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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士冠禮第一

Jack 在 週六, 08/02/2014 - 12:2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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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士冠禮第一

 

士冠禮。筮于庿門。

筮者,以蓍問日吉凶於《易》也。冠必筮日於庿門者,重以成人之禮成子孫也。庿,謂禰庿。不於堂者,嫌蓍之靈由庿神。

 「士冠」至「庿門」。○釋曰︰自此至「宗人告事畢」一節,論將行冠禮,先筮取日之事。案下文云「布席于門中,闑西閾外」者,閾為門限,即是門外。故《特牲禮》筮日,主人即位於門外西面。此不言門外者,閾外之文可參,故省文也。○注「筮者」至「庿神」。○釋曰︰鄭知筮以蓍者,《曲禮》云「龜曰卜,蓍曰筮」,故知筮以蓍也。云「問日吉凶於《易》也」者,下云「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又案《周禮》大卜掌《三易》,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筮得卦,以《易》辭占吉凶,故云問日吉凶於《易》也。不筮月者,《夏小正》云︰「二月綏多士女,冠子取妻時也。」既有常月,故不筮也。云「冠必筮日於庿門者,重以成人之禮成子孫也」者,案《冠義》云︰「筮日筮賓,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禮。」是筮日為重禮之事也。《冠義》又云︰「古者重冠。重冠,故行之於庿。行之於庿者,所以尊重事。尊重事,而不敢擅重事。不敢擅重事,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是成人之禮成子孫也。此經唯論父子、兄弟,不言祖孫。鄭兼言孫者,家事統於尊,若祖在則為冠主,故兼孫也。云「庿謂禰庿」者,案《昏禮》行事皆直云庿,《記》云「凡行事,受諸禰庿」,此經亦直云庿,故知亦於禰庿也。然《儀禮》之內單言庿者,皆是禰庿,若非禰庿,則以庿名別之。故《聘禮》云︰「賓朝服問卿,卿受于祖庿。」又受聘在始祖庿,即云「不腆先君之祧」,是不言於庿,舉祖祧以別之也。士於庿,若天子、諸侯冠,在始祖之庿。是以襄九年季武子云「以先君之祧處之」,祧則與《聘禮》先君之祧謂遷主所藏始祖同也。若然,服虔注以祧為曾祖者,以其公還及衛,冠於衛成公之庿。服注︰「成公,衛曾祖。」故以祧為曾祖庿。時不冠於衛之始祖,以非已庿故也。無大夫冠禮,若幼而冠者,與士同在禰庿也。云「不於堂者,嫌蓍龜之靈由庿神」者,此據經冠在庿堂,此蓍筮在門外,不同處,故以庿決堂。以蓍自有靈,知吉凶不假庿神,故云嫌蓍龜之靈由庿神也。案《天府職》云︰「季冬,陳玉,以貞來歲之美惡。」注云︰「問歲之美惡,謂問於龜。」凡卜筮者,實問於鬼神,龜筮能出其卦兆之占耳。若然,卜筮實問七八九六之鬼神,故以六玉禮耳。而龜筮直能出其卦兆之占,似無靈者,各有所對。若以蓍龜對生數、成數之鬼神,則蓍龜直能出卦兆,不得有神。若以卦對生成之鬼神,則蓍龜亦自有神。是以《易‧繫辭》云「蓍之德圓而神」,又云「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善於蓍龜。」又郭璞云︰「上有蔭叢蓍,下有千齡蔡。」凡虫之智,莫善於龜;凡草之靈,莫善於蓍。蓍、龜自有靈也。若蓍自有神,不假庿神也。不於寢門筮者,一取成人之禮成子孫,二兼取鬼神之謀。故《易‧繫辭》云「人謀鬼謀」,鄭注云︰「鬼謀,謂謀卜筮於庿門。」是也。

主人玄冠,朝服,緇帶,素韠,即位于門東,西面。

主人,將冠者之父兄也。玄冠,委貌也。朝服者,十五升布衣而素裳也。衣不言色者,衣與冠同也。筮必朝服者,尊蓍龜之道。緇帶,黑繒帶。士帶博二寸,再繚四寸,屈垂三尺。素韠,白韋韠,長三尺,上廣一尺,下廣二尺,其頸五寸,肩革帶博二寸。天子與其臣,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諸侯與其臣,皮弁以視朔,朝服以日視朝。凡染黑,五入為緅,七入為緇,玄則六入與?

 「主人」至「西面」。○釋曰︰此主人將欲謀日之時,先服,即位於禰庿門外,東西而立,以待筮事也。○注「主人」至「八與」。○釋曰︰經直云主人,當是父兄加冠之禮。知兼有兄者,《論語》云︰「出則事公卿,入則事父兄。」父兄者,一家之統,父不在則兄為主可知,故兼其兄也。又案下文「若孤子,則父兄戒宿。冠之日,主人紒而迎賓」,則無親父親兄,故彼注云「父、兄,諸父、諸兄」,則知此主人迎賓是親父、親兄也。云「玄冠,委貌」者,此云玄冠,下記云委貌,彼云委貌,見其安正容體;此云玄冠,見其色;實一物也。云「朝服者,十五升布衣」者,《雜記》云「朝服十五升」,布也。云「素裳」者,雖經不言裳,裳與韠同色,云素韠者,故知裳亦積白素絹為之也。云「衣不言色者,衣與冠同也」者,禮之通例,衣與冠同色,故《郊特牲》云「黃衣黃冠」是也。裳與韠同色,故下爵弁服、纁裳、韎韐,韎韐即纁之類是也。經直云朝服不言色,與冠同可知也。若然,鄭不言裳與韠同色者,舉衣與冠同,裳與韠同,亦明知,故不言也。其衣冠色異,經即別言之。是以下云爵弁服純衣是也。云「筮必朝服者,尊蓍龜之道」者,此決正冠時,主人服玄端爵韠,不服此服,朝服是尊蓍龜之道也。若然,下文云有司如主人服,又宿賓,賓如主人服,又宿贊冠者,及夕為期,皆朝服。云尊蓍龜者,案《鄉飲酒》主人朝服,則此有司、賓主朝服,自是尋常相見所服,非特相尊敬之禮。此筮而朝服,決正冠時與。士之祭禮,入庿常服玄端。今此筮亦在庿,不服玄端,故云尊蓍龜之道。此筮唯有蓍草,言龜者,按《周禮》小事徒筮而已;若大事,先筮而後卜。龜筮是相將之物,同著朝服,故兼言龜,是以《雜記》卜筮皆朝服也。案《特牲禮》筮日與祭同服玄端,《少牢》筮日與祭同服朝服,不特尊蓍龜者。彼為祭事,龜不可尊於先祖,故同服。此為冠事,冠事龜可尊於子孫,故服異也。云「緇帶,黑繒帶」者,案《玉藻》云「君素帶,終裨。大夫素帶,裨垂。士練帶,率下裨」。注云︰「大夫裨其紐及末,士裨其末而已。」又云「雜帶,君朱綠,大夫玄華,士緇裨」。鄭云︰「君裨帶上以朱,下以綠終之。大夫裨垂外以玄,內以華。士裨垂之下,外內皆以緇,是謂緇帶。」鄭彼云「是謂」者,指此文也。若然,天子、諸侯帶繞腰及垂者,皆裨之。大夫則不裨其繞腰者,直裨垂之三尺屈而垂者。士則裨其末繞三尺,所垂者不裨,在者若然。大帶所用物︰大夫已上用素;士練繒為帶體,所裨者用緇。則此言緇,據裨者而言也。云「士帶博二寸,再繚四寸,屈垂三尺」者,此亦《玉藻》文。大夫已上大帶博四寸。此士卑降於大夫已上,博二寸,再繚共為四寸,屈垂三尺。則大夫已上亦屈垂三尺同矣。云「素韠,白韋韠」者,案《玉藻》云︰「韠,君朱,大夫素,士爵韋。」彼以韠為總目,而云君朱,大夫素,士爵韋,是韠色不同。下云韋者,是君、大夫同用韋也。但彼是玄端服之韠,此士用素韋為之,故鄭云白韋韠也。又云「韠,長三尺」至「博二寸」,亦皆《玉藻》文。鄭彼注云︰「頸五寸,亦謂廣也。頸中央、肩兩角皆上接革帶,肩與革帶廣同。」此韠即黻也。祭服謂之黻,朝服謂之韠也。云「天子與其臣,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者,此約《玉藻》而知。案彼云天子玄端,「聽朔於南門之外」,「皮弁以日視朝」。又云諸侯「皮弁以聽朔於大庿,朝服以日視朝於內朝」,彼注云︰「端當為冕。」謂天子以玄冕聽朔於南門之外、明堂之中。彼皆不言臣,此鄭兼言臣者,欲見在朝君臣同服。引之者,証此玄冕朝服而筮者是諸侯之士。則諸侯與其臣與子加冠,同服皮弁以筮日。天子與其臣與子加冠,同服玄冕以筮日矣。知天子服玄冕、諸侯服皮弁以筮日者,鄭既取君臣同服,明筮時還君臣同服。若云天子用玄冕、諸侯用皮弁,其臣不得上同于君,君下就臣同朝服也。云「凡染黑,五入為緅,七入為緇,玄則六入與」者,案《爾雅》一染謂之縓,再染謂之赬,三染謂之纁。」此三者皆是染赤法。《周禮‧鍾氏》染鳥羽云︰「三入為纁,五入為緅,七入為緇。」此是染黑法,故云凡染黑也。但《爾雅》及《周禮》無四入與六入之文,《禮》有色朱玄之色,故注此玄則六入,下經注云朱則四入,無正文,故皆云「與」以疑之。但《論語》有紺緅連文,紺又在緅上,則以纁入赤為朱,若以纁入黑則為紺。故《淮南子》云︰「以涅染緅則黑于涅。」又以紺入黑汁則為緅,故紺緅連言也。若然,玄為六入,緇為七入,深淺不同。而鄭以衣與冠同,以緇與玄同色者,大同小異,皆是黑色,故云同也。

有司如主人服,即位于西方,東面,北上。

有司,群吏有事者,謂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今時卒吏及假吏是也。

 「有司」至「北上」。○釋曰︰此論主人有司從主人有事,故立位于庿門外西方,東面以待事也。○注「有司」至「是也」。○釋曰︰士雖無臣,皆有屬吏、胥徒及仆隸,故云「有司,群吏有事者」也。云「謂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者,案《周禮》三百六十官之下,皆有府史胥徒,不得君命,主人自辟除,去役賦,補置之,是也。又案《周禮》皆云府史,此云群吏,吏、史亦一也。故舉漢法為証。又《周禮》鄭注云︰「官長所自辟除。」此云主人者,以此經云主人,故依經而直云主人,主亦為長者也。又此注以有司為群吏,案《特牲》以有司為士屬吏,不同者,言群吏則為府吏胥徒也;言屬吏則謂君命之士。是以下文「宿贊冠者」注云︰「謂賓若他官之屬,中士若下士也。」又主人贊者,亦云「其屬中士若下士」,是言屬者尊之義。《特牲》之「有司,士之屬吏」亦親類也。《特牲》有司之上有子姓,此文無者,彼祭祀事重,故子姓皆來;此冠事稍輕,故容有不至,故不言。

筮與席、所卦者,具饌于西塾。

筮,所以問吉凶,謂蓍也。所卦者,所以畫地記爻,《易》曰︰「六畫而成卦。」饌,陳也。具,俱也。西塾,門外西堂也。

 「筮與」至「西塾」。○釋曰︰下云「布席于門中闑西閾外」,彼據筮。此云西塾,據陳處。○注「筮所」至「堂也」。○釋曰︰「筮,所以問吉凶,謂蓍也」者,案《曲禮》云︰「龜為卜,策為筮。」故知問吉凶謂蓍。案《易》筮法用四十九蓍,「分之為二以象兩,卦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于扐以象閏」,「十有八變而成卦」是也。云「所卦者,所以畫地記爻」者,筮法,依七八九六之爻而記之,但古用木畫地,今則用錢。以三少為重錢,重錢則九也。三多為交錢,交錢則六也。兩多一少為單錢,單錢則七也。兩少一多為拆錢,拆錢則八也。案《少牢》云︰「卦者在左坐,卦以木。」故知古者畫卦以木也。云「《易》曰六畫而成卦」者,《說卦》文,彼云︰「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將以順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兼三才而兩之,故《易》六畫成卦。」注云︰三才,天、地、人之道,六畫,畫六爻。引之者,証畫地識爻之法。云「西塾,門外西堂也」者,案《爾雅》云︰「門側之堂謂之塾。」即《士虞禮》云「羞燔俎在內西塾上,南順」是也。筮在門外,故知此經西塾門外西堂也。

布席于門中,西閾外,西面。

闑,門橛。閾,閫也。古文闑為槷,閾為蹙。

 「布席」至「西面」。○釋曰︰此所布之席擬卜筮之事。言在「門中」者,以大分言之。云「闑西閾外」者,指陳席處也。○注「闑門」至「為蹙」。○釋曰︰云「闑,門橛」者,闑,一名橛也。云「閾,閫也」者,《曲禮》云「外言不入于閫」,閫,門限,與閾為一也。云「古文闑為槷,閾為蹙」者,遭于暴秦,燔滅典籍,漢興,求錄遺文之後,有古書、今文。《漢書》云︰魯人高堂生為漢博士,傳《儀禮》十七篇。是今文也。至武帝之末,魯恭王壞孔子宅,得古《儀禮》五十六篇,其字皆以篆書,是為古文也。古文十七篇與高堂生所傳者同,而字多不同,其餘三十九篇絕無師說,秘在於館。鄭注《禮》之時,以今、古二字並之。若從今文不從古文,即今文在經,闑閾之等是也,於注內疊出古文,槷蹙之屬是也。若從古文不從今文,則古文在經,注內疊出今文,即下文「孝友時格」,鄭注云︰「今文格為嘏。」又《喪服》注「今文無冠布纓」之等是也。此注不從古文槷蹙者,以槷蹙非門限之義,故從今不從古也。《儀禮》之內,或從今,或從古,皆逐義強者從之。若二字俱合義者,則互挽見之,即下文云「壹揖壹讓升」,注云︰「古文壹皆作一。」《公食大夫》「三牲之肺不離贊者辯取之一以授賓」,注云︰「古文一為壹。」是大小注皆疊。今古文二者俱合義,故兩從之。又鄭疊古今之文者,皆釋經義盡乃言之。若疊今古之文說,須別釋餘義者,則在後乃言之,即下文「孝友時格」注云「今文格為嘏」,又云「凡醮不祝」之類是也。若然,下記云「章甫殷道」,鄭云︰「章,明也。殷質,言以表明丈夫也。甫,或為父,今文為斧。」事相違,故因疊出今文也。

筮人執筴,抽上韇,兼執之,進受命於主人。

筮人,有司主三易者。韇,藏筴之器。今時藏弓矢者謂之韇丸也。兼,并也。進,前也,自西方而前。受命者當知所筮也。

 「筮人」至「主人」。○釋曰︰此經所陳,據筮時之事。案《少牢》云︰史「左執筮,右抽上韇、兼與筮執之,東面受命于主人」。得主人命訖,「史曰︰諾。西面于門西,抽下韇 ,左執筮,右兼執韇以擊筮」。乃立筮。此云筴,彼云筮,一也。但筮法不殊,此亦應不異。《少牢》具陳,此不言者,文不具,當與彼同。案《三正記》,大夫蓍五尺,故立筮;士之蓍三尺,當坐筮。與彼異也。○注「筮人」至「筮也」。○釋曰︰案《周禮‧春官》︰「筮人掌《三易》︰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注云︰「問蓍曰筮,其占易。」是筮人主三易者也。云「韇 ,藏筴之器」者, 韇有二,其一從下向上承之,其一從上向下韜之也。云「今時藏弓矢者謂之 韇丸也」者,此舉漢法為況,亦欲見韜弓矢者以皮為之,故《詩》云」象弭魚服「,是以魚皮為矢服,則此韇亦用皮也。知「自西方而前」者,上云「即位于西方」,故知前向東方受命也。云「受命者,當知所筮也」者,謂執之不知以請筮何事,宰遂命之也。凡卜筮之法,案《洪範》云︰「七稽疑,擇建立卜筮人。三人占,從二人之言」。又案《尚書‧金縢》云︰「乃卜三龜,一習吉。」則天子、諸侯卜時三龜並用,于玉、瓦、原三人各占一兆也。筮時,《連山》、《歸藏》、《周易》亦《三易》並用。夏殷以不變為占,《周易》以變者為占,亦三人各占一《易》,卜筮皆三占從二。三者,三吉為大吉,一凶為小吉,三凶為大凶,一吉為小凶。案《士喪禮》筮宅「卒筮,執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視,反之,東面,旅占」,注云︰「旅,眾也。反與其屬共占之,謂掌《連山》、《歸藏》、《周易》者。」又卜葬日云「占者三人在其南」注云︰「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少牢》大夫禮亦云三人占。鄭既云反與其屬占之,則鄭意大夫卜筮同用一龜、一易,三人共占之矣。其用一龜、一易,則三代類用,不專一代。故《春秋緯演孔圖》云︰「孔子修《春秋》,九月而成。卜之,得《陽豫》之卦。」宋均注云︰「《陽豫》,夏殷之卦名。」故今《周易》無文。是孔子用二代之筮。則大夫卜筮,皆不常據一代者也。

宰自右少退,贊命。

宰,有司主政教者也。自,由也。贊,佐也。命,告也。佐主人告所以筮也。《少儀》曰︰「贊幣自左,詔辭自右。」

 「宰自」至「贊命」。○注「宰有」至「自右」。○釋曰︰知宰是有司主政教者,士雖無臣,以屬吏為宰,若諸侯使司徒兼塚宰以出政教之類,故云「主政教者」。引《少儀》者,取証贊命在右之義,以其地道尊右,故贊命皆在右。是以《士喪禮》亦云︰「命筮者在主人之右。」注云︰「命尊者宜由右出。」《特牲》云︰「宰自主人之左贊命。」不由右者,為神求吉變故也。《士喪》在右不在左者,以其始死,未忍異于生,故在右也。《少牢》宰不贊命,大夫尊屈,士卑不嫌,故使人贊命也。

筮人許諾,右還,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

即,就也。東面受命,右還北行就席。卦者,有司主畫地識爻者也。

 「筮人」至「在左」。○釋曰︰此言筮人於主人受命訖,行筮事也。但即席坐西面者,主人為筮人而言作坐,文宜在西面下。今退西面于下者,欲西面之文下就畫卦者,亦西向故也。○注「即就」至「爻者」。○釋曰︰鄭知「東面受命」者,以其上文有司在西方東面,主人在門東西面,今從門西東面,主人之宰命之,故東面受命可知也。知「右還北行就席」者,以其主人在門外之東南,席在門中,故知右還北行,乃得西面就席坐也。云「卦者,有司主畫地識爻者」,上云所卦者,謂於此云卦者,據人以杖畫地,記識爻之七八九六者也。

卒筮,書卦,執以示主人。

卒,已也。書卦者,筮人以方寫所得之卦也。

 「卒筮」至「主人」。○釋曰︰此言所筮六爻俱了,卦體得成,更以方版畫體示主人之事也。○注「卒已」至「之卦」。○釋曰︰云「書卦者筮人」者,下文云「筮人還東面旅占」,明此書卦是筮人也。不使他人書卦者,筮人尊卦,亦是尊蓍龜之道也。案《特牲》云︰「卒筮,寫卦,筮者執以示主人。」注云︰「卦者主畫地識爻,六爻備,乃以方版寫之。」則彼寫卦亦是卦者。故鄭云卦者畫爻者。彼為祭禮,吉事尚提提,故卦者寫卦,筮人執卦以示主人。《士喪禮》注云︰「卦者寫卦示主人。」經無寫卦之文,是卦者自畫示主人。以其喪禮遽于事,故卦者自畫自示主人也。此冠禮,筮者自為自示主人,冠禮異于祭禮、喪禮故也。

主人受,眡反之。

反,還也。

 「主人受眡反之」。○釋曰︰此筮訖,寫所得卦示主人。主人受得省視,雖未辨吉凶,主人尊,先受視以知卦體而已。主人既知卦體,反還與筮人,使人知其占吉凶也。

筮人還,東面旅占,卒,進告吉。

旅,眾也。還與其屬共占之。古文旅作臚。

 「筮人」至「告吉」。○釋曰︰此言筮人既於主人受得卦體,還于門西東面,旅共占之,是吉卦。乃進向門東,東面告主人云︰吉也。

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遠日,旬之外。

 「若不」至「初儀」。○釋曰︰《曲禮》「吉事先近日」,此《冠禮》是吉事,故先筮近日。不吉,乃更筮遠日。是上旬不吉,乃更筮中旬;又不吉,乃更筮下旬。云「如初儀」者,自「筮于庿門」已下至「告吉」是也。○注「遠日旬之外」。○釋曰︰《曲禮》云︰「旬之內曰近某日,旬之外曰遠某日。」彼據吉禮而言。旬之內曰近某日,據士禮旬內筮,故云近某日,是以《特牲》旬內筮日是也。旬之外曰遠某日者,據大夫以上禮旬外筮,故言遠某日,是以《少牢》筮旬有一日是也。案《少牢》云︰「若不吉,則及遠日,又筮日如初。」鄭注云︰「及,至也。遠日後丁若後己。」言至遠日,又筮日如初,明不並筮,則前月卜來月之上旬,上旬不吉;至上旬,又筮中旬,中旬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下旬不吉則止,不祭祀也。若然,《特牲》不言及,則可上旬之內筮,不吉則預筮中旬,中旬不吉,又預筮下旬,又不吉則止。若此冠禮亦先近日,《士冠禮》亦于上旬之內預筮三旬,不吉則更筮後月之上旬。以其祭祀用孟月,不容入他月。若冠子,則年已二十不可止,然須冠,故容入後月也。若然,大夫已上筮旬外,士筮旬內。此士禮,而注云「遠日,旬之外」者,此遠日旬之外,自是當月上旬之內筮不吉,更筮中旬。云遠日,非謂《曲禮》文。大夫以上,前月預筮來月上旬為遠某日者,彼自有遠日,與此別也。

徹筮席。

徹,去也,斂也。

 「徹筮席」。○注「徹去也斂也」。○釋曰︰據席則徹去之,筮則斂藏之,故兩訓之也。

宗人告事畢。

宗人,有司主禮者也。

 「宗人告事畢」。○注「宗人」至「禮者」。○釋曰︰士雖無臣,亦有宗人掌禮,比于宗伯,故云「有司主禮者」。

主人戒賓,賓禮辭,許。

戒,警也,告也。賓,主人之僚友。古者有吉事則樂與賢者歡成之,有凶事則欲與賢者哀戚之。今將冠子,故就告僚友使來。禮辭,一辭而許。再辭而許曰固辭。三辭曰終辭,不許也。

 「主人」至「辭許」。○釋曰︰自此以下至「賓拜送」一節,論主人筮日訖三日之前,廣戒僚友,使來觀禮之事也。云「主人戒賓」者,謂主人親至賓大門外之西、東面,賓出大門外之東、西面戒之。云「賓禮辭許」者,即下云︰「戒賓曰︰‘某有子某,將加布于其首,愿吾子之教之也。’賓對曰︰‘某不敏,恐不能共事,以病吾子,敢辭。’主人曰︰‘某猶原吾子之終教之也。’賓對曰︰‘吾子重有命,某敢不從。’」是一度辭,后乃許之,是賓禮辭許者也。○注「戒警」至「許也」。○釋曰︰同官為僚,同志為友。此賓與主人同是官,與為同志,故以「僚友」解之。此謂上、中、下士嘗執摯相見者也。若未嘗相見,則不必戒,故鄭以僚友言之是也。云「古者有吉事則樂與賢者歡成之」者,則此經戒賓使來者是也。云「有凶事則欲與賢者哀戚之」者,則《士喪禮》始死命赴者使告君及同僚之等是也。云「禮辭,一辭而許」者,即此文是也。云「再辭而許曰固辭」者,則《士相見》云︰「‘某也原見,無由達,某子以命命某見。’主人對曰︰‘某子命某見,吾子有辱,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賓對曰︰‘某不足以辱命,請終賜見。’主人對曰︰‘某不敢為儀,固請吾子之就家也,某將走見。’賓對曰︰‘某不敢為儀,固以請。’主人對曰︰‘某也固辭,不得命,將走見。’」是其再辭而許,名為固辭之義也。云「三辭曰終辭不許也」者,又《士相見》云︰「士見于大夫,終辭其摯。」是三辭不許為終辭之義也。若一辭不許,后辭上許,則為禮辭許。若再辭不許,后三辭上許,則為再辭而許之曰固。辭若不許至於三辭,又不許,則為三辭曰終辭不許也。又三辭而許則曰三辭,若三辭不許乃曰終辭。是以《公食大夫》戒賓,「上介出請,入告,三辭」。又《司儀》云︰「諸公相為賓,主君郊勞,交擯,三辭,車逆,拜辱,三揖,三辭。」注云︰「先辭,辭其以禮來于外。后辭,辭升堂。」皆是三辭而許稱三辭。若然,此戒賓,賓禮辭許,不固辭。案《鄉飲酒》主人「請賓,賓禮辭,許」。注云︰「不固辭者,素所有志。」是賓習道藝,本望賓舉,是素所有志,故不固辭。此亦素有志,樂與主人歡成冠禮,故不固辭。諸經云禮辭許者,是素有志之類也。

主人再拜,賓答拜。主人退,賓拜送。

退,去也,歸也。

 案《鄉飲酒》︰「主人戒賓,賓拜辱,主人答拜。乃請賓,賓禮辭,許,主人再拜,賓答拜。主人退,賓拜辱。」《鄉射》亦然,皆與此文不同。此經文不具,當依彼文為正。但此不言拜辱者,亦是不為賓已故也。

前期三日,筮賓,如求日之儀。

前期三日,空二日也。筮賓,筮其可使冠子者,賢者恆吉。《冠義》曰︰「古者冠禮筮日筮賓,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禮,重禮所以為國本。」

 「前期」至「之儀」。○釋曰︰此文下盡「宿贊冠者亦如之」,論筮賓若贊冠者之節。云「前期三日」者,加日為期,期前三日也。筮賓者,謂於僚友眾士之中,筮取吉者為加冠之賓也。云「如求日之儀」者,亦于庿門外,下至告事畢,唯命筮別,其餘威儀並同,故云如求日之儀也。命筮雖無文,宰、贊蓋云︰主人某為適子某加冠,筮某為賓,庶幾從之。若庶子,則改「適」字為「庶」字,其餘亦同。此經不云命筮,並上筮日亦不云命筮者,皆文不具也。○注「前期」至「國本」。○釋曰︰云「前期三日,空二日也」者,謂正加冠日是期日,冠日之前空二日,外為前期三日,故云空二日也。二日之中,雖有宿賓、宿贊冠者,及夕為期,但非加冠之事,故云空也。云」筮賓,筮其可使冠子者」,即下文三加,皆賓親加冠于首者是也。云「賢者恆吉」者,解經先戒后筮之意。凡取人之法,先筮后戒。今以此賓是賢者,必知吉,故先戒賓,賓已許,方始筮之。以其賢恆自吉,故先戒后筮之也。若賢恆吉,必筮之者,取其審慎重冠禮之事,故鄭引《冠義》為証也。云「重禮所以為國本」者,《詩》云︰「人而無禮,胡不遄死。」《禮運》云︰「治國不以禮,猶無耜而耕也。」故云重禮所以為國本也。然冠既筮賓,《特牲》、《少牢》不筮賓者,彼以祭祀之事,主人自為獻主,群臣助祭而已。天子諸侯之祭,祭前已射,于射宮擇取可預祭者,故不筮之也。

乃宿賓。賓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再拜。主人東面答拜。

宿,進也。宿者必先戒,戒不必宿。其不宿者為眾賓,或悉來或否。主人朝服。

 「乃宿」至「答拜」。○釋曰︰此經為宿賓,擯者傳主人辭,入內告賓,賓如主人服,出門與主人相見之儀也。○注「宿進」至「朝服」。○釋曰︰鄭訓宿為進者,謂進之使知冠日當來,故下文「宿曰︰‘某將加布于某之首,吾子將蒞之,敢宿。’賓對曰︰‘某敢不夙興。’」是宿之使進之義也。云「宿者必先戒」者,謂若賓及贊冠同在上戒賓之內已戒之矣,今又宿,是宿者必先戒也。云「戒不必宿」者,即上文戒賓之中,除正賓及贊冠者,但是僚友欲觀禮者,皆戒之。使知而已,后更不宿,是戒不必宿者也。云「不宿者為眾賓,或悉來或否」者,此決賓與贊冠者戒而又宿,不得不來,眾賓主來觀禮,非要須來,容有不來者,故直戒不宿也。云「主人朝服」者,是上文筮日時朝服,至此無改服之文,則知皆朝服。凡有戒無宿者,非止於此。案《鄉飲酒》、《鄉射》主人戒賓及《公食大夫》各以其爵,皆是當日之戒,理無宿也。又《大射》「宰戒百官有事于射者,射人戒諸公卿大夫射,司士戒士射與贊者。前射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馬」,皆有戒而無宿是也。「射人宿視滌」,此言宿者,謂將射之前,於宿預視滌濯,非戒宿之意也。若然,《特牲禮》云前期三日宿尸,前無戒而直有宿者,《特牲》文不具,其實亦有戒也。又《禮記‧祭統》云︰「先期旬有一日,宮宰宿夫人,夫人亦散齊七日,致齊三日。」注云︰「宿,讀為肅。肅,猶戒也。戒輕、肅重也者。彼以夫人尊,故不得言戒,而變言宿。讀為肅者,肅亦戒之意。」彼以宿當戒處,非謂祭前三日之宿也。《大宰》云「祀五帝則掌百官之誓戒」者,謂戒百官使之散齊,至祭前三日,當致齊也。凡宿賓之法,案《特牲》云前期三日筮尸,乃宿尸,厥明夕,陳鼎。則前期二日宿之也。《少牢》「筮吉」下云「宿」,鄭注云︰「大夫尊,儀益多,筮月既戒,諸官以齊戒矣。至前祭一日,又戒以進之,使知祭日當來。」又云︰「前宿一日,宿戒尸。」注云︰「先宿尸者,重所用為尸者,又為將筮。」吉則乃遂宿尸。是前祭二日筮尸訖宿尸,至前祭一日又宿尸。天子、諸侯祭前三日宿之,使致齊也。

乃宿賓。賓許,主人再拜,賓答拜。主人退,賓拜送。

乃宿賓者,親相見,致其辭。

 「乃宿」至「拜送」。○釋曰︰上據擯者傳辭,賓出與主人相見。此經據主人自致辭,故再舉宿賓之文也。

宿贊冠者一人,亦如之。

贊冠者,佐賓為冠事者,謂賓若他官之屬,中士若下士也。宿之以筮賓之明日。

 「宿贊」至「如之」。○注「贊冠」至「明日」。○釋曰︰案下文冠子之時,贊者坐櫛、設纚、卒紘之類,是贊冠者佐賓為冠事者。以其佐賓為輕,故不筮也。云「謂賓若他官之屬」者,此所取本由主人之意,或取賓之屬,或取他官之屬,故鄭兩言之。案《周禮》三百六十官,每官之下皆有屬官。假令上士為官首,其下有中士、下士為之屬。若中士為官首,其下即有下士為之屬也。云「中士若下士也」者,此據主人是上士而言之。贊冠者皆降一等。假令主人是上士,賓亦是上士,則取中士為之贊。假令主人是下士,賓亦是下士,則亦取下士為之贊。禮窮則同,故也。云「宿之以筮賓之明日」者,以下有「厥明夕為期」,是冠前一日宿賓。宿贊在厥明之上,則去冠前二日矣。筮賓是前期三日,則知宿賓贊冠者是筮賓之明日,可知不在宿賓下。而在宿贊冠之下言之者,欲取為厥明相近故也。

厥明夕,為期于廟門之外。主人立于門東,兄弟在其南,少退,西面,北上。有司皆如宿服,立于西方,東面,北上。

厥,其也。宿服,朝服。

 「厥明」至「北上」。○釋曰︰自此至「賓之家」,論冠前一日之夕為明日加冠之期告賓之事也。云「厥明夕為期」者,謂宿賓與贊冠明日向暮為加冠之期。必於廟門者,以冠在廟,知亦在廟為期也。主人之類在門東,賓之類在門西者,各依賓主之位,夾處東西也。○注「厥其」至「朝服」。○釋曰︰知「宿服,朝服」者,以其宿服如筮日之服,筮日朝服,轉相如,故知是朝服也。

擯者請期,宰告曰︰「質明行事。」

擯者,有司佐禮者,在主人曰擯,在客曰介。質,正也。宰告曰,旦日正明行冠事。

 「擯者」至「行事」。○釋曰︰上經布位已訖,故此經見為期之事。言請期者,謂請主人加冠之期。言告曰者,即是宰贊命告之也。○注「擯者」至「冠事」。○釋曰︰上云有司,此言擯者,故知擯者是有司佐主人行冠禮者也。云「在主人曰擯,在客曰介」者,案《聘禮》及《大行人》皆以在主人曰擯,在客稱介,亦曰相,《司儀》云「每門止一相」是也。云「旦日正明行冠事」者,案《特牲》「請期曰羹飪」,鄭注云︰「肉謂之羹。飪,熟也。謂明日質明時而曰肉熟,重豫勞賓。」此無羹飪,故云質明。《少牢》云「旦明行事」,故此注取彼而言旦日正明行冠事也。

告兄弟及有司,

擯者告也。

 「告兄弟及有司」。○注「擯者告也」。○釋曰︰上文陳兄弟及有司位次,此告訖,下乃云告事畢,則兄弟及有司亦廟門之外矣。必告之者,禮取審慎之義,故也。必知擯者告者,上擯者請期,此即云告,明還是擯者告可知。

告事畢。

宗人告也。

 「告事畢」。○注「宗人告也」。○釋曰︰知宗人告者,亦約上文筮日時宗人告事得知也。

擯者告期于賓之家。

 「擯者」至「之家」。○釋曰︰有司是家之屬吏者,則告期皆得在位。賓是同僚之等,為期時不在,故就家告之。於夕為期,當暮即得告之者,以其共仕於君,其家必在城郭之內相近,故得告也。

夙興,設洗,直于東榮,南北以堂深。水在洗東。

夙,早也。興,起也。洗,承盥。洗者棄水器也,士用鐵。榮,屋翼也。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為夏屋。水器,尊卑皆用金罍,及大小異。

 「夙興」至「洗東」。○釋曰︰自此至「賓升則東面」,論將冠子豫陳設冠與服、器物之事也。○注「夙早」至「小異」。○釋曰︰云「洗,承盥洗者棄水器也」者,謂盥手洗爵之時,恐水穢地,以洗承盥洗水而棄之,故云棄水器也。云「士用鐵」者,案《漢禮器制度》,洗之所用,士用鐵,大夫用銅,諸侯用白銀,天子用黃金也。云「榮屋翼也」者,即今之博風。云榮者,與屋為榮飾;言翼者,與屋為翅翼也。云「周製自卿大夫以下,其室為夏屋」者,言周製者,夏、殷卿大夫以下屋無文,故此經是周法,即以周製而言也。案此經是士禮而云榮,《鄉飲酒》卿大夫禮,《鄉射》、《喪大記》大夫士禮,皆云榮。又案《匠人》云︰「夏后氏世室,堂修二七,廣四修一,五室。」此謂宗庿。路寢同製,則路寢亦然。雖不云兩下為之,彼下文云殷人重屋、四阿,鄭云︰四阿,四注屋。重屋謂路寢。殷之路寢四阿,則夏之路寢不四阿矣,當兩下為之。是以《檀弓》孔子云︰「見若覆夏屋者矣。」鄭注云︰「夏屋,今之門廡。」漢時門廡也,兩下為之,故舉漢法以況。夏屋兩下為之,或名兩下屋為夏屋。夏后氏之屋亦為夏屋。鄭云卿大夫以下其室為夏屋兩下,而周之天子諸侯皆四注。故《喪大記》云「升自屋東榮」,鄭以為卿大夫士,其天子諸侯當言東霤也。周天子路寢,制似明堂五室十二堂,上圓下方,明四注也。諸侯亦然。故《燕禮》云「洗當東霤」,鄭云︰「人君為殿屋也。」云「水器,尊卑皆用金罍,及大小異」者,此亦案《漢禮器制度》,尊卑皆用金罍,及其大小異。此篇與《昏禮》、《鄉飲酒》、《鄉射》、《特牲》皆直言水,不言罍。《大射》唯云罍水,不云枓。《少牢》云︰「司宮設罍水於洗東,有枓。」鄭注云︰「設水用罍,沃盥用枓,禮在此也。」欲見罍枓俱有,餘文無者,不具之意也。《儀禮》之內,設洗與設尊,或先或后,不同者,若先設洗則兼餘事。此士冠,賓與贊共洗,《昏禮》有夫婦與御媵之等,《少牢》、《特牲》兼舉鼎,不專為酒,以是皆先設洗。《鄉飲酒》、《鄉射》先設尊者,以其專為酒。《燕禮》、《大射》自相對,《大射》辨尊卑,故先設尊;《燕禮》不辨尊卑,故先設洗。又《儀禮》之內或有尊無洗,或尊、洗皆有,文不言設之者,是不具也。

陳服于房中西墉下,東領北上。

墉,墻。

  ○釋曰:自此至「東面」,論陳設衣服器物之等,以待冠者。《喪大記》與《士喪禮》服或西領,或南領,此東領者,此嘉禮異於兇禮,故士之冠特先用卑服。北上,便也。

爵弁服,纁裳,純衣,緇帶,韎韐。

此與君祭之服。《雜記》曰:「士弁而祭於公。」爵弁者,冕之次,其色赤而微黑,如爵頭然,或謂之緅。其布三十升。纁裳,淺絳裳。凡染絳,一入謂之縓,再入謂之赬,三入謂之纁,朱則四入與?純衣,絲衣也。餘衣皆用布,唯冕與爵弁服用絲耳。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緇,明衣與帶同色。韎韐,縕韍也。士縕韍而幽衡,合韋為之。士染以茅蒐,因以名焉。今齊人名蒨為韎韐。韍之制似韠。冠弁者不與衣陳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今文纁皆作熏。

 「爵弁」至「韎韐」。○釋曰:此所陳從北而南,故先陳爵弁服。○注「此與」至「作熏」。○釋曰:士禮昏冠,自祭以爵弁服助君祭,故云「與君祭之服」也。云「爵弁者,冕之次」者,凡冕以木為體,長尺六寸,廣八寸,績麻三十升布,上以玄,下以纁,前後有旒。其爵弁制大同,唯無旒,又為爵色為異。

又名冕者,俛也,低前一寸二分,故得冕稱。其爵弁則前後平,故不得冕名。

以其尊卑次於冕,故云爵弁冕之次也。云「其色赤而微黑,如爵頭然,或謂之緅」者,七入為緇,若以纁入黑則為紺,以紺入黑則為緅,是三入赤,再入黑,故云其色赤而微黑也。云「如爵頭然」者,以目驗爵頭,赤多黑少,故以爵頭為喻也。以緅再入黑汁,與爵同,故取《鍾氏》緅色解之。故鄭注《鍾氏》云:「今《禮》俗文作爵,言如爵頭色也。」玄此言赤者,對文為赤。若將緅比纁,則又黑多矣。故《淮南子》云:「以涅染紺則黑於涅。」況更一入黑為緅乎!故《巾車》云「雀飾」,鄭注云「雀,黑多赤少之色」是也。云「其布三十升」者,取冠倍之義。是以《喪服》衰三升、冠六升、朝服十五升,故冕三十升也。云「纁裳,淺絳裳」者,絳則一染至三染,同云淺絳。《詩》云:「我朱孔陽。」毛傳云:「朱,深纁也。」故從一染至三染皆謂之淺絳也。云「朱則四入與」者,《爾雅》及《鍾氏》皆無四入之文。經有朱色,故鄭約之,若以纁入黑則為紺,若以纁入赤則為朱,無正文,故云「與」以疑之也。然上注以解玄緇,故引《鍾氏》染黑法;此注解纁,故引《爾雅》染赤法也。云「純衣,絲衣也」者,案鄭解純字或為絲,或為色,兩解不同者,皆望經為注。若色理明者,以絲解之;若絲理明者,以色解之。此經玄衣與纁裳相對,上玄下纁,色理自明。

絲理不明,則以絲解之。《昏禮》「女次純衣」,注云「絲衣」,以下文有女從者畢袗玄,色理自明,則亦絲理不明,故亦以絲理解之。《周禮。媒氏》云:「純帛無過五兩。」注云:「純,實緇字也。古緇以才為聲,納幣用緇,婦人陰也。」以經云純帛,絲理自明,故為色解之。《祭統》云:「蠶於北郊,以共純服。」絲理自明,故鄭亦以色解也。《論語》云:「麻冕,禮也。今也純,儉。」

以純對麻,絲理自明,故鄭亦以色解之。是況有不同之事,但古緇、䊷二字并行。若據布為色者,則為緇字。若據帛為色者,則為䊷字。但緇布之緇多在,本字不誤,䊷帛之䊷,則多誤為純。云「餘衣皆用布」者,此據朝服、皮弁服、玄端服及深衣、長衣之等,皆以布為之,是以《雜記》云朝服十五升布。玄端亦服之類,則皮弁亦是天子朝服。深衣或名麻衣,故知用布也。云「唯冕與爵弁服用絲耳」者,《祭統》云:「王后蠶於北郊,以供純服。」爵弁服是冕服之次,故知亦用絲也。云「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緇,明衣與帶同色」者,衣在上,宜與冠相近,應先言衣。今退衣在裳下者,若衣與冠同色者,先言衣,後言裳。

今爵弁與衣異,故退純衣於下,使與帶同色也。云「韎韐,縕韍也」者,此經云韎韐,二者一物,故鄭合為一物解之也。云」士縕韍而幽衡「者,《玉藻》文。

言幽衡者,同繫於革帶,故連引之也。云合韋為之者,鄭即因解名縕韍之事,言韐者韋旁著合,謂合韋為之故名韐也。云士染以茅蒐,因以名焉者,案《爾雅》云:「茹藘,茅蒐。」孫氏注:「一名篟,可以染絳。」若然,則一草有此三名矣。但周公時名篟草為韎草,以此韎染韋合之為韐,因名韍為韎韐也。云「韍之制似韠」者,案上注已釋制,其韍之制亦如之,但有飾無飾為異耳。祭服謂之韍,其他服謂之。《易。困卦》:「九二,困於酒食,朱韍方來,利用享祀。」是祭服之韍也。又案《明堂位》云:「有虞氏服韍,夏后氏山,殷火,周龍章。」鄭云:「後王彌飾,天子備焉。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韋而已。」是士無飾則不得單名韍,一名韎韐,一名縕韍而已。是韍有與異,以制同飾異。故鄭云韍之制似也。但染韋為韍之體,天子與其臣及諸侯與其臣有異。《詩》云:「朱芾斯黃。」鄭云:「天子純朱,諸侯黃朱。」《詩》又云「赤芾在股」,是諸侯用黃朱。《玉藻》再命、三命皆云赤韍,是諸侯之臣亦用赤韍。《易。困卦》九二云:「困於酒食,朱韍方來,利用享祀。」鄭注云:二據初,辰在未,未為土,此二為大夫有地之象。未上值天廚酒食,象困於酒食者,采地薄,不足己用也。二與日為體,離為鎮霍爻。四為諸侯有明德,受命當王者。

離為火,火色赤。四爻辰在午時,離氣赤,又朱是也。文王將王,天子制用朱韍,故《易。乾鑿度》云:「孔子曰,天子、三公、諸侯同色。」《困卦》:「困于酒食,朱韍方來。」又云天子、三公、大夫不朱韍。諸侯亦同色者,其染之法,同以淺絳為名,是天子與其臣純朱,諸侯與其臣黃朱,為異也。云「冠弁不與衣陳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者,案此文上下陳服,則於房緇布冠及皮弁,在堂下是冠弁,不與服同陳。今以弁在服上并言之者,以冠弁表明其服耳,不謂同陳之也。云「今文纁皆作熏」者,纁是色,當從絲旁為之,故疊今文不從熏,從經文古纁也。

皮弁服,素積,緇帶,素韠。

此與君視朔之服也。皮弁者,以白鹿皮為冠,象上古也。積猶辟也,以素為裳,辟蹙其要中。皮弁之衣用布亦十五升,其色象焉。

 「皮弁」至「素韠」。○釋曰:此皮弁服卑於爵弁,故陳之次在爵弁之南。上爵弁服、下玄端服皆言衣,此獨不言衣者,以其上爵弁服與爵弁異,故言衣;下玄端服服但冠時用緇布冠,不用玄冠,既不言冠,故言衣也。今此皮弁之服用白布,衣與冠同色,故不言衣也。○注「此與」至「象焉」。○釋曰:案《玉藻》云:「諸侯皮弁,聽朔於大廟。」又案《鄉黨》說孔子之服云「素衣,裘」。鄭云「視朔之服」。視朔之時,君臣同服也。云「皮弁者,以白鹿皮為冠,象上古也」者,謂三皇時冒覆頭,句頷繞項,至黃帝則有冕,故《世本》云「黃帝作旒冕」。《禮運》云「先王未有宮室」,又云「食草木之實,鳥獸之肉」,「未有麻絲,衣其羽皮」,鄭云:「此上古之時。」則此象上古謂象三皇時。以五帝為大古,以三皇為上古也。若然,黃帝雖有絲麻、布帛、皮弁,至三王不變,是以下記云「三王共皮弁」,鄭注云:「質不變。」鄭注《郊特牲》云:「所不易於先代。」故《孝經緯》云「百王同之不改易」也。案《禮圖》仍以白鹿皮為冠,故云:「以白鹿皮為冠,象上古也。」云「積,猶辟也,以素為裳,辟蹙其要中」者,經典云素者有三義:若以衣裳言素者,謂白繒也,即此文之等是也;畫繢言素者,謂白色,即《論語》云「繢事後素」之等是也;器物無飾亦曰素,則《檀弓》云「奠以素器」之等是也。是以鄭云以素為裳辟蹙其要中也。知「皮弁之衣亦用十五升布」者,《雜記》云「朝服十五升」,此皮弁亦天子之朝服,故亦十五升布也。然《喪服》注云祭服、朝服,辟積無數。則祭服、皮弁,皆辟積無數。餘不云者,舉皮弁可知,不并言也。唯喪服裳幅三衤句有數耳。云「其色象焉」者,謂象皮弁之色用白布也。以此言之,《論語》注云素用繒者,彼上服裼衣用素也。

玄端,玄裳、黃裳、雜裳可也。緇帶,爵韠。

此莫夕於朝之服。玄端即朝服之衣,易其裳耳。上士玄裳,中士黃裳,下士雜裳。雜裳者,前玄後黃。《易》曰:「夫玄黃者,天地之雜色,天玄而地黃。」士皆爵韋為韠,其爵同。不以玄冠名服者,是為緇布冠陳之。《玉藻》曰:「韠,君朱,大夫素,士爵韋。」

 「玄端」至「爵韠」。○釋曰:此玄端服,服之下,故後陳於皮弁之南。

陳三等裳者,凡諸侯之下皆有二十七士,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不同一命、不命皆分為三等,故服分為三等之裳以當之。上下經三等之服同用緇帶者,以其士唯有一幅裨之帶,故三服共用之。大帶,所以束衣。革帶,所以佩韠及佩玉之等。不言革者,舉韠有革帶可知,故略不言耳。三裳之下云「可也」者,欲見三等之士各有所當。當者即服之,故言可以許之也。○注「此莫」至「爵韋」。

○釋曰:云「此莫夕於朝之服」者,當是莫夕於君之朝服也。案《玉藻》云:「君朝服以日視朝于內朝。」「夕深衣,祭牢肉。」是君朝服,朝服、夕服,深衣矣。下又云「朝玄端,夕深衣」。朝時不服,與君不同,故鄭注云謂大夫士也。

則彼朝玄端、夕深衣,是大夫、士家私朝也。若然,大夫、士既服玄端、深衣以聽私朝矣。此服注云莫夕於朝之服,是士向莫之時夕君之服。必以莫為夕者,朝禮備,夕禮簡,故以夕言之也。若卿大夫莫夕於君,當亦朝服矣。案《春秋左氏傳》成十二年晉郤至謂子反曰:「百官承事,朝而不夕。」此云莫夕者,無事則無夕法,若夕有事,須見君則夕。故昭十二年子革云夕,哀十四年子我亦云夕者,皆是有事見君,非常朝夕之事也。云「玄端即朝服之衣,易其裳耳」者,上云「玄冠,朝服,緇帶,素韠」,此玄端亦緇帶。彼云朝服,即此玄端也。但朝服亦得名端,故《論語》云「端章甫」,鄭云:端,諸侯視朝之服耳。皆以十五升布為緇色,正幅為之同名也。云「易其裳耳」者,彼朝服素韠,韠同裳色,則裳亦素。此既易其裳,以三等裳同爵韠,則亦易之矣。不言者,朝服言素韠,不言裳,故須言易。彼言素韠,此云爵韠,於文自明,故不須言易也。云「上士玄裳,中士黃裳,下士雜裳」者,此無正文,直以諸侯之士皆有三等之裳,故還以三等之士記之。但玄是天色,黃是地色,天尊而地卑,故上士服玄,中士服黃,下士當雜裳。雜裳者,還用此玄黃,但前陽後陰,故知「前玄後黃」也。云「《易》曰」者,是《文言》文,引之者,證此裳等是天地二色為之。云「士皆爵韋為韠,其爵同」者,三裳同云爵韠,故知三等之士同用爵韋為韠也。其爵韋者,所引《玉藻》文是也。云「不以玄冠名服者,是為緇布冠陳之」者,今不以玄冠表此服者,此為冠時緇布冠陳之冠,既不用玄冠,故不言也。云「《玉藻》」者,案彼注云:「此玄端服之к也。」云「韠」者,與下君、大夫、士為總目。韋者,又總三者用韋為之,言君朱,大夫素,士爵者,韠之韋色也。云「君朱」者,見五等諸侯,則天子亦朱矣。韠同裳色,則天子諸侯朱裳。士言爵,則此經爵、韠亦一也。以其裳有三等,爵亦雜色,故同爵韠。若然,大夫素裳則與朝服不異者,禮窮則同也。

緇布冠缺項,青組纓屬于缺;緇纚,廣終幅,長六尺;皮弁笄;爵弁笄;緇組紘,纁邊;同篋。

缺讀如「有頍者弁」之頍。緇布冠無笄者,著頍,圍髮際,結項中,隅為四綴,以固冠也。項中有纟屈,亦由固頍為之耳。今未冠笄者著卷幘,頍象之所生也。滕、薛名蔮為頍。屬猶著。纚,今之幘梁也。終,充也。纚一幅,長六尺,足以韜髮而結之矣。笄,今之簪。有笄者,屈組為紘,垂為飾。無笄者,纓而結其絛。纁邊,組側赤也。同篋,謂此上凡六物。墮方曰篋。

 「緇布」至「同篋」。○注「缺讀」至「曰篋」。○釋曰:云「缺讀如‘有頍者弁’之頍」者,讀從《頍弁詩》,義取在首,頍者,弁貌之意也。云「緇布冠無笄」者,案經皮弁、爵弁言笄,緇布冠不言笄,故云無笄也。云「著頍,圍髮際」者,無正文,約漢時卷幘亦圍髮際,故知也。云「結項」者,此亦無正文,以經云頍,明于項上結之也。云「隅為四綴,以固冠也」者,此亦無正文,以義言之。既武以下別有頍項,明于首四隅為綴,上綴于武,然後頍項得安穩也。云」項中有纟屈,亦由固頍為之耳」者,此亦無正文,以義言之。頍之兩頭皆為纟屈,別以繩穿纟屈中結之,然後頍得牢固,故云亦由固頍為之也。云「今之未冠笄者著卷幘,頍象之所生」者,此舉漢法以況義耳。漢時男女未冠笄者,首著卷幘之狀雖不智,知既言頍圍髮際,故以冠之,明漢時卷幘亦以布帛之等圍繞髮際為之矣。云「頍象之所生」者,漢時卷幘是頍之遺象所生,至漢時,故云頍象之所生也。云「滕、薛名{艸國}為頍」者,此亦舉漢時事以況之。漢時滕、薛二國云蔮。蔮,卷幘之類亦遺象,故為況也。云「纚,今之幘梁」者,亦舉漢法為況耳。幘梁之狀,鄭目驗而知,至今久遠,亦未審也。云「纚一幅,長六尺,足以韜髮而結之矣」者,人之長者不過六尺,纚六尺,故云足以韜髮。既云韜髮,乃云結之,則韜訖乃為紒矣。云「有笄」者,即經云皮弁及爵弁皆云笄者,是有笄也。云「屈組為紘」者,經緇組紘纁邊,是為有笄者而設。言屈組,謂以一條組於左笄上繫定,繞頤下,又相向上仰屬于笄,屈繫之有餘,因垂為飾也。云「無笄者,纓而結其絳」者無笄,即經緇布冠是也,則以二條組兩相屬于頍,故經云「組纓屬于頍」也。既屬訖,則所垂絳于頤下結之,故云纓而結其絳也。云「纁邊,組側赤也」者,纁是三入之赤色,又云邊,則于邊側赤也。若然,以緇為中,以纁為邊,側而織之也。云「同篋,謂此上凡六物」者,「緇布」至「屬于頍」共為一物;纚長六尺,二物;皮弁笄,三物;爵弁笄,四物;其緇組紘纁邊,皮弁、爵弁各有一,則為二物,通前四為六物。云「隋方曰篋」者,《爾雅》無文,此對笥方而不隋也。隋謂狹而長也。案《周禮。弁師》云「掌五冕」,而云「玉笄朱紘」,則天子以玉為笄,以朱為紘。又案《祭義》云天子「冕而朱紘」,諸侯「冕而青紘」。諸侯之笄亦當用玉矣。又案《弁師》韋弁與皮弁同科,皮弁有笄,則二者亦有笄矣。又為笄者屬纓,不見有,則六冕無矣。然士緇布冠無,故下記云:孔子曰「其也,吾未之聞也」。

若諸侯亦以緇布冠為始冠之冠緌。故《玉藻》云:「緇布冠繢緌,諸侯之冠也。」

鄭注云「尊者飾」,其大夫紘。案《禮器》云「管仲鏤簋朱紘」,鄭注云「大夫、士當緇組紘,纁邊」是也。其笄亦當用象耳。

櫛實于簞。

簞,笥也。

 「櫛實于簞」。○注「簞笥也」。○釋曰:鄭注《曲禮》「圓曰簞,方曰笥」。笥與簞方圓有異,而云簞、笥共為一物者,鄭舉其類,注《論語》亦然。

蒲筵二,在南。

筵,席也。

 「蒲筵二在南」。○注「筵席也」。○釋曰:筵二者,一為冠子,即下云「筵于東序少北」是也;一為醴子,即下云「筵于戶西南面」是也。云「在南」者,最在南頭,對下文「側尊一醴,在服北」也。鄭注云「筵,席也」者,鄭注《周禮。司幾筵》云:「敷陳曰筵,藉之曰席。」然其散言之,筵、席通矣。前敷在地者,皆言藉,取相承之義,是以諸席在地者,多言筵也。

側尊一甒醴,在服北。有篚實勺、觶、角栖,脯醢,南上。

側猶特也。無偶曰側,置酒曰尊。側者,無玄酒。服北者,纁裳北也。篚,竹器如者。勺,尊升,所以[奭斗]酒也。爵三升曰觶。栖狀如匕,以角為之者,欲滑也。南上者,篚次尊,籩豆次篚。古文甒作廡。

 「側尊」至「南上」。○注「側猶」至「作廡」。○釋曰:云「側猶特也。無偶曰側,置酒曰尊。側者,無玄酒」者,凡禮之通例,稱側有二:一者無偶,特一為側,則此文側是也。又《昏禮》云「側尊甒醴于房中」,亦是無玄酒曰側。至於《昏禮》合升側載,《聘禮》云側襲,《士虞禮》云側尊,此皆是無偶為側之類也。一者《聘禮》云「側受幾」者,側是旁側之義也。云「服北者,纁裳北也」者,此上先陳爵弁服之時,纁裳最在北,向南陳之。此云服北,明在纁裳北可知也。云「篚,竹器如笭」者,其字皆竹下為之,故以竹器言之。如笭者,亦舉漢法為況也。云「勺,尊升,所以[奭斗]酒也」者,案《少牢》云罍水有枓,與此勺為一物,故云尊升。對彼是罍枓,所以[奭斗]水,則此為尊枓[奭斗]酒者也。云「爵三升曰觶」者,案《韓詩外傳》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相對爵、觶有異,散文則通皆曰爵,故鄭以爵名觶也。云「栖狀如匕,以角為之者,欲滑也」者,對《士喪禮》用木栖者,喪禮反吉也。云「南上者,篚次尊,籩豆次篚」,知然者,以經云尊在服北南上,則是從南北向陳之,以尊為貴,次云篚,後云籩豆,故知次第然也。云「古文甒作廡」者,此甒為酒器,廡是夏屋兩下,故不從古文也。

爵弁、皮弁、緇布冠各一匴,執以待于西坫南,南面,東上。賓升則東面。

爵弁者,制如冕,黑色,但無繅耳。《周禮》:「王之皮弁,會五采玉璂,象邸,玉笄。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皮弁,各以其等為之。」則士之皮弁,又無玉象邸飾。緇布冠,今小吏冠其遺象也。匴,竹器名,今之冠箱也。執之者,有司也。坫在堂角。古文匴作纂,坫為襜。

 「爵弁」至「東面」。○釋曰:此一節論使有司三人各執其一,豫在階,以待冠事。賓未入,南面以向賓,在堂,亦以向賓。言升則東面,據終言之也。

○注「爵弁」至「作襜」。○釋曰:云「爵弁者,制如冕而黑色,但無繅耳」者,已於上解訖,今復言之者。上文直舉冠以表服,其冠實不陳,故略言其冠。至此專為冠言之,是以注弁引皮弁以下之事。案《弁師》言冕有五采繅玉,皮弁有五采玉璂、象邸、玉笄,下云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韋弁、皮弁、弁絰,各以其等為之。鄭注云:「各以其等,繅斿玉璂如其命數也。」但上文已言上公之法,故此諸侯唯據侯伯子男,是以鄭云:「冕則侯伯繅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繅五就,用玉五十,繅玉皆三采。孤繅四就,用玉三十二;三命之卿繅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繅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綠。韋弁、皮弁則侯伯璂飾七,子男璂飾五,玉亦三采。孤則璂飾四,三命之卿璂飾三,再命之大夫璂飾二,玉亦二采。弁絰之弁,其辟積如冕繅之就然。庶人吊者素委貌。一命之大夫冕而無斿,士變冕為爵弁。其韋弁、皮弁之會無結飾,弁絰之弁不辟積。」彼經文具言之,今此注略引以證士皮弁無玉,以象為飾之意,不取於韋弁、弁絰及依命數之事,故不具引之。云「緇布冠,今小吏冠其遺象也」者,但緇布冠,士為初加之冠,冠訖則弊之不用,庶人則常著之。故《詩》云「臺笠緇撮」,是庶人以布冠常服者。以漢之小吏亦常服之,故舉為況。云「匴,竹器名,今之冠箱也」者,此亦舉漢法為況。云「執之者有司也」者,則上云有司如主人服,有司不主一事,故知此亦有司也。云「坫在堂角」者,但坫有二文,一者謂若《明堂位》云「崇坫亢圭」,及《論語》云「兩君之好,有反坫」之等,在廟中有之,以亢反爵之屬。此篇之內言坫者,皆據堂上角為名,故云堂角。云「古文匴為纂,坫作檐」者,皆從經今文,故疊古文也。

主人玄端爵韠,立于阼階下,直東序,西面。

玄端,士入廟之服也。阼猶酢也。東階,所以答酢賓客也。堂東西牆謂之序。

 「主人」至「西面」。○釋曰:上文已陳衣冠器物,自此以下至「外門外」,論賓主兄弟等著服及位處也。云「玄端爵韠」者,主人之服與上所陳子加冠玄端服亦一也。云「立於阼階下」者,時欲與賓行禮之事也。云「直東序」者,直,當也。謂當堂上東序墻也。○注「玄端」至「之序」。○釋曰:案《特牲》士禮祭服用玄端,此亦士之加冠在廟,故與祭同服,故云「士入廟之服也」。云「東西墻謂之序」者,《爾雅。釋宮》文。

兄弟畢袗玄,立于洗東,西面,北上。

兄弟,主人親戚也。畢猶盡也。袗,同也。玄者,玄衣、玄裳也。緇帶韠。位在洗東,退於主人,不爵韠者,降於主人也。古文袗為均也。

 「兄弟」至「北上」。○釋曰:此論兄弟來觀禮之服也。○注「兄弟」

至「均也」。○釋曰:云「兄弟,主人親戚也」者,既云兄弟,故是親戚。云「袗,同也。玄者,玄衣、玄裳也。緇帶韠」者,以其同玄,故知上下皆玄。

云緇帶韠者,緇亦玄之類,因士有緇帶,故韠亦言緇,實亦玄也。云「位在洗東,退於主人」者,主人當序南,西面,洗當榮,兄弟又在洗東,故云退於主人也。

云「不爵韠者,降於主人也」者,爵弁同色,主人尊,故也。兄弟用緇韠,不用爵韠,兄弟卑,故云降於主人也。

擯者玄端,負東塾。

東塾,門內東堂,負之北面。

 「擯者」至「東塾」。○釋曰:擯者不言如主人服,別言玄端,則與主人不同可知。主人與兄弟不同,故特言玄端,與下贊者玄端從之同言玄,則此擯者是主人之屬中士若下士也,故直舉玄端,不言裳也。○注「東塾」至「北面」。

○釋曰:知是擯者是主人擯,相事在門內,故知在門內東堂。負之北面,向主人也。

將冠者采衣,紒,在房中,南面。

采衣,未冠者所服。《玉藻》曰:「童子之節也,緇布衣,錦緣,錦紳,并紐,錦束髮,皆朱錦也。」紒,結髮。古文紒為結。

 「將冠」至「南面」。○注「采衣」至「為結」。○釋曰:「將冠者」,即童子二十之人也。以其冠事未至,故言將冠者也。云「緇布衣,錦緣」者,以其童子不帛襦袴,不衣裘裳,故云緇布衣,以錦為緇布衣之緣也。云「錦紳」者,以錦為大帶也。云「并紐」者,亦以錦為紐紳之垂也。云「錦束髮」者,以錦為總。云「皆朱錦也」者,童子之錦皆朱錦也。云「紒,結髮」者,則《詩》云「總角?兮」是也。以童子尚華飾,故衣此也。

賓如主人服,贊者玄端從之,立于外門之外。

外門,大門外。

 「賓如」至「之外」。○注「外門大門外」。○釋曰:云「賓如主人服」

者,以其賓與主人尊卑同,故得如之。贊者皆降主人一等,其衣冠雖同,其裳則異,故不得如主人服,故別玄端也。若然,此冠兄弟及賓贊皆得玄端。《特牲》主人與尸,祝、佐食玄端,自餘皆朝服者,彼助祭在廟,緣孝子之心,欲得尊嘉賓以事其祖禰,故朝服與主異也。

擯者告。

告者,出請入告。

 「擯者告」。○注「告者出請入告」。○釋曰:「出請入告」者,告主人也。

主人迎,出門左,西面再拜。賓答拜。

左,東也。出以東為左,入以東為右。

 「主人」至「答拜」。○注「左東」至「為右」。○釋曰:「出以東為左,入以東為右」,據主人在西,出則以西為右,入以西為左也。

主人揖贊者,與賓揖,先入。

贊者賤,揖之而已。又與賓揖,先入道之,贊者隨賓。

 「主人」至「先入」。○注「贊者」至「隨賓」。○釋曰:云「贊者賤,揖之而已」者,正謂贊者降于主人,與賓一等,為賤也。云「又與賓揖」者,對前為賓拜訖,今又揖者,為主人將先入,故又與賓揖,乃入也。云「贊者隨賓」者,後不見更與贊者為禮,故知隨賓入也。

每曲揖。

周左宗廟,入外門,將東曲,揖;直廟,將北曲,又揖。

 「每曲揖」。○注「周左」至「又揖」。○釋曰:「周左宗廟」者,《祭義》與《小宗伯》俱有比文,對殷右宗廟也。言此,皆欲見入大門東向入廟。云「入外門,將東曲,揖」者,主人在南,賓在北,俱東向,是一曲,故一揖也。

至廟南,主人在東,北面,賓在西,北面,是曲為二揖,故云「直廟將北曲又揖」也。通下將入廟又揖,三也。

至于廟門,揖入。三揖,至于階,三讓。

入門將右曲,揖;將北曲,揖;當碑,揖。

 「至于」至「三讓」。○注「入門」至「碑揖」。○釋曰:經直云入門揖,鄭知此為三揖者,以上云「每曲揖」,據入門東行時。此入廟門三揖,是據主人將右,欲背客,宜揖;將北曲,與客相見,又揖。云「當碑揖」者,碑是庭中之大節,又宜揖。是知三揖,據此而言也。案《昏禮》注:「入三揖者,至內ニ,將曲,揖;既曲,北面,揖;當碑,揖。」及《聘禮》、《鄉飲酒》「入三揖」注雖不同。皆據此三節為三揖,義不異也。

主人升,立于序端,西面,賓西序,東面。

主人、賓俱升,立相鄉。

 「主人」至「東面」。○注「主人」至「相鄉」。○釋曰:此文主人與賓立相鄉,位定,將行冠禮者也。主人升堂不拜至者,冠子為賓客,故異於《鄉飲酒》之等也。

贊者盥于洗西,升,立于房中,西面,南上。

盥於洗西,由賓階升也。立于房中,近其事也。南上,尊於主人之贊者。古文盥皆作浣。

 「贊者」至「南上」。○注「盥於」至「作浣」。○釋曰:此賓者之贊冠者不在堂,升即位于房中,與主人贊者并立者,以其與主人贊者俱是執勞役之事,故先入房并立待事,故鄭云「近事」也。云「盥於洗西,由賓階升也」者,贊者盥於洗西無正文,案《鄉飲酒》主人在洗北、南面,賓在洗南、北面,如此相鄉。又主人從內,賓從外來之,便贊者亦從之。又卑不可與賓并,明在洗西、東面,及向賓階,便知在洗西也。云由賓階升者,以與主人、贊者在房并立,恐由阼階,故明之,同於賓客也。云「南上,尊於主人之贊」者,以其賓主贊者俱降一等,兩贊尊卑同而云尊者,直以主人尊,敬賓之贊,故云尊於主人之贊。又知與主人、贊并立者,以贊冠一人而已,而云南上,明與主人為序也。

主人之贊者筵于東序,少北,西面。

主人之贊者,其屬中士若下士。筵,布席也。東序,主人位也。適子冠於阼,少北,辟主人。

 「主人」至「西面」。○注「主人」至「主人」。○釋曰:云「主人之贊者,其屬中士若下士」者,以主人上士為正,故云其屬中士。若主人是中士,贊是其屬下士為之。賓與贊冠者同。云「筵,布席也」者,謂布冠者席也。云「東序,主人位也」者,引《冠義》云「適子冠於阼」為證是也。

將冠者出房,南面。

南面立于房外之西,待賓命。

 「將冠」至「南面」。○注「南面」至「賓命」。○釋曰:知在房外之西,不在東者,以房外之東南當阼階,是知房外者皆在房外之西。故《昏禮》「女出于母左」,母在房外之西,故得出時在母左也。云「待賓命」者,以其下文有「賓揖將冠」,則賓有命也。

贊者奠纚、笄、櫛于筵南端。

贊者,賓之贊冠者也。奠,停也。古文櫛為節。

 「贊者」至「南端」。○注「贊者」至「為節」。○釋曰:前頍項已下六物同一篋,陳於房,今將用之,故贊冠者取置于將冠之席南,擬用。若然,六者俱用,不言纓、紘等四物,大略其實皆有,可知。不言櫛盛于簞,今亦并簞將來置於席南端也。服不將來置於席南者,皆加冠訖,宜房中隱處加服訖,乃見容體也。知贊者是其賓之贊冠者也者,以其贊冠者主為冠事而來,故知取笄、纚是賓之贊冠者。若非賓之贊者,則云主人以別之,故上云主人之贊者是也。

賓揖將冠者,將冠者即筵坐。贊者坐,櫛,設纚。

即,就。設,施。

 「賓揖」至「設纚」。○釋曰:此二者勞役之事,故贊者為之也。

賓降,主人降。賓辭,主人對。

主人降,為賓將盥,不敢安位也。辭對之辭未聞。

 「賓降」至「人對」。○釋曰:云「辭對之辭未聞」者,上筮賓、宿賓之時,雖不言其辭,下皆陳其辭。此賓主之辭,下皆不言,故云未聞也。

賓盥,卒,壹揖,壹讓,升。主人升,復初位。

揖讓皆壹者,降於初。古文壹皆作一。

 「賓盥」至「初位」。○釋曰:云「主人升復初位」者,謂初升序端也。

○注「古文壹皆作一」。○釋曰:一、壹得通用,雖疊古文,不破之也。

賓筵前坐,正纚,興,降西階一等。執冠者升一等,東面授賓。

正纚者,將加冠,宜親之。興,起也。降,下也。下一等,升一等,則中等相授。冠,緇布冠也。

 「賓筵」至「授賓」。○注「正纚」至「冠也」。○釋曰:云「正纚者,將加冠,宜親之」者,以其贊者前已設纚訖,今賓復出正之者,雖舊設已正,以親加冠,故纚亦宜親之也。云「下一等,升一等,則中等相授」者,案《匠人》天子之堂九尺,賈、馬以為傍九等為階,則諸侯堂宜七尺,則七等階;大夫堂宜五尺,則五等階;士宜三尺,則三等階;故鄭以中等解之也。知冠是緇布冠者,以下文有皮弁、爵弁,故知此是緇布冠也。

賓右手執項,左手執前,進容,乃祝。坐如初,乃冠。興,復位。贊者卒。

進容者,行翔而前,鶬焉,至則立祝。坐如初,坐筵前。興,起也。復位,西序東面。卒,謂設缺項、結纓也。

 「賓右」至「者卒」。○注「進容」至「纓也」。○釋曰:知「進容者,行翔而前,鶬焉」者,《曲禮》云:「堂下不趨」,「室中不翔」,則堂下固得翔矣。又云「大夫濟濟、士蹌蹌」,注云:「皆行容止之貌。」此進容是士,故知進容謂行翔而前鶬焉。云「至則立祝」者,以經祝下乃云坐如初,故祝時立可知。云「坐如初,坐筵前」者,上正纚時筵前坐,是初坐也。云「卒,謂設缺項、結纓也」者,下文皮弁,贊者卒紘,此謂緇布冠,無笄紘,直頍項,青組纓屬於頍,故卒者終頍項與結纓也。若然,經云「右手執項」,謂冠後為項,非頍項,其下皮弁、爵弁無頍項,皆云執項,故知非頍項也。

冠者興,賓揖之。適房,服玄端爵韠。出房,南面。

復出房南面者,一加禮成,觀眾以容體。

 「冠者」至「南面」。○注「復出」至「容體」。○釋曰:言「復」者,對前出房,故云復。前出為待賓命,此出為觀眾以容體也。案《郊特牲》論加冠之事,云「加有成」也,故此鄭云「一加禮成」也。云「觀眾以容體」者,以其既去緇布衣錦緣童子服,著此玄端成人之服,使眾觀知,故云觀眾以容體也。

賓揖之,即筵坐。櫛,設笄。賓盥,正纚如初。降二等,受皮弁,右執項,左執前,進祝,加之如初,復位。贊者卒紘。

如初,為不見者言也。卒紘,謂繫屬之。

 「賓揖」至「卒紘」。○注「如初」至「屬之」。○釋曰:此當第二加皮弁之節。云「即筵坐,櫛」者,坐訖,當脫緇布冠,乃更櫛也。云「設笄」者,凡諸設笄有二種:一是紒內安髮之笄,一是皮弁、爵弁及六冕固冠之笄。今此櫛訖,未加冠即言設笄者,宜是紒內安髮之笄也。若安髮之笄,則緇布冠亦宜有之,前櫛訖不言設笄者,以其固冠之笄。緇布冠無笄,而皮弁、爵弁有笄,上文巳陳訖。今若緇布冠亦言設笄,即與皮弁、爵弁相亂,故緇布冠不言設笄,其實亦有也。若然,緇布冠不言設笄而言設纚,皮弁冠言設笄不言設纚,互見為義,明皆有也。其於固冠之笄,則於賓加弁之時自設之可知。云「如初,為不見者言也」者,上加緇布冠時,有賓降主人降,賓辭主人對,賓盥卒一揖一讓升,主人升復初位,賓筵前坐之等相次,此皆不見,故設經省文如之而已,故云為不見者言也。云「卒紘,謂繫屬之」者,即上注云有笄者,屈組以為紘,伸屬之左相,繫定右相,纟屈繫,擬解時易,為繫屬之也。

興,賓揖之。適房,服素積素韠,容,出房,南面。

容者,再加彌成,其儀益繁。

 「興賓」至「南面」。○釋曰:興,謂冠者加皮弁訖,起待賓揖之也。

云「適房,服素積素韠」者,上陳服皮弁云緇帶素韠,此不言緇帶者,上唯有一帶,不言可知,故不言也。○注「容者」至「益繁」。○釋曰:此對上加緇布冠時,直言出房南面,不言容,此則言容,以再加彌成,其儀益繁,故言容,其實彼出亦是容,故鄭注云「觀眾以容體」也。

賓降三等,受爵弁,加之。服纁裳韎韐。其他如加皮弁之儀。

降三等,下至地。他,謂卒紘容出。

 「賓降」至「之儀」。○注「降三」至「容出」。○釋曰:云「降三等,下至地」者,據士而言。云「他,謂卒紘容出」者,以其自餘皆緇布冠見訖,皮弁如之而已。至卒紘容出,唯皮弁有之,故知他謂此二者也。

徹皮弁、冠、櫛、筵,入于房。

徹者,贊冠者,主人之贊者為之。

 「徹皮」至「于房」。○注「徹者」至「為之」。○釋曰:冠即緇布冠也,不言緇布冠者,可知故也。皮弁具言者,以有爵弁之嫌。然不言爵弁者,著之以受醴,至見母兄弟姑妒訖乃易服,故也。云「徹者,贊冠者,主人之贊者為之」者,以其贊冠者奠櫛,主人之贊者設筵,故知還遣之也。

筵于戶西,南面。

筵,主人之贊者。戶西,室戶西。

 「筵于戶西南面」。○注「筵主」至「戶西」。○釋曰:知主人之贊者設筵者,以上文筵于東序,已遣主人之贊,故知此亦「主人之贊者」也。云「戶西,室戶西」者,以下記醮于客位在戶西,醮醴同處,故知戶西也。

贊者洗于房中,側酌醴,加栖,覆之,面葉。

洗,盥而洗爵者。《昏禮》曰房中之洗「在北堂,直室東隅。篚在洗東,北面盥」。側酌者,言無為之薦者。面,前也。葉,栖大端。贊酌者,賓尊不入房。古文葉為擖。)

 「贊者」至「面葉」。○注「洗盥」至「為擖」。○釋曰:云「洗,盥而洗爵」者,凡洗爵者必先盥,盥有不洗爵者。此經直云洗,明盥手乃洗爵,故鄭云盥而洗爵。引《昏禮》「房中之洗」至「北面盥」者,證房中有洗之事。若然,前設洗于庭者,不為醴,以房中有洗、醴尊也。云「側酌者,言無為之薦」者,謂無人為之薦脯醢,還是此贊者,故下直言薦脯醢,不言別有他人,明還是贊者也。《昏禮》贊醴婦是贊者自酌自薦,經雖不言側酌,側自明也。云「葉,栖大端」者,謂扱醴之面柄細,故以為栖大端,此與《昏禮》賓皆云「面葉」者,此以賓尊,不入戶,贊者面葉授賓,賓得面枋授冠者,冠者得之面葉以扱醴而祭。《昏禮》賓亦主人尊,不入房,贊者面葉以授主人,主人面枋以授賓,賓得面葉以扱祭。至於《聘禮》禮賓,宰夫實觶以醴,加栖于觶,面枋授公者,凡醴皆設栖。《聘禮》宰夫不訝授,公側受醴,則還面枋以授賓,故面枋也。

賓揖,冠者就筵,筵西,南面。賓受醴于戶東,加栖,面枋,筵前北面。

戶東,室戶東。今文枋為柄。

 「賓揖」至「北面」。○注「戶東」至「為柄」。○釋曰:知「室戶東」者,以其冠者筵室戶西。賓自至房戶取醴酌醴者,出向西以授也。

冠者筵西拜受觶,賓東面答拜。

筵西拜,南面拜也。賓還答拜於西序之位。東面者,明成人與為禮,異於答主人。

 「冠者」至「答拜」。○注「筵西」至「主人」。○釋曰:云「筵西拜,南面拜也」者,上云冠者筵西南面,知受觶拜還南面也。知賓東面在西序者,以上文與主人相對,本位於西序也。云「東面者,明成人與為禮,異於答主人」者,案《鄉飲酒》、《鄉射》,賓於西階北面答主人拜,今此於西序東面拜,故云異於答主人。又《昏禮》禮賓、《聘禮》禮賓皆云「拜送」,此云「答拜」,不云拜送者,彼醴是主人之物,故云拜送,此醴非賓物,故云答拜也。

薦脯醢。

贊冠者也。

 「薦脯醢」。○注「贊冠者也」。○釋曰:上文云「贊側酌醴」是贊冠者,明此薦亦是贊冠者也。

冠者即筵坐,左執觶,右祭脯醢,以栖祭醴三,興。筵末坐,啐醴,捷栖,興。降筵,坐奠觶,拜。執觶興。賓答拜。

捷栖,扱栖於醴中。其拜皆如初。古文啐為呼。

 「冠者」至「答拜」。○釋曰:云「祭醴三興」者,三祭者一,如《昏禮》始扱一祭,又扱再祭也。云「筵末坐啐醴,建栖興。降筵」,此啐醴不拜既爵者,以其不卒爵,故不拜也。

冠者奠觶于薦東,降筵,北面坐取脯,降自西階,適東壁,北面見于母。

薦東,薦左。凡奠爵,將舉者於右,不舉者於左。適東壁者,出闈門也。時母在闈門之外,婦人入廟由闈門。

 「冠者」至「於母」。○注「薦東」至「闈門」。○釋曰:云「薦東,薦左」者,據南面為正,故云薦左也。云「凡奠爵,將舉者於右」者,謂若《鄉飲酒》、《鄉射》是也。此文及《昏禮》贊醴婦是不舉者,皆奠之於左也。云「適東壁者,出闈門也」者,宮中之門曰闈門。母既冠子無事,故不在門外。今子須見母,故知出闈門也。云「婦人入廟由闈門」者,《雜記》云夫人奔喪「入自闈門,升自側階」,鄭注云:「宮中之門曰闈門,為相通者也。」是也。

母拜受,子拜送,母又拜。

婦人於丈夫,雖其子猶俠拜。

 「母拜」至「又拜」。○注「婦人」至「俠拜」。○釋曰:鄭云「婦人於丈夫,雖其子猶俠拜」者,欲見禮子之體例,但是婦人於丈夫皆使俠拜,故舉子以見義也。

賓降,直西序,東面,主人降,復初位。

初位,初至階讓升之位。

 「賓降」至「初位」。○釋曰:此將欲與冠者造字而迎之位也。○注「初位」至「之位」。○釋曰:云「初位,初至階讓升之位」者,謂初迎賓至階讓升之位,其賓直西序則非初讓升之位,主人直東序西者,欲迎其事,聞字之言故也。

冠者立于西階東,南面,賓字之,冠者對。

對,應也。其辭未聞。

 「冠者」至「者對」。○注「對應」至「未聞」。○釋曰:云「賓字之」

者,即下文有字辭、又有某甫之字,若孔子云尼父之字是也。云「其辭未聞」者,下有賓祝辭,不見冠者應辭,故云未聞也。案《禮記。冠義》云「既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見於母,母拜之,據彼則字訖乃見母。此文先見乃字者,此文見母是正見。彼見母在下者,記人以下有兄弟之等皆拜之,故退見母於下,使與兄弟拜,文相近也。若然,未字先見母,字訖乃見兄弟之等者,急於母,緩於兄弟也。

賓出,主人送于廟門外。

不出外門,將醴之。

 「賓出」至「門外」。○注「不出」至「醴之」。○釋曰:以下云請醴賓,故云「將醴之」也。

請醴賓,賓禮辭,許。賓就次。

此醴當作禮。次,門外更衣處也,以帷幕簟席為之。

 「請醴」至「就次」。○注「此醴」至「為之」。○釋曰:云「此醴當作禮」者,對上文有酌醴、受醴之等,不破之,此當為上於下之禮,不得用醴。禮即從醴字,何者?《周禮》云諸侯用鬯,不云鬯賓,明不得以醴禮賓,即為醴,故破從禮也。云「次,門外更衣處也」者,次者,舍之名,以其行禮,衣服或與常服不同,更衣之時須入於次,故云更衣處也。云「必帷幕簟席為之」者,案《聘禮。記》云:「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于君之次。」注云:「主國之門外,諸侯及卿大夫之所使者,次位皆有常處。」又案《周禮。幕人》「掌帷幕幄綬之事」,注云:「帷幕皆以布為之,四合象宮室,曰幄。」云簟席者,士卑或用簟席,是以《雜記》諸侯大夫喪皆用布,士用簟席為之,次亦當然。

冠者見於兄弟,兄弟再拜,冠者答拜。見贊者,西面拜,亦如之。

見贊者西面拜,則見兄弟東面拜,贊者後賓出。

 「冠者」至「如之」。○注「見贊」至「賓出」。○釋曰:兄弟位在東方,此贊冠者則賓之類,故贊者東面也。言贊者先拜,冠者答之也。知贊者後賓出者,文於見兄弟下始見之,明贊者後賓出也,出亦當就次待禮之也。

入見姑姊,如見母。

入,入寢門也。廟在寢門外。如見母者,亦北面,姑與姊亦俠拜也。不見妹,妹卑。

 「入見」至「見母」。○注「入入」至「妹卑」。○釋曰:男子居外,女子居內。廟在寢門外,入見,入寢門可知,不見父與賓者,蓋冠畢則已見也。不言者,從可知也。云「不見妹,妹卑」者,以其妹卑於姑姊,故不見也。

乃易服,服玄冠、玄端、爵韠,奠摯見於君。遂以摯見於鄉大夫、鄉先生。

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摯,雉也。鄉先生,鄉中老人為卿大夫致仕者。

 「乃易」至「先生」。○注「易服」至「仕者」。○釋曰:云「易服」者,爵弁既助祭之服,不可服見君與先生等,故易服,服玄端也。云「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者,此乃因加冠以成人之禮,見君非正服之節,故不朝服。經直云玄端,則兼玄冠矣。今更云玄冠者,以初冠時服玄端為緇布冠服,緇布冠非常著之冠而弊之。易服宜服玄冠配玄端,故兼云玄冠也。朝服與玄端同,玄端則玄裳、黃裳、雜裳、黑屨,若朝服玄冠、玄端雖同,但裳以素而屨色白也。以其但正幅,故朝服亦得端名。然六冕皆正幅,故亦名端。是以《樂記》云魏文侯「端冕而聽古樂」,又《論語》云「端章甫」,鄭云:「端,玄端,諸侯視朝之服。」則玄端不朝,得名為玄端也。云「摯,雉也」者,士執雉是其常,故知摯是雉也。云「鄉先生,鄉中老人為卿大夫致仕者」者,此即《鄉飲酒》與《鄉射記》「先生」,及《書傳》「父師」皆一也。先生亦有士之少師,鄭不言者,經云鄉大夫不言士,故先生亦略不言,其實亦當有士也。

乃醴賓以壹獻之禮。

壹獻者,主人獻賓而已,即燕無亞獻者。獻、酢、酬,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特牲》、《少牢饋食之禮》獻尸,此其類也。士禮一獻,卿大夫三獻。禮賓不用栖者,泲其醴。《內則》曰:「飲,重醴清糟。」凡醴事,質者用糟,文者用清。

 「乃醴」至「之禮」。○注「壹獻」至「用清」。○釋曰:此「醴」亦當為「禮」,不言可知也。云「壹獻者,主人獻賓而已,即燕無亞獻者」者,案《特牲》、《少牢》,主人獻尸,主婦亞獻,為二獻。此則主人獻賓而已,無亞獻,知即燕者,《鄉飲酒》末有燕,故知獻後有燕。云「獻、酢、酬,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者,主人獻賓,賓酢主人;主人將酬賓,先自飲訖乃酬,賓奠而不舉,是賓、主人各兩爵而禮成也。必知一獻之禮,禮備有酬酢者,《昏禮》舅姑饗婦以一獻之禮奠酬,得正禮不旅,又曰婦酢舅,更爵自薦,是備酬酢也。《鄉飲酒》亦備獻酢酬,是其義也。云「《特牲》、《少牢饋食之禮》獻尸,此其類也」者,此賓、主人各兩爵,無亞獻。彼主人、主婦各一爵,有亞獻。雖不同,得主人一獻,義類同,故云此其類也。云「士禮一獻」者,即《士冠》及《昏禮》、《鄉飲酒禮》、《鄉射》皆是一獻也。云「卿大夫三獻」者,案《左氏傳》云:「季孫宿如晉,拜莒田也。晉侯享之,有加籩。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小國之事大國也,茍免於討,不敢求貺。得貺不過三獻。」又《禮記。郊特牲》云「三獻之介」,亦謂卿大夫三獻之介。案《大行人》云上公饗禮九獻,侯伯七獻,子男五獻。是以大夫三獻,士一獻,亦是其差也。云「禮賓不用栖者,泲其醴」者,此有獻、酢、酬,飲之泲者,故不用栖。《冠禮》禮子用醴不泲,故用栖也。云「《內則》曰飲」者,鄭注云:「目諸飲也。」云「重醴清糟」者,鄭云:「重,陪也。糟,醇也。清,泲也。致飲有醇者,有泲者,陪設之。」稻醴以下是也。云「凡禮事,質者用糟,文者用清」者,質者,謂若《冠禮》禮子之類是也,故以房戶之間顯處設尊也。

主人酬賓,束帛儷皮。

飲賓客而從之以財貨曰酬,所以申暢厚意也。束帛,十端也。儷皮,兩鹿皮也。古文儷為離。

 「主人」至「儷皮」。○注「飲賓」至「為離」。○釋曰:主人酬賓,當奠酬之節,行之以財貨也。此禮賓與饗禮同,但為饗禮有酬幣則多。故《聘禮》云若不親饗,「致饗以酬幣」,注云:「禮幣束帛,乘馬亦不是過也。」又案《大戴禮》云禮幣采飾而四馬,是大夫禮多,與士異也。案《禮器》云「琥璜爵」,鄭云:「天子酬諸侯,諸侯相酬以此玉將幣也。」則又異於大夫也。下凡酬幣之法,尊卑獻數多少不同,及其酬幣,唯於奠酬之節一行而已。《春秋》:秦后子出奔晉,后子享晉侯,「歸取酬幣終事八反」,杜注云:「備九獻之儀,始禮自賫其一,故續送其八酬酒幣。」彼九獻之間皆云幣,春秋之代奢侈之法,非正禮也。云「束帛,十端也」者,禮之通例。凡言束者,無問脯與錦,皆以十為數也。云「儷皮,兩鹿皮也」者,當與《射禮》庭實之皮同,《禮記。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又《覲禮》用馬,則國君用馬或虎豹皮,若臣聘則用鹿皮,故鄭注《聘禮》云:「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言可者,以無正文。若然,兩國諸侯自相見,亦用虎豹皮也。

贊者皆與,贊冠者為介。

贊者,眾賓也。皆與,亦飲酒為眾賓。介,賓之輔,以贊為之,尊之。飲酒之禮,賢者為賓,其次為介。

 「贊者」至「為介」。○注「贊者」至「為介」。○釋曰:鄭知「贊者眾賓」者,以其下別言贊冠者,明上云贊者是眾賓也。云「介,賓之輔」者,以其《鄉飲酒之禮》,賢者為賓,其次為介,又其次為眾賓。彼據將貢以為優劣之次也,此雖不貢,以飲酒之禮立賓主,亦以優劣立介以輔也。云「以贊為之,尊之」者,謂賓此贊冠者,故遣為介也。云「飲酒之禮,賢者為賓,其次為介」者,取尊為義也。

賓出,主人送于外門外,再拜,歸賓俎。

一獻之禮,有薦有俎,其牲未聞。使人歸諸賓家也。

 「賓出」至「賓俎」。○注「一獻」至「家也」。○釋曰:賓不言薦脯醢者,案舅姑共饗婦,以一獻有姑薦,則此一獻亦有薦脯醢可知。經有俎必有特牲,但《鄉飲酒》、《鄉射》取擇人而用狗,此《冠禮》無擇人之義,則不用狗,但無正文,故云「其牲未聞」也。知「使人歸諸賓家」者,以賓出,主人送於門外,乃始言歸賓俎,明歸於賓家也。

若不醴,則醮用酒。

若不醴,謂國有舊俗可行,聖人用焉不改者也。《曲禮》曰:「君子行禮,不求變俗。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脩其法而審行之。」是也。酌而無酬酢曰醮。醴亦當為禮。

 「若不」至「用酒」。注「若不」至「為禮」。釋曰:自此已上說周禮冠子之法,自此已下至「取籩脯以降如初」,說夏殷冠子之法。云「若不醴,則醮用酒」者,案上文適子冠於阼,三加訖一醴於客位是周法。今云「若不醴,則醮用酒」非周法,故知先王法矣。故鄭云「若不醴,謂國有舊俗可行,聖人用焉不改者也」,云「聖人」者,即周公制此《儀禮》,用舊俗則夏殷之禮是也。云「《曲禮》曰」已下者,是《下曲禮》文也。云「君子行禮,不求變俗」者,與下文為目,謂君子所住之國,不求變彼國之俗,若衛居殷墟者也。云「祭祀之禮」者,若《郊特牲》云:「殷人先求諸陽,周人先求諸陰。」求諸陽者,先合樂乃灌地降神也;求諸陰者,謂先灌地乃合樂。若衛居殷地用殷禮,則先合樂乃灌也。云「居喪之服」者,謂若《檀弓》周之諸侯絕旁期降上下,殷之諸侯服旁期不降上下,衛居殷墟亦不降上下也。云「哭泣之位」者,殷禮無文,亦應有異也。云「皆如其國之故」者,謂上所云皆如其故國之俗而行之。云「是」者,依先王舊俗而行不改之事。向來所解引《曲禮》,據人君施化之法,不改彼國舊俗,證此醮用酒,舊俗之法也。故《康誥》周公戒康叔,居殷墟當用殷法,是以云「茲殷罰有倫」,使用殷法。故所引《曲禮》,皆據不變彼國之俗。但君子行禮,不求變俗有二途,若據《曲禮》之文云「君子行禮不求變俗」,鄭注云:「求,猶務也。不務變其故俗,重本也。謂去先祖之國居他國。」又云:「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注:「其法謂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者,謂若杞宋之人居鄭衛,鄭衛之人居杞宋。若據彼注,謂臣去己國居他國,不變己國之俗。是以定四年祝佗云,殷人六族,在魯啟以商政。亦不變本國之俗,故開商政示之。皆據當身居他國,不變己國之俗。與此注引不同者,不求變俗,義得兩合,故各據一邊而言也。云「酌而無酬酢曰醮」者,鄭解無酬酢曰醮,唯據此文而言。所以然者,以周法用醮,無酬酢曰醮。案《曲禮》云「長者舉未釂」,鄭注云:「盡爵曰釂。」是醮不專於無酬酢者。若然,醴亦無酬酢不為醮名者,但醴大古之物,自然質無酬酢。此醮用酒,酒本有酬酢,故無酬酢得名醮也。云「醴亦當為禮」者,亦上請醴賓之醴,故破之也。

尊於房戶之間,兩甒,有禁。玄酒在西,加勺,南枋。

房戶間者,房西室戶東也。禁,承尊之器也。名之為禁者,因為酒戒也。玄酒,新水也,雖今不用,猶設之,不忘古也。

 「尊於」至「南枋」。注「房戶」至「古也」。釋曰:云「禁,承尊之器也。名之為禁者,因為酒戒也」者,以醴不言禁,醴非飲醉之物,故不設戒也。此用酒,酒是所飲之物,恐醉,因而禁之,故云因為酒戒。若然,玄酒非飲亦為禁者,以玄酒對正酒,不可一有一無,故亦同有禁也。云「不忘古也」者,上古無酒,今雖有酒,猶設之,是不忘古也。

洗,有篚在西,南順。

洗,庭洗,當東榮,南北以堂深。篚亦以盛勺觶,陳於洗西。南順,北為上也。

 「洗有」至「南順」。注「洗庭」至「上也」。釋曰:知「洗,庭洗」者,上周法用醴之時,醴之尊在房。今醮用酒與常飲酒同,故洗亦當在庭。是以下云「賓降,取爵於篚,卒洗,升酌」,故知洗在庭也。設洗法在設尊前,此洗亦當在設尊前設之,故此直洗有篚在西,不言設也。若然,上不言設洗者,以其上醮用酒,即連尊,文勢如此,故不言設洗。云「當東榮,南北以堂深」者,上己有文也。云「篚亦以盛勺觶」者,周法用醴在房,庭洗無篚。此用酒,庭洗有篚,故周公設經辨其異者。但醴篚在房,以盛勺觶,此庭洗,篚亦盛勺觶,故云「亦」也。云「南順,北為上也」者,席之制有首尾者,據識之先後為首尾。此篚亦上者,應亦有記識為上下,以其南順之言,故北為上也。

始加,醮用脯醢。賓降,取爵於篚,辭降如初。卒洗,升酌。

始加者,言一加一醮也。加冠於東序,醮之於戶西,同耳。始醮亦薦脯醢。賓降者,爵在庭,酒在堂,將自酌也。辭降如初,如將冠時降盥,辭主人降也。凡薦出自東房。

 「始加」至「升酌」。注「始加」至「東房」。釋曰:云「始加,醮用脯醢」者,此言與周別之事。周家三加訖乃一醴,於客位用脯醢,此加訖即醮於客位用脯醢,是其不同也。但言始加醮用脯醢者,因言與周異之意,其實未行事,是以下乃始云「賓降取爵於篚」也。云「加冠於東序,醮之於戶西,同耳」者,經不見者,嫌與周異,故辨之。其經不言冠者,醮之處即與周同,故經不見也。云「始醮亦薦脯醢」者,以其經醮用脯醢,泛言若醮用酒,未著其節,故亦如上周家三加始薦脯醢。云「賓降者,爵在庭,酒在堂,將自酌也」者,決周家醴在房,贊者酌授賓,賓不親酌,此則賓親酌酒洗爵,故有升降也。云「辭降如初,如將冠時降盥,辭主人降也」者,欲見用醴時,直有將冠時賓降,無賓降取爵,以其酌在房故也。今如初者,唯謂如將冠降盥之事也。云「凡薦出自東房」者,用醴時,尊在房,脯醢出自東房;醮用酒,酒尊在堂,脯醢亦出自東房。《鄉飲酒》、《鄉射》、《特牲》、《少牢》薦者皆出東房,故云「凡」以該之也。

冠者拜受,賓答拜如初。

贊者筵于戶西,賓升,揖冠者就筵。乃酌,冠者南面拜受,賓授爵,東面答拜,如醴禮也。於賓答拜,贊者則亦薦之。

 「冠者」至「如初」。注「贊者」至「薦之」。釋曰:此經略言拜受答拜,不言處所面位。言如初者,以其雖用酒與周異,自外與周同,故直言如初也。是以鄭取上醴子法以言之,故言如初以結之也。云「於賓答拜贊者,則亦薦之」者,經直云拜受,答拜如初,亦不言出薦之時節,故鄭別言之,亦當如周家醴子時薦也。凡醴子、醴婦並《昏禮》禮賓,面位不同者,皆隨時之便,故不同也。

冠者升筵,坐。左執爵,右祭脯醢,祭酒,興。筵末坐,啐酒。降筵,拜,賓答拜。冠者奠爵于薦東,立于筵西。

冠者立俟賓命,賓揖之,則就東序之筵。

 「冠者」至「筵西」。注「冠者」至「之筵」。釋曰:此經雖用醴酒不同,其於行事與周禮醴子同,但位有異。彼一加訖入房,易服訖出房,立待賓容命。此則醮訖立於席西,待賓命為異,皆為更加皮弁也。云「興。筵末坐,啐酒」者,為醮於客位敬之故也。《昏禮》禮賓與《聘禮》禮賓在西階上啐醴者,《昏禮》注云「此筵不主為飲食起」,《聘禮》注云「糟醴不卒」,故也。冠子用醴拜,此醮子用酒亦拜者,以與醴子同是成人法。拜啐,故雖用醮亦拜啐也。

徹薦、爵,筵尊不徹。

徹薦與爵者,辟後加也。不徹筵尊,三加可相因,由便也。

 「徹薦」至「不徹」。注「徹薦」至「便也」。釋曰:云「徹薦與爵者,辟後加也」者,案下文云:「加皮弁,如初儀,再醮,攝酒,其他皆如初。」酒則攝,明因前也。除酒之外,其他如初,明薦爵更設是後加,卒設於席前也。故知前徹薦爵,為辟後加也。

加皮弁,如初儀。再醮,攝酒,其他皆如初。

攝猶整也。整酒,謂撓之。今文攝為聶。

 「加皮」至「如初」。注「攝猶」至「為聶」。釋曰:云「攝猶整也。整酒,謂撓之」者,案《有司徹》云「司官攝酒」,注云:「更洗益整頓之。」不可云洗,亦當為撓,謂更撓攪添益整頓,示新也。

加爵弁,如初儀。三醮,有乾肉折俎,嚌之,其他如初。北面取脯,見於母。 

乾肉,牲體之脯也。折其體以為俎。嚌,嘗之。

 「加爵」至「於母」。注「乾肉」至「嘗之」。釋曰:前二醮有脯醢,更加此乾肉折俎。言「嚌之」者,嚌謂至齒嘗之。案下若殺再醮不言攝,此經再醮言攝,三醮不言攝,則再醮之後皆有攝,互文以見義也。云「取脯,見於母」者,亦適東壁俠拜,與周同。案下文若殺已下,云卒醮取籩脯以降,此亦取籩脯。乾肉曰脯。云「乾肉,牲體之脯也」者,案《周禮。臘人》云「掌乾肉凡田獸之脯臘」,鄭注云:「大物解肆乾之謂之乾肉,若今梁州烏翅矣。薄析曰脯,捶之而施薑桂曰腶脩。」若然,乾肉與脯脩別言。若今梁州烏翅者,或為豚解而七體以乾之,謂之乾肉,及用之,將升於俎,則節折為二十一體,與《燕禮》同,故總名乾肉折俎也。

若殺,則特豚,載合升,離肺實于鼎,設扃鼏。

特豚,一豚也。凡牲皆用左胖,煮於鑊曰亨,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載合升者,明亨與載皆合左右胖。離,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嚌也。今扃為鉉,古文鼏為密。

 「若殺」至「扃鼏」。注「特豚」至「為密」。釋曰:上醮子用乾肉不殺,自此至取籩脯以降,論夏殷醮子殺牲之事,殺言「若」者,是不定之辭,殺與不殺俱得云若也。云「載合升」者,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載在後。今先言載,後言升,又合字在載升之間,通事之者,欲見在俎、在鑊俱曰合也。云「設扃鼏」者,以茅覆鼎,長則束其本,短則編其中。案《冬官。匠人》「廟門容大扃七個」,注云:「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又曰「闈門容小扃參個」,注云:「小扃,膷鼎之扃,長二尺。」皆依漢禮。而知今此豚鼎之扃當用小扃也。云「特豚,一豚也」者,此特若《郊特牲》之特,皆以特為一也。云「凡牲皆用左胖」者,案《特牲》、《少牢》皆用右胖,《少儀》云:「大牢則以牛左肩折九個」。為歸胙用左,則用右而祭之。《鄉飲酒》、《鄉射》主人用右體,生人亦與祭同用右者,皆據周而言也。此云用左,鄭據夏殷之法,與周異也。但《士虞》喪祭用左,反吉故也。云「煮於鑊曰亨」者,案《特牲》云:「亨於門外東方,西面北上。」注云:「亨,煮也。亨豕魚臘,以鑊各一爨。《詩》云:誰能亨魚,溉之釜鬵。」是鑊為亨也。云「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者,案《昏禮》云「特豚合升」,又云「側載」,《特牲》亦云「卒載加匕於鼎」,《少牢》云「司馬升羊,實於一鼎」,皆是在鼎曰升,在俎曰載之文。但在鼎直有升名,在俎則升、載兩稱也。故《少牢》云「升羊載右胖」,升豕其載如羊。《有司徹》亦云「乃升」,注云:「升牲體於俎也。」是在俎升、載二名也。云「載合升者,明亨與載皆合左右胖」者,以升、載並陳,又合山二者之間,故知從鑊至俎,皆合左右胖也。云「離,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嚌也」者,凡肺有二種:一者舉肺,一者祭肺。就舉肺之中復有三稱:一名舉肺,為食而舉;二名離肺,《少儀》云三牲之肺,離而不提心也;三名嚌肺,以齒嚌之。此三者皆據生人為食而有也。就祭肺之中亦復有三稱:一者謂之祭肺,為祭先而有之;二者謂之忖肺,忖,切之使斷;三者謂之切肺,名雖與忖肺異,切肺則忖肺也。三者皆為祭而有。若然切肺、離肺指其形,餘皆舉其義稱也。云「今文扃為鉉,古文鼏為密」者,一部之內皆然,不從今文故疊之也。

始醮,如初。

亦薦脯醢,徹薦爵,筵尊不徹矣。

 「始醮如初」。注「亦薦」至「徹矣」。釋曰:云「始醮,如初」者,此一醮與不殺同,未有所加,故云如初也。

再醮,兩豆:葵菹、蠃醢;兩籩:栗、脯。

蠃醢,螔蝓醢。今文蠃為蝸。

 「再醮」至「栗脯」。注「蠃醢」至「為蝸」。釋曰:此二豆、二籩增數者,為有殺牲,故盛其饌也。案鄭注《周禮。醢人》云:「細切為齏,全物若[月枼]為菹。」作醢及贊者,先膊乾其肉,乃後銼之,雜以梁麯及鹽,漬以美酒,塗置《垂瓦》中,百日則成矣,是作醢及菹之法也。云「蠃醢,螔蝓醢」者,《爾雅》文。

三醮,攝酒如再醮,加俎,嚌之,皆如初,嚌肺。

攝酒如再醮,則再醮亦攝之矣。加俎嚌之,嚌當為祭字之誤也。祭俎如初,如祭脯醢。

 「三醮」至「嚌肺」。注「攝酒」至「脯醢」。釋曰:云「攝酒如再醮,則再醮亦攝之矣」者,周公作經取省文,再醮不言攝酒,以三醮如之,則再醮攝之可知,故鄭云再醮亦攝之矣。云「加俎嚌之,嚌當為祭,字之誤也」者,經有二嚌,不破「如初嚌」之嚌,唯破「加俎嚌」之字者,以祭先之法,祭乃嚌之,又不宜有二嚌,故破加俎之嚌為祭也。云「祭俎如初,如祭脯醢」者,以三醮唯祭俎之肺,不復祭脯醢也。若然,前不殺之時,一醮徹脯醢為辭,再醮之脯醢,至再醮不言徹脯醢者,以三醮上唯加乾肉,不薦脯醢,故不徹也。今殷亦然,一醮徹薦辭,至再醮亦不徹薦,直徹爵而已,亦為三醮以不加籩豆加牲俎,是以祝辭一醮,亦云嘉薦,至三醮者,直云籩豆有楚。楚,陳列貌。是三醮不加籩豆明文也。

卒醮,取籩脯以降,如初。

 「卒醮」至「如初」。釋曰:此取籩脯見母,與前不異。上周法與不殺皆不云籩者,上皆直薦脯醢,不云籩豆。此若殺云兩籩,故云籩脯。若然,既殺有俎肉而取脯者,見其得禮而已,故不取俎肉。如若得束帛者,不須取脯,是以《冠禮》禮賓得束帛,皆不取脯也。

若孤子,則父兄戒、宿。

父兄,諸父諸兄。

 「若孤」至「戒宿」。注「父兄諸父諸兄」。釋曰:上陳土有父加冠禮訖,自此至「東塾北面」,論士之無父,自有加冠之法也。周公作文,於此乃見之者,欲見周與夏殷孤子同冠於阼階,禮之於客位,唯一醮三醴不同耳,是以作經言其與上異者而已。言「父兄,諸父諸兄」者,以其上文父兄非直戒宿而己,故知此是諸父諸兄,非己之親父親兄也。

冠之日,主人紒而迎賓,拜,揖,讓,立於序端,皆如冠主,禮於阼。

冠主,冠者親父若宗兄也。古文紒為結,今文禮作醴。

 「冠之」至「於阼」。注「冠主」至「作醴」。釋曰:云「主人紒而迎賓」者,即上「采衣紒」是也。云「拜,揖,讓,立於序端」者,謂主人出先拜,賓答拜訖,揖讓而入於廟門。既入門,又三揖,至階,又三讓而升堂,乃立於東序端,賓升,立西序端,一皆如上。父兄為主人,故作文省略,總云「揖讓立於序端,皆如冠主」也。云「禮於阼」者,別言其異者也。云「今文禮作醴」者,鄭不從今文者,以其言醴則不兼於醮,言禮則兼醴、醮二法故也。

凡拜,北面于阼階上。賓亦北面于西階上答拜。

 「凡拜」至「答拜」。釋曰:此亦異於父在者。云「凡拜」者,謂初拜至及啐拜之等,賓主皆北面,與父在時拜於筵西、南面,賓拜於序端東面為異也。

若殺,則舉鼎陳于門外,直東塾,北面。

孤子得申禮,盛之。父在,有鼎不陳於門外。

 「若殺」至「北面」。釋曰:云「若殺」者,有則殺,無則已,故云若,不定之辭也。言舉鼎者,謂於廟門外之東壁鑊所,舉至廟門外之東,直東塾,二鼎豚魚臘鼎,皆北向,相重而列之也。注「孤子」至「門外」。釋曰:案上文父在亦有殺法。今鄭云「孤子得申禮,盛之」者,不為殺起,止為陳鼎於外而言。鄭知「父在,有鼎不陳於外」者,以上文若殺,直云特豚載合升,不辨外內。孤子乃云舉鼎陳於門外,類於上,父在陳鼎不於門外也。凡陳鼎在外者,賓客之禮也;在內者,家私之禮也。是在外者為盛也。今孤子則陳鼎在外,故云「孤子得申禮,盛之」也。

若庶子,則冠于房外,南面,遂醮焉。

房外,謂尊東也。不於阼階,非代也。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

 「若庶」至「醮焉」。釋曰:上已言三代適子冠禮訖,此經論庶子加冠法也。周公作經,於三代之下言之,則三代庶子冠禮皆於房外同用醮矣,但不知三代庶子各用幾醮耳。今於周之適子三加一醴,夏殷適子三加三醮,是以下文祝辭三醴一而醮三,皆為三代而為言。至於三代,庶子皆不見別辭,則周之庶子宜依適子用一醮,夏殷庶子亦依三醮。三代適子有祝辭,言庶子則無,故下文注云:「凡醮者不祝。」注「房外」至「不尊」。釋曰:知「房外,謂尊東也」者,上陳尊在房戶之間,案《鄉飲酒》賓東則東,則尊東明,此亦於尊東也。云「不於阼階,非代也」者,案下記云:「適子冠於阼,以著代也。」明庶子不於阼,非代故也。云「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者,下記云:「醮於客位,加有成也。」是適子於客位,成而尊之,此則成而不尊,故因冠之處遂醮焉。

冠者母不在,則使人受脯于西階下。

 「冠者」至「階下」。釋曰:案《內則》云:「舅沒則姑老。」若死,當云沒,不得云「不在」,且母死則不得使人受脯。今言不在者,或歸寧,或疾病也。使人受脯,為母生在,於後見之也。

戒賓,曰:「某有子某,將加布於其首,原吾子之教之也。」

吾子,相親之辭。吾,我也。子,男子之美稱。古文某為謀。

 「戒賓」至「之也」。注「吾子」至「為謀」。釋曰:自此至「唯其所當」者,周公設經,直見行事,恐失次第,不言其辭。今行事既終,總見戒賓、醮及為字之辭也。云「某有子某」者,上某,主人名;下某,子之名。加布,初加緇布冠也。云「原吾子之教之也」者,即此以加冠行禮為教之也。云「吾子,相親之辭。吾,我也」者,謂自己身之子,故云吾子,相親之辭也。云「子,男子之美稱」者,古者稱師曰子。又《公羊傳》云:「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是子者,男子之美稱也。今請賓與子加冠,故以美稱呼之也。

賓對曰:「某不敏,恐不能共事,以病吾子,敢辭。」

病猶辱也。古文病為秉。

主人曰:「某猶原吾子之終教之也。」賓對曰:「吾子重有命,某敢不從!」

敢不從,許之辭。

宿曰:「某將加布於某之首,吾子將蒞之,敢宿。」

賓對曰:「某敢不夙興。」

蒞,臨也。今文無對。

始加,祝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

令、吉,皆善也。元,首也。

 注「令吉」至「首也」。釋曰:元首,《左傳》曰先軫入狄師而死之,狄人歸先軫之元。是元為首。又《尚書》云:「君為元首。」亦是元為首也。

棄爾幼志,順爾成德。壽考惟祺,介爾景福。」

爾,女也。既冠為成德。祺,祥也。介、景,皆大也。因冠而戒,且勸之。女如是則有壽考之祥,大女之大福也。

 注「爾女」至「福也」。釋曰:云「既冠為成德」者,案《冠義》,既冠責以父子君臣長幼之禮,皆成人之德。云「祺,祥也」者,祺訓為祥,祥又訓為善也。云「因冠而戒」者,則經「棄爾幼志,順爾成德」是也。云「且勸之」者,即經云「壽考惟祺,介爾景福」是也。

再加,曰:「吉月令辰,乃申爾服。

辰,子丑也。申,重也。

 「再加」至「爾服」。注「辰子」至「重也」。釋曰:上云「令月吉日」,此云「吉月令辰」,互見其言,是作文之體,無義例也。云「辰,子丑也」者,以十幹配十二辰,直云辰子丑,明有幹,可知即甲子、乙丑之類,略言之也。

敬爾威儀,淑慎爾德,眉壽萬年,永受胡福。」

胡猶遐也、遠也,遠無窮。古文眉作麋。

三加,曰:「以歲之正,以月之令,加爾服。

正猶善也。咸,皆也。皆加女之三服,謂緇布冠、皮弁、爵弁也。

兄弟具在,以成厥德。黃耇無疆,受天之慶。」

黃,黃髮也。耇,凍犁也。皆壽徵也。疆,竟。

 注「黃黃」至「疆竟」。釋曰:《爾雅》云「黃髮兒齒」,故以黃為黃髮也。云「耇,凍梨」者,《爾雅》云「耇、老,壽也」。此云耇凍黎者,以其面似凍黎之色故也。

醴辭曰:「甘醴惟厚,嘉薦令芳。

嘉,善也。善薦,謂脯醢芳香也。

 「醴辭」至「令芳」。注「嘉善」至「香也」。釋曰:謂脯醢為善薦芳香者,謂作之依時,又造之依法,故使芳香而善也。

拜受祭之,以定爾祥。承天之休,壽考不忘。」

不忘,長有令名。

醮辭曰:「旨酒既清,嘉薦亶時。

亶,誠也。古文亶為癉。

始加元服,兄弟具來。孝友時格,永乃保之。」

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友。時,是也。格,至也。永,長也。保,安也。行此乃能保之。今文格為嘏。凡醮者不祝。

 注「善父」至「不祝」。釋曰:「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友」者,《爾雅》文。不言善事父母、善事兄弟者,欲見非且善事兄弟而亦為兄弟之所善者,諸行周備之意也。云「凡醮者不祝」者,案上文前後例,周與夏殷冠子法,其加冠祝辭三節不辨三代之異,則三代祝辭同可知也。至於周醮之辭三等別陳之者,以其數異,辭宜不同故也。若然,醮辭唯據適子而言,以其將著代重之,故備見祝辭也。此注云「凡醮者不祝」者,言「凡」謂庶子也,既不加冠於阼,又不禮於客位,無著代之理,故略而輕之也。亦不設祝辭者,《曾子問》注云「凡殤不祭」之類也。其天子冠禮祝辭,案《大戴禮。公冠》篇,成王冠周公為祝詞,使王近於人,遠於天,嗇於時,惠於財。其辭既多,不可具載。其諸侯無文,蓋亦有祝辭,異於士也。

再醮,曰:「旨酒既湑,嘉薦伊脯。

湑,清也。伊,惟也。

 注「湑清也伊惟也」。釋曰:湑,泲酒之稱,故《伐木》詩云「有酒湑我」,注云:「湑,莤之文。」《鳧鷖》詩云「爾酒既湑」,注云:「湑,酒之泲者。」是湑為清也。云「伊,惟也」者,助句辭,非為義也。

乃申爾服,禮儀有序。祭此嘉爵,承天之祜。」

祜,福也。

三醮,曰:「旨酒令芳,籩豆有楚。」

旨,美也。楚,陳列之貌。

 注「旨美」至「之貌」。釋曰:《楚茨》詩亦云「籩豆有楚」,注云:「楚,陳列之貌。」是用其再醮之籩豆,不增改之,故云「有楚」也。

咸加爾服,餚升折俎。承天之慶,受福無疆。

餚升折俎,亦謂豚。

 注「餚升」至「謂豚」。釋曰:云「折俎」者,即謂折上若殺之豚也。

字辭曰:「禮儀既備,令月吉日,昭告爾字,爰字孔嘉。

昭,明也。爰,於也。孔,甚也。

 「字辭」至「爾字」。釋曰:此字文在三代之下而言,則亦遂三代字辭同。此辭賓直西序東面,與子為字時言之也。

髦士攸宜,宜之於假,永受保之。

髦,俊也。攸,所也。於猶為也。假,大也。宜之是為大矣。

曰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當。

伯、仲、叔、季,長幼之稱。甫是丈夫之美稱。孔子為尼甫,周大夫有嘉甫,宋大夫有孔甫,是其類。甫,字或作父。

 「宜之」至「所當」。釋曰:云「伯某甫」者,某若云嘉也。但設經不得定言人字,故言甫為且字,是以《禮記》諸侯薨,復曰「臯某甫復」。鄭云:「某甫且字。」以臣不名,君且為某之字呼之。既此,某甫立為且字。言「伯、仲、叔、季」者,是長幼次第之稱。若兄弟四人,則依次稱之。夏殷質則積仲,周文則積叔,若管叔、霍叔之類是也。云「唯其所當」者,二十冠時與之作字,猶孔子生三月名之曰丘,至二十冠而字之曰仲尼。有兄曰伯,居第二則曰仲。但殷質,二十為字之時,兼伯、仲、叔、季呼之;周文,二十為字之時,未呼伯、仲,至五十乃加而呼之。故《檀弓》云「五十以伯仲」,周道也。是呼伯仲之時,則兼二十字而言。若孔子生於周代,從周禮呼尼甫,至五十去甫以尼配仲,而呼之曰仲尼是也。若然,二十冠而字之,未呼伯、仲、叔、季。今於二十加冠而言者,一則是殷家冠時,遂以二十字呼之;二則見周家若不死,至五十乃加而呼之。

若二十已後死,雖未滿五十,即得呼伯仲。知義然者,見慶父乃是莊公之弟,桓六年莊公生,至閔公二年慶公死,時莊公未滿五十,慶父乃是莊公之弟,時未五十,慶父死,號曰共仲。是其死後雖未五十,得呼仲叔季。故二十冠時,則以伯、仲、叔、季當擬之,故云「唯其所當」也。注「幹猶」至「作父」。釋曰:知「甫是丈夫之美稱」者,以其人之賢愚,皆以為字,故隱元年,「公及邾儀父盟於蔑」。《穀梁傳》云:「儀,字也。父猶傅也,男子之美稱也」是也。云「孔子為尼甫」者,哀十六年,孔丘卒,哀公誄之曰:「哀哉,尼甫!」因字號諡曰尼甫也。云「周大夫有嘉甫」者,桓公十五年,「天王使嘉甫來求車」是也。

云「宋大夫有孔甫,是其類」者,案《左氏傳》桓二年「孔父嘉為司馬」是也。

鄭引此者,證有冠而為此字之意,故云是其類也。又甫字或作父者,字亦通,或尼甫、嘉甫、孔甫等,見為父字者也。

屨,夏用葛。玄端黑屨,青絇繶純,純博寸。

屨者順裳色,玄端黑屨,以玄裳為正也。絇之言拘也,以為行戒,狀如刀衣鼻,在屨頭。繶,縫中紃也。純,緣也。三者皆青。博,廣也。

 「屨夏」至「博寸」。注「屨者」至「廣也」。釋曰:自此至「總屨」,論三服之屨。不於上與服同陳者,一則屨用皮葛,冬夏不同;二則屨在下,不宜與服同列,故退在於此。此言夏用葛,下云冬皮,則春宜從夏,秋宜從冬,故舉冬夏寒暑極時而言。《詩》魏地以葛屨屨霜,剌褊也。云「屨者順裳色」者,禮之通例;衣與冠同,屨與裳同,故云順裳色也。云「玄端黑屨,以玄裳為正也」者,以其玄端有玄裳、黃裳、雜裳,經唯云玄端黑屨,與玄裳同色,不取黃裳、雜裳,故云以玄裳為正也。云「絇之言拘也,以為行戒」者,以拘者自拘持之言,故云以為行戒也。云「狀如刀衣鼻,在屨頭」者,此以漢法言之。今之屨頭見有下鼻,似刀衣鼻,故以為況也。云「繶,縫中紃也」者,謂牙底相接之縫中有絳紃也。云「純,緣也」者,謂繞口緣邊也。云「皆青」者,以經三者同云青也。云「博,廣也」者,謂純所施廣一寸也。

素積白屨,以魁柎之,緇絇繶純,純博寸。

魁,蜃蛤。柎,注者。

 「素積」至「博寸」。注「魁蜃蛤柎注者」。釋曰:以魁蛤灰柎之者,取其白耳。云「魁,蜃蛤」者,魁即蜃蛤,一物,是以《周禮。地官。掌蜃》掌「共白盛之蜃」,鄭司農云謂蜃炭,引此士冠白屨以魁柎之,「玄謂今東萊用蛤,謂之叉灰云」是也。云「柎,注者」,以蛤灰塗注於上,使色白也。

爵弁纁屨,黑絇繶純,純博寸。

爵弁屨以黑為飾,爵弁尊,其屨飾以繢次。

 「爵弁」至「博寸」。注「爵弁」至「繢次」。釋曰:案此三服見屨不同,何者?玄端以衣見屨,以玄端有黃裳之等,裳不得舉裳見屨,故舉玄端見屨也。皮弁以素積見屨,屨裳同色,是其正也。爵弁既不舉裳,又不舉衣,而以爵弁見屨者,上陳服已言纁裳,裳色自顯,以與六冕同玄衣纁裳,與冕服之嫌,故不以衣裳而以首服見屨也。云「爵弁屨以黑為飾,爵弁尊,其屨飾以繢次」者,案《冬官》畫繢之事云:「青與白相次,赤與黑相次,玄與黃相次。」鄭云:「此言畫繢六色所象,及布采之第次,繢以為衣。」又云:「青與赤謂之文,赤與白謂之章,白與黑謂之黼,黑與青謂之黻。」鄭云:「此言剌繡采所用,繡以為裳。」此是對方為繢次,比方為繡次。案鄭注《屨人》云:「復下曰舄禪,下曰屨。」又注云:「凡舄之飾,如繢之次;凡屨之飾,如繡之次也」者,即上黑屨以青為絇繶純,白屨以黑為絇繶純,則白與黑,黑與青為繡次之事也。

今次爵弁纁屨,纁,南方之色赤。不以西方白為絇繶純,而以北方黑為絇繶純者,取對方繢次為飾。舉舄者,尊爵弁是祭服,故飾與舄同也。

冬,皮屨可也。

 「冬皮屨可也」。釋曰:冬時寒,許用皮,故云「可也」。

不屨總履。

總屨,喪屨也。縷不灰治曰總。

 「不屨總屨」。注「總屨」至「曰總」。釋曰:案《喪服》記云:

「總衰四升有半。」總衰既是喪服,明總屨亦是喪屨,故鄭云「喪屨」也。云「縷不灰治曰總」者,斬衰冠六升,傳云「鍛而勿灰」,則四升半,不灰治可知。

言此者,欲見大功未可以冠子,恐人以冠子,故於屨末因禁之也。

記。

 「記冠義」。釋曰:凡言「記」者,皆是記經不備,兼記經外遠古之言。鄭注《燕禮》云:「後世衰微,幽、厲尤甚,禮樂之書,稍稍廢棄。」蓋自爾之後有記乎?又案《喪服》記子夏為之作傳,不應自造,還自解之。記當在子夏之前,孔子之時,未知定誰所錄。云「冠義」者,記《士冠》中之義者,記時不同,故有二記。此則在子夏前。其《周禮。考工記》,六國時所錄,故遭秦燔滅典籍,有《韋氏》、《雕氏》闕,其記則在秦漢之際儒者加之,故《王制》有正「聽之棘木之下」,異時所記,故其言亦殊也。

冠義。始冠,緇布之冠也。大古冠布,齊則緇之。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聞也,冠而敝之可也。」

大古,唐、虞以上。緌,纓飾。未之聞,大古質,蓋亦無飾。重古,始冠冠其齊冠。白布冠,今之喪冠是也。

 「始冠」至「可也」。注「大古」至「是也」。釋曰:此經直言加緇布冠,不言有緌無緌,又不言加冠之後此緇布冠更著以不,故言不緌,不更著之事也。云「大古冠布」者,謂著白布冠也。云「齊則緇之」者,將祭而齊則為緇者,以鬼神尚幽暗也。云「其緌也,孔子曰:吾未之聞也」者,孔子時有緌者,故非時人緌之,諸侯則得著緌,故《玉藻》云:「緇布冠繢緌,諸侯之冠也。」

鄭云:「尊者飾也。」元缺一字士冠不得緌也。云「冠而敝之可也」者,據士以蔔冠時用之,冠訖,則敝去之不復著也。若庶人猶著之,故《詩》云:「彼都人士,臺笠緇撮。」是用緇布冠籠其髮,是庶人常服之矣。云「大古,唐、虞以上」者,此記與《郊特牲》皆陳三代之冠,云牟追、章甫、委貌之等,鄭注《郊特牲》云:「三代改制,齊冠不復用也。以白布冠質,以為喪冠也。」三代既有此,明大古是唐、虞已上可知。云「未之聞,大古質,蓋亦無飾」者,此經據孔子時非其著緌,未知大古有緌以不,故鄭云大古質,無飾也。云「重古,始冠冠其齊冠」者,以經云始冠緇布之冠,即云大古冠布則齊冠一也,故鄭云冠其齊冠也。云「白布冠者今之喪冠是也」者,以其大古時,吉兇同服白布冠,未有喪冠。三代有牟追之等,則以白布冠為喪冠。若然,喪服起自夏禹以下也。

適子冠於阼,以著代也。醮於客位,加有成也。三加彌尊,諭其也。

醮,夏、殷之禮,每加於阼階,醮之於客位,所以尊敬之,成其為人也。彌猶益也。冠服後加益尊。論其志者,欲其德之進也。

 「適子」至「成也」。注「醮夏」至「人也」。釋曰:此記人說夏、殷法,可兼於周。以其於阼及三加皆同,唯醮醴有異,故知舉二以見一也。

冠而字之,敬其名也。

名者,質,所受於父母,冠成人,益文,故敬之也。

 「冠而」至「名也」。注「名者」至「無之」。釋曰:案《內則》云,子生三月父名之,不言母。今云「受於父母」者,夫婦一體,受父即是受於母,故兼言也。云「冠成人,益文」者,對名是受於父母,為質,字者受於賓,為文。故君父之前稱名,至於他人稱字也。是敬定名也。

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后氏之道也。

或謂委貌為玄冠。委猶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殷質,言以表明丈夫也。甫,或為父,今文為斧。毋,發聲也。追猶堆也。夏后氏質,以其形名之。二冠皆所常服以行道也,其制之異同未之聞。

 「委貌」至「道也」。釋曰:記人歷陳此三代冠者,上緇布冠也。諸元缺起此侯已下,始加之冠,此委貌之等。記人以經有緇布冠、皮弁、爵弁、玄冠,故還記緇布冠以下四種之冠,以解經之四者,此委貌即解經「易服,服玄冠」是也。注「委猶」至「之聞」。釋曰:云「今文為斧」者,義無取,故疊之不從也。云「毋,發聲也」者,若在上謂之發聲,在下謂之助句,義無取,則是發聲也。云「三冠皆所常服以行道」者,以釋經三代皆言道,是諸侯朝服之冠,在朝以行道德者也。云「其制之異同未之聞」者,委貌、玄冠於禮圖有制,但章甫、毋追相與,異同未聞也。

周弁,殷冔,夏收。

弁名出於槃。槃,大也,言所以自光大也。冔名出於幠。幠,覆也,言所以自覆飾也。收,言所以收斂髮也。齊所服而祭也,其制之異亦未聞。

 注「弁名」至「未聞」。釋曰:又歷陳此三者,欲見三代加冠皆有弁。云「周弁」者,弁是古冠之大號,非直含六冕,亦兼爵弁於其中。見士之三加之冠者爵弁者,故云弁,弁者冠名也。云「弁名出於槃。槃,大也」者,無正文,鄭以意解之。《論語》云「服周之冕」,以五色繅服有文飾,則知有德,故云「言所以自光大也」。云「冔名出於幠。幠,覆也,言所以自覆飾也。收,言所以收斂髮也」者,皆以意解之也。云「制之異亦未聞」者,案《漢禮器制度》弁冕、《周禮。弁師》相參。周之冕以木為體,廣八寸,長尺六寸,績麻三十升布為之,上以玄,下以纁,前後有旒,尊卑各有差等。天子玉笄朱紘,其制可聞。云未聞者,但夏、殷之禮亡,其制與周異,亦加上未聞也。

三王共皮弁、素積。

質不變。

 注「質不變」。釋曰:此亦三代自天子下至士皆是再加,當在周弁三加之上,退之在下者,欲見此是三代之冠,百王同之,無別代之稱也。故《郊特牲》云「三王共皮弁」,注云:「所不易於先代。」故《孝經》亦云百王同之,不改易也。若然百王同之,言三王共者,以損益之極,極於三王。又上三冠亦據三代,故云「三王其皮弁」。其實先代後代皆不易,是以鄭云質不變也。

無大夫冠禮,而有其昏禮。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禮之有?

據時有未冠而命為大夫者。周之初禮,年未五十而有賢才者,試以大夫之事,猶服士服,行士禮。二十而冠,急成人也。五十乃爵,重官人也。大夫或時改娶,有昏禮是也。

 「無大」至「之有」。釋曰:此經所陳,欲見無大夫冠禮之事。有大夫冠禮,記者非之。注「據時」至「是也」。釋曰:鄭云「據時有未冠而命為大夫」者,言周末作記之時,有二十已前未加冠而命為大夫者,記非之也。云「周之初禮,年未五十而有賢才者,試以大夫之事,猶服士服,行士禮」者,鄭解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是古者未有,周大夫有冠禮,故非之。此鄭云未五十,則二十已士,或有未二十有賢才,亦得試為大夫者,故《喪服》「殤蔔功章」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鄭云:「大夫為昆弟之長殤小功,謂士若不仕,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言為大夫無殤服,謂兄殤在小功,則兄十九已下,死大夫則十九已下既為兄殤服,己為大夫,則早冠矣。大夫冠而不為元缺止此殤故也。雖早冠,亦行士禮而冠,是大夫無冠禮也。云「二十而冠,急成人也。五十乃爵,重官人也」者,解試為大夫二十,則其爵命要待五十意也。云「大夫或時改娶,有昏禮」者,釋經「而有其昏禮」,以其三十而取,五十乃命為大夫,則昏時猶為士,何得有大夫昏禮乎?五十巳後容改娶,故有大夫昏禮也。

若然,案下文「古者生無爵」,鄭云:「古謂殷。」此經以古為周初者,下云「古者生無爵」,對周時士生有爵,故知古者生無爵,據殷也。今此云古者,以周末時大夫冠,對周初時無,若以古者為殷時,則周家有大夫冠禮,何得言周末始有乎?明古者據初而言也。

公侯之有冠禮也,夏之末造也。

造,作也。自夏初以上,諸侯雖父死子繼,年未滿五十者亦服士服,行士禮,五十乃命也。至其衰末,上下相亂,篡殺所由生,故作公侯冠禮以正君臣也。《坊記》曰:「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猶得同姓以殺其君也。」

 「公侯」至「造也」。注「造作」至「君者」。釋曰:記人言此者,欲見夏初已上,雖諸侯之貴,未有諸侯冠禮,猶依士禮,故記之於《士冠篇》末也。云「自夏初以上」者,以經云「公侯之有冠禮,夏之末造」,明夏初未有。

言「以上」者,夏以前唐、虞之等,亦未有諸侯冠禮也。未滿五十者亦服士服行士禮,五十乃命也者。既云服士服,行士禮,亦如上文五十而後爵,何公侯冠禮之有?以其與大夫同未五十服行士禮也。云「至其衰未,上下相亂」至「以正君臣也」者,解經夏之末造公侯冠禮也。引《坊記》者,欲見夏末以後制諸侯冠禮,以防諸侯相篡弒之事也。云「同車」者,謂參乘為車,右及禦者也。云「不同服」者,案《玉藻》云:「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又云仆右恆朝服,君則各以時事服,是不同服。此謂非在軍時。若在軍時,君臣同服韋弁服也。

天子之元子猶士也,天下無生而貴者也。

元子,世子也。無生而貴,皆由下升。

 「天子」至「者也」。注「元子」至「下升」。釋曰:此記者見天子元子冠時,亦依士冠禮,故於此兼記之也。天子之元子雖四加與十二而冠,其行事猶依士禮,故云「猶士」也。元子尚不得生而貴,則天下之人亦無生而貴者也。云「無生而貴,皆由下升」者,天子元子冠時行士禮,後繼世為天子,是由下升。自餘天下之人,從微至著,皆由下升也。

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

象,法也。為子孫能法先祖之賢,故使之繼世也。

 「繼世」至「賢也」。釋曰:記此者欲見上言天子之子冠行士禮,此諸侯之子冠亦行士禮,以其士之子恆為士,有繼世之義。諸侯之子亦繼世,象父祖之賢。雖繼世象賢,亦無生而貴者,行士冠禮,故記之於此也。云「能法先祖之賢」者,凡諸侯出封,皆由有德。若《周禮。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及其出封,皆加一等。」出為五等諸侯,即為始封之君,是其賢也。於後子孫繼立者,皆不毀始祖之廟,是象先祖之賢也。

以官爵人,德之殺也。

殺猶衰也。德大者爵以大官,德小者爵以小官。

 「以官」至「殺也」。注「殺猶」至「小官」。釋曰:記人記此者,欲見仕者從士至大夫而冠,無大夫冠禮者也。云「以官爵人」者,以,用也,謂用官爵命於人也。云「德之殺也」者,殺,衰也,以德大小為衰殺,故鄭云「德大者爵以大官,德小者爵以小官」官者,管領為名。爵者,位次高下之稱也。

死而諡,今也。古者生無爵,死無諡。

今,謂周衰,記之時也。古,謂殷。殷士生不為爵,死不為諡。周制以士為爵,死猶不為諡耳,下大夫也。今記之時,士死則諡之,非也。諡之,由魯莊公始也。

 「死而」至「無諡」。注「今謂」至「始也」。釋曰:記人記此者,欲見自上所陳冠禮以士為本者,由無生而貴,皆從士賤者而升也。云「死而諡,今也」者,據士生時雖有爵,所不合有諡,若死而諡之,正謂今周衰之時也。云「古者生無爵,死無諡」者,古謂殷以前,夏之時,士生無爵,死無諡,是士賤。今古皆不合有諡也。鄭云「今謂周衰,記之時也」者,以記者自云今也,明還據周衰記之時。案《禮運》云:「孔子曰:我觀周道,幽、厲傷之。」是周衰也。自此已後,始有作記,故云周衰記之時也。云「古謂殷」者,周時士有爵,故知古謂殷。云「殷士生不為爵,死不為諡」者,對周士生有爵,死猶不諡也。云「周制以士為爵,死猶不諡耳,下大夫也」者,案《周禮。掌客職》云:「群介、行人、宰史,以其爵等為之牢禮之陳數。」鄭注云:「以命數則參差難等,略於臣,用爵而已。」群介、行人皆士,故知周士有爵。雖有爵,死猶不諡。卿大夫已上則有諡也。云「今記之時,士死則諡之,非也」者,解經死而諡,今也。云「諡之,由魯莊公始也」者,案《禮記。檀弓》云:「魯莊公及宋人戰於乘玉,縣賁父禦,蔔國為右。馬驚,敗績,公墜,佐車授綏。公曰:「未之蔔也。」縣賁父曰:「他日不敗績,而今敗績,是無勇也。」遂死之。圉人浴馬,有流矢在白肉。公曰:「非其罪也。」遂誄之。」士之有誄,自魯莊公始也。若然,作記前莊公誄士至記時亦行之,故此禮云「死而諡今也」,故鄭云「今謂周衰」之時也。案《郊特牲》云:「死而諡之,今也。古者生無爵,死無諡。」鄭注云:「古謂殷以前也。大夫以上乃謂之爵,死有諡也。」以此而言,則殷大夫以上死有諡。而《檀弓》云「幼名,冠字,五十伯仲,死諡,周道也」者,殷已前皆因生號為諡,若堯、舜、湯之屬是也。因生號以諡,故不得諡名。周禮死則別為諡,故云死諡,周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