謂之稍食也。

任其萬民,用其財器。

任謂以其任使之也。民之材器,其所用塹築及為藩落。○塹,七豔反。

【疏】「任謂」至「藩落」○釋曰:云「民之材器其所用塹築及為藩落」者,對上文財用謂官之財物,此云民之材器,明材是材木,用為楨榦,以掘塹築作所用,及不築處,即用材為藩屏籬落以遮障也。

凡守者受灋焉,以通守政,有移甲與其役財用,唯是得通,與國有司帥之,以贊其不足者。

凡守者,士庶子及他要害之守吏。通守政者,兵甲役財,難易多少,轉移相給也。其他非是,不得妄離部署。國有司,掌固也。其移之者,又與掌固帥致之。贊,佐也。○凡守者,劉收又反,注「凡守」者,下「有守者」同。易,以豉反。離,力智反。

【疏】「凡守」至「佐也」○釋曰:云「凡守者,士庶子及他要害之守吏」者,此鄭還據上文士庶子及眾庶之守而言。云他要害者,謂城郭所守,是其常處,除此有要害之處,苦殽、皋、河、漢要路之所,皆為他要害也。云「通守政者,兵甲役財,難易多少,轉移相給」者,鄭據上文飾器而言,變材器言役材者,欲見材器是民役之材,非財用者。云「其他非是,不得妄離部署」者,此則釋經「唯是得通」之言,其餘非所通之外,皆不得離其本處也。

晝三巡之,夜亦如之。

巡,行也。行守者,為眾庶之解惰。○行,下孟反,下皆同。為,於偽反。解,佳賣反。

【疏】「晝三」至「如之」○釋曰:此乃掌固設法與所守之處,非是掌固自巡行之也。

夜三鼜以號戒。

杜子春云:「讀鼜為造次之造,謂擊鼓行夜戒守也。《春秋傳》所謂『賓將趣』者與?趣與造音相近,故曰『終夕與燎』。」玄謂鼜,擊鼜,警守鼓也。三巡之間,又三擊鼜。○鼜,音戚。造,七報反,下同。趣,莊久反,劉祖侯反,杜七柱反。者與,音餘。近,附近之近。與燎,音預。

【疏】「夜三鼜以號戒」○釋曰:此乃掌固設法與所守之處,言「以號戒」者,使擊鼜,有所以號呼,使戒守耳。○注「杜子」至「擊鼜」○釋曰:引《春秋》者,按昭二十年,衛侯如死鳥。齊侯使公孫青聘衛,賓將掫。注謂行夜。不作趣者,彼賈、服讀字與子春意異。云「故曰終夕與燎」者,亦是彼傳文。後鄭以「鼜擊鼜警守鼓」,不從子春造音者,以子春已上有注「鼜讀為憂戚之戚」,是戒守者使有憂戚,故謂此鼓為鼜也。

若造都邑,則治其固,與其守灋。

都邑亦為城郭。

【疏】「都邑亦為城郭」○釋曰:謂三等采地,言亦為城郭者,但戒守為城郭而言,故亦如上王國然也。

凡國都之竟有溝樹之固,郊亦如之。

竟,界也。○竟,音境,注及下同。

【疏】「凡國」至「如之」○釋曰:此經為上經而設,仍兼見王國而言,故國、都雙言之。言王國及三等都邑所在境界之上,亦為溝樹以為阻固。「郊亦如之」,若據王國有近郊、遠郊,亦有溝遠樹以為固。

民皆有職焉。

職,謂守與任。

【疏】「民皆有職焉」○釋曰:此亦兼上王國及都合守之處,其民皆職任,使勞逸遞守也。

若有山川,則因之。

山川,若殽、皋、河、漢。

【疏】「若有」至「因之」○釋曰:謂上諸有所造溝樹為固之處,值有山川之處,則因之,不須別造。○注「山川」至「河漢」○釋曰:殽謂若殽有二陵,皋謂若東成皋,漢謂若楚謂齊云「楚國漢水以為池」,河為四瀆之險,又齊西有濁河,皆因之為固可知。

司險掌九州之圖,以周知其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

周,猶遍也。達道路者,山林之阻則開鑿之,川澤之阻則橋梁之。○遍,音遍。

【疏】「司險」至「道路」○釋曰:《序官》注「國曰固,野曰險」。是掌固掌在國城郭,則司險掌畿外阻固,故云「司險」也。○注「周猶」至「梁之」○釋曰:云「山林之阻則開鑿之」者,謂若禹鑿龍門之類。「川澤之阻則橋梁之」者,謂若「十月車梁成」之類是也。

設國之五溝五涂,而樹之林,以為阻固,皆有守禁,而達其道路。

五溝,遂、溝、洫、澮、川也。五涂,徑、畛、涂、道、路也。樹之林,作藩落也。○洫,況域反。澮,古外反。畛,之忍反。

【疏】「設國」至「道路」○釋曰:此五溝五涂而言樹之林以為阻固,皆有守禁,則非《遂人》田間五溝五涂。但溝涂所作,隨所須大小而為之,皆準約田間五溝五涂。其溝上亦皆有道路以相湊,故以五溝五涂而言之也。○注「五溝」至「落也」○釋曰:「遂溝」至「道路」,皆《遂人》文,故《遂人》云「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是也。

國有故,則藩塞阻路而止行者,以其屬守之,唯有節者達之。

有故,喪災及兵也。閉絕要害之道,備奸寇也。

【疏】「國有」至「達之」○釋曰:國有故之時,恐有奸寇,故藩塞阻路而止行者。云「以其屬守之」者,謂使司險之下胥徒四十人之屬守其要者,其餘使其地之民為守也。云「有節者達之」者,節謂道路用旌節也。○注「有故」至「奸寇」○釋曰:鄭知有故是喪災及兵者,喪謂王喪,災謂水火,兵謂寇戎之等。有故使守慎,惟此而已,故以此三事解之。

掌疆。

闕。

候人各掌其方之道治,與其禁令,以設候人。

道治,治道也。《國語》曰「候不在竟」,譏不居其方也。禁令,備奸寇也。以設候人者,選士卒以為之。《詩》云:「彼候人兮,何戈與祋。」○治,直吏反,注「道治」及下「方治」同。何,胡我反,又音河。祋,都外反,劉者律反。

【疏】「候人」至「候人」○釋曰:言「各掌其方之道治與其禁令以設候人」者,以其上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以道路多,故設官及徒亦多也。引《國語》者,按《周語》,定王使單襄公聘於宋,遂假道於陳,以聘於楚。時候不在境,司空不視途,膳宰不致餼,司里不授館。單子歸以告王曰:「陳侯不有大咎,國必亡。」言「譏」者,正謂陳侯不有大咎國必亡者也。《詩》云「彼候人兮,荷戈與祋」者,荷,楬也。祋,謂殳也。引此二者,證候人在道之事。鄭言「候人者選士卒以為之」者,即徒百二十人,皆是甲士與步卒之內為之也。

若有方治,則帥而致於朝。及歸,送之於竟。

方治,其方來治國事者也。《春秋傳》曰「晉欒盈過周,王使候人出諸轘轅」,是其送之。○朝,直遙反。轘,戶關反。

【疏】「方治」至「送之」○釋曰:「方治,其方來治國事者也」,謂國有事,不能自決,當決於王國。或有國事,須報在上,皆是也。引《春秋》者,按襄二十一年,「晉欒盈出奔楚,過周,周西鄙掠之。辭於行人,曰:『天子陪臣盈,得罪於王之守臣,將逃罪。罪重於郊甸,無所伏竄,敢布其死。昔陪臣書,能輸力於王室,若不棄書之力,亡臣猶有所逃。若棄書之力,將歸死於尉氏,惟大君命焉。』王使司徒禁掠欒氏者,歸所取焉,使候出諸轘轅」。彼云候,鄭君以義言之,故言候人也。

環人掌致師,

致師者,致其必戰之誌。古者將戰,先使勇力之士犯敵焉。《春秋傳》曰:「楚許伯御樂伯,攝叔為右,以致晉師。許伯曰:『吾聞致師者,御靡旌摩壘而還。』樂伯曰:『吾聞致師者,左射以菆,代御執轡,御下,掚馬掉鞅而還。』攝叔曰:『吾聞致師者,右人壘,折馘執俘而還。』皆行其所聞而復之。」○菆,側留反,劉子侯反。掚,音兩,又音亮。掉,徒弔反,又奴孝反。鞅,於兩反。折,之設反,下同。馘,古獲反。俘,音孚。

【疏】「致師」至「復之」○釋曰:云「古者將戰,先使勇力之士犯敵焉」者,按文十二年,秦伯伐晉,秦人欲戰,秦伯謂士會曰:「若何而戰?」對曰: 「若使輕者肆焉,其可。」注云:「肆,突。言使輕銳之兵往驅突晉軍。」隱九年,北戎侵鄭,公子突曰:「使勇而無剛者嘗寇而速去之。」注云:「勇則能往,無剛不恥退。」云「《春秋傳》者,宣十二年《左氏傳》,晉楚交戰,楚許伯御樂伯已下,謂凡平兵車之法,射者在左,御者在中,戈盾在右。菆,矢之善者。掚,猶飾也。掉,猶正也。言「折馘執俘」者,死者取左耳,曰馘;生者曰俘。執,取之。云「皆行其所聞而復之」者,去時作言,及至晉師,皆行其所聞之事而復反,此亦勇而無剛之人。引之者,證致師之事也。

察軍慝,

慝,陰奸也。視軍中有為慝者,則執之。○慝,他得反。

【疏】「察軍慝」○釋曰:按莊二十五年《左氏傳》云:「惟正月朔,慝未作。」彼以慝為陰氣,則此慝亦是陰奸也,欲陰私為奸,取此軍之事,往彼言之,故察而執之。

環四方之故,

卻其以事謀來侵伐者,所謂折衝御侮。

【疏】「卻其」至「御侮」○釋曰:此則訓環為卻,卻其以事謀來侵伐此國者也。云「所謂折衝御侮」者,謂彼國來衝,能折服之。彼國來輕侮,能御之。故云折衝御侮。

巡邦國,搏諜賊,

諜賊,反間為國賊。○搏,音博,又房布反,劉音付。諜,音牒。間,間廁之間。

【疏】「諜賊」至「國賊」○釋曰:云「巡邦國」者,謂巡諸侯邦之內,有諜賊,搏捉取之。言「諜賊」者,謂間伺此國之善惡,諜諜然傳道之。言「反間」者,謂間伺反於彼言之也。此諜賊,即上軍慝之類,彼據邦國,故異言之。

訟敵國,

敵國兵來,則往之與訟曲直,若齊國佐如師。

【疏】「敵國」至「如師」○釋曰:云「若齊國佐」者,成公二年,晉伐齊,晉師至袁婁,齊侯使國佐致賂,晉人不可,曰:「必以蕭同叔子為質,而使齊之封內盡東其畝。」對曰:「蕭同叔子非他,寡君之母也。若以匹敵,則亦晉君之母也。今吾子布大命於諸侯,而曰:『必質其母以為信。』其若王命何?」又曰: 「先生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下云:「今吾子疆理諸侯,而曰『盡東其畝』而已。惟吾子戎車是利,無顧土宜,其無乃非先王之命也乎?」晉於是退師,是訟敵國之事,故引為證也。

揚軍旅,

為之威武以觀敵。《詩》云:「維師尚父,時維鷹揚。」

【疏】「為之」至「鷹揚」○釋曰:引《詩》者,《大雅.文王》詩。言太公為大師,可尚可父。武王伐紂之時,太公奮其威武,如鷹之揚擊,是揚威武之事,故引為證也。

降圍邑。

圍邑欲降者,受而降之。《春秋傳》曰:「齊人降鄣。」○降,戶江反,注同。鄣,音章,劉諸讓反。

【疏】「圍邑」至「降鄣」○釋曰:按《公羊傳》莊公三十年,秋七月,齊人降鄣。鄣者何?紀人之遺邑也。是紀入齊之時不俱至,後乃降。引之,證降是圍邑之事也。

挈壺氏掌挈壺以令軍井,挈轡以令舍,挈畚以令糧。

鄭司農云:「挈壺以令軍井,謂為軍穿井,井成,挈壺縣其上,令軍中士眾皆望見,知此下有井。壺所以盛飲,故以壺表井。挈轡以令舍,亦縣轡於所當舍止之處,使軍望見,知當舍止於此。轡所以駕舍,故以轡表舍。挈畚以令糧,亦縣畚於所當稟假之處,令軍望見,知當稟假於此下也。畚所以盛糧之器,故以畚表稟。軍中人多,車騎雜會讙囂,號令不能相聞,故各以其物為表,省煩趨疾,於事便也。○畚,音本。為,於偽反,下為沃同。縣,音玄,下皆同。令,力呈反。盛,音成,下同。稟,彼錦反,劉方鴆反。讙,呼端反。囂,五高反,一音許驕反。省,所景反。便,螺面反。

【疏】「挈壺」至「令糧」○釋曰:皆云「挈」者,謂結之於竿首挈挈然,故云挈也。先鄭注具,不復疏之也。

凡軍事,縣壺以序聚<木橐>;凡喪,縣壺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

鄭司農云:「縣壺以為漏,以序聚木橐,以次更聚擊木橐備守也。」玄謂擊木橐,兩木相敲,行夜時也。代亦更也。《禮》,未大斂,代哭。以守壺者,為沃漏也。以火守壺者,夜則□視刻數也。分以日夜者,異晝夜漏也。漏之箭,晝夜共百刻,冬夏之間有長短焉。大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木橐,音托。更,音庚,下同。敲,苦交反,又苦教反。行,下孟反。共,如字。

【疏】「鄭司」至「八箭」○釋曰:先鄭云「縣壺以為漏」者,謂縣壺於上,以水沃之,水漏下入器中,以沒刻為準法。云「以序聚<木橐>,以次更聚擊<木橐>備守也」者,先鄭意持更人擊<木橐>,「玄謂擊<木橐>,兩木相敲,行夜時也」者,謂行夜者擊之。按《脩閭氏》「掌比國中宿互<木橐>」者,先鄭云:「<木橐>,謂行夜擊<木橐>。」《野蘆氏》云:「若有賓客,則令守涂地之人聚<木橐>之」。司農云:「聚擊<木橐>以宿衛之也。」彼二注後鄭皆從先鄭,及至此注不從先鄭者,以《野廬氏》無夜行者,宿人自擊,故後鄭從之。此文與《脩閭氏》同有行夜者,故此不從先鄭宿者自擊之,是以《宮正》云「夕擊<木橐>而比之」,注云:「行夜以比直宿者。」先鄭云:「<木橐>,戎守者所擊也。」是亦為行夜者所擊也。云「代亦更也,《禮》,未大斂,代哭」者,未殯已前,無問尊卑,皆哭不絕聲,小斂之後,乃更代而哭,亦使哭不絕聲。大夫以官士親疏大哭,人君尊,又以壺為漏,分更相代。云「分以日夜,異晝夜漏也」者,若冬至則晝短夜長,夏至則晝夜短,二分則晝夜等。晝夜長短不同,須分之,故云異晝夜漏也。云「漏之箭,晝夜共百刻,冬夏之間有長短漏」者,馬氏云:「漏凡百刻,春秋分晝夜各五十刻。冬至晝則四十刻,夜則六十刻。夏至晝六十刻,夜四十刻。」鄭注《堯典》云:「日中者,日見之漏與不見者齊。日長者,日見之漏五十五刻,於四時最長也。夜中者,日不見之漏與見者齊。日短者,日見之漏四十五刻,於四時最短。」此與馬義異。以其馬云「春秋分晝夜五十刻」,據日見之漏。若兼日未見、日沒後五刻,晝五十五刻,夜四十五刻。若夏至晝六十刻,通日未見、日沒後五刻,則晝六十五刻,夜三十五刻。一年通閏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四時之間,九日有餘校一刻為率。云「大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者,此據漢法而言,則以器盛四十八箭,箭各百刻,以壺盛水,縣於箭上,節而下之水,水淹一刻則為一刻。四十八箭者,蓋取倍二十四氣也。

及冬,則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

鄭司農云:「冬水凍,漏不下,故以火炊水,沸以沃之,謂沃漏也。」○爨,七端反。

【疏】「鄭司」至「漏也」○釋曰:沃如沃尸盥之沃,謂沸水稍熱,澆沃壺中使下也。

射人掌國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三公北面,孤東面,卿、大夫西面。其摯,三公執璧,孤執皮帛,卿執羔,大夫雁。

位,將射,始入見君之位。不言士者,此與諸侯之賓射,士不與也。《燕禮》曰:「公升,即位於席西。鄉小臣納卿大夫,卿大夫皆入門右,北面東上。士位於西方,東面北上。」《大射》亦云。則凡朝燕及射,臣見於君之禮同。○見君,賢遍反,下同。不與,音預。鄉,許亮反。朝燕,直遙反,下文及注皆同。

【疏】「射人」至「夫雁」○釋曰:三公特北面者,君南面答陽,臣之北面答君,三公,臣中最尊,故屈之使北面,答君之義。孤東面者,西方者賓位,以孤無職,尊而賓客之,故在西也。卿大夫西面者,以其皆有職,故在東,在東近君,居主位也。○注「位將」至「禮同」○釋曰:知位是「將射始入見君之位」者,此射人主論射事,大射,諸侯禮亦然,故知將射見君始入見君之位也。云「不言士,此與諸侯之賓射,士不與也」者,無臣,祭無所擇,不得自大射,得與君大射,故《司裘》云大射不言士也。按下文「士,犴侯二正」,則士得自行賓射,不得與君賓射矣。引《燕禮》者,欲見天子諸侯朝、燕、射三者位同之義。云「凡朝燕及射,臣見於君之禮同」者,以《儀禮》內,諸侯有燕朝及射朝,不見正朝。《周禮》內,天子有射朝與正朝,不見燕朝。諸侯射朝與燕朝位同,則天子燕朝亦與射朝位同。則諸侯正朝亦與射朝位同。是天子諸侯三朝各自同,故鄭引《儀禮》見天子諸侯互見為義耳。

諸侯在朝,則皆北面,詔相其灋。

謂諸侯來朝而未歸,王與之射於朝者,皆北面,從三公位,法其禮儀。

【疏】「諸侯」至「其法」○釋曰:按《司幾筵》云:「凡封國,命諸侯,大饗射,王立扆前,南鄉。」《司服》云:「享先公,饗、射則鷩冕。」鄭注云:「饗、射,饗食賓客,與諸侯射也。」此云王與之射。言在朝當皮弁,又何得有扆,所以然者,彼二者據大射在學,故有著冕在扆之事。此賓射在路門之外朝,故與彼異也。○注「謂諸」至「禮儀」○釋曰:云「從三公位」者,諸侯南面之尊,故屈之從三公位也。云「法其禮儀」者,謂在朝進退周旋拱揖之儀也。

若有國事,則掌其戒令,詔相其事,

謂王有祭祀之事,諸侯當助其薦獻者也。戒令,告以齊與期。○齊,側皆反。

【疏】「謂王」至「與期」○釋曰:知國事是王有祭祀之事者,以其諸侯來朝未歸,而有戒令詔相之事,《大宗伯》祭事皆云「詔相」,故知是祭祀之事。云「戒令,告以齊與期」者,齊謂散齊,期謂祭日也。

掌其治達。

謂諸侯因與王射及助祭,而有所治受而達之於王。王有命,又受而下之。○治,直吏反。

【疏】「謂諸」至「下之」○釋曰:如鄭注意,則治達之中,非直諸侯有治於王,王之有治,亦下達於諸侯也。

以射灋治射儀。王以六耦射三侯,三獲三容,樂以《騶虞》,九節五正;諸侯以四耦射二侯,二獲二容,樂以《貍首》,七節三正;孤卿大夫以三耦射一侯,一獲一容,樂以《采蘋》,五節二正;士以三耦射犴侯,一獲一容,樂以《采蘩》,五節二正。

射法,王射之禮。治射儀,謂肆之也。鄭司農云:「三侯,熊、虎、豹也。容者,乏也。待獲者所蔽也。九節,析羽九重,設於長杠也。正,所射也。《詩》云:『終日射侯,不出正兮。』二侯,熊、豹也。犴侯,犴者,獸名也。有貙犴熊虎。」玄謂三侯者,五正、三正、二正之侯也。二侯者,三正、二正之侯也。一侯者,二正而已。此皆與賓射於朝之禮也。《考工.梓人職》曰:「張五采之侯則遠國屬。」遠國,謂諸侯來朝者也。五采之侯,即五正之侯也。正之言正也,射者內誌正,則能中焉。畫五正之侯,中朱,次白,次蒼,次黃,玄居外。三正,損玄黃。二正,去白蒼而畫以朱綠。其外之廣,皆居侯中參分之一,中二尺。今儒家云:「四尺曰正,二尺曰鵠,鵠乃用皮,其大如正。」此說失之矣。《大射禮》犴作幹,讀如「宜犴宜獄」之犴。犴,胡犬也。士與士射則以犴皮飾侯,下大夫也。大夫以上與賓射,節侯以云氣,用采各如其正。九節、七節、五節者,奏樂以為射節之差。言節者,容侯道之數也。《樂記》曰:「明乎其節之誌,不失其事,則功成而德行立。」○射三侯,食亦反,下及注「射侯」、「所射」、「射牲」、「射豕」皆同。三獲,如字,劉胡伯反。五正,音征,下及注同。犴,五旦反,劉音雁,注同。肆之,劉餘二反,一音四。九重,直龍反。杠,音江。貙,劬誅反,下同。言正,音政,下「誌正」、「大射正」同。能中,丁仲反,下文注 「射中」、「中侯」同。去白,起呂反,下「去撲」同。廣,古曠反。鵠,古毒反。下大夫,戶嫁反,「下天子」同。以上,時掌反,下「上曰」、「以上」同。行,下孟反。

【疏】「射法」至「行立」○釋曰:此則賓射在朝之儀。言「射法,王射之禮」者,此經兼有諸侯臣各在家與賓客射法,各自有官掌之,射人但作法與之耳。首云「射法」者,是射人所掌王射之禮,言「王射」,以別諸侯已下之射也。云「治射,儀謂肆之也」者,言「治」,則非是王射之語,謂若《大宗伯》云「治其大禮」,皆是習禮法,故鄭云「肆之」,肆則習也。先鄭云「三侯,虎熊豹」,後鄭不從。云「容者,乏也」者,此言容,《儀禮.大射》、《鄉射》之等云乏,故云容者乏也。言容者,據唱獲者容身於其中,據人而言。云乏者,矢至此乏極不過,據矢而說也。云「九節,析羽九重,設於長杠也」 者,若是析羽九重設於長杠,即是獲旌,當與三獲三容相依,何得輒在《騶虞》之下?既在《騶虞》詩下,明是歌之樂節,故後鄭不從也。云「二侯,熊豹也」者,後鄭亦不從也。云「犴侯,犴者,獸名也,獸有貙犴熊虎」者,此皆獸類,故舉言之也。玄謂「三侯者,五正、三正、二正之侯也」者,大射、賓射侯數同,皆約《大射》云「大侯九十,糝侯七十,犴侯五十」而言。云「二侯者,三正、二正之侯也」者,謂七十、五十弓者也。云「一侯者,二正而已」者,據大夫士同一侯,二正,五十弓而已。云「此皆與賓射於朝之禮也」者,按《鄉射記》云:「於境,則虎中,龍旜。」謂諸侯賓射之禮。彼又云:「唯君有射國中,其餘臣則否。」注云:「臣不習武事於君側。」則臣皆不得在國射。若然,在朝賓射,唯有天子,而云「此皆與賓射於朝之禮」者,謂諸侯已下,賓射在已朝,不謂於天子朝行此賓射之禮也。云「《考工.梓人職》曰:『張五采之侯則遠國屬』」已下至「五正之侯也」,引之者,破先鄭以此五正之侯為虎、熊、豹。但《梓人》有三等侯,云「張皮而棲鵠」,及《司裘》云「虎侯、熊侯、豹侯」,皆大射之侯也。《梓人》又云:「張五采之侯,則遠國屬」,及此五正之等,皆賓射之侯也。《梓人》又云:「張獸侯,則王以息燕」,及《鄉射記》云「天子熊侯,白質」之等,皆燕射之侯也。三射各有其侯,而先鄭以皮侯釋正侯,非也。云「正之言正也,射者內誌正則能中焉」者,此意取義於《射義》,《司裘》注更有一釋,正為鳥名解之也。云「畫五正之侯,中朱」已下皆以相克為次。向南為首,故先畫朱。知三正去玄黃、二正朱綠者,皆依《聘禮記》繅藉而言。三采者,朱白蒼。二采者,朱綠也。云「其外之廣,皆居侯中參分之一」者,此亦約《梓人》云「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彼據大射之侯;若賓射之侯,亦當參分其廣,正居一焉。九十步者侯中丈八尺,七十步者侯中丈四尺,五十步者侯中一丈也。云「今儒家云:『四尺曰正,二尺曰鵠,鵠乃用皮,其大如正。』此說失之矣」者,賓射,射正。大射,射鵠。儒家以正、鵠為一解,故鄭破之云「鵠乃用皮,其大如正」,不得為一,故云此說失之矣。云「《大射禮》犴作幹」者,見《大射》經作幹侯,彼注亦破從犴。云「讀如『宜犴宜獄』之犴」者,此讀與彼音同。云「犴,胡犬也」者,謂胡地之野犬。云「士與士射則以犴皮飾侯,下大夫也。大夫以上與賓射,飾侯以云氣」,知義如此者,此賓射,正用二采,而言犴侯,明於兩畔以犴皮飾之,故得犴侯之名。知大夫已上用云氣者,《鄉射記》云「凡畫者丹質」,注云:「賓射之侯、燕射之侯,皆畫云氣於側以為飾,必先以丹采其地。」是賓射,大夫已上皆畫云氣。其大射之侯兩畔飾以皮,故鄭直言賓射、燕射。云「用采各如其正」者,其側之飾采之數,各如正之多少也。云「九節、七節、五節者,奏樂以為射節之差」者,九節者五節先以聽,七節者三節先以聽,五節者一節先以聽。尊者先聽多,卑者少為差,皆留四節以乘矢拾發。云「言節者,容侯道之數」者,謂若九節者侯道九十弓,七節者侯道七十弓,五節者侯道五十弓也。云「《樂記》曰:『明乎其節之誌,不失其事,則功成德行立』」者,證侯道遠近亦為節也。此《射義》文,云《樂記》者,誤也。

若王大射,則以貍步張三侯。

鄭司農云:「貍步,謂一舉足為一步,於今為半步。」玄謂貍,善搏者也,行則止而擬度焉,其發必獲,是以量侯道法之也。侯道者,各以弓為度。九節者九十弓,七節者七十弓,五節者五十弓。弓之下制長六尺。《大射禮》曰「大侯九十,參七十,幹五十」是也。三侯者,司裘所共虎侯、熊侯、豹侯也。列國之君大射亦張三侯,數與天子同。大侯,熊侯也。參讀為糝。糝,雜也。雜者,豹鵠而糜飾,下天子大夫。○搏,音博,劉音付。擬,又作儗,同。度,待洛反。參,讀為糝,素感反。幹五,與犴同,五旦反。

【疏】「鄭司」至「大夫」○釋曰:此射人主賓射兼主大射之事,故為大射張侯也。先鄭云「貍步,謂一舉足為一步,於今為半步」者,此言於射張侯義無取,故後鄭不從,是以後鄭為「貍,善搏物」解之。云「侯道者,各以弓為度,九節者九十弓」以下者,按《鄉射記》:「鄉侯五十弓,弓二寸以為侯中。」彼據鄉射之侯一侯五十弓者而言。若大射三侯,云九十、七十、五十,亦是據弓為數。弓之上制六尺六寸,中制六尺三寸,下制六尺。六尺與步相應,故鄭連引《大射》三侯,以義相會。諸侯三侯,用物雖不與天子同,侯道則同,但天子侯道無文,約同諸侯,故更引《司裘》天子三侯以會之,諸侯糝侯知「豹鵠而麋飾」者,以《司裘》云「諸侯熊侯、豹侯,卿大夫麋侯」,畿外不得約如天子,近侯已用犴,則大侯不得用虎侯。明大侯用畿內諸侯熊侯為之,其中豹侯、麋侯,則諸侯兼此二侯乃稱糝。豹尊於麋,明以豹麋為鵠,以麋為飾耳。不純用豹麋者,下天子大夫故也。

王射,則令去侯,立於後,以矢行告,卒,令取矢。

鄭司農云:「射人主令人去侯所而立於後也。以矢行告,射人主以矢行高下左右告於王也。《大射禮》曰:『大射正立於公後,以矢行告於公,下曰留,上曰揚,左右曰方。』杜子春說以矢行告,告白射事於王,王則執矢也。杜子春說不與《禮經》合,疑非是也。卒令取矢,謂射卒,射人令當取矢者使取矢也。」玄謂令去侯者,命負侯者去侯也。《鄉射》曰:「司馬命獲者執旌以負侯。」○卒,子恤反,注同。

【疏】「王射」至「取矢」○釋曰:此文承賓射大射之下,則王射射人皆令去侯立於後,以矢行告,卒,令取矢。○注「鄭司」至「負侯」○釋曰:先鄭云「射人主令人去侯所」者,不辨其去侯之人,故後鄭增成其義。其負侯之人是服不氏也。又引《鄉射》,直云司馬命負侯,不言官者,大夫士家無服不氏,家臣為之故也。天子射人無其事,故引《大射》之等為證也。

祭侯,則為位。

祭侯,獻服不,服不以祭侯。為位,為服不受獻之位也。《大射》曰:「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

【疏】「祭侯」至「受爵」○釋曰:按《大射禮》,使服不氏負侯,將祭侯之時,先設位於侯西北,北面,服不氏於位受得獻訖,乃於侯所北面祭侯,故引《大射》受獻之位為證也。

與大史數射中,

射中,數射者中侯之算也。《大射》曰:「司射適階西,釋弓,去撲,襲,進,由中東立於中南,北面視算。」○數,所主反,注同。撲,普卜反,劉方遘反,《說文》父豆反。

【疏】「射中」至「視算」○釋曰:數算,大史數之,射人但視之耳,故引《大射》為證。大射,諸侯禮謂之司射,天子謂之射人。司射恒執張弓搢撲,但令將視數薄,故適階西,釋去弓,並去撲,向於階西,襲,乃適中南,北面視數算也。

佐司馬治射正。

射正,射之法儀也。

【疏】「射正」至「儀也」○釋曰:射之威儀,乃是禮之正,故名射儀為射正也。司馬所主射儀,謂若命去侯,命取矢乘矢之等,皆當佐之。言「治」者,亦謂預習之類也。

祭祀,則贊射牲,相孤卿大夫之灋儀。

烝嘗之禮有射豕者。《國語》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今立秋有貙劉云。○貙,劉力朱反,一音如字。

【疏】「蒸嘗」至「劉云「」○釋曰:鄭知「烝嘗之禮有射豕」者,據乎《烝嘗》禮而知。云「《國語》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者,據祭天之時,牲則犢也。若然,宗廟之祭,秋冬則射之,春夏否也。祭天則四時常射,天尊故也。是以司弓矢共王射牲之弓矢,此射人贊射牲也。諸侯已下則不射。《楚語》云「劉羊擊豕」而已。云「今立秋有貙劉云」者,漢時苑中有貙劉,即《爾雅》「貙似貍」,「劉,殺也」。云立秋貙殺物,引之者,證烝嘗在秋,有射牲順時氣之法。

會同朝覲,作大夫介,凡有爵者。

作,讀如「作止爵」之作。諸侯來至,王使公卿有事焉,則作大夫使之介也。有爵者,命士以上。不使賤者。○介,劉古拜反,注及下同。

【疏】「會同」至「爵者」○釋曰:作,使也。有會同朝覲,王使公卿有事於會同,則射人使大夫為上介。使凡有爵者,命士以上為眾介也。○注「作讀」至「賤者」○釋曰:鄭讀「作」如「作止爵」之作者,讀從《特牲》、《少牢》「三獻作止爵」。按彼主人主婦二獻尸訖,賓長為三獻尸,爵止。鄭注云:「欲神惠之均於室中。」使主人主婦致爵訖,三獻則賓長也。賓長作起前所所止之爵,使尸飲之。讀從者,取動作使之義也。

大師,令有爵者乘王之倅車。

倅車,戎車之副。○倅,七內反,劉倉愛反。

【疏】「倅車戎車之副」○釋曰:大師,謂王出征伐,王乘戎路,副車十二乘皆從王行,則使有爵者命士已上乘之。知「倅車,戎車之副」者,《戎僕》云:「掌王倅車之政」,鄭云:「倅,車之副也。」

有大賓客,則作卿大夫從,

作者,選使從王見諸侯。○從,才用反,注同。

【疏】「作者」至「諸侯」○釋曰:大賓客,不言會同,則是秋冬覲遇,並春夏受享在廟之時,從王見諸侯也。

戒大史及大夫介。

戒,戒其當行者。《覲禮》曰:「諸公奉篋服,加命書於其上,升自西階,東面,大史氏右。」

【疏】「戒戒」至「氏右」○釋曰:此謂王有命,使三公命諸侯及衣服就館賜之時,則射人戒大史及大夫,與諸公為介。注引《覲禮》者,證王使諸公就館賜侯氏之法。云「大史氏右」者,謂於西階東面之時,大史在公之右,命侯氏也。是以《公羊傳》曰:「命者何?加我服。錫者何?賜也。」

大喪,與僕人遷尸,作卿大夫掌事,比其廬,不敬者苛罰之。

僕人,大僕也。僕人與射人俱掌王之朝位也。王崩,小斂、大斂,遷尸於室堂,朝之象也。《檀弓》曰:「扶君,卜人師扶右,射人扶左。君薨,以是舉。」苛謂詰問之。○比,毗誌反。苛,音何,又呼何反。朝,直遙反,下皆同。

【疏】「大喪」至「罰之」○釋曰:作大夫掌事者,謂王喪宜各有職掌。比其廬者,謂若宮正所云親者貴者居廬,當比其本服親疏及貴賤。○注「僕人」至「問之」○釋曰:知「僕人,大僕也」者,見大僕掌內朝,射人掌正朝,掌事是同,《周禮》又更無僕人職,故知是大僕。是以鄭云僕人與射人俱掌王之朝位也。云「王崩,小斂、大斂,遷尸於室堂」者,始死於北牖下,遷尸於南牖下。又云「小斂於戶內」,是遷尸於室。小斂訖,遷尸於戶外。又遷尸大斂,大斂於阼階。大斂訖,又遷尸於西階以入棺,是遷尸於堂也。云「朝之象也」者,君所在,臣朝之,故云朝之象也。引《檀弓》者,證射人與僕人,君之疾薨,皆是二人之事。彼鄭云「卜當為僕」,即僕人也。

服不氏掌養猛獸而教擾之。

猛獸,虎豹熊羆之屬。擾,馴也。教習使之馴服。王者之教,無不服。○擾,而小反,劉音饒。羆,彼皮反。馴,似遵反,一音胥。

【疏】「猛獸」至「不服」○釋曰:猛獸云「之屬」者,兼有豺狼貔貅之等,故云之屬。教馴之,象天下皆服。王者之教,無服故也。

凡祭祀,共猛獸。

謂中膳羞者。獸人冬獻狼。《春秋傳》曰「熊蹯不熟」。○蹯,音煩,掌也。

【疏】「謂中」至「不熟」○釋曰:上云「養猛獸」,則猛獸皆養之。此言祭祀所共,據堪食者,故鄭云謂中膳羞。中膳羞唯有熊狼,故引《獻人》與《春秋》為證。按《內則》亦云狼臅膏可食也。《春秋傳》者,宣公二年,晉靈公之時,宰夫胹熊蹯不熟,殺之,趙盾諫之時也。

賓客之事則抗皮,

鄭司農云:「謂賓客來朝聘,布皮帛者,服不氏主舉藏之。抗讀為『亢其讎』之亢。」玄謂抗者,若《聘禮》曰「有司二人舉皮以東」。○抗,注亢同,苦浪反,劉公郎反。

【疏】「鄭司」至「以東」○釋曰:朝聘布皮帛者,按《聘禮》,行享禮之時,皮帛布於庭,使服不氏舉皮以東,抗即舉也,故引為證也。讀為「亢其讎」之亢者,讀從僖二十八年城濮之戰,子犯云:「背惠食言,以亢其讎。」引之者,取亢舉之義也。後鄭引《聘禮》者,增成先鄭義。二人者,即服不氏也。

射則贊張侯,以旌居乏而待獲。

贊,佐也。《大射禮》曰:「命量人、巾車張三侯。」杜子春云:「待當為持,書亦或為持。乏讀為匱乏之乏,持獲者所蔽。」玄謂待獲,待射者中舉旌以獲。○巾,如字,劉居令反。中,丁仲反。

【疏】「贊佐」至「以獲」○釋曰:引《大射》者,證服不氏佐量人、巾車張侯之事。後鄭云「待獲,待射者中舉旌以獲」者,以獲,則《大射禮》唱獲者居乏中,中則舉旌以宮,下旌以商者是也,故不從子春待為持也。

射鳥氏掌射鳥。

鳥謂中膳羞者,鳧、雁、鴇、鴞之屬。○射,食亦反,下「射鳥」同。鳧,音扶。鴇,音保。鴞,於苗反。

【疏】「鳥謂」至「之屬」○釋曰:知「中膳羞」者,以上文猛獸有共祭祀,此下文云「祭祀,敺烏鳶」,烏鳶不中膳羞則敺之。此經直云射鳥,明是中膳羞者也。鄭知「鳧雁鴇鴞」者,《內則》云:「舒鳧翠、雁腎、鵠鴞胖。」此等去翠、腎、胖是可膳羞者也。云「之屬」者,兼有雉、鶉、鷃之等也。

祭祀,以弓矢敺烏鳶。凡賓客、會同、軍旅,亦如之。

烏鳶,善鈔盜,便汙人。○敺,起俱反。鳶,代專反。鈔,初教反,又初交反。便,婢面反,劉符絹反。

【疏】「祭祀」至「如之」○釋曰:賓客、會同敺鳶者,以其會同皆有盟詛之禮,位牲之事,軍旅亦有較牲巡陳之事,故須敺烏鳶。

射則取矢,矢在侯高,則以並夾取之。

鄭司農云:「王射,則射鳥氏主取其矢。矢在侯高者,矢著侯高,人手不能及,則以並夾取之。並夾,針箭具。夾讀為甲,故《司弓矢職》曰『大射燕射共弓矢並夾』。」○夾,音甲。著,直略反。針箭,其炎反,李其嚴反,沈云:「或作鑽。」

【疏】「鄭司」至「並夾」○釋曰:射皆三番,第一番雖有六耦,二耦誘射,雖中不獲。第二、第三皆眾耦共射,皆釋獲。有取矢之法,先鄭引《司弓矢職》,直有大射、燕射,不言賓射,亦同大射、燕射也。

羅氏掌羅烏鳥。

烏謂卑居,鵲之屬。○卑,音匹,又如字。

【疏】「烏謂」至「之屬」○釋曰:鄭知烏卑居者,見《小弁》詩云「弁彼鸒斯,歸飛提提」,注云:「鸒,卑居。卑居,雅烏。」云「鵲」者,即山鵲,卑居之類。云「之屬」者,兼有餘鳥也。

蜡,則作羅襦。

作,猶用也。鄭司農云:「蜡,謂十二月大祭萬物也。《郊特牲》曰:『天子大蜡,謂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襦,細密之羅。襦讀為『繻有衣袽』之繻。」玄謂蜡,建亥之月,此時火伏,蟄者畢矣,豺既祭獸,可以羅網圍取禽也。《王制》曰「豺祭獸,然後田」,又曰「昆蟲已蟄,可以火田」。今俗放火張羅,其遺教。○襦,女俱反,或音須,注「繻」同。索,色白反。袽,女居反,字又作絮。

【疏】「作猶」至「遺教」○釋曰:先鄭所云,其義得矣,後鄭增成之。言「蜡」者,自取當蜡之月,得用細密之罔,羅取禽獸,故後鄭云此時火伏。十月之時,火星已伏在戌,將蟄者畢矣。引《王制》者,證十月蜡祭後得火田,有張羅之事。云「今俗放火,張羅,其遺教」者,漢之俗間,在上放火,於下張羅丞之,以取禽獸,是《周禮》之遺。教則知周時亦上放火下張羅也。

中春,羅春鳥,獻鳩以養國老,行羽物。

春鳥,蟄而始出者,若今南郡黃雀之屬。是時鷹化為鳩。鳩與春鳥變舊為新,宜以養老助生氣。行謂賦賜。○中,音仲。

【疏】「春鳥」至「賦賜」○釋曰:此文仲春行羽物,按《司裘職》云:「仲秋獻良裘,王乃行羽物。」彼注云:「仲秋鳩化為鷹,仲春鷹化為鳩,順其始殺與其將止,而大班羽物」若然,則一年二時行羽物。但彼注云:「此羽物,小鳥鶉雀之屬,鷹所擊者」,此注云「春鳥若今南郡黃雀之屬」,不同者,各舉一邊,互見其義。

掌畜掌養鳥而阜蕃教擾之。

阜,猶盛也。蕃,蕃息也。鳥之可養使盛大蕃息者,謂鵝鶩之屬。○蕃,音燔,注同。鵝,五何反。鶩,音木。

【疏】「阜猶」至「之屬」○釋曰:云「鳥之可養使盛大蕃息者,謂鵝鶩之屬者,鶩即今之鴨,民間所畜,故云焉。

祭祀,共卵鳥,

其卵可薦之鳥。○卵,劉本作卬,音卵。

【疏】「其卵可薦之鳥」○釋曰:還謂上經鵝鴨之屬,其雞亦在焉。

歲時貢鳥物,

鴞雁之屬,以四時來。

【疏】「鴞雁」至「時來」○釋曰:不言鵝鶩雞者,所畜非貢物,故以野鳥為貢者也。

共膳獻之鳥。

雉及鶉鴽之屬。○鶉,音純。鴽,音如。

【疏】「雉及鶉鴽之屬」○釋曰:此言堪膳而獻者惟有此等,是以《內則》及《公食大夫》上大夫二十豆,有雉兔鶉鴽。云「之屬」者,更有餘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