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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六: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Jack 在 二, 05/05/2015 - 19:59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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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禮注疏》□注:漢‧鄭玄;疏;唐‧賈公彥

卷四十七 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少牢饋食之禮。

禮將祭祀,必先擇牲,繫于牢而芻之。羊豕曰少牢,諸侯之卿大夫祭宗廟之牲。

 「少牢饋食之禮」。○注「禮將」至「之牲」。○釋曰︰自此盡「如初儀」,論卿大夫祭前十日,先筮日之事。云「禮將祭祀,必先擇牲,繫于牢而芻之」者,案《周禮‧地官‧充人職》云︰「掌繫祭祀之牲牷,祀五帝,則繫于牢,芻之三月,享先王亦如之。」注云︰「牢,閑也。必有閑者,防禽獸觸齧。養牛羊曰芻,三月一時節氣成。」案《楚語》諸侯卿大夫等雖不得三月,亦皆有養牲之法。故鄭據焉。言芻之唯據羊,若豕則曰豢,故《地官‧槁人職》云︰「掌豢祭祀之犬。」《樂記》亦云「豢豕作酒,非以為禍」,不言豕曰豢,文略也。云「羊豕曰少牢」者,對三牲具為大牢,若然,豕亦有牢稱。故《詩‧公劉》云「執豕於牢」。下經云「上利升牢心舌」,注云︰「牢,羊豕也。」是豕亦稱牢也。但非一牲即得牢稱,一牲即不得牢名,故郊特牲與士特牲皆不言牢也。

日用丁、己。

內事用柔日,必丁己者,取其令名,自丁寧,自變改,皆為謹敬。必先諏此日,明日乃筮。

 「日用丁己」。○注「內事」至「乃筮」。○釋曰︰云「內事用柔日」,《曲禮》文。彼云︰「外事以剛日,內事以柔日。」內事謂冠昏祭祀,出郊為外事,謂征伐、巡守之等。若然,甲丙戊庚壬為剛日,乙丁己辛癸為柔日。今直言丁己者,鄭云「取其令名,自丁寧,自變改」,皆為謹敬之義故也。云「必先諏此日,明日乃筮」者,以其舉事尚朝旦,不可今日謀日即筮,是以此文云「日用丁己」,乃云「筮旬有一日」,是別於後日乃筮也。

筮旬有一日。

旬,十日也。以先月下旬之己,筮來月上旬之己。

 「筮旬有一日」。○注「旬十」至「之己」。○釋曰︰知旬十日者,此云旬有一日,以先月下旬之己,筮來月上旬之己者,除後己之前,通前己為十日,十日為齊,後己日則祭。若然,筮日即齊乃可,故下文筮日即云「乃戒宮」,不云「厥明」也。鄭直云「下旬己」、「上旬己」,據用己一日而言。若用丁,言先月下旬丁,筮來月上旬丁。若丁己之外,辛乙之等皆然。鄭必言來月上旬,不用中旬、下旬者,吉事先近日故也。

筮於廟門之外。主人朝服,西面于門東。史朝服,左執筮,右抽上韇,兼與筮執之,東面受命于主人。

史,家臣,主筮事者。

 「筮於」至「主人」。○注「史家」至「事者」。○釋曰︰云「主人朝服,西面于門東」者,此為將筮,故西面。案下文「為期于廟門外,主人門東,南面」,注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諸臣有君道也」者,彼不為卜筮之事,故主人南面也。又主人朝服者,為祭而筮,還服祭服。是以上編《持牲》筮亦服祭服,玄端。以此而言,天子諸侯為祭,卜筮亦服祭服。案《司服》云︰「享先王則袞冕。」《祭義》云︰「易抱龜南面,天子袞冕北面。雖有明知之心,必進斷其志焉。」是為祭而卜,還服祭服,則諸侯為祭卜筮,服祭服可知。若為他事卜筮,則異於此。《孝經》注云︰「卜筮,冠皮弁,衣素積,百王同之,不改易。」《士冠》「主人朝服」注云「尊蓍龜之道」是也。云「史,家臣,主筮事」者,案《雜記》大夫士筮,亦云「史練冠長衣」,是史主筮事也。

主人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

丁,未必亥也,直舉一日以言之耳。《禘于大廟禮》曰︰日用丁亥,不得丁亥,則己亥、辛亥亦用之,無則苟有亥焉可也。薦,進也,進歲時之祭事也。皇,君也。伯某,且字也。大夫或因字為諡。《春秋傳》曰「魯無駭卒,請諡與族,公命以字為展氏」是也。某仲、叔、季,亦曰仲某、叔某、季某。某妃,某妻也。合食曰配。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尚,庶幾。饗,歆也。

 「主人」至「尚饗」。○注「丁未」至「歆也」。○釋曰︰云「丁,未必亥也,直舉一日以言之耳」者,以日有十,辰有十二,以五剛日配六陽辰,以五柔日配六陰辰,若云甲子、乙丑之等。以日配辰,丁日不定,故云丁未必亥。經云「丁亥」者,不能具載,直舉一日以丁當亥而言,餘或以己當亥,或以丁當丑,此等皆得用之也。云「《禘于大廟禮》曰日用丁亥」者,《大戴禮》文。引之証祭用丁亥之義也。云「不得丁亥則己亥辛亥亦用之」者,鄭云此吉事先近日,唯用上旬。若上旬之內,或不得丁、己以配亥,或上旬之內,無亥以配日,則餘陰辰亦用之。故《春秋》宣八年經書︰「辛巳,有事於大廟。」文二年經書︰「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廟。」昭十五年經書︰「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官。」桓十四年︰「乙亥,嘗。」此等皆不獨用丁己之日與亥辰也。云「無則苟有亥焉可也」者,此即乙亥是也。必須亥者,案《月令》云︰「乃擇元辰,天子乃耕。」注云︰「元辰,蓋郊後之吉亥也。」陰陽式法,亥為天倉,祭祀所以求福,宜稼于田,故先取亥。上旬無亥,乃用餘辰也。云「伯某,且字也」者,以某在伯下,若其在子上者,某是伯、仲、叔、季,以某且字,不得在子上故也。云「大夫或因字為謚」者,謂因二十冠而字為謚,知者,以某且字者,觀德明功。若五十字,人人皆有,非功德之事,故知取二十字為謚也。《春秋》者,案隱八年《左氏傳》云︰「無駭卒,羽父請謚與族,公問族於眾仲。眾仲對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諸侯以字為謚,因以為族。」公命以字為展氏。彼無駭之祖,公子展以展為謚。在《春秋》前,其孫無駭取以為族,故公命為展氏。若然,無駭賜族不賜謚,引之者,大夫有因字為謚,証伯某,某或且字有謚者,即某為謚也。此經云伯某,是正祭之稱也。若時有告請及非常祭祀,則去伯,直云且字,言某甫,則聘禮賜饔唯羹飪,筮一尸,若昭若穆,仆為祝,祝曰「孝孫某,薦嘉禮于皇祖某甫」是也。若卿大夫無謚,正祭與非常祭一,皆言五十字在子上,與士正祭禮同,則云某子,故《聘禮》記云「皇考某子」是也。《特牲》士禮無謚,正祭稱皇考某子。若士告請之祭,則稱且字。故《士虞》記云「適爾皇祖某甫」是也。

史曰︰「諾。」西面于門西,抽下韇,左執筮,右兼執韇以擊筮。

將問吉凶焉,故擊之以動其神。《易》曰︰「蓍之德圜而神。」

 「史曰」至「擊筮」。○注「將問」至「而神」。○釋曰︰云「史曰諾,西面于門西」者,謂既云諾,乃之於門西閾外,西面述命,乃筮也。云「左執筮」,及下云「擊筮」,筮者皆是蓍,以其用蓍為筮,因名蓍為筮。云「兼執韇」者,上文已用右手抽上韇,此經又用右手抽下韇,是二韇兼執之也。云「《易》曰蓍之德圓而神」者,鄭彼注云︰「蓍形圓,而可以立變化之數,故謂之神也。」引之者,証蓍有神,故擊而動之也。

遂述命曰︰「假爾大筮有常。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

述,循也。重以主人辭告筮也。假,借也。言因蓍之靈以問之。常,吉凶之占繇。

 「遂述」至「尚饗」。○注「述循」至「占繇」。○釋曰︰云「遂述命」者,史既受主人命,乃右還,向閾外西面,遂述上主人之辭,謂之述命。述命訖,乃連言曰假爾大筮有常,此是即席西面,命筮與述命同為一辭者。對《士喪禮》卜葬日云不述命,若述命,即與即席西面命龜異。異者,鄭注云︰「述命命龜,異龜,重威儀多也。」對此大夫少牢述命,命筮同,筮輕,威儀少為文也。云「常,吉凶之占繇」者,謂應凶告吉,應吉告凶,則不常。此吉凶之占,依龜之繇辭,繇辭則占龜之長,若《易》之爻辭以占筮也。

乃釋韇,立筮。

卿大夫之蓍長五尺,立筮由便。

 ○注釋曰︰云「卿大夫之蓍長五尺」者,《大戴禮》、《三正記》皆有此文。立筮由便,以其蓍長,立筮為便。對士之蓍三尺,坐筮為便。若然,諸侯蓍七尺,天子蓍九尺,立筮可知。

卦者在左坐,卦以木。卒筮,乃書卦于木,示主人,乃退占。

卦者,史之屬也。卦以木者,每一爻,畫地以識之。六爻備,書於板。史受以示主人,退占,東面旅占之。

 「卦者」至「退占」。○注「卦者」至「占之」。○釋曰︰云「卦者,史之屬也」者,以其筮是史,故知卦者是史之屬也。云「書於版」者,釋經書「卦于木」,木即版也。云「史受以示主人」者,以經書卦是畫卦者,恐是卦者以示於主人,以卦者卑,宜還使筮史受以示主人也。

吉,則史筮,史兼執筮與卦以告于主人︰「占曰從。」

從者,求吉得吉之言。

 注「從者」至「之言」。○釋曰︰以主人之祭本以求吉,今以疑而問筮,筮而得吉,是從主人本心,故曰「從」者是「求吉得吉之言」也。

乃官戒,宗人命滌,宰命為酒,乃退。

官戒,戒諸官也。當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齊也。滌,溉濯祭器,埽除宗廟。

 「乃官」至「乃退」。○注「官戒」至「宗廟」。○釋曰︰云「官戒,戒諸官也,當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齊也。滌,溉濯祭器,掃除宗廟」者,此其筮祭日得吉,當以崇祭事,故知官戒。戒諸官有此數事,此等皆事見於下文,故鄭總而言也。

若不吉,則及遠日,又筮日如初。

及,至也。遠日,後丁若後己。

 「若不」至「如初」。○注「及至」至「後己」。○釋曰︰云「遠日,後丁若後己」者,案上《曲禮》云︰「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近日,即上旬丁巳是也。若上旬丁巳不吉,則至上旬又筮中旬丁巳;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丁巳;不吉則止,不祭。以其卜筮不過三也,是以鄭云後丁若後己也。

宿。

宿讀為肅。肅,進也。大夫尊,儀益多,筮日既戒諸官以齊戒矣。至前祭一日,又戒以進之,使知祭日當來。古文宿皆作羞。

 「宿」。○注「宿讀」至「作羞」。○釋曰︰自此盡「改筮尸」,論筮尸宿尸及宿諸官之事。云「大夫尊,儀益多」者,其大夫宿戒兩有,士有宿而無戒,是儀略,故云大夫儀多也。此直是儀多,而云益多者,據士尸一宿,下文大夫尸再宿,是儀益多。益多,猶云彌多也。此云「前祭一日,又戒以進之,使知祭日當來」,並下文「明日朝服筮尸」,並是前祭一日,唯下文「前宿一日宿戒尸」者,是前祭二日。以言前宿一日,明祭前二日可知也。

前宿一日,宿戒尸。

皆肅諸官之日,又先肅尸者,重所用為尸者,又為將筮。

 注「皆肅」至「將筮」。○釋曰︰云「皆肅諸官之日」者,解經「宿」是肅諸官之日。云「又先肅尸者」,總解經「前宿一日,宿戒尸」,謂是肅諸官之日,前又先肅尸校一日,當祭前二日也。云「重所用為尸」者,肅諸官唯一肅,尸有再肅,是重所用為尸者故也。云「又為將筮」者,亦是肅之使知祭日當來故也。若然,宿與戒前後名不同,今合言之者,以前有十日之戒,後有一日之宿。若單言戒,嫌同十日。若單言宿,嫌同一日。故宿戒並言,明其別也或可。此是初戒尸,云宿戒尸者,故加宿字於戒上也。

明日,朝筮尸,如筮日之儀。命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以某之某為尸。尚饗!」筮、卦、占如初。

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也。字尸父,尊鬼神也。不前期三日筮尸者,大夫下人君,祭之朝乃視濯,與士異。

 「明日」至「如初」。○注「某之」至「士異」。○釋曰︰云「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也」者,案《曲禮》云「父在不為尸」,注云︰「為其失子道,然則尸卜筮無父者。」若然,凡為人尸者,父皆死矣。死者當諱其名,今對尸,故知不稱尸父之名。故上「某」是尸之父字,下「某」為尸名,是生者可稱名,是以云字尸父而名尸也。云「字尸父,尊鬼神也」者,以不稱名,是尊鬼神也。云「不前期三日筮尸者,大夫下人君」者,決上編《特牲》士禮云「前期三日筮尸」,此祭前一日筮尸,吉遂宿尸,不同之事。但天子諸侯前期十日十得吉日,則戒諸官散齊,至前祭三日,卜尸得吉,又戒宿諸官使之致齊。士卑,不嫌,故得與人君同三日筮尸,但下人君,不得散齊七日耳。大夫尊,不敢與人君同,直散齊九日,前祭一日筮尸,並宿諸官致齊也。云「祭之朝乃視濯,與士異」者,亦是士卑,得與人君同,祭前一日視濯。大夫尊,不敢與人君同,故與士異也。云與士異,亦是下人君,下人君亦是與士異,互換省文為義也。

吉,則乃遂宿尸,祝擯。

筮吉又遂肅尸,重尸也。既肅尸,乃肅諸官及執事者。祝為擯者,尸,神象。

 「吉則」至「祝擯」。○注「筮吉」至「神象」。○釋曰︰云「筮吉又遂肅尸,重尸也」者,以其諸官一肅,其尸元缺一字已宿訖,今筮吉又肅,再肅者,是重尸者也。云「既肅尸,乃肅諸官及執事者」,此重解上文宿,是此宿尸後事置於上文者,彼為前宿一日宿戒尸之事,故云也,其實當在此重肅尸之後也。云「祝為擯者,尸,神象」者,決前筮尸時皆主人出命,至此使祝擯以尸,是神象,故使祝擯也。案《特牲》使宗人擯,主人辭,又有祝共傳命者,士卑,不嫌,兩有,與人君同。此大夫尊,下人君,故闕之,唯有祝擯而已。又此尸不言出門面位,案《特牲》主人宿尸時,「尸如主人服,出門左,西面」,鄭注云︰「不敢南面當尊。」則大夫之尸尊,尸出門徑南面,故主人與尸皆不在門東,門西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孫某,來日丁亥,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敢宿!」

告尸以主人為此事來。

尸拜,許諾,主人又再拜稽首。主人退,尸送,揖,不拜。

尸不拜者,尸尊。

 注「尸不拜者尸尊」。○釋曰︰凡賓主之禮,賓去,主人皆拜送。今云「尸送揖不拜」者,以大夫尸尊故也。

若不吉,則遂改筮尸。

即改筮之,不及遠日。

 注「即改」至「遠日」。○釋曰︰此決上文筮日不吉筮遠日者,以日為祭祀之本,須取丁己之類,故須取遠日後旬丁,此筮尸不吉,不須退至後旬,故筮不待遠日也。

既宿尸,反,為期于廟門之外。

為期,肅諸官而皆至,定祭早晏之期,為期亦夕時也。言既肅尸反為期,明大夫尊,肅尸而已。其為賓及執事者,使人肅之。

 「既肅」至「之外」。○注「為期」至「肅之」。○釋曰︰自此盡「曰諾乃退」,論宗人請祭期之事。云「為期肅諸官而皆至」者,此即上文宿同時之事。以其後宿尸,及宿諸官與為期,皆於祭前之日也。知「為期亦夕時也」者,案《特牲》云︰「厥明夕,陳鼎于門外。」又下文同日夕時,而云「請期曰羹飪」,是夕時,則此大夫禮為期,亦夕時可知也。知大夫尊,直肅尸,餘使人肅之者,以經云「宿尸,反」,即云「為期」,明大夫不自肅賓,以下可知,故云「使人肅之」也。

主人門東南面。宗人朝服北面,曰︰「請祭期。」主人曰︰「比於子。」

比次早晏,在於子也。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諸官有君道也。為期,亦唯尸不來也。

 注「比次」至「來也」。○釋曰︰言「比次早晏」者,一日一夜,辰有十二,冬日夏夜,長短不同,是以推量比次日辰之早晏也。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諸官有君道也」者,決《特牲》主人門外西面,士卑於屬吏,無君道故也。云「為期亦唯尸不來也」者,言亦《特牲》為期時,賓及眾賓即位于門西時無尸,此大夫禮,餘賓之等並來,亦唯尸不來,是以主人南面亦為無尸也。

宗人曰︰「旦明行事。」主人曰︰「諾。」乃退。

旦明,旦日質明。

明日,主人朝服即位于廟門之外,東方南面。宰、宗人西面北上。牲北首東上。司馬刲羊,司士擊豕。宗人告備,乃退。

刲、擊,皆謂殺之。此實既省,告備乃殺之,文互者,省文也。《尚書傳》曰︰羊屬火,豕屬水。

 ○釋曰︰自此盡「東榮」,論視殺視濯之事。案《特牲》視牲與視殺別日,今《少牢》不言視牲,直言刲、擊告備,乃退者,省。此大夫禮,視牲告充,即刲、擊殺之,下人君,士卑不嫌,故異日矣。必知人君視殺別日者,《大宰職》云︰「及執事,視滌濯,及納亨,贊王牲事。」注云︰「納亨,納牲,將告殺。謂鄉祭之晨,既殺以授亨人。」又云︰「及祀之日,贊玉幣爵之事。」注云︰「日旦明也。」是其視牲與殺別日。案《祭義》云︰「君牽牲,穆答君,卿大夫序從。既入門,麗于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諸侯禮殺于門內,此大夫與《特牲》士皆殺于門外者,辟人君。云「刲擊皆謂殺之」者,豕言擊,動之使鳴,是視牲也;羊言刲,謂殺之,是視殺也。大夫視牲、視殺同日,故互見皆有,故鄭云刲擊皆謂殺之。又云「此實既省,告備乃殺之,文互者,省也」者,亦是視牲訖即視殺,如鄉所解,下言告備,欲見兼有也。云「《尚書傳》曰羊屬火,豕屬水」者,此《尚書大傳》文。引之者,解司馬刲羊,以其司馬火官,還使刲羊,羊屬火故也。案《周禮》鄭注司空奉豕,司士乃司馬之屬官,今不使司空者,諸侯猶兼官,大夫又職職相兼,況士無官,仆隸為司馬、司士,兼其職可知,故司士擊豕也。

雍人摡鼎、匕、俎于雍爨,雍爨在門東南,北上。

雍人,掌割烹之事者。爨,竈也。在門東南,統於主人,北上。羊豕魚腊皆有竈,竈西有鑊。凡摡者,皆陳之而後告絜。

 ○注釋曰︰云「雍人掌割烹之事」者,《周禮‧饔人職》文。云「凡摡者,皆陳之而後告絜」者,案《特牲》視濯時皆陳之,視訖告絜,此亦當然。

廩人摡甑、甗、匕與敦于廩爨,廩爨在雍爨之北。

廩人,掌米入之藏者。甗如甑,一孔。匕,所以匕黍稷者也。古文甑為烝。

 ○注釋曰︰云「廩人掌米入之藏」者,《周禮‧地官‧廩人職》文。以其穀入倉人,米入廩人故也。云「甗如甑,一孔」者,案《冬官‧陶人職》云︰「甗實二鬴,濃半寸,唇寸,甑實二鬴,濃半寸,唇寸,七穿。」鄭司農云︰「甗無底。」甑以其無底,故以一孔解之。云「匕所以匕黍稷者也」者,上雍人云匕者,所以匕肉,此廩人所掌米,故云匕黍稷也。

司宮摡豆、籩、勺、爵、觚、觶、几、洗、篚,于東堂下,勺、爵、觚、觶,實于篚。卒摡,饌豆、籩與篚于房中,放于西方。設洗于阼階東南,當東榮。

放猶依也。大夫攝官,司宮兼掌祭器也。

 「司宮」至「東榮」。○注「放猶」至「器也」。○釋曰︰案《特牲》云︰「宗人升自西階,視壺濯及豆籩,反降,東北面告濯具。」鄭注云︰「不言絜,以有几席。」若然,彼几席不摡,則凡洗篚三者,亦不摡而并言之者,以其同降于東堂下,故繼觚觶連言之,其實不摡也。云「大夫攝官,司宮兼掌祭器」者,下文司宮筵神席於奧,此又掌豆籩之等,故鄭云攝官。案《內則》鄭注云「諸侯兼官」者,彼對天子,天子六卿,諸侯三卿兼六卿,此則大夫對諸侯,諸侯具官,大夫攝官也。

羹定,雍人陳鼎五,三鼎在羊鑊之西,二鼎在豕鑊之西。

魚腊從羊,膚從豕,統於牲。

 「羹定」至「之西」。○注「魚腊」至「於牲」。○釋曰︰自此盡「簞巾于西階東」,論鼎及豆籩盤匜等之事。云「魚腊從羊,膚從豕,統於牲」者,案《公食大夫》云「甸人陳鼎」,鄭注云︰「甸人,塚宰之屬,兼亨人者。」此大夫雍人陳鼎者。《周禮》甸人「掌供薪烝與亨爨」,聯職相通,是以諸侯無亨人,故甸人陳鼎。此大夫又無甸人,故使雍人與亨人聯職,故《亨人》云「職外內饔之爨亨」,故使饔人也。云魚腊從羊,膚從豕者,上文摡鼎時,鄭云「羊豕魚腊皆有灶」,今陳鼎宜各當其鑊,此三鼎在羊鑊之西,二鼎在豕鑊之西,故云魚腊從羊,膚從豕也,其實羊、豕、魚、腊各有鑊也。此直有羊豕,言皆有鑊,前注何知魚腊皆有灶,案《士虞禮》云︰「側亨於廟門外之右,東面。」魚腊爨在廟門外東南,魚腊爨在其南,士之魚腊皆有爨,則大夫魚腊皆有鑊可知,故羊豕魚腊皆有灶也。

司馬升羊右胖,脾不升,肩、臂、臑、膊、骼,正脊一、脡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竝,腸三、胃三、舉肺一、祭肺三,實于一鼎。

升猶上也。上右胖,周所貴也。髀不升,近竅,賤也。肩、臂、臑,肱骨也。膊、骼,股骨。脊從前為正,脅旁中為正。脊先前,脅先後,屈而反,猶器之也。竝,併也。脊脅骨多,六體各取二骨併之,以多為貴。舉肺一,尸食所先舉也。祭肺三,為尸、主人、主婦。古文胖皆作辯,髀皆作脾。今文竝皆為併。

 ○釋曰︰上十一體言一者,見其體也。下言「皆二骨」,以並見一體皆有二骨也。云「脊從前為正,脅旁中為正。脊先前,脅先後,屈而反,猶器之」也,云先前者,正脊是也,先後者,即短脅是也。故《特牲》記云尸俎「正脊二骨,橫脊,長脅二骨,短脅」,鄭注云︰「脊無中,脅無前,貶也。」明代脅最在前也。脊先前,脅先後者,取屈之義。若然,脊以前為正,其次名脡,卻後名橫者,取脡,脡然直,後言橫者,取闊於脡。凡名骨,皆隨形名之,唯言正者,以義取稱焉。此言者,指解脊不取肩胳也。若尸舉牲體,則脅、肩、胳為。故鄭注《特牲》云舉先正脊,後肩,自上而卻下而前,終始之次也。故尸舉牲體如也。案下注云「升之以尊卑」,此注云猶器之也。若,則不得見尊卑。若以尊卑升,復不得見。兩注似乖者,凡牲體四支為貴,故先序肩、臂、臑、膊、胳為上,是尊;然後序脊、脅於下,是卑。次應先言正脅,而先言短者,又取之義也。但所序骨體各有宜,不可準定也。若然,既以尊卑升之,而祭肺貴,序在下者,腸胃及肺在內,不得與外體為尊卑之次,當以腸內自為先後之次也。云「脊脅骨多,六體各取二骨併之,以多為貴」者,此經肩臂已下皆言一,至十一體之下總言皆二骨。知二骨,據脊脅骨多,六體各取二骨者,案《特牲》記肩、臂、臑、肫、胳,不言二骨,至序脊、脅即言二骨以並,故知此言皆二骨,亦據脊脅可知也。

司士升豕右胖,脾不升,肩、臂、臑、膊、骼,正脊一、脡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並,舉肺一、祭肺三,實于一鼎。

豕無賜胃,君子不食溷腴。

 注「豕無」至「溷腴」。○釋曰︰云「君子不食溷腴」,《禮記‧少儀》文,彼注云︰「腴有似於人穢。」故《樂記》注云︰「以谷食犬豕曰豢。」是似人也。

雍人倫膚九,實于一鼎。

倫,擇也。膚,脅革肉,擇之,取美者。

 注「倫擇」至「美者」。○釋曰︰知「脅革肉」者,下文云「膚九而俎,亦橫載,革順」,故知膚者是脅革肉也。

司士又升魚、腊,魚十有五而鼎,腊一純而鼎,腊用麋。

司士又升,副倅者。合升左右胖曰純。純猶全也。

 「司士」至「用麋」。○注「司士」至「全也」。○釋曰︰云「司士又升,副倅者」,謂是第三俎,其司士與前文司士升豕者別。知者,以下經云「司士三人升魚、腊、膚」,則此豕、魚、腊宜各一人。又此升鼎宜俱時,明是副倅者,非升豕者可知。云倅者,案《諸子職》云「掌國子之倅」,鄭云︰「是公卿大夫之副貳。」則此云倅,亦副之別名。以其副牲鼎,故云副倅也。

卒脀,皆設扃鼏,乃舉,陳鼎于廟門之外東方,北面北上。

北面北上,鄉內相隨。古文鼏皆為密。

司宮尊兩甒于房戶之間,同棜,皆有冪,甒有玄酒。

房戶之間,房西室戶東也。棜無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優尊者,若不為之戒然。古文甒皆作廡,今文鼏作冪。

 「司宮」至「玄酒」。○注「房戶」至「作冪」。○釋曰︰云「棜無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優尊者,若不為之戒然」者,此決《特牲》用棜仍云禁,此改名曰棜,是優尊者,若不為神戒然。《鄉飲酒》雖是大夫禮,猶名斯禁者,尋常飲酒,異於祭祀也。

司宮設罍水于洗東,有枓。設篚于洗西,南肆。

枓,<奭斗>水器也。凡設水用罍,沃盥用枓,禮在此也。

 ○注釋曰︰云「凡設水用罍,沃盥用枓,禮在此也」者,言凡,總《儀禮》一部內用水者,皆須罍盛之,沃盥水者,皆用枓為之。鄭言禮在此者,以《士冠禮》直言「水在洗東」,《士昏禮》亦直言「水在洗東」,《鄉飲酒》、《特牲》記亦云,然皆不言罍器,亦不云有枓,其《燕禮》、《大射》雖云罍水,又不言有枓,故鄭注總云凡此等設水用罍,沃盥用枓,其禮具在此,故餘文不具,省文之義也。

改饌豆、籩于房中,南面,如饋之設,實豆、籩之實。

改,更也。為實之更之,威儀多也。如饋之設,如其陳之左右也。饋設東面。

 「改饌」至「之實」。○注「改更」至「東面」。○釋曰︰前司宮摡豆籩訖,饌豆籩放於西方,今欲實之,乃更設豆籩於房中,南面,如饋之禮東面設。然者,此大夫禮,威儀多,決《特牲》士禮視濯時,豆籩鉶在東房,至實豆籩時,直云「豆籩鉶陳於房中如初」。鄭云「如初者,取而實之,既而反之」,是其不改豆籩之處,因而實之,是士禮威儀略也。

小祝設槃、匜與簞、巾于西階東。

為尸將盥。

 「小祝」至「階東」。○注「為尸將盥」。○釋曰︰案《特牲》直云︰「尸盥,匜水實于槃中,簞巾在門內之右。」不言其人,未聞也。知非祝者,彼下文始言「祝筵几于室中」,注云︰「至此使祝接神。」明前非祝也。

主人朝服即位于阼階東,西面。

為將祭也。

 「主人」至「西面」。○注「為將祭也」。○釋曰︰自此盡「革順」,論祭時將至,布設舉鼎匕載之事。

司宮筵于奧,祝設几于筵上,右之。

布陳神坐也。室中西南隅謂之奧,席東面近南為右。

 「司宮」至「右之」。○注「布陳」至「為右」。○釋曰︰案《特牲》云「祝筵几」,鄭云︰「使祝接神。」此使司宮者,此大夫禮,異於士,故司宮設席,祝設几。大夫官多,故使兩官。若共其事,亦是接神,故祝設几也。

主人出迎鼎,除鼏。士盥,舉鼎,主人先入。

道之也。主人不盥不舉。

 注「道之」至「不舉」。○釋曰︰此決《特牲》主人降及賓盥,士禮自舉鼎,此大夫尊,不舉,故不盥也。

司宮取二勺于篚,洗之,兼執以升,乃啟二尊之蓋冪,奠于棜上,加二勺于二尊,覆之,南柄。

二尊,兩甒也。今文柄為枋。

 「司宮」至「南柄」。○注「二尊」至「為枋」。○釋曰︰云「二尊,兩甒」者,即上「司宮尊兩甒于房戶之間」是也。知二勺兩尊用之者,玄酒雖有不酌,重古,如酌者然也。

鼎序入,雍正執一匕以從,雍府執四匕以從,司士合執二俎以從。司士贊者二人,皆合執二俎以相,從入。

相,助。

陳鼎于東方,當序,南于洗西,皆西面北上,膚為下。匕皆加于鼎,東枋。

膚為下,以其加也。南于洗西,陳於洗西南。

 「陳鼎」至「東枋」。○注「膚為」至「西南」。○釋曰︰此云「膚為下」,門外陳鼎時不言,至此言之者,以膚者豕之實,前陳鼎在門外時,未有俎,據鼎所陳則膚在魚上。今將載於俎,設之最在後,故須分別之也。云「膚為下,以其加」者,以羊無別俎,而豕有膚俎,故謂之加,以加為下也。云「南于洗西,陳于洗西南」者,洗當東榮近東也。其陳鼎,鼎當東序,則近西也。而言南于洗西,則鼎陳于洗西,稍近南,東西不得與洗相當也。

俎皆設于鼎西,西肆。肵俎在羊俎之北,亦西肆。

肵俎在北,將先載也。異其設文,不當鼎。

 ○注釋曰︰云「異其設文,不當鼎」者,羊俎在羊鼎西,今云「肵俎在羊俎北」,不繼鼎,明不當鼎也。若繼鼎言者,即在鼎西也。

宗人遣賓就主人,皆盥于洗,長朼。

長朼者,長賓先,次賓後也。主人不朼,言就主人者,明親臨之。古文朼作七。

佐食上利升牢心、舌,載于肵俎。心皆安下切上,午割勿沒。其載于肵俎,末在上。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沒,其載于肵,橫之。皆如初為之于爨也。

牢,羊、豕也。安,平也。平割其下,於載便也。凡割本末,食必正也。午割,使可絕。勿沒,為其分散也。肵之為言敬也,所以敬尸也。《周禮》祭尚肺,事尸尚心舌,心舌知滋味。今文切皆為刌。

 ○釋曰︰言「皆如初為之于爨也」者,經言此者,以前膚鼎時不見心舌,嫌不在爨,故明之。云皆如初為之于爨,「皆」者,皆羊、豕,羊、豕皆有心舌也。案《特牲》記云︰「肵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實于牲鼎,載,心立,舌縮俎。」即是未入鼎時,則制此心舌然也。既未入鼎時先制之,是以雖出爨,亦得為皆如初爨也。云「凡割本末,食必正也」者,《鄉黨》孔子云︰「割不正不食。」故割本末為食正也。云「肵之為言敬也」者,《郊特牲》文,彼云「肵之為言敬也」,言「所以敬尸也」。云「《周禮》祭尚肺」者,《禮記‧明堂位》云︰「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是周之禮法祭肺,而此肵俎不取肺而用心者,以其事尸尚心舌,心舌知滋味者,故《特牲》記鄭注亦云︰「心舌知食味者,欲尸之饗。」此祭是以進之。若然,舌之所嘗五味,乃是心之所知酸苦也,故心舌並言之。

佐食遷肵俎于阼階西,西縮,乃反。佐食二人。上利升羊,載右胖,髀不升,肩、臂、臑、膊、骼;正脊一,脡脊一,橫脊一,短脅一、正脅一、代脅一,皆二骨以竝;腸三、胃三,長皆及俎拒;舉肺一,長終肺;祭肺三,皆切。肩、臂、臑、膊、骼,在兩端,脊、脅、肺、肩,在上。

升之以尊卑,載之以體次,各有宜也。拒讀為介距之距。俎距,脛中當橫節也。凡牲體之數及載,備於此。

 「佐食」至「在上」。○注「升之」至「於此」。○釋曰︰升羊載右胖者,準例實鼎曰升,實俎曰載。今實俎而言升者,以其升者上也,是以載俎、升載兩言之也。但此經所載,牲體多少一依上文。升鼎不異而重序之者,以其載俎之時,恐與入鼎時多少有異,故重序之。舉肺、祭肺上已言,今又言之者,以其上升鼎時,直言舉肺一、祭肺三,不言長短。上所以不言長短者,以其入鼎時二者未制,故不辯長短,至此載俎,乃制長短及切之,故具辯之也。若然,上升鼎時不制者,若升鼎制之,恐二肺雜亂,是以升俎乃制之。若然,心舌未升鼎時,己午割切沒,不言至載俎,乃言午割者,彼二者其體殊異,不雜亂,故俎乃一辯之而已。云肩臂臑膊胳在兩端,脊脅肺肩在上者,此是在俎之次。俎有上下,猶牲體有前後,故肩、臑在上端,膊、胳在下端,脊、脅、肺在中。其載之次序,肩、臂、臑、正脊、脡脊、橫脊、代脅、長脅、短脅、肺、胃、腸、膊、胳也。云「升之以尊卑」者,即上文「上利升羊」以下序其在鼎也。云「載之以體次」者,俎法,四體尊於脊脅,即經四體在兩端,脊脅肺在中者,故云「各有宜也」。云「拒讀為介距之距」者,案《左氏傳》昭二十五年云︰「季郈之雞鬪,季氏介其雞。」服氏云︰「搗芥子播其雞羽。」鄭氏云︰「介甲,為雞著甲。」又云「郈氏為之金距」,注云︰「金距,以金踏距。」今鄭君合取季氏之介,又取郈氏之距,而云介距之距也。引之者,彼距在雞足為距,此俎距在俎為橫也,是以云俎距脛中當橫節也。案《明堂位》云︰「俎,有虞氏以梡,夏后氏以嶡,殷以椇,周以房俎。」注云︰「梡,斷木為四足而已。嶡之言蹷也,謂中足為橫距之象,《周禮》謂之距。」彼注云「《周禮》謂之距」,即指此俎距而言。是距為俎,足中央橫者也。此言俎距脛中當橫節者,案《明堂位》「夏后氏以嶡」,謂中足之橫。下仍有殷之椇,謂橫,下仍有曲橈之足,下又有周之房俎,謂四足下更有跗。鄭云「上下兩間,有似於堂房」,是橫下更有二事,故言脛中當橫節也。云「凡牲體之數及載備於此」者,案此經即折前體肩、臂、臑兩相為六,後體膊、胳兩相為四,短脅、正脅、代脅兩相為六,脊有三,總為十九體。唯不數觳二,通之為二十一體。二觳,正祭不薦於神尸,故不言。是牲體之數備於此。言及載備於此者,上經云「升於鼎」,此經云「載於俎」,是其及載備於此也。

下利升豕,其載如羊,無腸、胃。體其載于俎,皆進下。

進下,變於食生也。所以交於神明,不敢以食道,敬之至也。《鄉飲酒禮》進腠,羊次其體,豕言進下,互相見。

 「下利」至「進下」。○注「進下」至「相見」。○釋曰︰云「進下,變於食生也」者,決《公食大夫》、《鄉飲酒》牲體皆進腠。腠是本,是食生人之法。此言進末,末為終,謂骨之終,食鬼神法,故云變於食生也。云「所以交於神明」元終起此至卷末者,《郊特性》文。云「不敢以食道」,《檀弓》文。云「羊次其體,豕言進下,互相見」者,羊次其體,即上終「上利升羊」以下,是次其體。言互相見者,羊言體,亦進下,豕言進下,亦次其體也。

司士三人,升魚、腊、膚。魚用鮒,十有五而俎,縮載,右首,進腴。

右首進腴,亦變於食生也。《有司》載魚橫之。《少儀》曰︰「羞濡魚者進尾。」

 注「右首」至「進尾」。○釋曰︰云「右首進腴,亦變於食生也」者,凡載魚為生人,首皆向右,進鰭。其祭祀亦首皆在右,進腴,生人、死人皆右首,陳設在地,地道尊右故也。鬼神進腴者,腴是氣之所聚,故祭祀進腴也。生人進鰭者,鰭是脊,生人尚味,故《公食大夫》云︰「魚七,縮俎寢右。」鄭注云「右,首也,寢右,進鰭也。乾魚近腴,多骨鯁」是也。云「《有司》載魚橫之,《少儀》曰羞濡魚者進尾」,引之者,欲見正祭與儐尸載魚禮異,又與生人食禮不同。以其尸之禮,上大夫載魚橫之,於人為縮,於俎為橫。既見乾魚,則進首可知。復取《少儀》者,濡魚進尾,見與乾魚異。《有司徹》進首,是上大夫繹祭儐尸之禮,有乾魚橫於俎,宜進其首。則《少儀》羞濡魚者,是天子諸侯繹祭可知。以其天子諸侯繹祭,乾濕皆有,乾魚則進首,鮮魚則進尾。必知是天子諸侯繹祭者,以其大夫儐尸云「加膴祭」,《少儀》云「祭膴」,又與儐尸加膴祭於上同,故知義然也。

腊一純而俎,亦進下,肩在上。

如羊豕。凡腊之體,載禮在此。

 注「如羊」至「在此」。○釋曰︰以其諸經唯有腊文,無升載之事,唯有此經所載之法,故云載禮在此也。

膚九而俎,亦橫載,革順。

列載於俎,令其皮相順。亦者,亦其骨體。

 注「列載」至「骨體」。○釋曰︰云「列載於俎,令其皮相順」者,解經革順也。載革順,謂以此膚之體,相次而作,行列以膚革相順而載也。云「亦者,亦其骨體」者,上牲體橫載,文不明,故舉膚亦橫載以明之。此膚言橫,則上羊豕骨體亦橫載可知也。

□《儀禮注疏》□注:漢‧鄭玄;疏:唐‧賈公彥

卷四十八 少牢饋食禮第十六

卒脀,祝盥于洗,升自西階。主人盥,升自阼階。祝先入,南面。主人從,戶內西面。

將納祭也。

 ○釋曰︰自此盡「主人又再拜稽首」,論先設置為陰厭之事也。

主婦被錫,衣移袂,薦目東房,韭菹、醓醢,坐奠于筵前。主婦贊者一人,亦被錫,衣侈袂,執葵菹、蠃醢以授主婦。主婦不興,遂受,陪設于東,韭菹在南,葵菹在北。主婦興,入于房。

被錫,讀為髲鬄。古者或剔賤者刑者之髮,以被婦人之紒為飾,因名髲鬄焉。此《周禮》所謂次也。不纚笄者,大夫妻尊,亦衣綃衣,而侈其袂耳,侈者,蓋半士之袂以益之,衣三尺三寸,袪尺八寸。韭菹醓醢,朝事之豆也,而饋食用之,豐大夫禮。葵菹在北。今文錫為緆,蠃為蝸。

 「主婦被錫衣」至「入于房」。○注「被錫」至「為蝸」。○釋曰︰云「主婦贊者一人亦被錫」者,此被錫移袂與主婦同,既一人與主婦同,則其餘不得如主婦,當與士妻同,纚笄綃衣。若士妻與婦人助祭一皆纚笄綃衣,以綃衣下更無服,服窮則同。故《特牲》云「凡婦人助祭者同服」是也。云「被錫讀為髲鬄」者,欲見鬄取人髮為之之義也。云「古者或剔賤者刑者之髮,以被婦人紒為飾,因名髲鬄焉」者,此解名髲鬄之意。案哀公十七年《左傳》說衛莊公登城望戎州,見己氏之妻髮美,使髡之,以為呂姜髢。是其取賤者髮為鬄之事也。云「此《周禮》所謂次也」者,案《周禮‧追師》云掌王后以下副編次。三翟者,首服副,鞠衣襢衣,首服編,祿衣,首服次。鄭彼注︰「副,首飾,若今步搖。編,編列髮為之,若今假紒。次,次第髮長短為之,所謂髲鬄。」鄭云所謂髲鬄者指此文也。是彼此相曉也。云「不纚笄者,大夫妻尊」者,此決《特牲》主婦纚笄,士妻卑故也。云「亦衣綃衣」者,亦如《特牲》士妻主婦綃衣也。綃衣者,六服外之下者。云「而侈其袂耳,侈者蓋半士妻之袂以益之,衣三尺三寸,袂尺八寸」者,士妻之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三分益一,故三尺三寸,袂尺八寸也,故《內司服》注亦為此解也。或云衣三尺三寸,或云袂,俱合義,是以《喪服》記云「亦名袂為衣也」。云「韭菹醓醢,朝事之豆也」者,案《周禮‧醢人職》︰「朝事之豆,韭菹、醓醢、昌本、麋臡、菁菹、鹿臡、茆菹、麋臡。」彼天子八豆,今大夫取二豆為饋食,用之豐大夫禮故也。若然,葵菹、蠃醢亦天子饋食之豆,今大夫用之,鄭不言者,彼饋食當其節,天子八豆,此大夫取二而已,故不須言之。云「葵菹在」者,以其韭菹在南,醓醢在北,今於次東,葵菹在北,蠃醢在南,是其次之也。

佐食上利執羊俎,下利執豕俎,司士三人執魚、腊、膚俎,序升自西階,相從入。設俎,羊在豆東,豕亞其北,魚在羊東,腊在豕東,特膚當俎北端。

相,助也。

主婦自東房執一金敦黍,有蓋,坐設于羊俎之南。婦贊者執敦稷以授主婦,主婦興受,坐設于魚俎南;又興受贊者敦黍,坐設于稷南;又興受贊者敦稷,坐設于黍南。敦皆南首。主婦興,入于房。

敦有首者,尊者器飾也,飾蓋象龜。周之禮,飾器各以其類,龜有上下甲。今文曰︰主婦入于房。

 「主婦」至「于房」。○注「敦有」至「于房」。○釋曰︰「敦有首者,尊者器飾也,飾蓋象龜」,知有此義者,以其經曰「敦南首」,明象龜虫獸之形,故云首。知象龜者,以其蓋形龜象故也。云「周之禮,飾器各以其類」者,案《周禮‧梓人》云「外骨,內骨,以胷鳴者,以胸鳴者」之類,鄭云︰「刻畫祭器,博庶物也。」又《周禮‧司尊彝》有雞彝之等,是周之禮,飾器各以其類也。云「龜有上下甲」者,欲言此敦蓋取象之意,以龜有上下甲,故敦蓋象之,是亦取其類也。敦蓋既象龜,明簋亦象龜為之,故《禮器》云︰「管仲鏤簋,朱紘。」注云︰「謂刻而飾之。大夫刻為龜耳,諸侯飾以象,天子飾以玉。」言以玉飾之,還依大夫象形為飾也,天子則簋敦兼有。《九嬪職》云︰「凡祭祀贊玉齍。」注云︰「玉齍、玉敦,受黍稷器。」是天子八簋之外,兼用敦也。《特牲》云︰「佐食分簋鉶。」注云︰「為將餕。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變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從周制耳。」則同姓大夫亦用簋。《特牲》、《少牢》用敦者,異姓大夫士也。《明堂位》云︰「有虞氏之兩敦,夏后氏之四璉,殷之六瑚,周之八簋。」鄭注云︰「皆黍稷器,制之異同未聞。」案《周禮‧舍人》注︰「圓曰簋。」《孝經》注直云「外方曰簋」者,據而言。若然,云未聞者,據殷已上未聞,周之簋則聞矣。故《易‧損卦》云︰「二簋可用享。」注云︰「離為日,日圓。巽為本,木器象」,是其周器有聞也。《孝經緯鉤命決》云︰「敦規首上下圓相連,簠簋上圓下方,法陰陽」,是有聞而鄭云未聞者,鄭不信之故也。

祝酌,奠,遂命佐食啟會。佐食啟會蓋,二以重,設于敦南。

酌奠,酌酒為神奠之,後酌者,酒尊,要成也。《特牲饋食禮》曰︰「祝洗,酌奠,奠于鉶南。」重累之。

 注「酌奠」至「累之」。○釋曰︰「酌奠,酌酒為神奠之」者,以其迎尸之前,將為陰厭,為神不為尸,故云為神奠之也。云「後酌者,酒尊,要成也」者,上經先設餘饌,此經乃酌者,酒尊物設饌要由尊者成,故後設之也。引《特牲》者,酌奠之處,當在鉶南,此經不言,故引為証也。云「重累之」者,以黍稷各二,二者各自當重累於敦南,卻合之也。

主人西面,祝在左。主人再拜稽首。祝祝曰︰「孝孫某,敢用柔毛、剛鬣、嘉薦、普淖,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饗!」主人又再拜稽首。

羊曰柔毛,豕曰剛鬣。嘉薦,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春秋傳》曰︰奉粢以告曰「潔粢豐盛」,謂其三時不害,而民和年豐也。

 注「羊曰」至「豐也」。○釋曰︰云「羊曰柔毛,豕曰剛鬣」,《下曲禮》文。羊肥則毛柔濡,豕肥則鬣剛也,彼注云︰「號牲物者,異於人用也。」引《春秋》者,証黍稷大和之義。案彼《左氏》桓六年傳文︰「楚武王侵隨,使薳章求成焉,軍於瑕以待之,隨人使少師入楚軍。董成楚以羸師而納少師,少師還,請追楚師。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楚之羸,其誘我也。臣聞小之能敵大也,小道大淫。所謂道,忠於民而信於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辭,信也。今民餒而君逞欲,祝史矯舉以祭,臣不知其可也。公曰︰吾牲牷肥腯,粢盛豐備,何則不信?對曰︰夫民,神之主也。是以聖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碩肥腯』,謂民力之普存也。奉盛以告曰『潔粢豐盛』,謂其三時不害而民和年豐也。」則此之所言隨季梁辭也。

祝出,迎尸于廟門之外。主人降立于阼階東,西面。祝先,入門右,尸入門左。

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特牲饋食禮》曰︰「尸入,主人及賓皆辟位,出亦如之。」祝入門右者,辟尸盥也,既則後尸。

 注「主人」至「後尸」。○釋曰︰自此盡「牢肺正脊加于肵」,論尸入正祭之事。云「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者,《禮記》云「君迎牲而不迎尸」,別嫌也。尸在廟門外,則疑於臣,在廟中則全於君,故主人皆不出迎尸。尸在廟門外為臣道,故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引《特牲》者,尸出入時,主人與賓西位,上皆逡巡辟位,敬尸也。云「既則後尸」者,下經云「祝延尸,尸升自西階,入,祝從」,注云︰「由後詔相之曰延。」是後尸者也。

宗人奉槃,東面于庭南。一宗人奉匜水,西面于槃東。一宗人奉簞巾,南面于槃北。乃沃尸,盥于槃上。卒盥,坐奠簞,取巾,興,振之三,以授尸,坐取簞,興,以受尸巾。

庭南,沒霤。

 ○注釋曰︰庭南者,於庭近南,是沒盡門屋霤,近門而盥也。是以《特牲》亦云「尸入門北面盥」,繼門而言,即亦此沒霤者也。

祝延尸,尸升自西階,入,祝從。

由後詔相之曰延。延,進也。《周禮》曰大祝相尸禮。祝從,從尸升自西階。

 「祝延」至「祝從」。○注「由後」至「西階」。○釋曰︰《周禮》曰大祝相尸禮者,案職云「相尸禮」,注云「延其出入,詔其坐作」是也。

主人升自阼階。祝先入,主人從。

祝接神,先入宜也。

尸升筵,祝、主人西面立于戶內,祝在左。

主人由祝後而居右,尊也。祝從尸,尸即席,乃御居主人左。

 注「主人」至「人左」。○釋曰︰祝先入,至主人入而居祝之右者,以祝從尸後詔侑之,故在尸後。主人前及尸,即筵主人與祝西面,則主人尊故也。云「祝從尸,尸即席,乃卻居主人左」者,解祝在先,居左之意也。

祝、主人皆拜妥尸,尸不言。尸答拜,遂坐。

拜妥尸,拜之使安坐也。尸自此答拜,遂坐而卒食,其間有不啐奠,不嘗鉶,不告旨,大夫之禮,尸彌尊也。不告旨者,為初亦不饗,所謂曲而殺。

 「祝主」至「遂坐」。○注「拜妥」至「而殺」。○釋曰︰案《爾雅》︰「妥、安,坐也。」故云「拜妥尸,拜之使安坐也。」案《特牲》云尸「啐酒,告旨,主人拜,尸答拜,祭鉶嘗之,告旨」,不得遂坐,此經云「答拜逐坐」,故鄭解其遂坐而卒食之意,以「其間有不啐奠,不嘗鉶,不告旨」也。大夫之禮尸彌尊,故無三事。《特牲》所云嘗鉶,謂嘗豕鉶。此不嘗鉶,謂不嘗豕鉶也。知非不嘗豕鉶者,案下云「嘗羊鉶」,故知不嘗豕鉶也。不告旨者,既不啐奠,故無告也。言「彌尊」者,既不啐奠,一尊,又不嘗鉶,不告者,是彌尊也。云「不告旨者,為初亦不饗」者,案《特牲》迎「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執奠,祝饗,主人拜如初」,注云︰「饗,勸強之也。其辭取於《士虞》記,則宜云孝孫某,圭為而孝薦之饗。」是士賤不嫌,得與人君同。大夫尊,嫌與人君同,故初不饗,後亦不告旨。故云不告旨者,為初亦不饗也。云「所謂曲而殺」者,《禮器》文,彼注云︰「謂若父在為母期。」不得申,大夫不得者,亦不得申,故引為証。若然,曲而殺,為初不饗而言也。

祝反南面。

未有事也。墮祭,爾敦,官各肅其職,不命。

 注「未有」至「不命」。○釋曰︰云「未有事也」者,釋祝反南面也。云「墮祭,爾敦」,文在下經。「官各肅其職,不命」者,言祝無事之義。案宿諸官各肅其事,不須命,故祝得反南面。

尸取韭菹,辯擩于三豆,祭于豆間。上佐食取黍稷于四敦,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于俎,以授上佐食。上佐食兼與黍以授尸。尸受,同祭于豆祭。

牢,羊豕也。同,合也。合祭於菹豆之祭也。黍稷之祭為墮祭,將食神餘,尊之而祭之。今文辯為徧。

 注「牢羊」至「為遍」。○釋曰︰云「黍稷之祭為墮祭」者,肺與黍稷俱得為墮,故《周禮‧守祧職》︰「既祭,則藏其墮。」墮中豈不能兼肺,肺與黍稷俱祭于菹上。上既藏之,明肺與黍稷器不動,人就器減取之,故特得墮名。舉肺則全取,因上絕之,不得墮稱,及其藏之,並有墮名也。云「將食神餘,尊之而祭之」者,謂陰厭是神食,後尸來即席食,尸餕鬼神之餘,故尸亦尊神而祭之。以其凡祭者,皆不是盛主人之饌,故以祭之為尊也。

上佐食舉尸牢肺、正脊以授尸,上佐食爾上敦黍于筵上,右之。

爾,近也,或曰移也。右之,便尸食也。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

 「上佐」至「右之」。○注「爾近」至「相因」。○釋曰︰《曲禮》云︰「飯黍無以箸。」是古者飯食不用匙箸。若然,器即不動,器中取之,故移之於席上,便尸食也。云「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者,前舉尸牢肺時,坐而取之,興以授尸,不因此坐取肺,即爾敦黍,明更坐爾黍而起,不因前坐也。案《特牲》云「黍稷」,此及虞皆不云「稷」者,此後皆黍稷連言,明並黍稷食之,不虛陳而不食。不言爾之者,文不具,其實亦爾之也。

主人羞肵俎,升自阼階,置於膚北。

羞,進也。肵,敬也。親進之,主人敬尸之加。

 「主人」至「膚北」。○注「羞進」至「之加」。○釋曰︰《郊特牲》訓肵為敬,今此主人親進之,故鄭云敬尸之加,以其為尸特加,故云「加」也。若然,特牲三俎膚從豕俎,故肵在腊北,此五俎有膚俎,故肵在膚北。

上佐食羞兩鉶,取一羊鉶于房中,坐設于韭菹之南。下佐食又取一豕鉶于房中以從,上佐食受,坐設于羊鉶之南,皆芼,皆有柶。尸扱以柶,祭羊鉶,遂以祭豕鉶,嘗羊鉶。

芼,菜也。羊用苦,豕用薇,皆有滑。

 ○注釋曰︰芼菜者,菜是地之毛。知「羊用苦,豕用薇,皆有滑」者,案《公食大夫》記云「鉶芼,牛藿,羊苦,豕薇,皆有滑」是也。

食舉,

舉,牢肺正脊也。先食啗之,以為道也。

 「食舉」。○注「舉牢」至「道也」。○釋曰︰此食舉在羞肵之下,《特牲》食舉在羞肵之上。不同者,彼《特牲》食舉下乃云「羞肵俎」者,是其正以食舉。後尸即嚌幹之屬,即加於肵俎,故食舉後即進肵是正也。此食舉不在羞肵之上,上佐食羞鉶羹,尸祭鉶訖,乃得食舉,故退食舉在祭鉶之下。又不退羞肵在食舉下者,由主人敬尸,故不退在下也。《特牲》爾敦下設大羹,此不云者,大羹不為神,直是為尸者,故此不言儐,尸乃有也。云「舉,牢肺正脊也」者,上文云「上佐食舉尸牢肺、正脊以授尸」,尸受祭肺明。今食先云食舉,是上牢肺正脊也。云「先食啖之,以為道也」者,案《特牲》︰「舉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嚌之,左執之。」注「肺,氣之主也。脊,體之貴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氣」是也。

三飯。

食以黍。

 「三飯」。○注「食以黍」。○釋曰︰知先食黍者,以前文先言爾黍,故知先食黍也。

上佐食舉尸牢幹,尸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于肵。

幹,正脅也。古文幹為肝。

 ○注釋曰︰上文序體先言短脅,次言正脅,則正脅在中,上食舉是正脊,故知此食幹亦先取正脅也。《特牲》云「食幹」,鄭注「為長脅也」。彼記序九體,有長脅無代脅者,案鄭注云︰「脊無中,脅無前,貶於尊者。」故與此異也。

上佐食羞胾兩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設于薦豆之北。

設于薦豆之北,以其加也。四豆亦。羊胾在南,豕胾在北,無臐者,尚牲不尚味。

 「上佐」至「之北」。○注「設于」至「尚味」。○釋曰︰《特牲》略於《少牢》,故有豕膮。此《少牢》二牲,故不尚味,而無臐膮也。

尸又食,食胾。上佐食舉尸一魚,尸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于肵,橫之。

又,復也。或言食,或言飯。食,大名。小數曰飯。魚橫之者,異於肉。

 「尸又」至「橫之」。○注「又復」至「於肉」。○釋曰︰云「食,大名」者,以其《論語》文多言食,故云食大名也。云「小數曰飯」者,此《少牢》、《特牲》言三飯、五飯、九飯之等,據一口謂之一飯,五口謂之五飯之等,據小數而言,故云小數曰飯也。云「魚橫之者,異於肉」者,魚在俎縮,肉在俎則橫,其同在肵,俎仍橫之。魚本縮,今則橫矣,與牲體異,故云魚橫異於肉也。必知肉在肵仍橫者,但言加于肵,不云縮,則與本俎同橫可知也。大夫不儐尸者,於此時亦當設大羹,此主為大夫不儐尸者,大羹之文也。

又食,上佐食舉尸腊肩,尸受,振祭,嚌之,上佐食受,加于肵。

腊魚皆一舉者,《少牢》二牲,略之。腊必舉肩,以肩為終也。別舉魚腊,崇威儀。

 注「腊魚」至「威儀」。○釋曰︰云「腊元缺起此魚皆一舉者,《少牢》二牲,略之」者,以《特牲》三舉獸魚,以其牲少故也。此《少牢》二牲略之者,體足可舉,故腊魚一舉以略之。云「腊必舉肩,以肩為終也」者,以腊如牲骨,但舉一肩,肩尊,以為終取其成義,牲體舉肩為終。云「別舉魚腊,崇威儀」者,《特牲》云︰「尸三飯,佐食舉獸幹,魚一,亦如之。尸又三飯,舉骼及獸魚如初。尸又三飯,舉肩及獸魚如初。」獸魚常一時同舉,而此獸魚別舉,大夫之禮,故云崇威儀。案《特牲》先舉腊後魚,此《少牢》後舉腊者,彼《特牲》三俎,腊皆三舉,故後舉魚。此《少牢》腊魚皆一舉,故使腊在後肩,取其終義故也。

又食,上佐食舉尸牢骼,如初。

如舉幹也。

又食,

不舉者,卿大夫之禮,不過五舉,須侑尸。

 注「不舉」至「侑尸」。○釋曰︰云「五舉」者,舉牢肺一也,又舉牢幹二也,又舉一魚三也,又舉腊肩四也,又舉牢骼五也,是卿大夫之禮五舉也。

尸告飽。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獨侑,不拜。侑曰︰「皇尸未實,侑。」

侑,勸也。祝獨勸者,更則尸飽。實猶飽也。祝既侑,復反南面。

 注「侑勸」至「南面」。○釋曰︰云「侑勸也,祝獨勸者,更則尸飽」者,此決《特牲》九飯三侑,皆祝、主人共侑,不更以侑者,欲使尸飽。若其重侑,則嫌相褻。《特牲》重侑,不更者,以士禮九飯,縱更亦不飽,故不更。此大夫禮十一飯,更則飽,故有更。是以使祝獨侑,與主人更之義。云「祝既侑,復反南面」者,戶內主人及祝有事之位。尸席北,祝無事之位,今侑訖,亦復尸北,南面位也。此與《特牲》皆有尸飯法,天子諸侯亦當有之。故大祝九拜之下,云「以享侑祭祀」,注云︰「侑,勸尸食而拜。」若然,士三飯即告飽而侑,大夫七飯告飽而侑,諸侯九飯告飽而侑,天子十一飯而侑也。

尸又食,上佐食舉尸牢肩,尸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于肵。四舉牢體,始於正脊,終於肩,尊於終始。

 注「四舉」至「終始」。○釋曰︰正脊及肩,此體之貴者,故先舉正脊為食之始,後舉肩者為食之終,故云「尊於終始」。

尸不飯,告飽。祝西面于主人之南。

祝當贊主人辭。

 注「祝當贊主人辭」。○釋曰︰以其西面是祝之有事之位,故從南向西面位也。

主人不言,拜侑。

祝言而不拜,主人不言而拜,親疏之宜。

 注「祝言」至「之宜」。○釋曰︰云「親疏之」者,云祝言而不拜者,疏也;云主人不言而拜者,親也。事相成,故云「親疏之宜」也。

尸又三飯。

為祝一飯,為主人三飯,尊卑之差。凡十一飯,下人君也。

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肵。

言受者,尸授之也。尸授牢幹實舉干菹豆,食畢,操以授佐食焉。

 注「言受」至「食焉」。○釋曰︰此案上文初食舉謂正脊與牢肺,不言置舉之所。下文即言「三飯,上佐食舉尸牢幹,尸受,振祭,嚌之,佐食受加于肵」,至此尸十一飯後,乃言「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肵」者,是卻本,初食約《特牲》舉肺脊,其時尸實舉于菹豆。今尸食畢,尸乃於菹豆上取而授上佐食,上佐食受而加于肵,故言「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肵」也。

主人降,洗爵,升,北面酌酒,乃酳尸。尸拜受,主人拜送。

酳猶羨也。既食之而又飲之,所以樂之。古文酳作酌。

 ○釋曰︰自此盡「折一膚」,謂主人酳尸之事。云「酳猶羨也」者,取饒羨之義,故以為樂之也。

尸祭酒,啐酒。賓長羞牢肝,用俎,縮執俎,肝亦縮,進末,鹽在右。

羞,進也。縮,從也。鹽在肝右,便尸擩之。古文縮為蹙。

 注「羞進」至「為蹙」。○釋曰︰云「鹽在肝右,便尸擩之」者,鹽在肝右,據賓長西面,手執而言,尸東面,若至尸前,鹽在尸之左,尸以右手取肝,鄉左元缺止此擩之,是其便也。

尸左執爵,右兼取肝,擩于俎鹽,振祭,嚌之,加于菹豆,卒爵。主人拜,祝受尸爵,尸答拜。

兼,兼羊、豕。

祝酌受尸,尸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主人西面奠爵,又拜。

主人受酢酒,俠爵拜,彌尊尸。

 注「主人」至「尊尸」。○釋曰︰云「彌尊尸」者,此《少牢》與《特牲》尸酢主人,使祝代尸酌者,已是尊尸。今主人拜受訖,又拜為俠拜,是彌尊尸也。

上佐食取四敦黍稷,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以授上佐食。上佐食以綏祭。

綏,或作挼。挼讀為墮。將受嘏,亦尊尸餘而祭之。古文墮為肵。

 ○注釋曰︰經中綏是車綏,或有《禮》本作挼者,故亦讀從《周禮‧守祧》︰「既葬,則藏其墮。」取墮減之義也。云「將受嘏」者,下文主人受嘏之時,先墮祭,是以佐食授黍稷,與主人為墮禮。

主人左執爵,右受佐食,坐祭之,又祭酒,不興,遂啐酒。

右受佐食,右手受墮於佐食也。至此言坐祭之者,明尸與主人為禮也。尸恒坐,有事則起。主人恒立,有事則坐。

 注「右手」至「則坐」。○釋曰︰云「尺常坐,有事則起。主人常立,有事則坐」者,案《禮器》云︰「周坐尸。」《曲禮》云︰「立如齊。」鄭云︰「齊,謂祭祀時。」則是尸常坐,主人祭時則常立。經云「坐祭之」,謂墮祭尸餘是尸與主人為禮,是主人有事乃坐也。尸答主人拜乃立,是尸有事則起也。

祝與二佐食皆出,盥于洗,入,二佐食各取黍于一敦,上佐食兼受,摶之,以授尸。尸執以命祝。

命祝以嘏辭。

 注「命祝以嘏辭」。○釋曰︰謂命祝使出嘏辭,以嘏於主人,下文是也。

卒命祝,祝受以東,北面于戶西,以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無疆于女孝孫。來女孝孫,使女受祿于天,宜稼于田,眉壽萬年,勿替引之。」

嘏,大也。予主人以大福。工,官也。承猶傳也。來讀曰釐,釐,賜也。耕種曰稼。勿猶無也。替,廢也。引,長也。言無廢止時,長如是也。古文嘏為格,祿為福,眉為微,替為袂,袂或為臷。臷、替,聲相近。

 「卒命」至「引之」。○注「嘏大」至「相近」。○釋曰︰云「嘏,大也」者,《郊特牲》云︰「嘏,長也,大也。」故鄭云「予主人以大福」。案《特牲》尸親嘏主人,此尸使祝嘏主人者,大夫尸尊,故不親嘏,《特牲》無嘏,文不具也。

主人坐奠爵,興,再拜稽首,興,受黍,坐振祭,嚌之,詩懷之,實于左袂,掛于季指,執爵以興,坐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尸答拜。執爵以興,出。宰夫以籩受嗇黍。主人嘗之,納諸內。

詩猶承也。實於左袂,便右手也。季猶小也。出,出戶也。宰夫,掌飲食之事者。收斂曰嗇,明豐年乃有黍稷也。復嘗之者,重之至也。納猶入也。古文挂作卦。

 「主人」至「諸內」。○注「詩猶」至「作卦」。○釋曰︰云「出,出戶也」者,以主人位在戶內西面,今云出,故知是出戶也。此宰夫以籩受嗇,大夫之禮,《特牲》主人出寫嗇于房,祝以籩受,彼士禮,與大夫異也。案《春官‧郁人》云︰「大祭祀,與量人受舉斝之卒爵而飲之。」鄭云︰「斝,受福之嘏。聲之誤也。王酳尸,尸嘏王,此其卒爵也。《少牢饋食禮》︰主人受嘏,詩懷之。卒爵,執爵以興,出,宰夫以籩受嗇黍,主人嘗之,乃還,獻祝。此郁人受王之卒爵,亦王出房時也。」是王受嘏與大夫同也。案《楚茨》詩︰「既齊既稷,既匡既敕。」注云︰「嘏之禮,祝遍取黍稷牢肉魚擩於醢,以授尸。孝孫前就尸受之,天子使宰夫受之,以筐祝則釋嘏辭以敕之。」天子嘏辭與大夫同也。云「復嘗之者,重之至也」者,前已嚌之,是已嘗。今復言嘗,是重受,福之至也。《特牲》不言復嘗者,文不具也。

主人獻祝,設席南面。祝拜于席上,坐受。

室中迫狹。

 「主人」至「坐受」。○注「室中迫狹」。○釋曰︰言迫狹,大夫士廟室也,皆兩下五架,正中曰棟,棟南兩架,北亦兩架。棟南一架名曰楣,前承檐,以前名曰庪。棟北一架為室,南壁而開戶,即是一架之開,廣為室,故云「迫狹」也。必知棟北一架後乃為室者,《昏禮》主人筵賓升自西階,「當阿東面致命」,鄭云︰「阿,棟也。入堂深。」明不入室,是棟北乃有室也。

主人西面答拜。

不言拜送,下尸。

 「主人西面答拜」。○注「不言拜送下尸」。○釋曰︰上主人酳尸,尸拜受,主人拜送。今主人獻祝,祝拜受,主人答拜。拜送禮重,答拜禮輕,今言答拜,故云「不言拜送,下尸」也。

薦兩豆菹、醢。

葵菹、蠃醢。

 「薦兩豆菹醢」。○注「葵菹蠃醢」。○釋曰︰知者,上云「韭菹醓醢」,鄭云︰「朝事之豆也,而饋食用之,豐大夫禮。」上亦云葵菹、蠃醢,是饋食之豆,當饋食之節,是其常事,故不言豐大夫之禮,今祝用之,亦其常事,故知用「葵菹、蠃醢」也。

佐食設俎,牢髀,橫脊一、短脅一、腸一、胃一、膚三、魚一,橫之,腊兩髀屬于尻。

皆升下體,祝賤也。魚橫者,四物共俎,殊之也。腊兩髀屬于尻,尤賤,不殊。

 注「皆升」至「不殊」。○釋曰︰言「升下體」者,髀與短脅、橫脊皆羊、豕之下體,屬于尻,又腊之下體,為祝賤故也。云「魚橫者,四物共俎,殊之也」者,以其魚猶在俎,縮載,今橫者,為四物共俎,橫而殊之也。縮其七物而云四物者,據羊、豕、魚、腊,故云四物也。云「尤賤」者,羊、豕體不屬於尻,以腊用左、右胖,故有兩髀。言髀屬于尻,尻在中,謂髀與尻相連屬,不殊,是尤賤也。周祝賤,常連之也。

祝取菹擩于醢,祭于豆間。祝祭俎,

大夫祝俎無肺,祭用膚,遠下尸。不嚌之,膚不盛。

 「祝取」至「祭俎」。○注「大夫」至「不盛」。○釋曰︰云「大夫祝俎無肺,祭用膚,遠下尸」者,案《特牲》尸俎有祭肺、離肺,祝俎有離肺,無祭肺,是下尸。今大夫尸俎亦皆有祝,則離肺、祭肺俱無,是遠下尸也。云「不嚌之,膚不盛」者,決離肺祭訖,嚌之,加于俎。今以無肺祭,不盛故也。凡膚皆不齊,獨於此言之者,以其以膚替肺,肺則嚌,此則不嚌,故須言之也。

祭酒,啐酒。肝牢從。祝取肝擩于鹽,振祭,嚌之,不興,加于俎,卒爵,興。

亦如佐食授爵乃興,不拜既爵,大夫祝,賤也。

 注「亦如」至「賤也」。○釋曰︰「亦如佐食授爵乃興」者,此經直云「卒爵興」,不云「授爵」,故特明之。案下文主婦獻祝,祝卒爵,坐授主婦爵。主婦又獻二佐食,二佐食坐授主婦爵,主婦獻祝與獻二佐食同,明主人獻祝,祝授主人爵,亦與二佐食同可知。云「不拜既爵,大夫祝,賤也」者,此決《特牲》︰「祝卒角拜,主人答拜。」以士卑,故祝不賤。此大夫尊,故祝賤,不拜既爵也。

主人酌獻上佐食。上佐食戶內牖東北面拜,坐受爵。主人西面答拜。佐食祭酒,卒爵,拜,坐授爵,興。

不啐而卒爵者,大夫之佐食賤,禮略。

 注「不啐」至「禮略」。○釋曰︰《特牲》士之佐食亦啐,大夫佐食賤,禮略。天子諸侯禮雖亡,或可對天子諸侯佐食啐,乃卒爵,貴故也。

俎設于兩階之間,其俎︰折,一膚。

佐食不得成禮於室中。折者,擇取牢正體餘骨,折分用之。有脀而無薦,亦遠下尸。

 「俎設」至「一膚」。○注「佐食」至「下尸」。○釋曰︰云「有脀而無薦,亦遠下尸」者,有脀即經俎實是也,無薦謂無菹醢也。既無肺,已是下尸,又無薦,是遠下尸也。

主人又獻下佐食,亦如之。其脀亦設于階間,西上,亦折,一膚。

上佐食既獻則出,就其俎。《特牲》記曰佐食「無事則中庭北面」,謂此時。

有司贊者取爵于篚以升,授主婦贊者于房戶。

男女不相因。《特牲饋食禮》曰︰「佐食卒角,主人受角,降,反于篚。」

 「有司」至「房戶」。○注「男女」至「于篚」。○釋曰︰云自此盡「入于房」,論主婦亞獻祝獻尸與佐食之事。此直云有司「授婦贊者于房」,案《禮記‧內則》云︰「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其相授,則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此經雖不言受以篚,及奠於地之事,亦當然也。云「男女不相因」者,案《特牲》︰「佐食卒角,主人受角,降,反于篚,升,入復位訖,主婦乃洗爵于房,酌亞獻尸。」是不相因爵也。引《特牲》者,証男女不相因爵,主婦不取此爵也。

婦贊者受,以授主婦。主婦洗于房中,出酌,入戶,西面拜,獻尸。

入戶西面拜,由便也。不北面者,辟人君夫人也。拜而後獻者,當俠拜也。《昏禮》曰︰「婦洗在北堂,直室東隅。」

 注「入戶」至「東隅」。○釋曰︰云「入戶西面拜,由便也」者,下注云︰「此拜於北,則上拜於南矣,由便也。」云「不北面者,辟人君夫人也」者,案《特牲》「主婦北面拜」,注云︰「北面拜者,辟內子也。」則是士妻卑,不嫌,得北面與人君夫人同也。

尸拜受。主婦主人之北,西面拜送爵。

拜於主人之北,西面,婦人位在內也。拜於北,則上拜於南,由便也。

尸祭酒,卒爵。主婦拜,祝受尸爵,尸答拜。

易爵,洗,酌,授尸。

祝出易爵,男女不同爵。

主婦拜受爵,尸答拜。上佐食綏祭。主婦西面于主人之北受祭,祭之。其綏祭如主人之禮,不嘏,卒爵,拜。尸答拜。

不嘏,夫婦一體。綏亦當作挼,古文為肵。

主婦以爵出,贊者受,易爵于篚,以授主婦于房中。

贊者,有司贊者也。易爵,亦以授婦贊者,婦贊者受房戶外,入授主婦。

 注「贊者」至「主婦」。○釋曰︰知「贊者,有司贊者,也」者,上文云「有司贊者取爵於篚」,此還是上有司贊者也。

主婦洗,酌,獻祝。祝拜,坐受爵。主婦答拜于主人之北。卒爵,不興,坐授主婦。

不俠拜,下尸也。今文曰︰祝拜受。

主婦受,酌,獻上佐食于戶內。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婦西面答拜。祭酒,卒爵,坐授主婦。主婦獻下佐食亦如之。主婦受爵以入于房。

不言拜於主人之北,可知也。爵奠於內篚。

賓長洗爵獻于尸,尸拜受爵,賓戶西北面拜送爵。尸祭酒,卒爵。賓拜。祝受尸爵,尸答拜。

祝酌,授尸。賓拜受爵。尸拜送爵。賓坐奠爵,遂拜,執爵以興,坐祭,遂飲,卒爵,執爵以興,坐奠爵,拜,尸答拜。

賓酌,獻祝。祝拜,坐受爵,賓北面答拜。祝祭酒,啐酒,奠爵于其筵前。

啐酒而不卒爵,祭事畢,示醉也。不獻佐食,將儐尸,禮殺。

 「賓長」至「筵前」。○釋曰︰云「尸祭酒,卒爵」者,案《特牲》賓長獻爵止,注云︰「欲神惠之均。」於室中待夫婦致爵。此大夫禮,或有賓尸者,致爵在儐尸之上,故不致爵,爵不止也。若然,《有司徹》尸作止爵,三獻致爵於主人,主人不酢主婦,又不致爵于主婦,下大夫不儐尸,賓獻尸止爵,主婦致爵于主人,酢主婦,主人不致於主婦。《特牲》主人與主婦交相致爵。參差不同者,此以尊卑為差降之數,故有異也。上大夫得儐尸,故致爵,上辟人君。下大夫不儐尸,故增酢主婦而已。士卑,不嫌與君同,故致爵具也。○注「啐酒」至「禮殺」。○釋曰︰云「不獻佐食,將儐尸,禮殺」者,以其祝與佐食,俱是事神及尸,是以獻尸並及之,故主人、主婦獻祝與佐食。今賓獻祝不及佐食者,但為待賓尸,故於賓長獻是祭末禮殺,故不及佐食,闕之也。

主人出,立于阼階上,西面。祝出,立于西階上,東面。祝告曰︰「利成。」

利猶養也。成,畢也。孝子之養禮畢。

祝入。尸謖。主人降立于阼階東,西面。

謖,起也。謖或作休。

祝先,尸從,遂出于廟門。

事尸之禮,訖於廟門。

 「主人」至「廟門」。○釋曰︰自此盡「廟門」,論祭祀畢尸出廟之事。注事尸之禮訖於廟門者,上祝迎尸於廟門,今禮畢又送尸於廟門。案《禮記》尸在廟門外,則疑於臣,是以據廟門為斷。

祝反,復位于室中。主人亦入于室,復位。祝命佐食徹肵俎,降設于堂下阼階南。

徹肵俎不出門,將儐尸也。肵俎而以儐尸者,其本為不反魚肉耳。不云尸俎,未歸尸。

 ○釋曰︰自此盡篇末,論徹肵俎行餕之事。云「徹肵俎不出門,將儐尸也」者,決《特牲》佐食徹尸俎出廟門者,送尸者也。云「肵俎而以儐尸者,其本為不反魚肉耳」者,案《曲禮》云「毋反魚肉」,謂食時魚肉不反俎,故尸食亦加肵俎,本為尸不反魚肉。今賓尸將更食魚肉,當加於肵俎,未得即送尸家,故云本為不反魚肉也,故儐尸訖並後加者,得歸之也。

司宮設對席,乃四人

大夫禮,四人,明惠大也。

 注「大夫」至「大也」。○釋曰︰案《祭統》云︰「凡餕之道,而興施惠之象也。」是故上有大澤,則惠必及下。是以《特牲》二人餕,惠之小者。大夫四人餕,明惠之大者也。

上佐食盥,升,下佐食對之,賓長二人備。

備四人餕也。三餕亦盥升。

 「上佐」至「人備」。○注「備四」至「盥升」。○釋曰︰「下佐食對之」者,不謂東西相當,直取上佐食東面,下佐食西面為對。以其下佐食西面近北,故不得東西相當也。云「賓長二人備」者,亦不東西相當,以其一賓長在上佐食之北,一賓長在下佐食之南,是亦不東西相當也,故云「備」,不言「對」也。

司士進一敦黍于上佐食,又進一敦黍于下佐食,皆右之于席上。

右之者,東面在南,西面在北。

 注「右之」至「在北」。○釋曰︰東面在南,據上佐食,西面在北,據下佐食。右之者,飯用手右之便故也。

資黍于羊俎兩端,兩下是餕。

資猶減也。減置於羊俎兩端,則一賓長在上佐食之北,一賓長在下佐食之南。今文資作齎。

 ○注釋曰︰云「兩下是餕」者,據二賓長以二佐食為下,故云「一賓長在上佐食之北,一賓長在下佐食之南」,以地道尊右,故二佐食皆在右。若然,羊俎兩間,南北面置之,故二賓長於俎一端取黍也。必知上佐食東面近南,下佐食西面近北者,以其尸東面近南,今尸起,上佐食居尸坐處,明知位次如此。

司士乃辯舉,者皆祭黍、祭舉。

舉,舉膚。今文辯為遍。

 「司士」至「祭舉」。○注「舉舉」至「為遍」。○釋曰︰知舉是舉膚者,以其尸舉肺,餕者下尸,明不舉肺當舉膚。是以《特牲》云︰「佐食授餕者各一膚。」明此大夫禮,亦舉膚也。

主人西面,三拜者。者奠舉于俎,皆答拜,皆反,取舉。

三拜,旅之,示徧也。言反者,拜時或去其席,在東面席者,東面拜,在西面席者,皆南面拜。

 「主人」至「取舉」。○注「三拜」至「面拜」。○釋曰︰知面位如此者,以主人在戶內,西面三拜餕者,餕者在東面而答主人拜,可知在西面位者,以主人在南,西面,不得與主人同面而拜,明回身南面向主人而拜,故鄭以義解之如此也。

司士進一鉶于上,又進一鉶于次,又進二豆湇于兩下。乃皆食,食舉。

湇,肉汁也。

 「司士」至「食舉」。○釋曰︰云「又進二豆湇于兩下」者,以其神坐之上,止有羊、豕二鉶,一進與上佐食,一進與下佐食,故更羞二豆湇于兩下,湇者從門外鑊中來,以兩下無鉶,故進湇也。

卒食,主人洗一爵,升,酌,以授上。贊者洗三爵,酌。主人受于戶內,以授次,若是以辯。皆不拜,受爵。主人西面三拜者。者奠爵,皆答拜,皆祭酒,卒爵,奠爵,皆拜。主人答一拜。

不拜受爵者,大夫餕者賤也。答一拜,略也。古文壹為一也。

 注「不拜」至「壹也」。○釋曰︰云「不拜受爵者,大夫餕者賤也」者,決《特牲》使嗣子與兄弟餕為貴,故拜受爵也。云「答壹拜,略也」者,《特牲》亦無再拜法,此云「略」者,以其四餕皆拜,主人總答一拜,故云略也。

者三人興,出。

出,降實爵于篚,反賓位。

止。主人受上爵,酌以酢于戶內,西面坐奠爵,拜。上答拜,坐祭酒,啐酒。

主人自酢者,上獨止,當尸位,尊不酌也。

 注「主人」至「酌也」。○釋曰︰《特牲》上餕親自酌酢主人,此上餕不酌者,上餕將嘏主人,故在尸位,不可親酌。《特牲》上餕酌者,以上餕不嘏主人,既卒爵,三餕俱出,上餕酢主人。《少牢》禮備,又嘏主人,故不酌也。

親嘏,曰︰「主人受祭之福,胡壽保建家室。」

親嘏,不使祝授之,亦以黍。

 注「親嘏」至「以黍」。○釋曰︰言「亦」者,亦上皇尸命工祝嘏主人以黍,此亦以黍。上文司士進敦,乃分黍于羊俎兩端,下不言稷,故知亦黍也。

主人興,坐奠爵,拜,執爵以興,坐卒爵,拜。上答拜,上興,出。主人送,乃退。

送佐食不拜,賤。

 注「送佐食不拜賤」。○釋曰︰賓主之禮,賓出主人皆拜送,此佐食送之而不拜,故云「賤」也。