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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士虞禮第十四

Jack 在 二, 05/05/2015 - 19:54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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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注 漢‧鄭 玄□疏唐‧賈公彥

卷四十二 士虞禮第十四

士虞禮。特豕饋食。

饋猶歸也。

 「士虞禮特豕饋食」。○注「饋猶歸也」。○釋曰︰自此盡「南順」,論陳鼎鑊祭器几筵等之事。案《左氏傳》云︰「卜日曰牲。」是以《特牲》云牲,大夫已上稱牲,亦稱牢,故云少牢。此虞為喪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無卜牲之禮,故指豕體而言,不云牲,大夫以上亦當然。《雜記》云「大夫之虞也,犆牲」,又此下記云「陳牲於廟門外」,《檀弓》云「與有司視虞牲」,皆言牲者,記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然《少牢》云︰「司馬刲羊,士擊豕。」不言牲者,據殺特須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云「饋猶歸」者,謂以物與神及人皆言饋,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饋。《坊記》云︰「父母在,饋獻不及車馬。」是生死皆言饋。又案《周禮‧玉府》云掌「凡王之獻金玉、兵器」,注︰「謂百工為王所作,可以獻遺諸侯。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則曰獻,通行曰饋。」以此而言,獻雖主於尊,其《春秋》齊侯來獻魯戎捷,尊魯也。其云饋者,上下通稱,故祭祀於神而言饋。陽貨饋孔子豚而言饋,《鄉黨》云「朋友之饋」,是上下通言饋。《膳夫》云「凡王之饋食用六穀」,注云︰「進物於尊曰饋。此饋之盛者,王舉之饌也。」彼鄭據當文是進于王,故云進物于尊,其實通也。

側亨于廟門外之右,東面。

側亨,亨一胖也。亨於爨用鑊,不於門東,未可以吉也。是日也,以虞易奠,祔而以吉祭易喪祭。鬼神所在則曰廟,尊言之。

 「側亨」至「東面」。○注「側亨」至「言之」。○釋曰︰云「側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禮皆全,左右胖皆亨,不云「側」。此云「側亨」,明亨一胖而已。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獻賓已後,則無主人、主婦及賓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若然,《特牲》亦云側殺者,彼雖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為側,各有所對故也。云「亨於爨用鑊」者,亦案《少牢》有羊鑊,故亨在鑊。云「不於門東,未可以吉也」者,以虞為喪祭,不於門東,對《特牲》吉禮,鼎鑊皆在門東,此云「門外之右」,是門之西,未可以吉也。云「是日也」至「喪祭」,皆《檀弓》文。云「是日」,謂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尸而祭之。云「祔而以吉祭易喪祭」者,案下記云︰「三虞、卒哭、他,用剛日,亦如初,曰︰哀薦成事。」鄭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如是,則卒哭即是吉祭。而鄭此注云祔為吉祭者,卒哭對虞為吉祭,卒哭比祔為喪祭,故下記云「卒哭,祭乃餞」,云「尊兩甒於廟門外之右,少南,洗在尊東南,水在洗東,篚在西」,注云︰「在門之左,又少南。」則鼎鑊亦在門左。又云「明日,以其班祔,沐浴」,又云「其他如饋食」,是祔乃與《特牲》吉祭同,以祔為吉祭,是以云祔而以吉祭易喪祭也。云「鬼神所在則曰廟,尊言之」者,對時廟與寢別,今雖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還在寢,故以寢為廟,虞於中祭之也。

魚、腊爨亞之,北上。

爨,竈。

 「魚腊」至「北上」。○注「爨灶」。○釋曰︰上豕爨在門右,東面。此魚腊各別鑊,言「北上」,則次在豕鼎之北,而云「爨,灶」者,周公經為爨,至孔子時為灶,故王孫賈問孔子曰︰「與其媚於奧,寧媚於灶。」是前後異名,故鄭舉後決前也。

饎爨在東壁,西面。

炊黍稷曰饎。饎北上,上齊於屋宇。於虞有亨饎之爨,彌吉。

 ○釋曰︰以三鑊在西方反吉。案《特牲》云︰「主婦視饎,爨于西堂下。」宗婦主之在西方,今在東,亦反吉也。《少牢》廩爨在饔爨之北,在門外者,是大夫主之,廩人掌男子之事,故與牲爨同在門外東方也。知「炊黍稷曰饎」者,案《周禮‧饎人》云︰「掌凡祭祀共盛。」齊盛即黍稷,故知也。云「北上,上齊于屋宇」者,此案《特牲》記云「饎爨在西壁」,鄭注云︰「西壁,堂之西牆下。舊說云南北直屋,梠稷在南。」彼此東西皆言壁。彼云屋梠,此云屋宇,故知此亦齊屋也。云「於虞有亨饎之爨,彌吉」者,以其小斂、大斂未有黍稷,朔月薦新之等,始有黍稷。向吉,仍未有爨,至此始有亨饎之爨,故云彌吉。

設洗于西階西南,水在洗西,篚在東。

反吉也。亦當西榮,南北以堂深。

 「設洗」至「在東」。○注「反吉」至「堂深」。○釋曰︰如其上文設爨反吉,此亦反吉。又上下編吉時設洗,皆當東榮,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階西南,亦當西榮,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當戶,兩甒醴、酒,酒在東,無禁,冪用絺布,加勺,南枋。

酒在東,上醴也。絺布,葛屬。

 「尊于」至「南枋」。○注「酒在」至「葛屬」。○釋曰︰云「酒在東,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飲,故在東,吉禮玄酒在酒上。今以喪祭禮無玄酒,則醴代玄酒,在上,故云上醴也。云「絺布,葛屬」者,絺以葛為之,布則以麻為之。今絺布並言,則此麻葛雜,故有兩號,是以鄭云葛屬也。

素几、葦席,在西序下。

有几,始鬼神也。

 「素几」至「席下」。○注「有几始鬼神也」。○釋曰︰經几席具有,注唯云几者,以其大斂奠時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几故也。然案《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筵則席,虞祭始有者,以几筵相將,故連言筵,其虞有几。若天子諸侯始死,則几席具,故《周禮‧司几筵》云「每燾一几」,據始殯及葬時,是始死即几席具也。

苴刌茅,長五寸,束之,實于篚,饌于西坫上。

苴猶藉也。

 ○注釋曰︰此苴而云藉祭,故《易》云︰「藉用白茅,無咎。」

饌兩豆菹、醢于西楹之東,醢在西,一鉶亞之。

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設之。

 「饌兩」至「亞之」。○注「醢在」至「設之」。○釋曰︰此饌繼西楹言之,則以西楹為主,向東陳之。云「一鉶亞之」者,菹以東也。云「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設之」者,以其尸在奧東面設者,西面設於尸前,菹在南,醢在北。今於西楹東饌之,菹在東,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至尸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云便也。

從獻豆兩,亞之,四籩亞之,北上。

豆從主人獻祝,籩從主婦獻尸祝,北上,菹與棗。不東陳,別於正。

 「從獻」至「北上」。○注「豆從」至「於正」。○釋曰︰此從獻豆籩,雖文承一鉶之下,而云「亞之」。下別云「北上」,是不從鉶東為次,宜於鉶東北,以北為上,向南陳之。若然,文承一鉶下而云亞之者,以其次在鉶以東,去楹漸遠,故云亞,不謂亞鉶以東也。據此陳之次,然則東北菹為首,次南醢,醢東栗,栗北棗,棗東棗,棗南栗。此以東面取之,而入北面,設之祝前,得右菹左醢,其籩亦然,先陳者先設,後陳者後設,棗在左,亦得其設,故鄭云「北上,菹與棗」也。云「豆從主人獻祝」者,以其尸前正豆已設訖,以為陰厭不名為從,此二豆主人先獻,祝酒後乃薦豆,故言從。云「籩從主婦獻尸祝」者,以其四籩︰二籩從主婦獻尸,二籩從主婦獻祝,亦是從也。云「不東陳,別於正」者,以二豆與鉶,在尸為獻,前為正,此皆在獻後,為非正,故東北別也。

饌黍稷二敦于階間,西上,藉用葦席。

藉猶薦也。古文藉為席。

 「饌黍」至「葦席」。○注「藉猶」至「為席」。○釋曰︰云「藉猶薦也」者,謂先陳席,乃陳黍稷於上,是所陳席藉薦黍稷也。

匜水錯于槃中,南流,在西階之南,簞巾在其東。

流,匜吐水口也。

陳三鼎于門外之右,北面,北上,設扃鼏。

門外之右,門西也。今文扃為鉉。

 ○注釋曰︰此扃雖先云「設」,其設扃在後,知者,案《士喪禮》小斂云︰「右人左執匕,抽扃予左手兼執之,取鼏委於鼎北,加扃。」則扃在鼏上,故先抽扃,後去鼏,則鼏先設可知。扃鼏雖在三鼎之下,總言其實,陳一鼎訖,即設之,知者,案下記云「皆設扃鼏」,注云「嫌既陳,乃設扃鼏」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

不饌於塾上,統於鼎也。塾有西者,是室南鄉。

 「匕俎在西塾之西」。○注「不饌」至「南鄉」。○釋曰︰云「不饌於塾上,統於鼎也」者,決下文「羞燔俎在內西塾上」,而在塾上。又云「賓降,反俎于西塾」,至於主婦亞獻訖,直云賓「燔從如初」,明尸受燔訖,賓亦反俎于西塾上,是互見義也。

羞燔俎在內西塾上,南順。

南順,於南面取縮執之便也。肝俎在燔東。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賓執事者如弔服,皆即位于門外,如朝夕臨位。婦人及內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

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帶垂」也。賓執事者,賓客來執事也。

 「主人」至「如之」。○注「葬服」至「事也」。○釋曰︰自此盡「北面」,論將虞祭於位及衣服之事。云「葬服者,《既夕》曰丈夫髽散帶垂也」者,此唯謂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時,其後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記注云自卒至殯,自啟至葬,主人之禮,其變同。則始虞與葬服同,三虞皆同。至卒哭卒,去無時之哭則依其喪服,乃變麻服葛也。云「賓執事者,賓客來執事也」者,以其虞為喪祭,主人未執事,故云賓客來執事也。案下注云「士之屬官為其長弔服加麻」,即此經「賓執事者弔服」是也。若然,此士屬官中有命于其君者,是以《特牲》記賓中「有公有司」,鄭注云︰「公有司亦士之屬,命于其君者也。」案《曾子問》︰「士則朋友奠,不足取於大功以下。」又云︰「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鄭云︰「祭謂虞卒哭時。」以此而言,彼朋友則公有司與此執事一物,以僚友言之,雖屬官,亦為朋友也。

祝免,澡葛絰帶,布席于室中,東面,右几,降,出,及宗人即位于門西,東面南上。

祝亦執事。免者,祭祝之禮,祝所親也。澡,治也,治葛以為首絰及帶,接神宜變也。然則士之屬官為其長,弔服加麻矣。至於既卒哭,主人變服則除。右几,於席近南也。

 「祝免」至「南上」。○注「祝亦」至「南也」。○釋曰︰云「祝亦執事」者,謂亦上執事也。云「免者,祭祀之禮,祝所親也」者,案《禮記‧喪服小記》云︰「緦麻小功,虞卒哭則免。」注云︰卒哭,緦麻以上至斬衰皆免。今祝是執事屬吏之等,皆無免法,今與緦以上同著免,嫌其大重,故云祭祀之禮祝所親,而可以受服也。

宗人告有司具,遂請拜賓,如臨。入門哭,婦人哭。

臨,朝夕哭。

 「宗人」至「人哭」。○注「臨朝夕哭」。○釋曰︰朝夕哭,祭時門外送賓訖,入門男子、婦人共哭也。

主人即位于堂,眾主人及兄弟、賓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

《既夕》曰︰「乃反哭,入門,升自西階東面,眾主人堂下東面,北上。」此則異於朝夕。

 「主人」至「哭位」。○注「既夕」至「朝夕」。○釋曰︰此明賓將與祭,主人及兄弟等即位之事。云「如反哭位」,鄭引《既夕》者,證主人等面位之事也。

祝入門左,北面。

不與執事同位,接神尊也。

 「祝入門左北面」。○注「不與」至「尊也」。○釋曰︰云「不與執事同位,接神尊也」者,執事即上兄弟賓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皆是執事,故《曾子問》「喪祭不足,則取兄弟」,故云不與執事同位接神尊也。

宗人西階前北面。

當詔主人及賓之事。

 「宗人」至「北面」。○注「當詔」至「之事」。○釋曰︰此宗人在堂下,是主人在堂時。若主人在室,宗人即升堂,是以下記云︰「主人在室,則宗人升戶外北面。」注云「當詔主人室事」是也。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設于几東席上,東縮,降,洗觶,升,止哭。

縮,從也。古文縮為蹙。

 「祝盥」至「止哭」。○注「縮從也」。○釋曰︰自此盡「哭出復位」,論設饌於神,杖不入於門之事也。案此文陰厭時,「主人倚杖,入,祝從,在左,西面」,下記云「尸入祝從尸」,注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時,主人倚杖入,祝從之。初時,主人之心尚若親存,宜自親之。今既接神,祝當詔侑尸也。」主人前自西入,向東,在階下未得倚杖于序,今主人在西階,將入室,故倚杖于西序。

主人倚杖,入,祝從,在左,西面。

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喪服小記》曰︰「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然則練杖不入於門,明矣。

贊薦菹醢,醢在北。

主婦不薦,衰斬之服不執事也。《曾子問》曰︰「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贊薦」至「在北」。○注「主婦」至「下者」。○釋曰︰案《特牲》主婦盥于房中,薦兩豆,此主婦不薦,故決之。既引《曾子問》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彼文承奠下,故引之。下卒哭既取大功以下,則齊衰不執事可知。此齊衰不執事,唯為今時,至於尸入之後,亦執事。兩籩棗、栗,設於會南,至於祔祭,雖陰厭亦主婦薦,主人自執事也。知者,下記云「其他如饋食」,案《特牲》云「主人在右,及佐食舉牲鼎」是也。若大夫已上尊,不執事,故《少牢》云「主人出迎鼎」,注云︰「道之也。」是不執事也。

佐食及執事盥,出舉,長在左。

舉,舉鼎也。長在左,西方位也。凡事宗人詔之。

鼎入,設于西階前,東面北上,匕俎從設。左人抽扃、鼏,匕,佐食及右人載。

載,載於俎。佐食載,則亦在右矣。今文扃為鉉。古文鼏為密。

卒,朼者逆退復位。

復賓位也。

俎入,設于豆東,魚亞之,腊特。

亞,次也。今文無之。

贊設二敦于俎南,黍,其東稷。

簋實尊黍也。

 「贊設」至「東稷」。○注「簋實尊黍也」。○釋曰︰云「簋實尊黍也」者,以經西黍東稷西上,故云尊黍也。經云「敦」,注言「簋」者,案《特牲》云「佐食分簋鉶」,注云︰「分簋者,分敦黍於會,為有對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製,士用之,變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製耳。」然則此注變敦言簋者,亦謂同姓之士得用簋故也。

設一鉶于豆南。

鉶,菜羹也。

 ○注釋曰︰此對泰是湆羹。

佐食出,立于戶西。

饌已也。今文無「于戶西」。

 「佐食」至「戶西」。○注「饌已」至「戶西」。○釋曰︰「佐食出」者,以無事不可以空立,故出立于戶西。不從今文無「于戶西」三字者,若無,此文不知立之所在,故不從也。

贊者徹鼎。

反于門外。

祝酌醴,命佐食啟會。佐食許諾,啟會,郤于敦南,復位。

會,合也,謂敦蓋也。復位,出立于戶西。今文啟為開。

 「祝酌」至「復位」。○注「會合」至「為開」。○釋曰︰《特牲》、《少牢》直言酌奠,不言酌醴者,以彼直有酒,故不言酒,是酒可知。此酒、醴兩有,今所奠者醴,故須言醴也。若然,彼單酒,此兩有者,以其同小斂、大斂、朔月遷祖、祖奠、大遣奠等皆酒醴並有,故此虞之喪祭亦兩有,異於吉祭也。

祝奠觶于鉶南,復位。

復位,復主人之左。

 「祝奠」至「稽首」。○注「復位」至「之左」。○釋曰︰云「復主人之左」者,上主人倚杖入,祝從在左,不見祝更有位,故復主人左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饗,命佐食祭。

饗,告神饗。此祭,祭於苴也。饗神辭,記所謂「哀子某,哀顯相,夙興夜處不寧」,下至「適爾皇祖某甫尚饗」是也。

 「祝饗命佐食祭」。○注「饗告」至「是也」。○釋曰︰下云「祝祝卒」,注云︰「祝祝者,釋孝子祭辭。」又下文迎尸後,尸墮祭,云「祝祝,主人拜如初」,此等三者皆有辭。此文饗神引記者,是陰厭饗神辭,下文迎尸上釋孝子辭者,經記無文,案《少牢》迎尸祝孝子辭云︰「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鬣,嘉薦,普淖,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此是釋孝子辭。此迎尸上釋孝子辭,宜與彼同。但稱哀為異,其迎尸後祝辭者,即下記饗辭,云「哀子某,圭為而哀薦之,饗」,鄭注云︰「饗辭,勸強尸之辭也。」凡吉祭饗尸曰「孝子」。是以《特牲》迎尸後云「祝饗」,注云︰「饗,勸強之也。」其辭取於《士虞記》,則宜云「孝孫某圭為孝薦之饗」是也。下二虞卒哭,記皆有辭,至彼別釋。

佐食許諾,鉤袒,取黍稷,祭于苴三,取膚祭,祭如初。祝取奠觶祭,亦如之,不盡,益,反奠之。主人再拜稽首。

鉤袒,如今擐衣也。苴,所以藉祭也。孝子始將納尸以事其親,為神疑於其位,設苴以定之耳。或曰︰苴,主道也。則《特牲》、《少牢》當有主象而無,何乎?

 「佐食」至「稽首」。○注「鉤袒」至「何乎」。○釋曰︰云「鉤袒,如今擐衣也」者,經云鉤袒,若漢時人擐衣以露臂,故云如今擐衣也。云「孝子始將納尸以事其親,為神疑於其位,設苴以定之耳」者,案上文祝取苴,降洗,設於几東者,至此乃祭于苴。下文乃延尸,是孝子迎尸之前用苴,以將納尸,以事其親,為神疑於其位,故設苴以定之,解預設苴之意也。云「或曰,苴主道也,則《特牲》、《少牢》當有主象而無,何乎」者,解舊有人云苴主道,似重為主道然,故鄭破之,云若是苴為主道,《特牲》、《少牢》吉祭亦當有主象,亦宜設苴,今而無苴何乎?是鄭以苴為藉祭,非主道也。若然,此據文有尸而言,將納尸有苴,案下記文無尸者,亦有苴,又《特牲》、《少牢》吉祭無苴,案《司巫》「祭祀則供匰主及蒩館」,常祀亦有苴者,以天子諸侯尊者禮備,故吉祭亦有苴,凶祭有苴可知。

祝祝。卒,主人拜如初,哭,出,復位。

祝祝者,釋孝子祭辭。

祝迎尸。一人衰絰奉篚,哭從尸。

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見親之形象,心無所繫,立尸而主意焉。一人,主人兄弟。《檀弓》曰︰「既封,主人贈而祝宿虞尸。」

 「祝迎」至「從尸」。○注「尸主」至「虞尸」。○釋曰︰自此盡「如初設」,論迎尸入九飯之事。鄭知「一人衰絰」是「主人兄弟」者,以主人哭出復位,無從尸之理,又云衰絰,且非疏遠,故知一人衰絰是主人兄弟也。引《檀弓》者,證祝隨主人葬,先反,宿虞尸,故得有祝迎尸之事。云「既封」者,封當為窆,窆下棺也。

尸入門,丈夫踊,婦人踊。

踊不同文者,有先後也。尸入,主人不降者,喪事主哀不主敬。

 「尸入」至「人踊」。○注「踊不」至「主敬」。○釋曰︰云「踊不同文者,有先後也」者,主人在西序東面,眾兄弟西階下亦東面,婦人堂上當東序,西面,故主人與兄弟見尸先踊,婦人後見尸,故後踊,是有先後。云「尸入,主人不降者,喪事主哀不主敬」者,決《特牲》、《少牢》尸入,主人皆降立于阼階東,敬尸,故此不降為主哀。

淳尸盥,宗人授巾。

淳,沃也。沃尸盥者,賓執事者也。

 「淳尸」至「授巾」。○注「淳沃」至「者也」。○釋曰︰此直言盥,不言面位,案《特牲》云︰「尸入門左,北面盥,宗人授巾。」上陳器時,匜水之等在西階之東,合在門左,則以器就,《特牲》注云︰「侍盥者執其器就之。」若然,《特牲》設尸盥「在門內之右」,注云︰「尸尊不就洗,門內之右,象洗在東。」此虞禮反吉祭,故在西階東。少牢禮異於士禮,故尸盥在西階東,與此虞禮同也。云「沃尸盥者,賓執事者」也,案上文賓與主人皆在執事之中,既宗人授巾,明沃盥亦賓執事也。

尸及階,祝延尸。

延,進也,告之以升。

 「尸及階祝延尸」。○注「延進」至「以升」。○釋曰︰案《特牲》云「祝延尸」,注云︰「延,進也,在後詔侑曰延。」又案《少牢》注云「由後詔相之曰延」,然則延者,皆在後也。若然,記云「尸稷祝前鄉尸」,又曰「降階還及門,如出戶」,注云︰「降階如升時。」以此言之,降在尸前。云如升者,直取與尸升同,不取後同,故《禮器》「詔侑無方」是也。

尸升,宗人詔踊如初。

言詔踊如初,則凡踊,宗人詔之。

 「尸升」至「如初」。○注「言詔」至「詔之」。○釋曰︰云「言詔踊如初,則凡踊,宗人詔之」者,以其上無宗人詔踊之事,以此宗人詔踊,云如初,明前踊並明下文踊,皆宗人詔之,故鄭云「凡」也。

尸入戶,踊如初,哭止。

哭止,尊尸。

婦人入于房。

辟執事者。

 「婦人入于房」。○注「辟執事者」。○釋曰︰以其婦人在堂上,執事者由堂東,故辟之入房也。

主人及祝拜妥尸。尸拜,遂坐。

妥,安坐也。

 「主人」至「遂坐」。○釋曰︰案《郊特牲》注云︰「尸即至尊之,坐或時不自安,則以拜安之。」此亦然。「妥,安坐也」,《爾雅》文。

從者錯篚于尸左席上,立于其北。

北,席北也。

 「從者」至「其北」。○注「北席北也」。○釋曰︰此虞禮篚象《特牲》肵俎,肵俎置於席北,明此篚亦在席北,以擬盛尸之饌也。

尸取奠,左執之。取菹,擩于醢,祭于豆間。祝命佐食墮祭。

下祭曰墮,墮之猶言墮下也。《周禮》曰︰「既祭,則藏其墮。」謂此也。今文墮為綏。《特牲》、《少牢》或為羞,失古正矣。齊、魯之間,謂祭為墮。

 「尸取」至「墮祭」。○注「下祭」至「為墮」。○釋曰︰云「尸取奠,左執之」者,以右手將墮故也。云「下祭曰墮」者,以其凡祭皆手舉之,向下祭之,故云下祭曰墮。云「墮之猶言墮下」者,案《左傳》云子路「將墮三都」,以三都大高,故墮下之。取墮為下祭之義,故讀從之。引《周禮‧守祧職》云「既祭藏其墮,謂此也」者,謂此墮、祭一也。引之者,證《守祧》同之耳。云「今文墮為綏」,又云「《特牲》、《少牢》或為羞,失古正矣」者,此二字皆非墮下之義,故云失古正也。云「齊魯之間謂祭為墮」者,齊南魯北謂祭為墮者,由墮下而祭,因即謂祭為墮,是鄭從墮不從綏與羞之意也。案《特牲》云「祝命挼祭」,注云︰「《士虞禮》古文曰︰祝命佐食墮祭。《周禮》曰︰既祭則藏其墮。墮與挼讀同耳。今文改挼皆為綏,古文此皆為挼祭也。」又《少牢》尸將酢主人時,「上佐食以綏祭」,鄭注云︰「綏讀為墮。」此三處經中墮皆不同者,此五字或為墮,或為挼,或為羞,或為綏,或為擩,此五者鄭既以挼、綏及羞三者已從墮,復云古文作擩,以其《特牲》及此《士虞》皆有擩祭,故亦兼擩解。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奠,祝祝。主人拜如初。尸嘗醴,奠之。

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

 「佐食」至「奠之」。○注「如初」至「稽首」。○釋曰︰云「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者,亦如上文,迎尸前祝祝卒也。

佐食舉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嚌之,左手執之。

右手將有事也。尸食之時,亦奠肺脊于豆。

 「佐食」至「執之」。○注「右手」至「于豆」。○釋曰︰案《特牲》「祝命爾敦,佐食爾黍稷于席上」,「舉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嚌之」,彼舉肺脊在爾敦後,此舉肺脊在爾敦前者,彼吉祭,吉凶相變故也。云「右手將有事也」者,為下文祭鉶、嘗鉶是也。云「尸食之時,亦奠肺脊於豆」者,解經無奠文。知不執以食卒者,案下文云「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實于篚」,在尸手當云受肺脊,又知在豆者,《特牲》云「尸實舉於菹豆」是也。案《特牲》尸「乃食食舉」,注云︰「舉言食者,明凡解體皆連肉。」《少牢》云「食舉」,注云︰「舉,牢肺正脊也,先飯啖之,以為道也。」此喪祭不言食舉,亦食舉可知。是以《特牲》注云「肺,氣之主也」,脊正體之貴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氣也。案下文注云「尸不受魚腊,以喪不備味」,則亦不食庶羞矣。

祝命佐食邇敦。佐食舉黍,錯于席上。

邇,近也。

尸祭鉶、嘗鉶。

右手也。《少牢》曰︰「以柶祭羊鉶,遂以祭豕鉶,嘗羊鉶。」

 ○注釋曰︰知以右手者,上經云「佐食舉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嚌之,左手執之」,鄭云「右手將有事」,指此嘗鉶用右手也。引《少牢》者,證此經嘗祭之時亦用柶。案下記云︰「鉶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是用柶祭之義。

泰羹湇自門入,設于鉶南,胾四豆,設于左。

博異味也。湇,肉汁也。胾,切肉也。

 「泰羹」至「于左」。○注「博異」至「肉也」。○釋曰︰云「設于鉶南」者,以泰羹湇未設,故繼鉶而言之,其實觶北留空處,以待泰羹。云「胾四豆,設于左」者,案《特牲》「四豆設于左,南上」,云左者,正豆之左。又《少牢》云︰「上佐食羞胾,兩瓦豆,有醢,設于薦豆之北。」注云︰「設於薦豆之北,以其加也。」言北亦是左也。云「博異味」者,以其有湇有胾故也。

尸飯,播餘于篚。

不反餘也。古者飯用手,吉時播餘于會。古文播為半。

 「尸飯播餘于篚」。○注「不反」至「為半」。○釋曰︰云「古者飯用手」者,案《曲禮》云「無摶飯」,又云「無放飯」,「飯黍毋以箸」,故知古者飯用手。言此者,證播飯去手為放飯。云「吉時播餘于會」者可知,故決之。

三飯,佐食舉幹,尸受,振祭,嚌之,實于篚。

飯間啖肉,安食氣。

 ○注釋曰︰云「飯間啖肉安食氣」者,以其胳脅骨體連肉,又在三飯之間,故云飯間啖肉安食氣。

又三飯,舉胳,祭如初。佐食舉魚、腊,實于篚。

尸不受魚腊,以喪不備味。

 「又三」至「于篚」。○注「尸不」至「備味」。○釋曰︰云「尸不受魚腊」者,案經「佐食舉魚腊」,不云尸受嚌之,明尸不受魚腊可知。云「以喪不備味」者,案《特牲》三舉魚腊,尸皆振祭嚌之,此佐食舉魚腊,實於篚,尸不嚌,故云喪不備味。

又三飯,舉肩,祭如初。

後舉肩者,貴要成也。

 「又三」至「如初」。○注「後舉」至「成也」。○釋曰︰云「後舉肩者,貴要成也」者,案《禮記‧祭統》云「周人貴肩」,故云貴者要成也。要成者,據後食即飽也。

舉魚、腊俎、俎釋三个。

釋猶遺也。遺之者,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个猶枚也。今俗或名枚曰個,音相近。此腊亦七體,如其牲也。

 「舉魚」至「三個」。○注「釋猶」至「牲也」。○釋曰︰此經直舉魚腊俎盛於篚,俎釋三個,不言盛牲體者,案下記云「羹飪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脅」七體,此上經佐食,初舉脊,次舉幹,又舉胳,終舉肩,總舉四體,唯有臂、臑、肫三者,佐食即當俎釋三個,不復盛牲體,故直舉魚腊而已。云「遺之者,君子不盡人之歡,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禮》文,案彼注「歡謂飲食,竭謂衣服」。於此引之並據飲食者,彼注對文,此注散文,則歡與忠通,故總證牲體也。又案《特牲》「釋三個」注云︰「謂改饌於西北隅遺之。」與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饌之義,又兼有此不盡歡忠之禮。云「今俗或名枚曰個,音相近」者,經中個人下豎牽俗語,名枚曰個者,人傍著固,字雖不同,音聲相近,同是一個之義。云「此腊亦七體,如其牲也」者,案下記牲有七體,此腊亦不過特牲體,故云如其牲,言此以對彼。案彼特牲吉祭十一體,是以《特牲》記云「腊如牲骨」,乃有十一體,與此不同,吉禮異故也。

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實于篚,反黍,如初設。

九飯而已,士禮也。篚猶吉祭之有肵俎。

 ○釋曰︰云「反黍如初設」者,案上設黍稷在俎南,西黍東稷,次上文佐食舉黍,錯于席上,此尸卒食,故反黍于本處,如初設。云「九飯而已,士禮也」者,少牢十一飯,諸侯十三飯,天子十五飯,故云九飯士禮也。云「篚猶吉祭之有肵俎」者,案《特牲》、《少牢》尸舉牲體振祭嚌之,皆加於肵俎,此尸舉牲體振祭嚌之,皆實於篚,故云篚猶吉祭之有肵俎。

主人洗廢爵,酌酒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拜。尸祭酒,嘗之。

爵無足曰廢爵。酳,安食也。主人北面以酳酢,變吉也。凡異者皆變吉。古文酳作酌。

 「主人」至「嘗之」。○注「爵無」至「作酌」。○釋曰︰自此盡「升堂復位」,論主人初獻尸並獻祝及獻佐食之事。云「爵無足曰廢爵」者,案下文「主婦洗足爵」,鄭云︰「爵有足,輕者飾也。」則主人喪重,爵無足可知。凡諸言廢者,皆是無足廢敦之類是也。云「主人北面以酳酢,變吉也」者,案《特牲》、《少牢》尸拜受,主人西面拜送,與此面相反,故云變吉也。案《特牲》直有主人送拜,雖不見主人面位,約與《少牢》同,皆西面也。云「凡異者皆變吉」者,案《特牲》云「主人拜送」,此云主人荅拜;《特牲》云︰「尸卒角,祝受尸角,曰送爵。」此不云送爵;《特牲》濟肝訖,加於菹豆,此嚌肝訖,加於俎,皆是異於吉時,故云凡異者皆變吉。

賓長以肝從,實于俎,縮,右鹽。

縮,從也。從,實肝炙於俎也。喪祭進柢。右鹽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縮執俎,言右鹽,則肝鹽併也。

 「賓長」至「右鹽」。○注「縮從」至「並也」。○釋曰︰云「縮,從也。從,實肝炙於俎也。喪祭進柢」者,案下記云「載猶進柢」,柢,本也,謂肝之本,頭進之向尸。云「右鹽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者,從執俎一頭向尸,據執俎之人左畔有肝,右畔有鹽,西面向尸,尸東面,以右手取肝於俎右畔,擩鹽於左畔,是以鹽於俎之近北,便尸取之。云「縮執俎,言右鹽,則肝鹽並也」者,謂俎既縮,執則狹肝,鹽不容相遠,是執俎人右畔有鹽,左畔有肝,故云「並」也。

尸左執爵,右取肝,擩鹽,振祭,嚌之,加于俎。賓降,反俎于西塾,復位。

取肝,右手也。加于俎,從其牲體也。以喪不志於味。

 「尸左」至「復位」。○注「取肝」至「於味」。○釋曰︰復位者,謂賓長也,尸既振肝訖,復西階前眾兄弟之南,東面位。云「以喪不志於味」者,決《特牲》、《少牢》尸嚌肝訖,加菹豆以近身。此虞禮,尸嚌肝訖,不加于菹豆,而遠加於俎,以同牲體者,以喪志不在於味,故遠身加俎也。若然,《特牲》、《少牢》祝不敢與尸同加於菹豆,嚌肝訖,加于俎,與此尸同者,祝無不在位之嫌,禮窮則同故也。

尸卒爵,祝受,不相爵。主人拜,尸荅拜。

不相爵,喪祭於禮略。相爵者,《特牲》曰︰「送爵,皇尸卒爵。」

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荅拜。

醋,報。

主人坐祭,卒爵,拜,尸拜。筵祝,南面。

祝接神,尊也。筵用萑席。

 「筵祝南面」。○注「祝接」至「萑席」。○釋曰︰上文尸用葦席,其祝席經記雖不言,以尸用在喪,故不用萑,今祝宜與平常同,故用萑也。云「祝接神,尊也」者,解先得獻之事。

主人獻祝,祝拜,坐受爵,主人拜。獻祝,因反西面位。

 ○注釋曰︰云「獻祝,因反西面位」者,以《少牢》云主人受酢時,「主人拜受爵,尸荅拜,主人西面奠爵」。《特牲》云「主人拜受角」,雖不言西面,彼注云︰「退者,進受爵反位。」則西面也,是吉祭時主人西面,故上注云「北面以酳酢變吉也」,今至酳酢及獻祝訖,明因反西面位可知也。

薦菹醢,設俎。祝左執爵,祭薦,奠爵,興,取肺,坐祭,嚌之,興,加于俎,祭酒,嘗之,肝從。祝取肝擩鹽,振祭,嚌之,加于俎,卒爵,拜。主人荅拜。祝坐受主人。

今文無擩鹽。

 ○注釋曰︰此直言「薦菹醢設俎」者,不見薦徹之人,案下文云「祝薦席徹入于房」,注云︰「徹薦席者,執事者。」則此設者亦執事可知。

主人酌獻佐食,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人拜。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荅拜,受爵,出,實于篚,升堂,復位。

篚在庭,不復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東面立。

 注「篚在」至「面立」。○釋曰︰云「篚在庭」者,此雖無文,約同薦車設遷奠之等也。云「不復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東西面立」者,上文哭時,主人升堂,西序東面,又上文云「主人倚杖入」,今升堂復位,不復入室,以其事已,因得取杖復東面位也。

主婦洗足爵于房中,酌,亞獻尸,如主人儀。

爵有足,輕者飾也。《昏禮》曰︰「內洗在北堂,直室東隅。」

 「主婦」至「人儀」。○注「爵有」至「東隅」。○釋曰︰自此盡「入于房」,論主婦獻尸並獻祝及佐食之事。云「如主人儀」者,即上主人酳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荅拜之等。今主婦亞獻亦然,故云如主人儀也。云「爵有足,輕者飾也」者,主婦,主人之婦,為舅姑齊衰,是輕於主人,故爵有足為飾也。引《昏禮》者,證經洗爵于房中,不言設洗處,宜與《昏禮》同也。

自反兩籩,棗、栗,設于會南,棗在西。

尚棗,棗美。

 「自反」至「在西」。○注「尚棗棗美」。○釋曰︰案《特牲》︰「宗婦執兩籩,主婦受,設于敦南。」此主婦自反兩籩,不使宗婦者,以喪尚縱,縱,反吉故。然上主人獻,使贊薦菹醢,注云︰齊斬之服不執事者。彼為主人獻,故不使主婦薦,此亞獻,己所有事,故自薦可知。

尸祭籩、祭酒如初。賓以燔從,如初。尸祭燔、卒爵如初。

酌獻祝,籩、燔從,獻佐食,皆如初。以虛爵入于房。

初,主人儀。

 「尸祭」至「于房」。○注「初主人儀」。○釋曰︰此「尸祭籩」已下,至「籩燔從獻佐食」,皆舉主人獻尸,賓長以肝從,至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荅拜,受爵出,實于篚,並如主人儀,故皆云「如初」也。

賓長洗繶爵,三獻,燔從,如初儀。

繶爵,口足之間有篆文,又彌飾。

 ○釋曰︰此一節論賓長終三獻之事。云「繶爵,口足之間有篆又彌飾」者,案《屨人》繶是屨之牙底之間,縫中之飾,則此爵云繶者,亦是爵口足之間有飾可知。云「又彌飾」,以其主婦有足已是有飾,今口足之間又加飾也。

婦人復位。

復堂上西面位,事已,尸將出,當哭踊。

 「婦人復位」。○注「復堂」至「哭踊」。○釋曰︰自此盡「拜稽顙」,論祭訖送尸,及改饌為陽厭之事。云「復堂上西面位」者,上云主人即位於門外,如朝夕臨位,婦人及內兄弟服,即位於堂亦如之,以下更不見別有婦人位,明復位者還此位可知。又案《士喪禮》凡臨位,婦人即位于堂南上即面位也。云「尸將出,當哭踊」者,以哭送,此喪祭故踊,《特牲》吉祭不哭踊,故亦無此復位之事也。

祝出戶,西面告利成。主人哭,

西面告,告主人也。利猶養也。成,畢也。言養禮畢也。不言養禮畢,於尸間嫌。

 ○注釋曰︰云「西面告,告主人也」者,以處主人東面,故祝西面對而告之。云「不言養禮畢,於尸間嫌」者,若言養禮畢,即於尸中間有嫌諷去之。或本間作閑音,以養尸事畢,而尸空閒,嫌諷去之。

皆哭。

丈夫婦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皆哭」。○注「丈夫」至「哭矣」。○釋曰︰言上云主人哭,則主人之外,緦麻以上,在位者皆哭。故鄭總「丈夫、婦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祝入,尸謖。

祝入而無事,尸則知起矣。不告尸者,無遣尊者之道也。古文謖或為休。

 「祝入尸謖」。○注「謖起」至「為休」。○釋曰︰云「祝入而無事,尸則知起矣」者,雖不告尸無事,尸亦知無事,禮畢而起矣。云「不告尸者,無遣尊者之道也」者,謂不告尸以禮畢者,尸尊,若告之,則如發遣尊者,故云不告尸者無遣尊者之道也。

從者奉篚哭,如初。

初,哭從尸。

祝前尸,出戶,踊如初,降堂,踊如初,出門,亦如之。

前,道也。如初者,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節悲哀同。

 「祝前」至「如之」。○注「前道」至「哀同」。○釋曰︰案上文尸入門,丈夫踊,婦人踊。尸及階,祝延尸,尸升,宗人詔踊如初。尸入戶,踊如初,故此鄭云「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節悲哀同」,是以如之,得有三者也。

祝反,入徹,設于西北隅,如其設也。几在南,厞用席。

改設饌者,不知鬼神之節,改設之。庶幾歆饗,所以為厭飫也。几在南變右文,明東面。不南面,漸也。厞,隱也,于厞隱之處,從其幽闇。

 ○釋曰︰祝反入,謂送尸出門,而反入徹神前之饌,故設於西北隅也。云「如其設也」者,謂設于西北隅,次第一如奧中東面設。云「几在南,變古文」者,上文陰厭時,設几席于室中東面,右几,今云几在南,明其同。必變文者,案《少牢》大夫禮陽厭時南,亦几在右,此言右几,嫌與大夫同南面而右几,故變文云几在南,與前在奧同,故云「明東面」也。又以《特牲》云︰「祝筵几于室中,東面。」至於改饌云︰「佐食徹尸薦俎,敦設于西北隅,几在南。」是與此同也。云「不南面,漸也」者,以《特牲》東面右几,今虞為喪祭,是向吉有漸,故設几與吉祭同。「厞,隱也。于厞隱之處,從其幽闇」者,謂以席為障,使之隱,故云厞隱從其幽闇也。

祝薦席,徹入于房。祝自執其俎出。

徹薦席者,執事者。祝薦席,則初自房來。

 「祝薦」至「俎出」。○注「徹薦」至「房來」。○釋曰︰云「徹薦席者,執事者」,但祝之薦席,設與徹不言其人,知使執事者,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為之故也。云「祝薦席,則初自房來」者,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此祝經記俱不言,今知自房來者,見《公食大夫》記云「筵出自房」。《昏禮》與《士冠》席皆亦在于房,故比祝席亦自房來,今還于房可知也。

贊闔牖戶。

鬼神尚居幽闇,或者遠人乎?贊,佐食者。

 「贊闔牖戶」。○注「鬼神」至「食者」。○釋曰︰云「或者遠人者乎」,《禮記‧郊特牲》文。此鄭玄之義,非直取鬼神居幽闇,或取遠人之意故也,知是生人之意。云「贊佐食」者,自上以來行事,唯有祝與佐食,以其云「祝自執其俎出」,故知闔牖戶者是佐食也。

主人降,賓出。

宗人詔主人。降,賓則出廟門。

主人出門,哭止,皆復位。

門外未入位。

 注「門外未入位」。○釋曰︰知是門外位者,以經云「出門」,乃更云「皆復位」,明「門外未入位」可知。

宗人告事畢,賓出,主人送,拜稽顙。

送拜者,明于大門外也。賓執事者皆去,即徹室中之饌者,兄弟也。

 「宗人」至「稽顙」。○注「送拜」至「弟也」。○釋曰︰云「送拜者,明于大門外也」者,以其上文云復位,是殯門外,未出大門,此云「送拜」,是大門外送拜可知。知「徹室中之饌者兄弟也」者,賓即執事,而云「賓出」,則室中無執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徹室中之饌者兄弟可知也。

記。虞,沐浴,不櫛。

沐浴者,將祭,自潔清。不櫛,未在於飾也。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今文曰沐浴。

 「記虞沐浴不櫛」。○注「沐浴」至「沐浴」。○釋曰︰云「唯三年之喪不櫛,期以下櫛可也」者,經云不據三年為主,案下文「班袇」,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櫛可也。

陳牲于廟門外,北首,西上,寢右。

言牲,腊在其中。西上,變吉。寢右者,當升左胖也。腊用棜。《檀弓》曰︰「既反哭,主人與有司視虞牲。」

 「陳牲」至「寢右」。○注「言牲」至「虞牲」。○釋曰︰知腊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云「西上」,明知兼免腊得云西上也。云「西上,變吉」者,案《少牢》二牲東上,是吉祭東上,今此西上,是變吉也。云「寢右者,當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腊在東,置於棜東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禮反吉,故寢右升左胖。知「腊用棜」者,案《特牲》陳鼎於門外北面,北上,棜在南,南順,實獸于其上,東首是也。引《檀弓》者,證虞時有牲之事。

日中而行事。

朝葬,日中而虞,君子舉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質明。

 「日中而行事」。○注「朝葬」至「質明」。○釋曰︰云「辰正」者,謂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至日中而行虞事也。云「再虞三虞皆質明」者,以朝無葬事,故皆質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殺于廟門西,主人不視。豚解。

主人視牲不視殺,凡為喪事略也。豚解,解前後脛脊脅而已,熟乃體解,升於鼎也。今文無廟。

 「殺于」至「豚解」。○注「主人」至「無廟」。○釋曰︰云「主人視牲不視殺,凡為喪事略也」者,案《特牲饋食禮》宗人「告濯具,賓出,主人出,皆復外位」,鄭云︰「為視牲也。」又曰︰「告事畢,賓出,主人拜送,夙興,主人服如初,立于門外東方,南面,視側殺。」然則特牲吉祭,故主人視牲又視殺。今虞為喪事,故主人視牲不視殺,是其略也。「凡」者,眾辭,但此經與《特牲饋食》不同者,皆為喪事略,故云凡以廣之。「豚解,解前後脛脊脅而已,孰乃體解,升於鼎也」者,體解下文七體是也。

羹飪,升左肩、臂、臑、肫、骼、脊、脅、離肺,膚祭三,取諸左膉上,肺祭一,實于上鼎。

肉謂之羹。飪,熟也。脊脅,正脊、正脅也。喪祭略,七體耳。離肺,舉肺也。《少牢饋食禮》曰︰「舉肺一,長終肺。祭肺三,皆刌。」膉,脰肉也。古文曰左股上。字從肉殳,殳矛之殳聲。

 ○注釋曰︰肉謂之羹,《爾雅‧釋器》文。飪孰,《釋言》文。云「脊脅,正脊、正脅也」者,案《特牲》注云︰「不貶正脊,不奪正也。」然則此為喪祭,體數雖略,亦不奪正,故知脊脅正脊正脅也。云「喪祭略,七體耳」者,案《特牲》「尸俎,右肩、臂、臑、肫、胳,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注云︰「士之正祭禮九體,貶於大夫,有並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體數,此所謂放而不致者。」然則此所升唯七體,故云喪祭略七體耳。云「離肺,舉肺也」者,案《特牲》注云「離猶也。小而長,午割之,亦不提心,謂之舉肺」是也。引《少牢饋食禮》者,證離肺舉肺之異也。云「膉,脰肉也」者,案《少牢》云︰「雍人倫膚九,實于一鼎。」注云︰「倫,擇也。膚,脅革肉擇之取美者。」案下注「今以脰膉貶於純吉」,則此用膉為貶於純吉之事也。云「古文曰左股上,此字從肉從殳,殳矛之殳聲」者,鄭注《儀禮》疊古文從經今文,又說古文解之者,鄭欲兩從故也。但字從肉義可知,而以殳與股不是形人之類,其理未審。

升魚︰鱄鮒九,實于中鼎。

差減之。

 「升魚」至「中鼎」。○注「差減之」。○釋曰︰「差減之」者,案《特牲》魚十有五,今為喪祭略而用九,故云差減之也。

升腊左胖,髀不升,實于下鼎。

腊亦七體,牲之類。

 「升腊」至「下鼎」。○注「腊七亦體牲之類」。○釋曰︰云「腊亦七體牲之類」者,牲,上文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脅,是牲之七體。今升腊左胖亦然,《特牲》記云「腊如牲骨」是也。

皆設扃鼏,陳之。

嫌既陳乃設局鼏也。今文扃作鉉,古文鼏作密。

 ○注釋曰︰云「嫌既陳乃設扃鼏也」者,經云陳三鼎,後言設扃鼏,有嫌,故記人辨之,皆先扃鼏後陳之也。

載猶進柢,魚進鬐。

猶,猶《士喪》、《既夕》,言未可以吉也。柢,本也。鬐,脊也。今文柢為胝,古文鬐為耆。

 ○釋曰︰鬐、柢二者,皆變於吉,是以《少牢》云︰「下利升豕,其載如羊,皆進下。」注云︰「變於食生也。」又曰「腊一純而俎亦進下」,又曰「魚用鮒十有五而俎,縮載,右首,進腴」,注云︰「亦變於食生也。」是皆與此反矣,是變於吉也。云「猶,猶《士喪》、《既夕》,言未可以吉也」者,云與吉反,則明與生人同。《士喪禮》小斂云「皆覆進柢」,注云︰「柢,本也。進本者,未異於生也。」至大斂「載魚左首,進鬐,腊進柢」,鄭注云︰「亦未異於生也。」又葬奠云如初,皆未異於生,故記人以猶之。是以《鄉飲酒》、《鄉射》記皆云「右體進腠」是也。

祝俎,髀、脰、脊、脅、離肺,陳于階間,敦東。

不升於鼎,賤也。統於敦,明神惠也。祭以離肺,下尸。

 「祝俎」至「敦東」。○注「不升」至「下尸」。○釋曰︰云「不升於鼎,賤也」者,祝對上尸俎羹飪升於鼎為貴者也。云「統於敦,明神惠也」者,案上文饌黍稷二敦於階間,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陳祝饌于神饌之東,統于神物,明惠由神也。云「祭以離肺,下尸」者,以共尸祭用刲肺,祝不用刲肺,用離肺,故云下尸也。

淳尸盥,執槃,西面。執匜,東面。執巾在其北,東面。宗人授巾,南面。

槃以盛棄水,為淺汙人也。執巾不授,巾卑也。

 ○釋曰︰上經直云「淳尸盥,宗人授巾」,不云執槃與執匜、執巾及宗人授巾等面位,故記人明之。

主人在室,則宗人升,戶外北面。

當詔主人室事。

 「主人」至「北面」。○注「當詔主人室事」。○釋曰︰上經唯言宗人告有司具及詔主人踊,皆堂下之事,今主人入室,宗人當升戶外詔主人,室中之事,故升堂也。

佐食無事,則出戶,負依南面。

室中尊,不空立。戶牖之間謂之依。

 「佐食」至「南面」。○注「至中」至「之依」。○釋曰︰云「戶牖之間謂之依」,此《爾雅》文,謂戶西南面也。

鉶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

苦,苦荼也。荁,堇類也。乾則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古文苦為枯,今文或作芐。

 ○釋曰︰案《公食》記三牲具,則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云鉶芼,苦薇,是科用其一也。知「荁,堇類」者,《內則》云「堇荁枌榆」,同為滑物,故知荁堇類也。云「乾則滑」者,以其冬用之,故知乾則滑于堇也。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者,以其秋與夏同有生葵,春初未生者,故春約與冬同,是以經直云冬,明舉夏以兼秋,舉冬以兼春也。

豆實,葵菹,菹以西蠃醢。籩,棗烝,栗擇。

棗烝栗擇,則菹刌也。棗烝栗擇,則豆不揭,籩有縢也。

 ○注釋曰︰云「棗烝栗擇,則菹刌也。棗烝栗擇,則豆不揭,籩有縢也」者,此雖無正文,案《士喪禮》大斂云︰「毼豆兩,其實葵菹芋蠃醢,兩籩,無縢,布巾,其實栗,不擇,脯四脡。」自大斂後皆云如初,則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長矣,四籩,棗、糗、栗、脯亦不擇也。至此乃云棗烝栗擇,則菹亦切矣,豆籩有飾可知。

尸入,祝從尸。

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時,主人倚杖入,祝從之。初時,主人之心尚若親存,宜自親之。今既接神,祝當詔侑尸也。

 「尸入祝從尸」。○注「祝在」至「尸也」。○釋曰︰上經陰厭時,主人先祝入戶,至此迎尸祝在主人前,先後有異,故記人明之,是以鄭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時,主人倚杖入,祝從之」也。云「今既接神,祝當詔侑尸也」者,尸,神象,是以云既接神祝當詔侑尸。即上祝命佐食爾敦舉黍稷,及祝酌授尸,及祝出告利成,祝入尸謖之等是也。

尸坐不說屨。

侍神,不敢燕惰。今文說為稅。

 「尸坐不說屨」。○注「侍神」至「為稅」。○釋曰︰案《鄉飲酒》、《燕禮》之等,凡坐降,說屨乃升坐,今尸雖坐,不說屨者,為「侍神,不敢燕惰」故也。

□《儀禮注疏》□注:漢‧鄭玄;疏:唐‧賈公彥

卷四十三 士虞禮第十四

 

尸謖,祝前,鄉尸。

前,道也。祝道尸,必先鄉之,為之節。

 「尸謖祝前鄉尸」。○注「前道」至「之節」。○釋曰︰此記尸謖之時,祝前尸之儀也。云「必先鄉之,為之節」者,言必先面鄉尸者,為之節度也。

還,出戶,又鄉尸。還,過主人,又鄉尸。還,降階,又鄉尸。

過主人則西階上,不言及階,明主人見尸,有踧踖之敬。

 「還出」至「鄉尸」。○注「過主」至「之敬」。○釋曰︰「過主人則西階上,不言及階,明主人見尸,有踧踖之敬」者。以其經出戶降階,及門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見階上不言,西階而言主人者,欲見主人見尸有踧踖之敬,故沒去階名,而云主人也。

降階,還,及門,如出戶。

及,至也。言還至門,明其間無節也。降階如升時,將出門如出戶時,皆還向尸也。每將還,必有辟退之容。凡前尸之禮儀在此。

 「降階」至「出戶」。○注「及至」至「在此」。○釋曰︰言還至門明其間無節也者,以經自階已前,皆不言及,從階到門言及者,以其自階到門,其中道遠,故特言及以殊之,是以鄭云「言還至門,明其間無節」,謂無還鄉尸之節也。云「降階如升時,將出門如出戶時,皆還鄉尸也」,經直云「及門如出戶」,雖不言降階如升時,以將出門如出戶,明降階如升時,故鄭約出門以明降階也。云皆還鄉尸者,欲見經還者皆還鄉尸也,謂鄉尸乃前道也。云「每將還,必有辟退之容」者,辟退即逡巡,謙讓之容貌也。云「凡前尸之禮儀在此」者,以《儀禮》一部所云,前尸之禮儀在此經為具悉者。

尸出,祝反,入門左,北面復位,然後宗人詔降。

 「尸出」至「詔降」。○釋曰︰「尸出,祝反,入門左,北面復位」者,謂祝既送尸出,反入門復位,復上文祝入門左北面位,故云復位也。云「然後宗人詔降」者,謂祝復位,宗人乃詔告主人降,以其無事故也。

尸服卒者之上服。

上服者,如《特牲》士玄端也。不以爵弁服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士之妻則宵衣耳。

 「尸服卒者之上服」。○注「上服」至「衣耳」。○釋曰︰上經直見主人服,不見尸服,故記人明之。云主服對深衣在下玄端者,案《特牲》經筮日云主人冠玄端,至祭日「夙興,主人服如初」,是士之正祭服玄端,即是卒者生時所著之祭服,故尸還服之。云「不以爵弁服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者,案《曾子問》︰「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注云︰「為君尸或弁者,先祖或有為大夫士者。」彼君之先祖為士,尸服爵弁,不服玄端者,子孫為諸侯,先祖尸在中,故先祖為士者,尸還服助祭於君之服也。云「士之妻則宵衣耳」者,以其經直云尸,不辨男女,《士虞》既男女別尸,明經云尸可以兼男女,故鄭並云士之妻也。案《特牲》正祭主婦著纚笄宵衣,明女尸亦宵衣可知。

男,男尸。女,女尸,必使異姓,不使賤者。

異姓,婦也。賤者,謂庶孫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適也。

 ○釋曰︰虞卒哭之祭,男女別尸,故男女別言之也。云「異姓,婦也」者,以男無異姓之禮故也。知經云「必使異姓」者,據與婦為尸者也。不使同姓與婦為尸者,尸須得孫列者,孫與祖為尸,孫婦還與夫之祖姑為尸,故不得使同姓女為尸也。云「賤者謂庶孫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適也」者,男尸先使適孫,無適孫乃使庶孫。女尸先使適孫妻,無適孫妻使適孫妾,又無妾乃使庶孫妻,即不得使庶孫妾,以庶孫之妾是賤之極者。若然,庶孫妻亦容用之,而鄭云必使適也者,據經不使賤,有適孫妻則先用適而言,其實容用庶孫妻法也。必知無容用庶孫者,以《曾子問》︰「孔子曰︰祭成喪者必有尸,尸必以孫,孫幼使人抱之,無孫則取于同姓可也。」彼不言適,是容無適而用庶。此經男女別尸,據虞祭而言。至卒哭已後,自禫已前,喪中之祭皆男女別尸。知者,案《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鄭注云︰「雖合葬,及同時在殯,皆異几。體實不同,祭於廟,同几,精氣合。」《少牢》吉祭云「某妃配」是男女共尸,篇末云「是月也吉祭猶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猶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則引《少牢》吉祭妃配之事為證,明禫月不當四時祭月,則不云某妃配,配則共尸可知。

無尸,則禮及薦饌皆如初。

無尸,謂無孫列可使者也。殤亦是也。禮,謂衣服即位升降。

 「無尸」至「如初」。○注「無尸」至「升降」。○釋曰︰自此盡「詔降如初」,論喪祭無尸之事。云「無尸謂無孫列可使」者,知謂無孫列者,《禮記》云「無孫則取同姓之適」,則大夫士祭先取孫,無孫取同姓之適,是有孫列可使,復無同姓之適,是無孫列可使者也。云「殤亦是也」者,《禮記‧曾子問》云「祭成喪者必有尸」,明殤死無尸可知。《曾子問》又云宗子直有陰厭,庶殤直有陽厭。是無尸也。云「禮謂衣服即位升降」者,雖無尸,主人亦如葬所服,即位於西序,及升降與有尸相似。

既饗,祭于苴,祝祝卒。

記異者之節。

 ○注釋曰︰[云「既饗」者,正謂祝釋饗神辭,告之使令祔之,安之。釋饗訖,佐食取黍稷祭于苴。]○注釋曰︰云「記異者」,謂記無尸者異於有尸何者。有尸,祝釋孝子辭,釋辭訖,為祝祝卒,別有迎尸已後之事。今無尸者,祝祝卒,饗神訖,無迎尸已後之事。故下文云「不綏祭」之等,是記異者之節也。

不綏祭,無泰羹、湆、胾、從獻。

不綏,言獻,記終始也。事尸之禮,始於綏祭,終於從獻。綏,當為墮。

 「不綏」至「從獻」。○注「不綏」至「為墮」。○釋曰︰此四事皆為尸,是以上文有尸者,云迎尸而入,祝命佐食,綏祭,又泰羹湇自門入,設于鉶南,胾四豆,設于左,又尸食之後,主人獻之後,賓長以肝從,主婦亞獻,賓長以燔從,賓長獻後亦如之,無尸闕此四事。自羹已下,三事皆蒙無字解之也。云「不綏,言獻,記終始也」者,以見經無尸,具陳四事,凡祭禮以獻為終,舉終以見始,亦得為義。今不但言獻,記其終始,具言四事者,欲明始於綏祭,終於從獻,故鄭即云「事尸之禮始於綏祭,終於從獻」者,故具言之。云「綏當為墮」者,《周禮‧守祧職》云︰「既祭,藏其墮。」字為正,取減為義。

主人哭,出復位。

於祝祝卒。

 「主人哭出復位」。○注「於祝祝卒」。○釋曰︰謂祝祝卒,無尸可迎,既無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復戶外東面位也。

祝闔牖戶,降,復位于門西,

門西北面位也。

 「祝闔」至「門西」。○注「門西北面位也」。○釋曰︰鄭此及下注皆云「復位者,門西北面位」者,據上文「尸出,祝反,入門左,北面復位」也。

男女拾踊三。

拾,更也。三更踊。

 「男女拾踊三」。○注「拾更也三更踊」。○釋曰︰凡言「更踊」者,主人踊,主婦踊,賓乃踊,三者三,為拾也。

如食間。

隱之,如尸一食,九飯之頃也。

 ○注釋曰︰隱之者,謂闔牖戶也,九飯之頃,時節也。

祝升,止哭,聲三,啟戶。

聲者,噫歆也。將啟戶,警覺神也。今文啟為開。

 「祝升」至「啟戶」。○注「聲者」至「為開」。○釋曰︰云「聲者,噫歆也」者,若《曲禮》云︰「將上堂,聲必揚。」故云將啟戶,警覺神也。

主人入,

親之。

 「主人入」。○注「親之」。○釋曰︰云「親之」者,啟牖鄉是親之事。主人無事而入者,是主人親至神所恭敬之事也。

祝從,啟牖鄉,如初。

牖先闔後啟,扇在內也。鄉,牖一名也。如初者,主人入,祝從在左。

 注「牖先」至「在左」。○釋曰︰云「牖先闔後啟,扇在內也」者,見上文「闔牖戶」,闔時牖先言,此經上云主人入,祝從,乃言啟牖,是戶先開,乃啟牖,故須解之扇在內也。云「鄉牖一名也」者,案《詩》云「塞鄉墐戶」,注云︰「鄉,北出牖也。」與此注不同者,語異義同。北牖名鄉,鄉亦是牖,故云牖一名也。云「如初者,主人入,祝從入在左」者,鄭以經「如初」之文在「牖鄉」之下,恐人以為啟牖鄉如初,上既無啟牖鄉之事,明據主人與祝位如初也。

主人哭,出復位。

堂上位也。

 「主人哭出復位」。○注「堂上位也」。○釋曰︰案下文云「宗人詔降如初」,注云︰「詔主人降之。」乃降堂,明此「復位」者,復堂上東面位也。

卒徹,祝、佐食降,復位。

祝復門西北面位,佐食復西方位,不復設西北隅者,重閉牖戶,褻也。

 注「祝復」至「褻也」。○釋曰︰鄭知祝與佐食位如此者,見上經云︰「主人即位于堂,眾主人及兄弟賓即位于西方。」佐食即賓也,故知佐食言復位,復西方可知。知祝復位,復門西北面位者,上經「祝入門左北面」,注︰「不與執事同位,接神尊也。」明此祝復位,復門西北面位可知。云「不復設西北隅者,重閉牖戶,褻也」者,上經有尸者有陰厭、有陽厭,無闔牖戶之事。今無尸者,陰厭時闔牖戶,今更設饌於西北隅,復更闔牖戶為褻瀆,故不為也。

宗人詔降如初。

初,贊闔牖戶。宗人詔主人降之。

 「宗人詔降如初」。○注「初贊」至「降之」。○釋曰︰此降謂禮畢降堂也。上經云「贊闔牖戶,主人降,賓出」,注云︰「宗人詔主人降。」彼謂降堂,故鄭知此云如初,亦如上經詔降也。

始虞用柔日。

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柔日陰,陰取其靜。

 「始虞用柔日」。○注「葬之」至「其靜」。○釋曰︰自此下盡「哀薦成事」,論初虞、二虞、三虞卒哭,明三者之祭饗神辭及用日不同之事。云葬之日日中者,上文云「日中行事」是也。葬用丁亥,是柔日。葬始虞用日中,故云「始虞用柔日」也。

曰︰「哀子某,哀顯相,夙興夜處不寧。

曰,辭也,祝祝之辭也。《喪祭》稱哀顯相,助祭者也。顯,明也。相,助也。《詩》云︰「於穆清廟,肅雍顯相。」不寧,悲思不安。

敢用絜牲剛鬣、

敢,昧冒之辭。豕曰剛鬣。

 ○注釋曰︰「敢,昧冒之辭」者,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觸尊,不自明之意,故云昧冒之辭。云「豕曰剛鬣」者,《下曲禮》文。

香合、

黍也。大夫士於黍稷之號,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蓋記者誤耳。辭次黍,又不得在薦上。

 「香合」。○注「黍也」至「薦上」。○釋曰︰案《下曲禮》云「黍曰香合,粱曰香萁,稷曰明粢」是也。云「大夫士於黍稷之號,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蓋記者誤耳」者,《曲禮》所云黍稷別號者,是人君法。《特牲》、《少牢》黍稷合言普淖,此別號黍為香合,下特號稷為普淖,故知記誤也。云「辭次黍又不得在薦上」者,依設薦法,先設菹醢,次設俎,後設黍稷。今黍在嘉薦之上,此亦記者之誤,故鄭非之也。若然,俎在後,今潔牲在黍上者,祭以牲為主,故先言,非設時在前也。

嘉薦、普淖、

嘉薦,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故以為號云。

 「嘉薦普淖」。○注「嘉薦」至「號云」。○釋曰︰言「故以為號云」者,鄭以意解之,無正文,故言云「以」疑之。

明齊溲酒,

明齊,新水也。言以新水溲釀此酒也。《郊特牲》曰︰「明水涗齊,貴新也。」或曰︰當為明視,為兔腊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今文溲為醙。

 ○注釋曰︰云「言以新水溲釀此酒也」者,鄭以溲水邊為之,與縮字義異,謂以新水漬麴乃溲釀此酒,又引《郊特牲》「明水涗齊貴新也」者,彼注云︰「涗猶清也。五齊濁,泲之使清,謂之涗齊及取明水,皆貴新也。」據彼注,明水則《周禮》司烜氏所取月中之水,與此明齊新水別。鄭引之者,彼此雖異,引之直取新義是同,故引為證,非謂為一物也。云「或曰當為明視,謂兔腊也」者,士祭有兔腊,是故或有人作如此說。云「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者,若以明齊當為明視,作兔腊解者,應在上與牲為次,何因退在下。今文又為稷解者,上已云普淖兼黍稷,何用又見稷也,故知二者皆非其次也。若然,《特牲》、《少牢》無腊號,以小物略之。

哀薦祫事,

始虞謂之祫事者,主欲其祫先祖也,以與先祖合為安。今文曰合事。

 ○注釋曰︰云「虞謂之祫事者,主欲其祫先祖也」者,案《公羊傳》文二年云︰「大祫者何?合祭也。」合先君之主於大廟,故此鄭亦以祫為合而言。但三虞卒哭後,乃有祔祭,始合先祖始虞而已。言祫者,鄭云「以與先祖合為安」,故下文云「適爾皇祖某甫」,是始虞預言祫之意也。

適爾皇祖某甫。

爾,女也。女,死者,告之以適皇祖,所以安之也。皇,君也。某甫,皇祖字也。若言尼甫。

饗!」

勸彊之也。

再虞,皆如初,曰「哀薦虞事」。

丁日葬,則己日再虞,其祝辭異者一言耳。

 注「丁日」至「言耳」。○釋曰︰「己日再虞」者,以其後虞用剛日,初虞、再虞皆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戊日,故知再虞用己日。云「祝辭異者一言耳」者,一言,或有一句為一言,若《論語》云「一言以蔽之,曰思無邪」是也。今此一言,則一字為一言,謂數一虞云洽,再虞云虞,三虞云成是也。

三虞、卒哭、他,用剛日,亦如初,曰「哀薦成事」。

當祔於祖廟,為神安於此。後虞改用剛日。剛日,陽也。陽取其動也。士則庚日三虞,壬日卒哭。其祝辭異者,亦一言耳。他,謂不及時而葬者。《喪服小記》曰︰「報葬者報虞三月而後卒哭。」然則虞卒哭之間有祭事者,亦用剛日,其祭無名,謂之他者,假設言之。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亞也。《檀弓》曰︰「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明日祔於祖父。」如是虞為喪祭,卒哭為吉祭。今文他為它。

 ○注釋曰︰鄭云「當祔於祖廟,為神安於此」者,卻解初虞、再虞稱祫、稱虞之意。今三虞改用剛日,將祔於祖,取其動義故也。云「士則庚日三虞,壬日卒哭」者,以其己日為再虞,後改用剛日,故次取庚日為三虞也。卒哭亦用剛日,故庚日後降辛日,取壬日為卒哭。云「祝辭異者,亦一言耳」者,改虞為成,是一言也。云「他謂不及時而葬者」,謂有故及家貧不及三月,因三日殯日,即葬於國北。引《喪服小記》者,彼鄭注云︰「報讀為赴疾之赴。」謂不待三月,因殯日虞,所以安神,以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而須安之,故疾虞。三月而後卒哭者,謂卒去無時之哭,鄭云卒哭待哀殺,故至三月,待尋常葬後,乃為卒哭祭。云「然則虞卒哭之間有祭事者,亦用剛日」者,以虞卒哭已是剛日,他祭在後,故亦用剛日也。云「其祭無名,謂之他」者,謂虞卒哭,祔祥皆有名,此則無名,故謂之他。云「文不在卒哭上」者,此他祭在卒哭上,今退在卒哭下者,以其非常又非祭故也。引《檀弓》者,證卒哭辭稱成事之義,但卒哭為吉祭者,喪中自相對,若據二十八月後吉祭而言,禫祭已前,總為喪祭也。若然,此經云三虞與卒哭,「哀薦成事」明文,而鄭注《檀弓》云︰「卒哭而祭,其辭蓋曰︰哀薦成事。」言「蓋」疑之者,以鄭君以前,有人解云三虞與卒哭同為一事解之者,鄭故疑卒哭之辭而云蓋也。是以《雜記》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祔皆大牢。」鄭注云︰「卒哭成事,祔言皆則卒哭成事,祔與虞異矣。」是微破前人三虞與卒哭同解者也。

獻畢,未徹,乃餞。

卒哭之祭,既三獻也。餞,送行者之酒。《詩》云︰「出宿于泲,飲餞于禰。」尸旦將始祔于皇祖,是以餞送之。古文餞為踐。

 「獻畢未徹乃餞」。○注「卒哭」至「為踐」。○釋曰︰自此盡「不脫帶」,論卒哭之祭未徹,餞尸於寢門外之事。鄭云「卒哭之祭」者,案上文直云︰「獻畢未徹,乃餞。」不言卒哭,鄭知是卒哭之祭者,以其三虞無餞尸之事,明旦祔於祖,入廟乃有餞尸之禮,故鄭據卒哭而言。若然,三虞不餞尸者,以其三虞與卒哭同在寢,祔則在廟,以明旦當入廟,以其易處鄉尊所,故特有餞送尸之禮也。引《詩》者,彼生人餞行人之禮,為行始,此祭祀餞尸之禮,亦鄉祖廟為行始。事雖異,餞送飲酒是同,故引為證也。知「旦將始祔於皇祖」者,下云「明日以其班祔」,鄭云︰「卒哭之明日也。」是明日之旦也。

尊兩甒于廟門外之右,少南。水尊在酒西,勺北枋。

少南,將有事於北。有玄酒,即吉也。此在西,尚凶也。言水者,喪質,無冪,不久陳。古文甒為廡也。

 注「少南」至「廡也」。○釋曰︰云「少南,將有事於北」者,正謂下文云「尸出門右南面」已下是也。云「有玄酒,即吉也」者,以其虞祭用醴酒,無玄酒,至卒哭云如初,則與虞祭同,今至餞尸用玄酒,酒則尋常祭祀之酒,非醴酒,故云即吉也。云「此在西,尚凶也」者,以其吉祭,祭尊,在房戶之間,至於虞,祭尊在室,是凶。今卒哭餞尸,尊在門西,不在門東,是尚凶,故變於吉也。

洗在尊東南,水在洗東,篚在西。

在門之左又少南。饌籩豆,脯四脡。

酒宜脯也。古文脡為挺。

有乾肉折俎,二尹縮,祭半尹,在西塾。

乾肉,牲體之脯也。如今涼州烏翅矣。折以為俎實,優尸也。尹,正也,雖其折之,必使正。縮,從也。古文縮為蹙。

 注「乾肉」至「為蹙」。○釋曰︰云「涼州烏翅」者,經云乾肉折俎,則漢時乾脯似之,故鄭以今曉古也。

尸出,執几從,席從。

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几席,素几葦席也。以几席從,執事也。

 「尸出」至「席從」。○注「祝入」至「事也」。○釋曰︰云「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者,雖餞行飲酒,尸將起之時,祝亦如虞祭,告云利成,尸乃興以前尸也。知「几席,素几葦席也」者,上經初虞云「素几葦席」,在西席。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見更設几席之文,明同初虞用素几葦席。今卒哭祭,末餞尸於門外,明是卒哭之几席,故知是素几葦席也。

尸出門右,南面。

俟設席也。

 「尸出門右南面」。○注「俟設席也」。○釋曰︰知「俟設席」者,尸在門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云設席之事,明俟設席也。

席設于尊西北,東面。几在南。賓出,復位。

將入臨之位。《士喪禮》賓繼兄弟「北上,門東,北面西上;門西,北面東上;西方,東面北上」。

主人出,即位于門東,少南;婦人出,即位于主人之北,皆西面,哭不止。

婦人出者,重餞尸。

 注「婦人出者重餞尸」。○釋曰︰婦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寢門之外,故云「重餞尸」也。

尸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廢爵,酌獻尸,尸拜受。主人拜送,哭,復位。薦脯醢,設俎于薦東,朐在南。

朐,脯及乾肉之屈也。屈者在南,變於吉。

 「尸即」至「在南」。○注「朐脯」至「於吉」。○釋曰︰云「主人拜送」者,案上祭云主人其拜,《特牲》亦云拜送,則拜送吉凶同也。云「屈者在南,變於吉」者,案《曲禮》云︰「以脯脩置者,左朐右末。」鄭云︰「屈中曰朐。」則吉時屈者在左,今尸東面而云朐在南,則是凶禮,屈者在右末,頭在左,故云變於吉也。

尸左執爵,取脯擩醢,祭之。佐食授嚌。

授乾肉之祭。

尸受,振祭,嚌,反之。祭酒,卒爵,奠于南方。

反之,反於佐食。佐食反之於俎。尸奠爵,禮有終。

 注「反之」至「有終」。○釋曰︰鄭知「反之,反於佐食」者,經云「佐食授嚌,尸受,振祭,嚌」,嚌訖,而云「反之」,明反與佐食,佐食乃反於俎可知也。云「尸奠爵,禮有終」者,上經云三獻尸皆有酢,今餞尸,三獻皆不酢而奠之,是為禮有終。謂若主人拜送,賓不荅拜,亦是禮有終也。

主人及兄弟踊,婦人亦如之。主婦洗足爵,亞獻,如主人儀,婦人踊如初。賓長洗繶爵,三獻,如亞獻,踊如初。佐食取俎,實于篚。尸謖,從者奉篚哭從之。祝前,哭者皆從,及大門內,踊如初。

男女從尸,男由左,女由右。及,至也。從尸不出大門者,由廟門外無事尸之禮也。古文謖作休。

 注「男女」至「作休」。○釋曰︰鄭知「男女從尸,男由左,女由右」者,約上文男子在南,婦人在北,南為左,北為右,因從此位便,故知男子由左,婦人由右也。云「從尸不出大門者,由廟門外無事尸之禮也」者,在廟以廟為限,在寢門外以大門為限。正祭在廟,廟門外無事尸之禮,今餞尸在寢門外,則大門外無事尸之禮,故鄭舉正祭況之。從尸不出大門外,取正祭比之,故注云由廟門外無事尸之禮也。

尸出門,哭者止。

以餞於外,大門猶廟門。

 「尸出門哭者止」。○注「以餞」至「廟門」。○釋曰︰鄭意所以尸出大門,哭者便止者,正以餞於寢門,以大門為限,似事尸在廟門為限,故鄭云「大門猶廟門」也。

賓出,主人送,拜稽顙。

送賓,拜於大門外。

 「賓出」至「稽顙」。○注「送賓」至「門外」。○釋曰︰上從尸不出大門者,有事尸限,故不出大門送之。送賓於大門外自是常禮,故云「送賓拜于大門外」。但禮有終,賓無荅拜之禮也。

主婦亦拜賓。

女賓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於闈門之內,闈門如今東西掖門。

 「主婦亦拜賓」。○注「女賓」至「掖門」。○釋曰︰上主人送男賓,故知此主婦拜女賓也。云「不言出,送拜之於闈門之內」者,決上文男主拜男賓,言出送,此明主婦送女賓于門之內。以其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逾閾故也。云「闈門如今東西掖門」者,案《爾雅‧釋宮》云︰「宮中之門謂之闈。」則闈門在宮內。漢時宮中掖門在東西,若人左右掖,故舉以為況也。

丈夫說絰帶于廟門外。

既卒哭,當變麻,受之以葛也。夕日,則服葛者為祔期。今文說為稅。

 「丈夫」至「門外」。○注「既卒」至「為稅」。○釋曰︰云「既卒哭,當變麻,受之以葛也」者,《喪服》鄭注云︰「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士亦約此文而言也。云「夕日則服葛者為祔期」者,今日為卒哭祭,明旦為祔,前日之夕,為祔祭之期,變麻服葛,是變重從輕。明旦亦得變,不要夕期之時變之。夕時言變麻服葛者,鄭云為祔期,亦因祔期即變之,使賓知變節故也。

入徹,主人不與。

入徹者,兄弟大功以下。言主人不與,則知丈夫、婦人在其中。古文與為豫。

 「入徹主人不與」。○注「入徹」至「為豫」。○釋曰︰鄭知入徹是大功以下者,見《曾子問》云︰「士祭不足,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經云入徹主人不與,明取大功、小功、緦麻之等入徹也。云「言主人不與則知丈夫婦人在其中」者,上文直言丈夫說絰,不辨親疏,下文婦人脫首絰,不辨齊衰婦人,此云入徹據大功以下,則此文入徹,主人不與之中,丈夫、婦人兼有可知。以其平常祭時,諸宰君婦廢徹不遲,則凶祭丈夫、婦人亦在,但齊斬不與徹耳。

婦人說首絰,不說帶。

不說帶,齊斬婦人帶不說也。婦人少變而重帶,帶,下體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帶,時亦不說者,未可以輕文變於主婦之質。至祔,葛帶以即位。《檀弓》曰︰「婦人不葛帶。」

 「婦人」至「說帶」。○注「不說」至「葛帶」。○釋曰︰知「齊斬婦人帶不變也」者,案《喪服小記》云「齊衰帶惡笄以終喪」,鄭云︰「有除無變。」舉齊衰則斬衰帶不變可知。齊斬帶不變,則大功以下變可知。云「婦人少變」者,以其男子既葬,首峌腰帶俱變,男子陽多變,婦人既葬,直變首絰,不變帶,故云少變也。云「而重帶,帶,下體之上也」者,對男子陽,重首,在上體,婦人陰,重腰,腰是下體,以重下體,故帶不變也。云「大功小功者葛帶」者,案《大功章》云︰「布衰裳、牡麻絰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又案《小功章》云︰「布衰裳,澡麻帶絰五月者。」二者章內皆男女俱陳,明大功、小功婦人皆葛帶可知。云「時亦不說者,未可以輕文變於主婦之質」者,變是文,不變是質,不可以大功以下輕服之文變主婦重服之質,故經直見主婦,不見大功以下也。云「至祔,葛帶以即位」者,此鄭解大功以下,雖夕時未變麻服葛,至祔日亦當葛帶即位也。知大功以下夕時未變麻服葛者,以其與主婦同在廟門外,主婦不變,大功以下亦不變。若然,夕時不變,夕後入室可以變,故至祔旦以葛帶即位也。引《檀弓》者,亦證齊衰婦人不葛帶之事。

無尸,則不餞,猶出,几席設如初,拾踊三。

以餞尸者本為送神也。丈夫、婦人亦從几席而出。古文席為筵。

 「無尸」至「踊三」。○注「以餞」至「為筵」。○釋曰︰自此至「賓出」,論卒哭祭無尸可餞之事。云「几席設如初」者,雖無尸,送神不異,故云如初,故鄭云「餞尸者本為送神也」。云「丈夫婦人亦從几席而出」者,以其云「出,几席設如初」,即云「拾踊三」,明在門外有尸行禮之處,即如丈夫、婦人從几席出可知。言「亦」者,亦餞尸之時也。

哭止,告事畢,賓出。

死三日而殯,三月而葬,遂卒哭。

謂士也。《雜記》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記更從死起,異人之間,其義或殊。

 「死三」至「卒哭」。○注「謂士」至「或殊」。○釋曰︰自此盡「他辭一也」,論記人所記,其義或殊,是以更有此文也。云「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記人略言之。注云「謂士也」者,以其此篇是士虞,故知三日、三月據士而說。引《雜記》者,見大夫已上與士異者,以其《王製》大夫、士同有三日而殯,三月而葬之文。《雜記》云大夫亦同三月而葬,卒哭。則士云三月,大夫五月,卒哭之月不同者,《曲禮》云「生與來日,死與往日」,鄭云︰「與猶數也。生數來日,謂成服杖以死來日數也。死數往日,謂殯斂以死日數也。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若然,士云三日殯,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數。大夫以上,殯葬皆除死日死月數,是以士之卒哭得葬之三月內。大夫三月葬,除死月,通死月則四月。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諸侯已上以義可知。云「此記更從死起,異人之間,其義或殊」者,上已論虞卒哭,此記更從始死記之,明非上記人是異人之間,其辭或殊,更見記之事,其實義亦不異前記也。

將旦而祔,則薦。

薦謂卒哭之祭。

 ○釋曰︰謂卒哭之祭,日將旦而祔,則薦,薦謂卒哭之祭。云「祔則薦」者,記人見卒哭之祭為祔而設,故連文云「將旦而祔」,則為此卒哭而祭也。

卒辭曰︰「哀子某,來日某,隮祔爾于爾皇祖某甫。尚饗!」

卒辭,卒哭之祝辭。隮,升也。尚,庶幾也。不稱饌,明主為告祔也。今文隮為齊。

 「卒辭」至「尚饗」。○注「卒辭」至「為齊」。○釋曰︰云「卒辭,卒哭之祝辭」者,謂迎尸之前,祝釋孝子辭云爾,云「不稱饌」,明主為告祔也者。但卒哭之祭,實有牲饌而不稱者,以其卒哭祭,主為告神,將附於祖而設牲饌,故不言也。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

女孫祔於祖母。

 「女子」至「某氏」。○注「女孫祔於祖母」。○釋曰︰此女子謂女未嫁而死,或出而歸,或未廟見而死,歸葬女氏之家,既葬祔于祖母也。

婦,曰︰「孫婦于皇祖姑某氏。」

不言爾,曰孫婦,婦差疏也。

 注「不言」至「某氏」。○釋曰︰此對上文孫祔于祖,而云祔于爾皇祖某甫。此則不曰爾,而變曰孫婦,婦差疏,故不云爾也。若然,上女子亦不云爾者,文承孫下,云爾可知。直言其皇祖妣,異者耳。

其他辭,一也。

來日某,隮祔,尚饗。

 「其他辭一也」。○注「來日」至「尚饗」。○釋曰︰他辭一者,正謂來日某隮祔尚饗,女子及孫婦皆有此辭,故云「其他辭,一也」。其祔,女子云︰來日某隮祔爾于爾皇祖妣某氏尚饗。其孫婦云︰來日某隮祔孫婦於皇祖姑某氏尚饗。

饗辭曰︰「哀子某,圭為而哀薦之。饗!」

饗辭,勸彊尸之辭也。圭,絜也。《詩》曰︰「吉圭為饎。」凡吉祭饗尸,曰孝子。

 「饗辭」至「之饗」。○注「饗辭」至「孝子」。○釋曰︰「饗辭,勸強尸之辭也」者,案《特牲禮》迎尸入室,「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荅拜,執奠,祝饗」,鄭云︰「勸強之也。其辭引此《士虞》記,則宜云︰孝孫某圭為孝薦之饗。」當此時為之。「凡吉祭饗尸,曰孝子」者,此一辭說三虞卒哭勸尸辭,若祔及練祥,吉祭其辭亦用此,但改哀為孝耳,故鄭云「凡」以該之也。

明日,以其班祔。

卒哭之明日也。班,次也。《喪服小記》曰︰祔必以其昭穆,亡則中一以上。凡祔已,復于寢。如既祫,主反其廟,練而後遷廟。古文班或為辨,辨氏姓或然,今文為胖。

 ○注釋曰︰引《喪服小記》者,彼解中猶間也,一以上祖又祖。孫祔祖為正,若無祖,則祔于高祖,以其祔必以昭穆,孫與祖昭穆同,故間。一以上取昭穆相當者,若婦則祔于夫之所祔之妃,無亦間一以上,若妾祔,亦祔于夫之所祔之妾,無則易牲祔女君也。云「凡祔已,復于寢,如既祫,主反其廟」者,案文二年《公羊》云︰「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毀廟之主,陳于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又案《曾子問》云天子諸侯既祫祭,「主各反其廟」,今祔于廟,祔已,復于寢。若大夫士無木主,以幣主其神。天子諸侯有木主者,以主祔祭訖,主反于寢,如祫祭訖,主反廟相似,故引為證也。云「練而後遷廟」者,案文二年《經》云︰「丁丑,作僖公主。」《穀梁傳》云︰「作僖公主,譏其後也。作主壞廟有時日,於練焉壞廟。壞廟之道,易檐可也,改塗可也。」是練而遷廟,引之者,證練乃遷廟,祔遷于寢。案《左氏》僖公三十三年傳云︰「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嘗禘於廟。」服注云︰「特祀于主,謂在寢烝、嘗、禘於廟者,三年喪畢,遭烝、嘗則行祭,皆於廟。」言遭烝、嘗乃於廟,則自三年已前,未得遷於廟而禘祭。此賈、服之義,不與鄭同。案《春官‧鬯人職》云「廟用卣」,鄭注云︰「廟用卣者,謂始禘時,自饋食始。」以此言之,鄭義若於三年後,四時當祭在廟,用彝盛郁,必用卣中尊獻象等,以盛鬯酒而已。故鄭取《穀梁》練而遷廟,特祀新死者,於廟故用卣也。若然,唯祔祭與練祭,祭在廟,祭訖,主反於寢,其大祥與禫祭,其主自然在寢祭之。案下文禫月,逢四時吉祭之月,即得在廟祭,旦未配而已。又《玄鳥》詩鄭注云︰「君喪三年,既畢歸於其廟,而後祫祭于太祖,明年春,禘于群廟。」若如此言,則三年喪畢,更有特禘者。鄭意除練時特禘,三年喪畢更有此特禘之禮也。

沐浴、櫛、搔翦。

彌自飾也。搔當為爪。今文曰沐浴。搔翦或為蚤揃,揃或為鬋。

 ○注釋曰︰云「彌自飾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櫛」注云︰「自潔清。不櫛,未在於飾。」鄭雖不言不在於飾,沐浴少飾,今祔時櫛,是彌自飾也。

用專膚為折俎,取諸脰膉。

專猶厚也。折俎,謂主婦以下俎也。體盡人多,折骨以為之。今以脰膉,貶於純吉。今文字為肵俎,而說以為折俎,亦已誣矣。古文脰膉為頭嗌也。

 ○釋曰︰云「折俎謂主婦以下俎」者,鄭知折俎是主婦以下俎者,《特牲》記云「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云「主婦俎觳折」是也。

其他如饋食。

如特牲饋食之事。或云以左胖虞,右胖祔,今此如饋食,則尸俎、肵俎皆有肩臂,豈復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其他如饋食」。○注「如特」至「明矣」。○釋曰︰云「如特牲饋食之事」者,知不如士虞饋食禮者,虞不致爵,則夫婦無俎矣。上文有俎則祔時夫婦致爵,以祔時變麻服葛,其辭稱孝,夫婦致爵與特牲同,故云如特牲饋食之事也。「或云以左胖虞,右胖祔」者,當鄭君時,有人解者云虞祭與祔祭共用一牲,各用一胖,以左胖為虞祭,右胖為祔祭,不是,故鄭破之云,今此經云「如饋食」,謂如特牲饋食之禮,尸俎用右胖,解之主人俎左臂,左胖之臂以為虞祭,主人豈得復取虞時左胖之臂而用之乎?明不然矣。

用嗣尸。

虞祔尚質,未暇筮尸。

 ○釋曰︰言「用嗣尸」,則從虞以至祔祭,唯用一尸而已。云「虞祔尚質,未暇筮尸」者,以其哀未殺,故云尚質,未暇筮尸。若然,練祥則筮尸矣,故《喪服小記》云「練筮日筮尸」,大祥筮尸可知。是以鄭上文注云︰「餞尸,旦將始祔于皇祖。」是用一尸也。

曰︰「孝子某,孝顯相,夙興夜處,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寧。

稱孝者,吉祭。

 注「稱孝者吉祭」。○釋曰︰對虞時稱哀。案《檀弓》虞為喪祭,卒哭為吉祭。卒哭既為吉祭,祔在卒哭後,亦是吉祭,故鄭以吉祭言之也。

用尹祭,

尹祭,脯也。大夫士祭無云脯者。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亦記者誤矣。

 「用尹祭」。○注「尹祭」至「誤矣」。○釋曰︰鄭知尹祭是脯者,《下曲禮》云︰「脯曰尹祭。」故知也。但《曲禮》所云是天子諸侯禮用脯號,案《特牲》、《少牢》無云用脯者,故云「大夫士祭無云脯」者。唯上餞尸有脯,此非餞尸,「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亦記者誤也」,以其上文初虞云「敢用絜牲剛鬣」,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是記人誤。云「亦」者,亦上香合也。

嘉薦、普淖、普薦、溲酒,

普薦,鉶羹。不稱牲,記其異者。今文溲為醙。

 ○注釋曰︰知普薦是鉶羹者,案上文虞禮及特牲皆云「祝酌奠于鉶南」,則鉶在酒前而設,此亦普薦在酒上,故知也。但虞禮一鉶,此云饋食,則與特牲同二鉶,故云「普薦」也。云「不稱牲,記其異」者,對與初虞之等稱牲,但記其異,雖不說牲之號,有號可知也。若然,云記其異者,所以嘉薦、普淖、普薦、溲酒與前不異,記之,以其普薦與前異,將言設薦在普淖後,溲酒前,故並言其次耳。

適爾皇祖某甫,以爾孫某甫。尚饗!」

欲其祔合,兩告之。《曾子問》曰︰「天子崩,國君薨,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禮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然則士之皇祖,於卒哭亦反其廟。無主,則反廟之禮未聞,以其幣告之乎?

 ○注釋曰︰云「欲其祔合,兩告之」者,欲使死者祔於皇祖,又使皇祖與死者合食,故須兩告之。是以告死者曰「適爾皇祖某甫」,謂皇祖曰「隮爾孫某甫」,二者俱饗,是其兩告也。引《曾子問》者,案彼鄭注︰「象有凶事者聚也。」云「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者,至祔須得祖之木主,以孫祔祭故也。天子諸侯有木主,可言聚與反廟之事,大夫無木主,聚而反之,故云「無主,則反廟之禮未聞」。云「以其幣告之乎」者,《曾子問》云︰「無遷主將行,以幣帛為主命。」此大夫士,或用幣以依神而告使聚之,無正文,故云「乎」以疑之。

朞而小祥,

小祥,祭名。祥,吉也。《檀弓》曰︰「歸祥肉。」古文朞皆作基。

 「期而小祥」。○注「小祥」至「作基」。○釋曰︰自祔以後,至十三月小祥,故云期而小祥。引《檀弓》者,彼謂顏回之喪,饋祥肉於孔子而言。彼云饋,今云歸者,饋即歸也,故變文言之。引之者,證小祥是祭,故有肉也。

曰︰「薦此常事。」

祝辭之異者。言常者,朞而祭,禮也。古文常為祥。

 「曰薦此常事」。○注。祝辭之異者,謂小祥辭與虞祔之辭有異。異者,以虞祔之祭非常,一期天氣變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辭異也。云「期而祭,禮也」者,《喪服小記》文。案彼云︰「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祭不為除喪也。」注云︰「此謂練祭也。禮,正月存親,親亡至今而期,期則宜祭,期天道一變,哀惻之情益衰,衰則宜除,不相為也。」以是謂小祥祭,謂常事也。

而大祥,曰︰「薦此祥事。」

又,復也。

 「又期」至「祥事」。○注「又復也」。○釋曰︰此謂二十五月大祥祭,故云復期也。變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中月而禫。

中猶間也。禫,祭名也。與大祥間一月。自喪至中,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古文禫或為導。

 ○注釋曰︰知與大祥間一月者,二十七月禫。後月樂,二十八月復平常,正作樂也。云「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者,禫月得無所不佩,又於禫月將鄉吉祭,又得樂懸,故云平安意也。但至後月,乃是即吉之正也。

是月也,吉祭,猶未配。

是月,是禫月也。當四時之祭月則祭,猶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少牢饋食禮》︰「祝祝曰︰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鬣、嘉薦、普淖,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

 「是月」至「未配」。○注「是月」至「尚饗」。○釋曰︰謂是禫月,得禫祭仍在寢,此月當四時吉祭之月,則于廟行四時之祭,於群廟而猶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喪中然也。言「猶」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案《禮記》云︰「吉事先近日,喪事先遠日。」則大祥之祭,仍從喪事,先用遠日,下旬為之。故《檀弓》云︰「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注︰「逾月且異旬也。」祥亦凶事,先遠日。案此禫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時之祭,則可從吉事先近日,用上旬為之。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禫祭於寢,當祭月即從四時祭於廟,亦用上旬為之。引《少牢禮》者,證禫月吉祭未配,後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